管辖回避

合集下载

刑事诉讼法—管辖与回避

刑事诉讼法—管辖与回避
第七章 管辖
管辖 国家专门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 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 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 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 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除由人民法院 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 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由公 安机关受理。 除外规定:《刑事诉讼法》 第4条、第225条
古今回避之不同
官威与回避
司法中立与回避制度
利益规避 祛除偏见
第二节 回避的人员范围、 理由和种类
一、回避的人员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28条和第31条,适 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 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以及参加侦 查、起诉、审判活动 的书记员、翻译人员 和鉴定人
二、回避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又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坚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 理人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 处理 此外,还有其他回避情况,诸如《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第206条
司法协助
法律上的协助,法律上之共助、诉讼协 助、诉讼共助 法院依据自己的权限,依法协助其他法 院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 在我国,一般指国家互助。
第八章 回避
第一节 总说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侦查人员、检察人 员和审判人员,因与案件和案件当事人 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 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加 对该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三、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 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审判 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 法院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

刑事诉讼管辖回避新

刑事诉讼管辖回避新
则。
需要被告人居住地管辖的情况包括:
1、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
2、被告人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
3、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因而需要在其居住地执行的。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案件。
第五章 管辖
? 第三节 级别管辖
? 一、概念
? 审判管辖就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
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
? 目的是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
? 意义:
? 1、确保刑事案件在实体上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 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上受到公正的对待
? 3、确保法律适用过程和法律制度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第六章 回避
? 第二节 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情形
税案
? C、海天公司经理吴月明非法拘禁案
? D、新生监狱管教员李文明私放在押人员案
? 2、下列哪些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范围?
? A、孙某涉嫌偷税案;B、袁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 C、国税局副局长涉嫌受贿案;
? D、检察人员江某涉嫌刑讯逼供案;
? 3、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这类刑事自诉
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 A、A区法院;B、B区法院;
? C、C区法院;D、D区法院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防止利益冲突,而对法官执行公务时应当选择的行为、事项和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职业或职务等予以限制的制度。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亲属回避。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避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形。

如果法官是上述人员的近亲属,需要回避的,可以主动提出申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回避。

2. 地域回避。

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不能在自己的家乡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的辖区内办案,以避免因个人情感等因素影响公正司法。

3. 管辖回避。

对于不属于自己所在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官不得受理或者审理该案件,以避免因对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4. 公务回避。

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及自己的案件不属于自己主管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回避;如果发现其他人员涉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也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古代的回避制度

古代的回避制度

古代的回避制度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是一种用于解决朝廷命令问题的社会治理制度,它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朝廷发布命令时,官员能够得到宽大、明确的处理权,同时也使他们离开朝廷,不受朝廷压力,从而对整个政治形势、官员利益等形成有利的作用。

从唐朝开始,国家就开始实行回避制度,是以回避者为主要对象,规定回避者不受朝廷的任何限制,可以活动在全国性的范围内。

回避有几种特点:一是按照一定的规定在朝廷任职时,可以被安排回避;二是在朝廷的管辖范围内,完全自由,可以改变其所在的归属,无须受朝廷的限制;三是官员在学术活动、学习交流和家庭聚会等方面能够有更大的自由,而不会受到朝廷的约束。

回避制度建立之初,其主要是朝廷行使权力不受限制,政令不能被从官体来受到阻挠。

因此,回避制度对当时的政治环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回避制度使官员具有更大的自由,他们可以改变自己的所在归属,而不需要受朝廷的约束;此外,回避制度还允许官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可以更好地投入到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此外,回避制度还能对官员利益产生保护作用,而且有利于促进君主与臣民之间的关系。

因此,它有助于维护朝廷管理政治的稳定,也有助于解决臣民之间关系的危机,维护官员的利益,使百姓得到更多的利益保障。

然而,回避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首先,由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朝廷的富余资源匮乏,朝廷在发展国家实力的过程中要大量花费财力,因而它不惜重金收买官员,并用贿赂和赏金来诱使官员接受朝廷的职责,这会对市场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由于回避者归宗他乡,孤立无援,无法受到朝廷的安抚,也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助,这也使它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参与到朝廷的政治活动中,对政治的发展也是有影响的。

总之,回避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角色,它为官员提供了一个宽大的场所,能够自由地参与到朝廷政治活动中,从而有利于政治稳定,促进朝廷与臣民之间的关系,使官员得到更多的保护,而且也有助于改善整个社会经济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3)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题二 管辖与回避

专题二 管辖与回避

42
指定管辖适用的案件 1.管辖不明而需要指定管辖的 2.因某种原因而需要指定管辖的 • ①有管辖权的几个同级法院因移送案件发 生争议的; • ②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辖权的; • ③上级法院认为由其他法院审判更有利于 正确、及时处理案件的。
43
马 德 案 原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书记(正厅级)马德 卖官受贿案由北京市检察机关正式受理审查 起诉。据有关部门的消息称,绥化市下辖10 个县市半数以上的处级以上干部都被卷入此 案,仅绥化市各部门的一把手就有50多人, 是建国以来最大的卖官案。
44
出于种种考虑,该案是由北京某区级检察 院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的。 2004年6月底,“马德案”侦查终结,随 之移送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并于2004年8月中旬、12月初退回补充侦查 了两次。 2005.3.22 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 三法庭开庭审理。
45
(六)专门管辖 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专门法院 之间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
管辖概述
最高
被告 居住地 优先 移送 特殊 情况
犯罪地 法院
5
三、
立案管辖
是指公、检、法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 上的分工。
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
6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两种情况: 1、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 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 的职权。 • 2.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 监狱进行侦查。
30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 21 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回避与管辖制度

关于回避与管辖制度
正文:回避与变更管辖问题之研究
从2000年法官杨清秀故意杀人案到2010年李庄案,在这十几年中,期间许多案子的发生和解决不断的凸显着我国回避和变更管辖的缺陷和不足。对回避和变更管辖问题的研究,在这里主要是结合上述的两个典型的案子展开的。对回避和变更管辖的研究,首先要知道回避和变更管辖的含义,思考两者间的关系,其次结合这两案例分析我国的回避和变更管辖,最后简要的谈谈我对我国的回避与管辖制度的看法。
一、回避和指定管辖的含义及关系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法律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为了避免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发生、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指定管辖属审判管辖的一种,其一般适用与两类刑事案件:一类为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另一类为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避和变更管辖制度有一定的缺陷:1、法律未规定集体回避或者整体回避管辖,也未做出有关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就有许多人对此有所疑惑或者是有些人会利用这一法律漏洞来违背公平正义。2、指定管辖中只是规定了对法院的指定,而未规定在侦查阶段即对侦查机关的指定,具有一定的缺陷。李庄案的侦查机关与龚刚模的侦查机关为同一个,如果李庄被判无罪也就说该侦查机关某些人员犯刑讯逼供罪,二者选其一,所以李庄案和龚刚模案的侦查机关与被告人李庄存在的利害关系,但却未回避。而且侦查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也是应该有待商榷。在法律上指定管辖只对法院,可在审判前还有侦查、起诉阶段,在这些阶段有时也需要被指定,我认为这是法律上的缺陷。虽然在刑诉课上老师说:“法院的管辖确定了,那么公检机关的管辖也就确定了。”但是审判在侦查和起诉后的。公检机关的个别人若不能参与可用回避,但对整个侦查机关或是检察院都不得参与的就应让上级指定。”3、管辖权异议可以促进我国对人权的保障,促进刑事诉讼文明的发展和程序公正的实现,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管辖权异议,只是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07 管辖 回避

刑事诉讼法 07 管辖 回避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区管辖。 3、指定管辖。 4、管辖的变通。 5、专门管辖。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3款:自诉案件,由人民法 院直接受理。
第二节 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教材 101;法393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发布并施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 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 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四、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 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 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决定。
在开庭前,被告某甲提出了回避申请,要 求X中级人民法院整体回避。而X中级人民 法院认为,被害人,也就是中级人民法院 的院长,已经自行回避,不参与本案的审 判活动。本案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与案件 无利害关系,所以不存在影响公正处理案 件的可能,因而驳回被告提出的回避申请 。经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某甲犯有 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 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4、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 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
二、地区管辖
(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 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 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 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驻外使领馆——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 在地

院长要回避的刑事案件怎样管辖

院长要回避的刑事案件怎样管辖

院长要回避的刑事案件怎样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因院长需要回避,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院长要回避的刑事案件怎样管辖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院长要回避的刑事案件怎样管辖1、有管辖权的法院因院长需要回避,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如下:(1)、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2)、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它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4、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5、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第四讲管辖、回避第一节管辖一、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一三机关的分工:立案管辖(职能管辖(二法院内部第一审的分工(审判管辖:地区、级别(三公安、检察院内部的分工呢?二、意义(一分工明确,避免推脱(二分工合理,提高质量(公正和效率(三分工明了,方便群众三、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与各机关的性质(职能相匹配(二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三便利原则:追诉、当事人(实质是便利追诉四、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几点说明:1、立案,是指案件第一次被专门机关立案受理。

2、公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侦查立案,因此,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均有立案权。

3、自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审判立案,因此,只有审判机关才有自诉案件的立案权。

(一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NO.18;检规NO.81、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及其他章节依据刑法分则第八章条文规定定罪处罚的案件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1刑法第9条: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法定性、公益性(2检规第8条第3款: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立法解释③立法、行政、司法、军事(3案件类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案、徇私枉法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检规NO.8(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报复陷害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暴力取证案(7破坏选举案(侵犯民主权利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需要由检察直接受理的案件:省级以上决定(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1、自诉案件概念: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练习题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练习题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某县几位领导干部参与一起走私大案,县检察院认为此案由检察机立案侦查更为适宜,该县检察院需履行的法律程序是()A 上一级公安机关研究同意B 县检委会研究决定C 上一级检察院批准D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公诉的案件是()A 被害人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B被害人所在单位要求人民检察院参与的C 被害人因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D 被害人亲属请求人民检察院公诉的3.下列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是()A涉税案件B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C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案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2005年5月,某留学生某甲与某乙之间发生斗殴事件,来自M国的留学生某甲用枪打死来自J国的留学生某乙。

本案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是()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C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5.张某在甲地犯侮辱罪,在乙地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丙地犯有重婚罪,在丁地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

审理该被告的法院是()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C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6.在一起共同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甲为中国公民,被告人乙为美国人。

本案的第一审审判应由()审理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C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7.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A犯罪地人民法院 B 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 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8.张某在甲地服刑时越狱,逃至乙地潜入某部队营区盗窃3万元,张某在丙地被抓获,押回监狱后交代了自己所犯的罪行。

张某盗窃案应由()审理A甲地法院 B乙地法院 C丙地法院 D部队所属军事法院9.在某市消防局工作的中尉李某于2006年故意伤害罪而案发。

该案由()A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 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C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军队保卫部门联合侦查D 该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0.下列人员不适用回避的()A人民陪审员 B翻译人员 C证人 D 鉴定人11.20岁的张某故意伤害16岁的周某一案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与回避

管辖与回避

对于上列八类案件,被害人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 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被 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 侵犯自己人身权利(232-248 条)、财产权利(263-276条) 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 予追究的案件。
• 有问题找派出所,公安分局就不再处理了。 被害人无奈,到检察院控告行为人,检察官 告述被害人,案件该公安机关管辖,但因本 案原被告明确,被告也不否认,最好直接到 法院控告。被害人到法院控告。法官说,既 然公安机关、检察院都不管,我们立案处理 就行了。 • 问:公检法三机关的人员做法是否正确?
派出所所长属于越权行为,因为他没有权力把刑 事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对于是否应当立案他也 没有决定权。公安分局局长理应纠正派出所所长的 错误做法,而不能放任自流或者竭力维护。 • 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 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 案。 • 法官的答复是错误的。本案不能由法院直接受 理。因为本案是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诉案 件,只有当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的书面决定以后, 被害人才有权提起自诉。但法院对控告应当接受, 并移送公安机关。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破坏选举罪

某镇选举镇长。个体工商户某甲为当上镇 长,采用贿赂的方式,向全镇47位人大代表 每人行贿1000元,结果当选。案发后,公安 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本案该由哪个机关立案侦 查发生了分歧。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应由自己 侦查,检察院认为本案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 利的犯罪,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问:本案该哪个机关立案侦查?

管辖回避申请书范文

管辖回避申请书范文

管辖回避申请书范文一、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申请人姓名]•职务:[申请人职务]•部门:[申请人所属部门]•工作单位:[申请人工作单位]二、申请目的本次申请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回避管辖,以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工作,并维护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三、申请事由[在此处详细描述申请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与涉及案件、项目或议题的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2.与涉及案件、项目或议题的相关人员存在利益关系;3.在过去的工作中与涉及案件、项目或议题的相关人员曾有过直接或间接的合作关系;4.对涉及案件、项目或议题的相关人员持有明显的偏见或情感;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公开处理工作的情况。

四、回避管辖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上述申请事由中,明确了申请人与涉及案件、项目或议题的相关人员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可能对申请人在处理工作时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产生影响。

为了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偏见或不公正行为,申请人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回避管辖。

回避管辖的实施将有助于确保组织内部的公正和透明,有利于维护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同时,回避管辖可以增加外界对组织工作的信任和认可,提高组织对外交往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申请人的责任与义务1.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和审查工作,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和解释;2.申请人应妥善保管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据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3.申请人应尊重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并按照其要求进行工作调整和协作;4.如申请人在回避管辖期间发现有新的相关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申请的期限和生效方式申请的期限为[期限],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申请生效后,申请人将不再参与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工作,并全力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和指示。

七、其他事项在此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其他需要上级主管部门考虑的事项,如果没有,请注明无。

八、申请人声明本人郑重声明,在申请回避管辖的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管辖权异议整体回避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整体回避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整体回避申请书
首先,申请人会明确表达对法院管辖权的异议,说明其认为法
院在该案件中不具备管辖权的理由。

这可能涉及到法院所在地与案
件发生地的关系、法院是否具备审理该类案件的资格等方面的理由。

其次,申请人会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并说明对方当事人。


请书应当清楚地陈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以及被申请人的身份和相
关信息,以便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此外,申请书还需要陈述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人需要详
细说明其对法院管辖权存在异议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

这可以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等证据材料。

最后,申请书需要明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即申请法院对其提
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

申请书应当清晰地表达申
请人的诉讼请求,以便法院能够准确理解申请人的意图。

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整体回避申请书是一种针对法院管辖权
存在异议的申请书,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中清晰地陈述自己的异议
理由、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

这样的申请书有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定。

建筑法规民事诉讼法

建筑法规民事诉讼法

民事(mínshì)诉讼法民事诉讼基本制度(zhìdù)包括:合议(hé yì)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理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一)掌握诉讼管辖(guǎnxiá)与回避制度1、诉讼(sù sònɡ)管辖(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实际上是以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里,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与工程建设领域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提起(tí qǐ)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huòzhě)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rénmínfǎyuàn)管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辖回避
20.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1.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3)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
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的案件,需经院长批准后报送
22.一般地区管辖的确定原则
(1)犯罪地(2)被告人居住地
25.共同管辖如何处理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

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6.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
(1)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
(2)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
27.军事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的是:被告人为正师职以上人员的第一审刑事案
件,有权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处罚;下级军事法院移送审判的一审刑事案件;不服下级军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2)大军区和军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的是:被告人为副师职以下人员需要判处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军
事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3)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审判被告人为正营职以下人员需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8.现役军人和非现役军人共同犯罪案件管辖
现役军人和非现役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30.回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不同人员回避的决定权
(1)法定事由: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人员范围:
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3)不同人员回避的决定权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