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的介绍
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律一向是公正公平公开的,但是法院的审判人员也是有亲朋好友的,如果遇到当事人与审判人员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为了避免出现不公正的现象,会采取回避制度。
那么▲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一、回避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后果,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复议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三、公开审判注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证据规定》第48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民诉法回避的规定
民诉法回避的规定民诉法回避的规定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者特定人员因具备某些关系或者特殊原因,可能影响诉讼公正、客观、公平的情况下,被要求回避参与诉讼的一种制度安排。
回避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下面将对民诉法回避的规定进行具体阐述。
首先,在民诉法第30条中明确规定了回避的事由。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或者特定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其他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应当回避。
这些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为对方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对方当事人有合作关系,或者与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是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或者担任过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等。
其次,在民诉法回避的程序上也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民诉法第32条的规定,被回避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特定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也可以被其他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申请回避。
法院应当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回避。
在审查回避申请时,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或特定人员的意见,还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法庭认为有回避的理由存在,就应当决定回避,并将案件移送给另一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
最后,在民诉法的第31条中,还明确规定了回避后的处理方式。
根据这一规定,被回避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或者人民调解员已经进行了审理、判决或者裁决的,应当自动回避,由合适的法院重新审理;没有进行审理、判决或者裁决的,由转带回避申请的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另一合适的法院,重新指定人员审理。
总之,民诉法对回避的规定,旨在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这些规定明确了回避的事由、程序和处理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
通过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避免诉讼中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回避制度 (1)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与意义(一)概念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该案审理活动的制度。
(二)意义回避制度的确立是法官中立及案件公正审理的基本要求和制度保障。
保障司法公正:回避制度确保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个人关系影响,从而保证判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增强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增强司法公信力:回避制度它能够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公正性的疑虑,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权威。
促进法治建设:回避制度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它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文化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回避的人员与情形(一)回避的主体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技术调查官等。
证人不属于回避的主体。
(二)回避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47条、《民诉法解释》第43-45条规定了回避的具体情形或具体理由。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所谓近亲属,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审判人员本人的利益。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范围的完善研究
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范围的完善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诉讼双方的公正和客观,避免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中出现利益冲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判断的情况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回避制度旨在保证法官、人民陪审员和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确保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回避制度的范围和适用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进行细化和完善。
需要对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第29条对回避的情形做了简单的规定,但并未对回避的具体范围进行详细的说明。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没有清晰的界定,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对于是否需要回避存在不确定性,容易导致主观判断偏差。
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法官、陪审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在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回避,以及回避的程序和标准。
应当细化法官、陪审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回避事由。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了一般性的回避事由,如有利害关系、亲属关系等情形需回避,但这些情形仍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性。
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遇到具体案件时可能会面临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和人际关系,需要有明确的指引来指导其回避的具体情形。
有必要逐步完善回避制度,明确各种具体的回避情形,如法官本人或其亲属有诉讼利害关系的、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法官本人或其亲属与律师存在利益关系的等,以便于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明确自己的回避义务。
应当规定回避的程序和标准。
在实践中,回避制度的执行过程中缺乏统一的程序和标准,导致不同的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在回避事由的认定和程序上存在差异。
有的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可能因为个人的失误或主观判断的偏差而没有进行回避,这势必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有必要规定回避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包括回避申请的途径、回避的时机、回避的程序、回避的审查标准等,以便于规范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实践中的回避行为。
应当加强对回避制度的监督和制约。
在实践中,一些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可能因为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而故意或者无意中规避回避制度,这从根本上损害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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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之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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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1.回避适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一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2.适用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所谓其他关系,是指有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仇嫌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提要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回避制度做了规定。
我国也十分重视办案人员的回避问题,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对回避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法学理论界对回避制度研究不多,在立法上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严格执行,该制度在某些细节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一、回避制度概念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依法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
回避制度的最终目的是维护诉讼的公正,其源于一项古老的诉讼法则,即“自己不能审理自己的讼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至第48条也对回避制度做了详尽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设立回避制度,旨在从另一个层面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即审判主体的中立性。
审判的中立性要求法官在解决具体纠纷时应当做到公正、客观、不偏不倚,不因当事人的身份、社会地位、民族、经济条件以及其他因素不同而有任何差别,保持中立裁决案件。
从这一意义上讲,要求法官在必要的情况下予以回避,以排除偏见,从而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一)回避的主体和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回避适用的条件有三种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人身利益;(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属于必然回避的范畴,而第三种情形则只有主张回避的理由相对充分、有说服力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回避。
(二)回避的启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起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因个人因素导致的不公正、不公平现象。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司法人员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当事人有权申请该司法人员回避的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了司法公正、程序正义等基本原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三、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践应用(一)回避事由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事由包括:司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等。
具体情形如司法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曾为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等。
(二)回避程序当事人认为司法人员需要回避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申请合理,应当决定司法人员回避。
同时,法院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回避事宜,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
四、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一)制度执行不力尽管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在法律上已经得到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关系等,导致制度执行不力,影响了司法公正。
(二)缺乏有效监督目前,对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监督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和法院的自我监督。
然而,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了解不足、监督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同时,法院的自我监督也存在一定局限性,难以确保制度的公正执行。
五、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建议(一)加强制度宣传与教育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当事人了解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增强其监督意识。
同时,对司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回避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力度。
(二)完善立法规定对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立法规定进行完善,明确回避事由、回避程序及违反制度的法律责任,为制度的执行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当一方被告无法或不想接受仲裁而诉请法院受理其案件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将此案件撤回或者不受理。
这项制度一般用于民事案件中,为了帮助当事人达成何种协议或者解决彼此纠纷,从而节省时间和开支,同时又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利益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民事诉讼回避的用途1、预防纠纷: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当一方当事人无法或不想接受仲裁而诉请法院受理其案件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民事诉讼回避,以防止案件申请人受到法律惩罚,保护双方当事人。
2、促进友好协商: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帮助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以解决双方的纠纷,而不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可节省时间、金钱及精力。
3、保护当事人利益: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回避申请将案件回避,以减少费用、把案件交由友好协商即可彻底解决案件,同时也维护受益方的利益。
三、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将诉讼案件撤回或者不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暂停审理诉讼案件,转其他调解或者仲裁程序;第16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撤回案件申请;第167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不受理其案件,以满足他们的诉讼回避要求。
四、民事诉讼回避的程序1、签订协议:当事人应友好协商,就纠纷事宜签订协议;2、申请法院审查:当事人应向法院申请审查,向法院提交所签订的协议;3、法院审理:法院审查后,受理民事诉讼回避申请,并作出司法裁定;4、登记和执行司法裁定:在有关司法裁定登记并执行后,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完成并生效。
五、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争议尽管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功能明确,但仍有许多争议。
1、协议效力问题:由于协议的联合执行性质,当一方当事人未能执行协议中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利益,因此应对协议的效力问题予以重视;2、法律效能问题:由于民事诉讼回避的非诉讼性质,因此无法利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可能带来法律效能问题;3、双方权益保护问题:双方应当慎重行事,以确保受益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避免不必要的仲裁和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官回避审理案件,以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正义。
回避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审判的客观中立,避免利益冲突、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侵犯。
下面是关于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一些观点。
首先,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司法保障作用。
回避制度的存在,体现了法治精神和法院的自我约束,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存在有利于对方当事人或者自身不利的利益关系时,可以要求法官回避,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其次,回避制度有助于维护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法官作为审判者,应当客观中立地审理案件,不能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回避制度的存在,可以避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出现利益冲突或其他因素影响判决结果,保证了法官的独立行使职权,维护了法官的中立性。
再次,回避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人民满意度。
当事人对法官的正直和公正性有较高的期望,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存在利益冲突,就会质疑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回避制度的存在,可以增加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提高司法公正度并获得人民的满意度。
最后,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条件需要规范明确,以免被滥用或误用。
其次,回避制度可能面临的个人主观因素和利益纠纷需要科学评估和判断,以确保申请回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同时,对回避请求的处理需要公正、公开和透明,以避免形式主义和个别作为。
总之,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它具有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法官独立性和中立性、提高司法公正度和人民满意度等重要作用。
然而,回避制度的有效运行和规范发展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核心内容:回避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避开或者退出对该案审理的法律制度,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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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第一,回避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第二,回避方式和程序《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
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三,回避事由《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具体规定。
学术界中,一般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相关人员的利益;“其关系”是指在前两种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诸如老上级、老部下、老同事、老同学、老朋友等;有可能影响秉公办案的,但是必须以“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为前提条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律回避。
如何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的回避权
如何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的回避权民事诉讼的回避权是指当事人在遭受他人侵害时,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这种权力的行使,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从理解回避权的概念、行使回避权的条件和方式以及运用回避权的实践案例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理解回避权的概念回避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力,它源于保护个人权益的需要,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民自主选择解决争议方式的尊重。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回避法院和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并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行使回避权的条件和方式行使回避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有争议的权益受到侵害;2. 当事人自愿选择回避权;3. 具备适用于回避的法律规定。
为了行使回避权,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争议,减少诉讼的成本和时间消耗;2. 申请调解:可以通过申请调解,让专业的调解员或者仲裁员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3. 另行选择管辖法院:当事人可以选择回避原先受理案件的法院,从而改由其他法院审理。
三、运用回避权的实践案例1. 民间纠纷调解案例:某个小区居民因邻里纠纷发生纠纷,申请调解解决争议。
调解委员会根据申请,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2. 跨地域选择管辖法院案例:某公司因与合作伙伴发生经济纠纷,双方通过协商无果后,申请将案件从A地法院迁至B地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依法审理此案。
3. 调解与诉讼并行案例:某购房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的同时,也积极参与调解,最终通过调解协议解决争议。
调解协议被纳入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总结:民事诉讼的回避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自主选择解决争议方式的权力。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灵活运用回避权,以实现个人权益的保护和诉讼的效率。
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也为回避权的行使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条件,保证了权益的合法性和保障了法律的尊严。
民事回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回避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法应当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民事回避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民事回避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回避的概念民事回避,是指民事案件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法应当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三、民事回避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 回避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人员应当回避:(1)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书记员:负责记录、整理、归档等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
(3)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员。
(4)翻译人员:对案件中的语言文字进行翻译的人员。
3. 回避事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 回避申请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有回避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5. 回避决定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院长或者院长指定的审判人员决定。
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回避理由、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后果和复议。
民事诉讼的当事⼈,认为审判⼈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勘验⼈需要回避的,可以向提出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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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1、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回避理由、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后果和复议。
2、其中回避的理由包括:(1)是本案当事⼈或者当事⼈、诉讼代理⼈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诉讼代理⼈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员接受当事⼈、诉讼代理⼈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诉讼代理⼈的,当事⼈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员有前款规定的⾏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于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勘验⼈。
3、相关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四条【回避理由】第四⼗五条【回避申请】当事⼈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员在⼈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六条【回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办案⼈员回避的⽅式有哪些回避的⽅式分为⾃⾏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回避。
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员在接受承办案件任务时或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与本案具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查办本案的请求。
(⼆)申请回避。
是指在查办案件中,参加查办案件的⼈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不⾃⾏回避时,有关⼈员以⼝头或书⾯⽅式申请回避⼀种回避⽅式。
这⾥所说的有关⼈员主要是指被调查⼈、检举控告⼈以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回避制度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旨在保障司法公正与法官的中立性。
回避制度既是一种监督机制,也是一种保障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及法律依据回避制度是指法官或其他审判人员因感情、利益关系或其他原因与案件有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行回避,避免参与该案件审理的一种法律规定。
回避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回避制度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官、书记员和其他参与审判工作的人员。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对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2.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近亲属关系;3.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婚姻关系、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人身关系;4.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其公正执法的。
三、回避制度的申请和审查程序当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因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亲属关系等情形时,可以主动回避,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的一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回避的理由和证据。
回避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2.决定:法院审查回避申请,并作出决定,决定是否回避。
如果符合回避的条件,法院将回避请求告知相关人员,并安排其他法官代为审理。
3.复议:回避决定不服的一方可以提起复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申诉。
4.决议:法院最终作出回避决议,并告知当事人。
四、回避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回避制度的实施可以保证法官的公正执法和权益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被告和原告的信心,确保了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过回避制度的运行,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回避制度还有助于预防和解决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减少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共同作出决定的审判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度,这意味着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审理和裁判。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其成员包括审判员、陪审员等。
在合议制度下,合议庭的成员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审判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下,应当退出该案件的审理。
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员都应当适用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
公开审判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民事诉讼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
4.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程序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
两审终审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二审程序,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裁定即为终局判决或裁定,不得再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
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为您推荐】贵池区律师兰山区律师新都区律师安吉县律师赣榆县律师太康县律师定南县律师在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对于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参加审判的人员中会根据国家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进行回避,方可进行审判,回避,大家都知道就是不允许参加审判的意思,那么需要回避的人员到底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回避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二、回避方式和程序《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
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考点速记
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考点速记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处理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回避制度是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不得参与本案审判和其它诉讼活动,而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
在诉讼法中有关回避制度知识点的考察方式主要以原文法条考察为主。
很多同学在复习的过程中经常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混淆,进而导致做题准确率下降,接下来就回避制度的知识进行总结梳理和对比。
一、知识点总结1、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申请的方式: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
3、回避的事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回避申请的时间: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回避申请的效力: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6、回避决定的主体: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7、回避决定的时间: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8、回避的救济方式: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易混知识点对比总结1、回避对象:民诉: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刑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2、回避决定民诉: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刑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的 效力予 以了否 定 , 将有 关人员 限制 在 了审 判人 员和书 记员 , 却 忽视 了对翻译 人员 、 书记 员、 勘验人 员等 的限制 , 这是对 回避的一 大疏 漏 。 3 . 违反 回避制度 的法 律责任 没有 最高人 民法 院的 《 若干意 见》 11 规定 :审 理本 案的审 第 8条 “
件 公正审理 的有关人 员, 有法律 规定 的特 别情形 时, 出某 一 或者 当事人 、 在遇 退 诉讼 代理人 的近 亲属 : 与本案有 利害关 系; 与本 案当 案件 的诉讼 程序 的制 度 。 二、 回避 制 度 的基本价 值 ( ) 现诉讼 机 制基本 理念 一 体 事人有 其他 关系 , 能影响 对案件 公正 审理 的 。总 体来讲 , 可 回避 事 由的不确定性 , 其他 关系”“ 能”都 给予 了法官很大 的 自 如“ 、可 , 由裁量 权 , 同时 也可能 产生一 定 的偏 见 。既然 如此 , 国应 当借 我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回避制度 中图分类 号 : 9 5 D 2
一
基本价值 文献标 识码 : A
( ) 二 回避事 由
文 章编号 :090 9(000-6-l 10 -522 1)8020
、
回避制 度 的概念
回避 制度, 在 民事 诉讼 中, 是指 审判人员 以及其他 可能影 响案
我国 《 民事诉讼法》 回避事 由规定 了三 种情 况 : 对 本案 当事人
1 . 回避 问题 的争议 律师 由于我 国司法 制度 的不 健全 , 师和法 官的“ 律 司法 勾兑” 日益
猖獗 。虽 然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法官 法》 对诉讼 代理 人 回避 的 问题 判 人员、 书记 员应 当 回避 未回避 的, 可能 影响案件 正确判 决的 , 第 进行 了规 定, 由于诉讼 代理 人一般 情况下 由律 师担任 , 但 其规 定 二审人 民法院应 裁定撤销 原判 , 发挥 原审 人 民法 院重审 。这就 是 ” 实际 也是对 律师 回避 的规定 。 于是 否应 当建立律 师回避 制度 , 对 说 , 果二审法 院认为不影 响判 决, 如 就可 以维持 原判, 这便 是对回 在学 术界有 很大 争议 , 者认 为应 当建立律 师 回避制度 , 笔 这有助 避制 度的颠 覆 。同时 , 对于撤 销原 判 的, 是要 求 以司法机 关的 也 于杜绝 司法 实践 中的不 争之风 , 保证 诉讼 公正进 行 。
民事案件回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回避规定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公正,防止利益冲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予以规定。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回避的法律规定、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的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案件回避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民事案件回避的适用范围1. 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 书记员书记员是人民法院的辅助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整理、归档等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3. 翻译人员翻译人员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负责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人的语言翻译成法定语言的人员。
民事案件回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回避规定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审判人员因个人关系或其他因素影响案件审理,而规定审判人员必须回避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文将对民事案件回避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回避的适用范围1. 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助理审判员等。
在以下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5)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
2.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在以下情况下,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三、回避的申请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回避的,有权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四、回避的决定1. 审判人员的回避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也可以由审判长决定。
2.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五、回避的效力回避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应当立即退出案件审理工作,不得再参与本案的审理。
六、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责任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违反回避规定,不依法回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违反回避规定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七、结语民事案件回避规定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
依法执行回避规定,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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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的介绍
【回避适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适用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鉴定人是本案争议标的的所有人之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这里所指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外的亲密或仇嫌关系,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审判人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最亲密的朋友)。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参与诉讼的人员主动自行提出。
回避应当在案件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相关法律法条】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8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
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