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完善论文
论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
的合法权 益。建立 健全 民事执 行 和解 审查 制度 势 在必 行 。
建议立 法机关 以法律 的形式 明确 民事 执行和 解的 司法审查
程序 , 包括 审查对 象 、 查范 围、 审 审查标 准等事项 , 为民事执
行 和解 审查 制度 提供法 律依 据。在 民事执行 和解 审查 的具 体实践过程 中, 重点 审查 以下 三个 方面 : 应 第一 , 民事执行 和 解 双方 主体是否 合法 。受 民事执 行和 解制度 自身 特性 的限 制, 民事执行和解 的主体只能是执行 程序所 明确规定 的权利 义务相对人 , 第三人 不能 成为 民事执行 和解 的主体 。第 二 ,
法 。 民 事 执行 和解 协议 的 内 容应 当 符 合 法 律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双方 当事人不得以私下合意为由恶意 串通 而损 害国家 、 集体 或第三人的合法权 益 , 也不得 违背社 会公 共道德 。此 外 , 在 执行 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 的, 执行法 院应 当对 被执行人或第三人的担保 能力进行审查 , 以确保债权 人的权 益实现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 、 合理是评 判 民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是 否双方当事人 的真实意思表示 。
和 解 必 须 是 双 方 当 事 人 真 实 意思 的 一 致 表 示 , 实 中 常有 债 现
当事人 就执行标 的进行 协商 , 自愿 达成 协议 , 经人 民法 院审 查批 准后结 束执行程 序 的一种行 为。经过 近 3 0年 的发展 , 我国已建立起 了一套 比较完 善 、 可行 的民事执 行 和解 制度 , 但 目前 的民事执行和 解制度 依然 存在很 多问题 。我 国诉 讼 法中关 于民事执 行和解 的规定 只有寥 寥数 条且存 在着规 定 模糊 、 界定不清等 问题 ; 国缺乏规 范的审查监督 制度 , 我 司法 机关在民事 执行 和解 中的地位 和权 限不 明确 , 民事执行 和解 协议 、 民事执行和解 担保 的法律 效力亟 待 明确 , 民事执 行和 解救济制度缺失 。立法 的不 足严重影 响 了民事执 行和解 制 度在司法实践中 的具 体操作 和实 际效果 。民事执 行和 解制
试述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试述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是指在解决民事纠纷中,通过协商和达成和解来化解纠纷。
这一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浪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优势、需要改进的方面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优势。
它可以减少诉讼纠纷繁琐程度,避免了当事人经历漫长诉讼过程带来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消耗。
和解制度能够降低司法成本,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和解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目前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方面。
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导致和解过程中存在着不确定性,缺乏统一性,使得当事人对和解的效果和可行性缺乏信心。
在和解过程中缺乏专业人员的引导和指导,导致协商结果可能不公平,有失公正。
和解结果达到后,缺乏权威机构的监督和执行,使得和解协议得到的法律保障力度不够。
为了完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应加强对和解制度的立法和政策支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协商和解决纠纷的具体程序和原则。
需要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培养和引进专业调解员,提供专业化的调解服务,确保和解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建立完善的和解合同注册和记录机制,确保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执行力度,避免各方违约和纠纷。
应推行司法和解制度,并建立能够对和解协议进行法律监督和强制执行的机构。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它能够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时间,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当事人权益。
当前的和解制度在法律法规的支持、专业调解机构的建立、和解协议的注册和执行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和问题。
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完善和深化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试述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试述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指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得到了积极的推动和完善,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促进当事人和解。
一、民事诉讼和解的意义和作用1.1 促进司法效率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缩短诉讼周期,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协商和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避免原告和被告长时间在诉讼程序中耗费精力和财力,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1.2 促进当事人和解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促进双方和解、和睦相处。
在实际操作中,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协商和谈判机会,使其更容易达成共识,并共同维护和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3 建立和推广和解文化通过民事诉讼和解,可以建立和推广和解文化,弘扬合作、和谐的社会价值观念,促进社会文明的建设。
逐渐形成一种社会公认的和解解决纠纷的文化氛围,将对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2.1 完善协商和调解机构为了推动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协商和调解机构。
应当建立行政、司法、社会各领域立体化、多元化的协商和调解机构。
在基层乡镇、社区、学校、企业等地应当设立专门的协商和调解机构,为纠纷双方提供更多的和解服务。
2.2 完善和推进司法机关的调解工作在司法机关层面,应当完善调解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加大资源投入和培训力度。
要推动法院调解的推广应用,加大调解宣传和推广力度,鼓励和支持法官更多地运用调解手段,尤其对一些纠纷涉及的事实清楚,双方意见较明确的案件,应当更多地倡导调解。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完善相应的和解程序和机制。
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和解程序和操作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和解选择,并确保和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还需建立健全的和解协议确认机制,明确和解协议的效力范围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4 完善和解辅助规则和机制为了更好地推动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还应当完善和推进和解辅助规则和机制。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东方经验”的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司法调解冷却期,再到后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阶段,我国的调解制度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调解这项具有东方特色的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分析,我国的调解制度中案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且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法官集审调权力于一身,会有滥用调解权的隐患,并且缺乏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有效监督。
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笔者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1、重新合理界定调解适用的范围,2、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调、审职责分离,3、在法院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并对调解机构的建立和调解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分析,4、建立对调解制度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抗诉权等。
本文只是笔者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一些粗浅的看法,权作引玉之用。
全文共6066字。
以下正文: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早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后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我国向来主张“以和为贵”,促使了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延续至今,相应的调解结案在我国法院诉讼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和魅力。
它不仅继承了我国“轻法理重人情”,“以和为贵,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儒家道德思想,而且还与当时利益单一、人口居住固定、权利淡漠的社会特点相适应,为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
因此,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理论上和实务上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该项制度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法律体现,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该项制度更被看成是消除矛盾,减少讼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中国民事执行和解效力现状与完善【论文】
中国民事执行和解效力现状与完善摘要:民事执行和解在程序上可以产生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法律效力,在实体上产生消灭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我国民事和解协议存在效力不确定、救济途径缺失等问题,对执行和解协议赋予实体法上执行力,增加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救济渠道,既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益的保护,也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救济渠道,能更好地发挥出和解协议协调当事人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功能。
关键词:民事执行和解; 效力; 司法审查;Abstract:Civil enforcement reconciliation can produce the legal effect of delay, suspension, and termination of execution in procedure, and the effect of extinguish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reditor's rights and debts in substance. China's civil reconciliation agreements have some problems, such as uncertain effectiveness and lack of remedies. Enforcing the substantive law enforcement power to implement the reconciliation agreements and increasing the remedies channels for non-performance of the reconciliation agreements are not only the protection of the parties' autonomous rightsand interests, but also the remedies channels for the applicants for execution, so that the reconciliation agreements can be better coordinated in terms of the function of private rights and public interests.Keyword:civil enforcement reconciliation; effectiveness; judicial review;一、执行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一) 我国执行和解的渊源及概念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强调债务人经过说服教育自愿履行而申请人也表示同意的,应当记明笔录,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附卷;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删去了说服教育,因为执行依据必须是确定的;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和解制度,2012年8月,《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增加了欺诈、胁迫签订和解协议的救济,直到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真正综合了前几部关于执行和解的法律条文,增加了另行起诉的救济途径。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完善
态 转换 、 交互运 行 。 0 在这 种模 式下 , 法 官在 调解 中具有 调解 者和 先 、 审判在 后” 的程 序结构 , 调解不成 再行判 决、 判 决做出后 、 生效 诉 讼指挥 者 、 裁判者 等多 重身份 。 1 . 存 在强制 调解 的现 象 前, 当事人 只可和解 ; 将和解 制度从调 解制度 中独立 出来 , 使 得和 解 与调解 形成 二元 机制 ; 进 一步细 化调解 自愿 原则 , 使 调解 效果
、
我 国现行 民事诉 讼调解 制度 的弊端
就 我 国现 行法 律制度 而言 , 在《 民事诉讼 法》 中, 有关诉 讼调 解 的规 定不足十 条, 而且 这些规定 比较模糊 、 笼统 , 没有具 体的操
作标准 。
( 一) 调 审合一模பைடு நூலகம்式存 在弊 端
我 国 民事诉讼 调解制度 采取 的是调 审合 一 的模 式 , 即调 解贯 出了完 善调 解制度 的具 体方 案 :为调解 制度 的适 用划 出案件 范 穿于审 理 的全 过程 , 处 于 同一个诉 讼流程 中 , 调解 和 审判可 以动 围, 涉及 社会 公益 的民事冲 突不 宜适用 调解 制度 ; 形成 “ 调解在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完善
此,她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应当完全取消现行立法意义上的诉讼调 救济措施,即允许其向法院提出申诉。经法院查证属实,由院长
解。④
提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实体救济。恶意调解损害他人利
对于以上三点观点,笔者认为: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我 益,但是我国由于法律的限制,利益受损人无法提起确认无效之
国现阶段的民商事纠纷解决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能因为其 诉或请求撤销之诉,故应当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允许利益受损人或
中,强制调解和恶意调解现象不断出现。这些无疑阻碍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完善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弊端 完善
作者简介:林文旭、方晓婧,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33-02
让步和妥协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是在对事实作出认定时仍可 能无意识地受它们影响,有时甚至会将调解中对当事人是非对错 的主观臆断带入审判过程,产生“偏一方、疏一方”的主观情绪,影 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存在恶意调解现象 在目前的法院调解工作中,一方面利用法官渴望以调解定纷 止争的心理,另一方面也利用对方当事人急于实现自身权益的迫 切要求,在法官主持案件调解过程中,一再要求对方当事人予以 让步,对方作出让步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在执行阶段却拒不履行 或消极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使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到损 害。② 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方向 很多的学者和法官提出了很多改革方案和观点,归纳起来具 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调解改革论 这种观点一般对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基本持肯定态度,认 为民事诉讼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解制度的改革应在现有的框架下进行细节性的改 造。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很多,比如说,汤维建先生。他进一步提 出了完善调解制度的具体方案:为调解制度的适用划出案件范 围,涉及社会公益的民事冲突不宜适用调解制度;形成“调解在 先、审判在后”的程序结构,调解不成再行判决、判决做出后、生效 前,当事人只可和解;将和解制度从调解制度中独立出来,使得和 解与调解形成二元机制;进一步细化调解自愿原则,使调解效果 接近当事人的自我协商解决。③ (二)调审分离论 这种观点主张对法院调解制度作更大幅度的改革即应当将 调解从审判程序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与审判并行的独立的程 序。具体有以下两种倾向:一种是将调解程序从审判程序中独立 出来,实行先调后审,案件调解不成,进入审判程序后不能再调 解。另一种则是借鉴美国的审前会议制度,加强我国庭前准备工 作,将庭前调解作为我国法院调解模式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三)调解否定论 这种观点的代表学者张晋红教授认为,民事诉讼调解无论是 改良还是设立专门的调解程序以实行调审分离,都难以避免其适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更倾向于将纠纷诉诸于法院,以期得到公正、高效的判决,由此引发了法院压力日益加重,法官工作量超负荷等问题。
如何能够寻求一种比以往的审判更为迅捷的纠纷处理方式已经成为各国司法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几经探索之后,世界各国相继建立起了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这一制度建立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实现了纠纷解决的及时性和彻底性,同时,这一制度也有效缓解了诉讼费用过高等问题,实现了权利救济大众化的需求。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但遗憾的是对于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仍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与域外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相比,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当今诉讼爆炸的形势下,不利于民事纠纷的迅速高效地解决,如何完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概念入手,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在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提供一己之力。
关键词:民事诉讼和解制度,诉权理论,当事人的处分原则,自愿原则,瑕疵救济THE STUDY OF RECONCILIATION IN CIVILACTION SYSTEM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egalization process, more and more people are intended to resort to the court, in order to get a fair and efficient decision. The resulting court pressure increasing, the judge work overload. More than ever, how to search for a more speedy trial of disputes have become a national justice sector in general issues of concern. After exploring several times, the Nations of the world have established the reconciliation in civil action system. This system is established on a consensual basis by the parties, it had realized the timeliness and thoroughness to resolve disputes, at the same time, this system has also been effectively alleviate the cost of litigation and so on, realizing rights remedy popular demand. August 31, 2012, adopted at the 28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1th NPC has amendments to the Civil Procedure Act, but unfortunately for civil reconciliation system still did n’t make specific provision. Compared with the extraterritorial civil reconciliation system in countries and areas, civil mediation system in China didn’t play its role. In the context of today's litigation explosion, it didn’t quickly and efficiently resolve the civil disputes. How to perfect the civil reconciliation system has become a pressing issue. This article starts with from the concept of reconciliation system of civil action, foreign countries and regions a comparativestudy on the civil reconciliation system.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of the civil mediation system in China, submitted proposals for perfecting the civil reconciliation system, in order to improve our civil procedure legislation with my own.KEYWORDS: reconciliation in civil action system, right of action, principle of the disposition of the parties ,voluntary principles,remediation目录引言 (1)一、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 (2)(一)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2)1.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概念 (2)2.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特征 (2)(二)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性质 (3)1.私法行为说 (3)2.诉讼行为说 (3)3.两行为并存说 (4)4.一行为两性质说 (4)(三)研究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意义 (5)1.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体现当事人合意,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5)2.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简化诉讼程序,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5)3.民事诉讼和解制度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讼压力 (5)4.民事诉讼和解制度能够减轻法官负担,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6)(四)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6)1.诉权理论 (6)2.当事人的处分原则 (6)二、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比较考察 (6)(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8)1.法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8)2.德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9)3.中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9)(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10)1.美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10)2.英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11)(三)日本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研究 (11)(四)域外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比较分析 (12)三、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现状考察 (14)(一)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立法现状 (14)(二)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司法现状 (15)(三)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6)1.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性质和效力没有明确界定 (16)2.民事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未能科学界定 (16)3.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16)4.法官在民事诉讼和解中的作用未做规定 (17)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构想 (18)(一)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原则 (18)1.自愿原则 (18)2.合法原则 (18)3.平等原则 (18)(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具体建议 (18)1.民事诉讼和解的适用期间 (18)2.法官在民事诉讼和解中的作用 (19)3.民事诉讼和解的费用负担 (19)4.民事诉讼和解的形式规定 (20)5.民事诉讼和解协议的瑕疵救济 (20)结语 (21)参考文献 (23)致谢 (26)引言在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过程中,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以其不可取代的优越性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日益受到重视。
调解作为争议解决的一种独特方式,具有快捷、灵活、经济等优势,对于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仍存在一些局限和不足,因此有必要完善该制度。
首先,应加强对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认识和宣传。
在民众和法官的认知中,应更加积极地推广和宣传调解制度,让人们充分了解调解的优势和可行性。
在教育体系中也应加大对调解的培训力度,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调解技巧。
同时,在法庭中应增加对调解的宣传和推广,让诉讼当事人更多地意识到调解的好处。
其次,应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建设。
目前,我国调解制度的主要承担者是人民调解员,但是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员的水平不高,且工作条件较差。
因此,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同时,应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提供充足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以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应建立完善的调解机制。
民事诉讼调解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和司法机构的协调合作。
因此,应建立起一个协调机制,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另外,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离婚纠纷、劳动争议等,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专业人士,作为调解的中介。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调解的效果,还能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
第四,应加大对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度。
目前,我国的调解结果并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无法追究其责任。
因此,应加强对调解结果的监督和执行,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
同时,应增加对调解结果的法律保护力度,确保调解的公正和合法性。
最后,应加强对调解制度的研究和评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调解制度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变化和挑战。
因此,应加强对调解制度的研究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关 键 词 : 民事 诉讼
调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缺 陷 完 善
设 想
民事 诉 讼 调 解 制 度 的起 源 和 发 展 据 当 事 人 自愿 原 则 ,在 事 实 清 楚 的 基 础 上 ,分 清 是 非 , 进 行 调 民 事 诉 讼 调 解 制 度 ,是 指 人 民法 院在 审 理 民事 案 件 的 过 程 解 。 ” 中 ,在法 院 审判 人 员 的主 持 下 ,根据 双方 当事人 自愿合 法 的原则 , 从学 理 上 分 析 ,强 调 调解 以查 清 事 实 ,分 清是 非 为 基 础 的 规 促 使 当事 人 双方 达成 协 议 协 商解 决 的 制度 。调解 制 度 作 为解 决 纠 定与民事诉讼 中的处分原则相悖 ,也不符 合现代契约 自由精 神。 纷 的一种机 制 ,是中国固有 的传统 ,更是被视为法院行使 审判权 当事 人 对 自己依 法 享有 的 民事 权利 和 诉 讼权 利 是 否 行 使 以 及如 何 的一 种 方 式 ,在 国际 上 被 誉 为 “ 方经 验 ” 东 ,在 民事诉 讼 制度 中 行使 由其 自 己 自由支 配 。 调解 是 当 事 人 合 意 解 决 纠 纷 的 一 种 方 占有重要位 置。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 ,对于及时化解矛盾 ,促 式,当事人在诉讼 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是调解抑或 进 社 会 交 易 的正 常 流 转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义 。 判决 。当事人在没有查 明事实 ,分清是非 的情况下 ,本着大事化 早 在 新 民主 主 义革 命 时 期 ,马 锡五 审 判 方 式就 确 立 了 “ 调解 小 、小事 化 了的心 态 ,对 事 实 不 再 细查 ,对 责任 不 再 深 究 ,无 论 为 主” 的方针 。 18 年试 行 民事诉讼 法把 “ 92 调解 为主 ”发展 为 “ 着 在何 种 程 度上 自愿 达成 的调 解 协议 ,都是 当事 人 依法 行 使 处 分 权 重 调解 ” ,并把 其作 为 该法 的基 本 原则之 一 。1 8 9 7年 《 民事诉 讼 法 的体 现 ,也 是 处 分 原 则 的 具 体 运 用 。 ( ) 试行 》将 “ 解 为 主” 的方针 修改 为 “ 调 着重 调解 ” 的原则 ;1 9 91 3 、规定 调 解 生 效 的 时 间 因是 否 制 作 调 解 书 而 不 同 ,调 解 书 年 的现 行 民事 诉 讼 法 又 将 其 修 正 为 “ 自愿 、合 法 ”的 调 解原 则 。 送 达 当事 人签 收 前 当事 人 可 以 反悔 ,这 与法 律 文 书生 效 时 间 的 统 因此 ,立 法 机 关 和 人 民法 院 历 来 重 视 调 解 在 民 事 审判 中 的运 用 , 性 相 悖 ,在 一定 程 度 上 也影 响 了法 律 的严 肃 性 ,增 加 了 人 民法 而 在 司 法实 践 中 ,法 院 审理 的民 事 案件 有半 数 以上 是 以调 解 方 式 院的 诉讼 成 本 支出根 据我 国民诉 法 第八 十 九条 和第 九 十条 的规定 , 结 案 的 ,依 然 是 法 院 运 用 的最 多 的 一 种 处 理 民 事诉 讼 的手 段 。 对 于 需 要 制作 调 解 书 的 ,调解 书 经 双方 当事 人 签 收后 开 始 发 生 法 律效 力 ,调解 书送 达 前 一 方反 悔 或 拒 绝 签收 的 ,调解 书 不 发生 法 二 、现 行 民 事 诉 讼 调 解 制 度 的 主 要 缺 陷 律 效 力 ;而对 于不 需要 制 作 调 解 书 的案 件 ,将 当事 人 的 调解 协 议 当然 ,法 院 调 解在 制 度 设 计 上也 并 非 已经完 美 无 缺 , 自十 一 记 入 笔 录 ,在 双方 当事 人 、审 判 人 员和 书 记 员 签名 或 盖 章 后 。即 届 三 中 全会 以来 ,我 国进 行 了一 系列 的体 制改 革 ,在政 治 上 ,从 产生 法 律效 力 。从 上 述 规 定来 看 ,对 同一 调 解案 件 ,好 像法 官 视 高 度 集 权 型 走 向 民主 化 ,在 经 济 上 ,从 计 划 型走 向市 场 经 济 化 , 情 况 既 可 以制 作 调解 书 ,也可 以只 需将 调 解 内容 记入 调 解 笔 录 而 随 着 社 会 价 值 的 多元 化 、社 会 结 构 的 分散 化 和 社 会 关 系 的 契 约 不 制作 调 解书 。采取 不 同的方 式 ,调 解协 议 生效 的时 间也 不一 样 。 化 ,不 仅 有 限 的 司 法 资 源 已 不 堪 日益膨 胀 的 纠纷 所 带 来 的重 负 , 这样容易使人产生误解 ,在司法实践中也易造成混乱 ,不仅影 响 更 由于 当事 人 主体 意 识 的觉 醒 ,法 院调 解 制度 不 管 是 在法 律 规 定 了调 解 工作 的 正 常 开展 ,而且 在 一 定程 度 上 损 害 了法 律 文 书 的 严 上 还 是 在实 践 中都 暴 露 出许 多弊 端 ,对 其 作用 的发 挥 构成 了严 重 肃性 。 阻碍 。 另 外 。民事 诉 讼 法 第 九 十 一 条 规 定 :“ 解 未 达 成 协 议 或 者 调 ( )现行 民事诉讼 调解制度在法律规 定上的主要缺 陷 一 调解 书 送 达 前 一 方 反 悔 的 ,人 民法 院应 当及 时 判 决 。 赋予 当 事 ” 1 、将 调解 规 定 为我 国 民 事诉 讼 法 的一 项 基 本 原 则 缺 乏 科 学 人在 调 解 书签 收 前 享有 反 悔 权 的规 定 不 符合 现代 契 约 的性 质 ,与 性 、 合 理 性 调解本身 的价值功能不协调 ,有悖于效率 、效 益原则 。 ( )现 行 民事 诉讼 调 解 制 度在 司 法 实践 中暴 露 出来 的 弊 端 二 我 国现行 民事 诉 讼 法 第 九条 规 定 ,“ 民 法 院审 理 民事 案 件 , 人 应 当根 据 自愿 和 合 法 的原 则 进 行 调 解 ” 民诉 法 的该 条 规 定 ,被 。 1 、违 背 调 解 的 自愿 原则 ,变 相 强 制 调 解 大 多 数 学者 或者 实 践 工 作者 理 解 为 民事 诉 讼 中 “ 重 调解 原 则 ” 着 , 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法官 出于对 自身切身利益考 虑 ,表现出 我 国 民事诉 讼 法 直 接 将 调解 确 立 为 民事诉 讼 的 一个 基 本 原 则 不符 种 强 烈 而 明显 的调解 偏 好 ,不论 当事 人是 否 出于 真 实 自愿 ,经 常利 用 职 权强 行 召 集双 方 当事 人进 行 调 解 。在 司 法 实 务 中 ,绝大 合 科 学 性 和合 理 性 。 依 照民事诉讼法学 界通常的认识 ,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 就 多 数 案 件 由主 审法 官 主 持 调 解 , 当事 人 大 多 不 懂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是在处理民事案件或者经济 纠纷案件过程 中和在民事诉讼的主要 定 ,法官对案件 的处 理意见就成 为当事人调解 时参考 的重要标 阶段 上 起着 指 导作 用 的 准则 , 具有 高 度 概括 性 和涵 盖力 。而 调解 准 。在 当 事人 无 法 达成 协 议 时 ,法 官 通 常会 将 其 对 案件 的处 理 意 应 制 度 如 果 作 为 原 则 的 话 ,并 不 能 反 映 民事 诉 讼 的 本 质 特 点 和 规 见告 知 当事人 。有些 法 官 还无 端夸 大 不 利 于某 个 当事 人 的处 理 结 律 ,也 不 能 体 现 其 精 神 实质 。调解 不 具备 基 本 原 则 的概 括 性 、涵 果 ,有 的甚 至 以调解 为借 口拖 延诉 讼 、不下 裁 决 或者 以此 为 手 段 盖 力 和 指 导 性 等 主要 特 征 。所 以 ,调 解 没有 单 列 为 基 本原 则 的 必 迫使 当事 人妥 协 接 受调 解 方 案 ,当事 人 最 终 达成 和解 协 议 。虽 然 调 解笔 录和 调解 书 中写 明 了 当事 人 的协 议 内容 ,体 现 了表 面 的 自 要 ,其 应 有 的位 置 只 能是 一 项 诉 讼 制 度 。 愿和形式上的合法 ,但在某些案件 的当事人是在法官的暗示 和反 2 事实清楚 ,分清是非 ”的调解原则值得商榷 、“ 我国 《 民事诉讼法》第 8 条规定: 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 ,根 复劝 说 下 不情 愿 地 作 出让 步 、放弃 部 分 利 益 。这 种 以 当事 人 让 步 5 “ 人
民事诉讼法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民事诉讼法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近年来,中国民事诉讼法制度正朝着更加完善和创新的方向不断发展。
民事诉讼法制度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其完善和创新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从前置诉讼、职权审查和书证纠纷等方面探讨民事诉讼法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首先,前置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是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
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较多,延长了纠纷解决的周期。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不断推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合同纠纷的前置诉讼制度。
这种制度在诉前程序中引入调解、专家评估等环节,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或专家评估结论,尽可能减少诉讼次数和时间。
此外,前置诉讼制度还使当事人在早期就了解案情、规划诉讼策略,提高诉讼效率和解决方案的合理性。
其次,职权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合法性的审查和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是必不可少的。
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职权审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近年来,司法机关通过引入听证程序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公证机关的审查力度,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此外,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还规定了司法机关的裁判结果可以上诉,进一步加强了司法权力的约束和监督。
第三,对于书证纠纷的处理已经进行了更加完善与创新的探索。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效处理书证纠纷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书证纠纷的处理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完善。
例如,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于书证的认定、提供和鉴定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交流和对书证的权威性审查。
此外,对于涉及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的纠纷,司法机关还积极引入技术手段和专家评估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在民事诉讼法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中,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积累。
在前置诉讼、职权审查和书证纠纷等领域,我们需要更多的法官和律师参与其中,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实践的创新。
民事诉讼法论文(推荐五篇)
民事诉讼法论文(推荐五篇)第一篇:民事诉讼法论文摘要:新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并且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和条文,但新添加的内容存在争议,因此需要进行司法解释重点问题。
为了解释司法重点,本文先从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结构和原则、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证据制度等入手,再从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公益诉讼、案件外人员对执行存在异议的诉讼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了解,统一裁判尺度,以便于各地人民法院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司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法律、强化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2012年全国民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能够更好的理解民事诉讼法中增添的新内容,总结司法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对新民事诉讼法做出了全面的系统解释。
通过两年多的努力,在2015年2月4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解释新添加的条文和规定。
本文就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探讨,如下文: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概况(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结构和原则《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在旧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不断修整和完善,它解释新民事诉讼法增添的新内容和条文,并将其整合。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民事诉讼法解释,虽然有些法律制定后,过了较长的时间不用,但是却还具有引导性,因此在解释司法的过程中,需要坚持以问题作为导向,坚持解释的合法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制定的过程中,坚持以新民事诉讼法作为依据,不能突破法律规定,需要严格按照司法规定进行,不能将民事诉讼法抛之脑后,按照个人意愿进行司法解释。
(二)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案件范围较广,则管辖制度会成为一个较大的问题。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范文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范文和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利于减少诉讼程序的繁琐性,节约了时间和资源。
下面是一篇关于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的范文,共____字。
第一章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纠纷时有发生,如何妥善解决这些纠纷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传统的解决方式一般是通过诉讼程序,但是由于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耗时性,使得当事人有时候不得不承受长时间诉讼的苦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和解制度应运而生。
和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帮助当事人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节约诉讼成本。
第二章和解制度概述和解制度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一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和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和解制度的实施可以降低诉讼成本,节约时间和资源,提高当事人满意度。
和解制度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定效力。
第三章和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和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包括了各种民事纠纷。
无论是财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还是婚姻家庭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制度得到解决。
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纠纷:包括房屋买卖纠纷、借贷纠纷等,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补偿等方式解决纠纷;2. 合同纠纷:包括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加倍赔偿等方式解决纠纷;3. 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侵权纠纷、合作纠纷等,当事人可以通过合理使用、赔偿等方式解决纠纷;4. 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纠纷等,当事人可以通过夫妻协议、财产补偿等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章和解制度的优势与不足和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许多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 优势:(1)节约时间和资源: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和解制度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加快纠纷解决的速度;(2)保护当事人权益:和解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提高满意度:和解制度可以使当事人自主达成一致,增加当事人的满意度,减少诉讼不满的可能性;(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解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降低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2024年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进行了全面研究。
文章首先对执行和解的概念、特点及重要性进行了阐述,接着分析了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并探讨了执行和解的实践操作和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和展望。
一、引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深入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事执行和解的概念、特点及重要性(一)概念民事执行和解是指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愿达成协议,暂时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这一过程是自愿、合法和灵活的,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平等自愿原则。
(二)特点1. 自愿性:执行和解的达成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2. 合法性: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 灵活性:执行和解可以灵活地解决一些复杂的执行问题。
(三)重要性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法院执行压力、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三、民事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适用范围民事执行和解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
(二)适用条件1. 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 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4. 和解协议内容合法。
四、民事执行和解的实践操作与存在的问题(一)实践操作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就还款时间、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和解协议。
法院在审查后,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将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二)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情况下对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规定不明确。
2. 操作程序不规范:和解过程缺乏具体指导,可能影响和解效果和执行力。
3. 司法公信力不足:部分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和解工作存在疑虑,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五、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与展望(一)加强立法规范明确执行和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协议,以解决民事纠纷。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1. 定义与性质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就执行标的物的履行方式、期限、金额等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2. 法律依据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规范为民事执行和解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和解协议的效力、履行及救济途径。
三、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民事执行和解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在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可适用该制度。
2. 实践案例以某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债务。
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还提高了司法效率。
四、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制度不完善当前,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问题,如制度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等。
这导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
2. 当事人诚信问题在民事执行和解过程中,当事人诚信问题是一个重要挑战。
部分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导致和解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
五、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应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制度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及救济途径等,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2. 加强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民事执行和解过程的监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
和解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包括诉讼前、过程中和诉讼终结前。
和解制度的核心是鼓励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和互利共赢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和解的主要方式包括调解、协商和让步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和解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然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或请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
和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优点:
1.高效快捷:和解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费用,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快速解决争议。
2.保护当事人权益:和解协议是当事人根据各自利益自愿达成的,可以充分考虑双方意愿和需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和谐:和解可以帮助化解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减轻法院负担:和解可以减少法院的工作负担,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当然,和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等、强势与弱势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等。
因此,在推行和解制度时需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和解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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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探讨论文
民事诉讼调解探讨论文民事诉讼是一种采用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但是诉讼程序繁琐,耗时耗力,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便。
因此,为了解决这种问题,一些法律制度也在逐渐完善中,其中调解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
本文将从调解的定义、优点、缺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调解?调解,是指在民事争议中,当事人在第三方或者自行协商下,自愿达成协议、和解、赔偿、弥合矛盾的行为。
它以协议的方式,达到消除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调解的机构包括人民调解员、仲裁员、公证员及其他协助调解服务机构。
二、调解的优点1. 调解可以解决部分民事纠纷。
调解适用于一些比较小额的民事纠纷,如个人之间的债务、房屋纠纷、物品纠纷等,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可以达成调解协议,减轻对法律机构的负担。
2. 调解速度较快。
与诉讼相比,调解速度很快,当事人不必等待案件进入法庭,直接找到调解员进行协商。
在一些轻微的纠纷中,一般只需要几天或者几小时的时间就可以得出结果。
3. 调解能够保护当事人隐私。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保证当事人的隐私不会被泄露,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4. 调解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关系。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达成友好关系,在案件结束后仍然可以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
5. 调解可以节省成本。
相比诉讼程序,调解费用相对较低。
另外,一些需要进行鉴定、证据调查等的费用也可以避免。
三、调解的缺点1. 部分案件不适合调解。
调解仅适用于已经发生的纠纷。
但是有些事情是不可调和的,比如家暴、违法犯罪等,这些情况需要进行诉讼程序,不能仅仅通过调解来解决。
2. 一些当事人会利用调解,进行不正当的谈判。
有些人会利用调解来获得不公正的结果,通过潜在的威胁或其他方法来谈判更好的条件。
3. 调解并不能全面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调解仅仅是一种协商方式,可能会出现双方协商一定不平衡的情况。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得不到完全的保护。
4. 调解存在不确定性。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愿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可以由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制度强调的是当事人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这样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效率,也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在和解过程中,法院可以发挥调解、指导的作用,促使当事人进行诚意协商,妥善解决争议。
如果和解成功,就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会根据协议内容作出裁定,司法程序就此结束。
如果和解失败,当事人可以继续进行诉讼。
和解制度的优点包括:节约时间、降低成本、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保持关系和谐等。
然而,和解制度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较大、相对弱势的一方可能会受到不公平对待等。
和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被广泛运用,但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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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应用
和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应用在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起着重要的作用。
和解不仅可以有效节约时间和成本,还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和解的定义、优势和应用等方面,探讨和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应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和解的基本概念。
和解制度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以解决争议并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和解可以以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确认。
和解的核心思想是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并在争议解决后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的最大化。
和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诸多优势。
首先,和解能够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在传统的诉讼程序中,案件可能会拖延很长时间,而且双方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准备诉讼材料和出庭应诉。
而通过和解,当事人可以在短时间内达成一致,避免了漫长的诉讼过程。
其次,和解还可以降低诉讼成本。
传统的诉讼程序需要支付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而和解不仅可以减少这些费用,还可以保护双方的商誉,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最重要的是,和解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充分满足自身需求。
在实际应用中,和解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首先,和解可以适用于各种民事案件。
无论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还是劳动争议,当事人都可以自愿选择和解这一方式,解决争议。
在一些高发性纠纷领域,如房屋买卖纠纷、消费者投诉等,政府还通过设立调解机构和推出相关政策,鼓励当事人主动寻求和解,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其次,和解还可以适用于跨境纠纷。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企业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而且涉及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和解可以通过减少法律冲突和司法纠纷,快速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和解制度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和解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双方的谈判能力和资源可能存在不平衡,导致和解协议的不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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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38-01
摘要诉讼和解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一种便利高效的诉讼制度。
基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和解制度的规定相当粗略,在当前构建完善的诉讼和解制度,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诉讼和解完善
一、诉讼和解概述
诉讼和解,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主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行为①。
诉讼和解建立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强调意思自治,充分体现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并且诉讼成本低廉,是一种理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诉讼和解相对于诉讼程序而言,具有成本低、迅速和便利之特点。
特别是在法院的诉讼积压、程序迟延、费用高昂的情况下,诉讼和解可以相对迅速、低廉和简便地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以较低的成本平息纠纷。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的关键阶段,诉讼和解制度于当前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诉讼和解体现了现代诉讼理念与和谐社会的本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反映。
其次,诉讼和解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再次,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我国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
二、我国诉讼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法律框架层面存在着较大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涉及诉讼和解的只有一条粗略规定,严重被虚化。
具体说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对和解协议的效力规定不合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和解是否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没有规定。
实践中,和解协议不能作为执行的法律依据,一旦对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就不得不再次陷入讼累,这事实上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2.缺乏对诉讼和解的补救措施
实践中,有的案件当事人企图借“和解一撤诉”的途径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与法律原则严重相悖,理应撤销否定其效力。
但法律没有对和解进行事后监督的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上述情形,依靠何种途径进行补救,民事诉讼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3.没有规定法官在诉讼和解中的作用
这使法官是否可以提议和解并主持诉讼和解程序处于未知状态。
而在事实上,法官在诉讼和解制度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应当予以明确。
三、我国诉讼和解制度的立法完善
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其发展离不开所根植的政治文化背景,更离不开内在理念,不能盲目地仿效、移植,否则只会产生“南橘
北枳”的结果。
对于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和吸收外国的经验,以此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1.规定诉讼和解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人们对任何法律制度信赖的基础。
一个没有明确法约束力的制度,必将无法得到人们重视和信赖。
国外对诉讼和解的效力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即合意判决制度与笔录确认制度。
在当前,建立和解协议确认制度更适合我国国情。
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可由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对和解符合自愿、合法两大原则的,由法院制作统一规范格式的“和解协议确认书”送达当事人,确认和解协议与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诉讼也将因此终结。
产生法律效力的和解笔录经摘录,可以作为执行凭据。
2.设立诉讼和解的救济制度
根据笔录确认制度,和解经法院确认后,当事人就不得对已和解部分的事项再发生争执,既不能上诉,也不能对已经和解部分的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但是在和解出现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时,应根据和解制度的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来判定是否给予相应法律救济。
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能够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和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才可申请无效或撤销。
和解协议确认书被撤销后,具有实体处分权的当事人可以再行和解或者起诉。
为防止当事人滥用此项救济请求权,应当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和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之情形的,应当在和解协议内容进
行强制执行的程序终结前或者当事人自动履行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对超过期限的,法院不再受理②。
3.规范法官在诉讼和解程序中的促进作用
在诉讼和解的协调活动中,法官应积极发挥促进作用。
首先,法官应当发挥协调作用。
为当事人提供对话的机会和渠道,帮助双方当事人疏通意思以促进和解。
其次,法官应起到释明作用。
在诉讼和解程序中,法官应当告知并解释说明当事人享有和解的权利、和解的后果及和解协议法律所能确认的效力等。
在此基础上,对相关信息进行开示,调整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认识的差距,为合意的形成创造条件。
4.建立和解与审判分离制度
借鉴国外的做法,参与主持调解的法官不得参与案件因和解不成而引发后续诉讼的审判活动,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和解法庭,承担在开庭审理前案件的和解工作。
但应当明确的一点是,在和解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言词以及书面材料,在之后的审判活动中一概不得援引。
对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和解的,审理程序中断,诉讼和解所经过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之内,由法庭另行指定法官负责主持和解工作或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③。
注释:
①章武生,吴泽勇.论诉讼和解.法学研究.1998(6).
②蒋国富.对建立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促进和谐社会的思考.经济
与法.2007:130.
③覃章慧.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5(第6卷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