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2012)资格条件
万常鸣老师转载 江西省2012年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最新文件】
江西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浏览次数:4104 发布时间:2011-10-14 信息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字号调节:【】保护视力色:【】第一条评定标准中学高级教师须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中小学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追踪教育科研信息,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电教、教育装备、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必须均为“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2011最新职称评定要求
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浏览次数:1529 发布时间:2011-10-14 信息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字号调节:【】保护视力色:【】第一条评定标准教授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取得重大成果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论著,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技术服务并从事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硕士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二)196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以上;(三)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3年者,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江西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讲师资格条件
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讲师资格条件————————————————————————————————作者:————————————————————————————————日期:2教授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副教授资格,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任现职期间,每年授课60课时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讲授本科或专科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主讲过2次以上学术讲座,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教学效果好,至少有1次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担任过研究生的导师,并担任过1门本科生课程的讲授,成效显著。
三、主持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四、从事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第五条业绩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研究(排前3名)。
三、获省(部)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省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的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一、年均授课超过200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论著2部,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论文为独撰或第一(二)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3篇以上,文科类4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论文:理工类5篇以上,文科类6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江西理工大学职称评定条件
江西理工大学教授资格条件(试行)(2009年执行)第一条评定标准教授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取得重大成果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论著,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对照《江西理工大学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考评参考标准》得分60分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条件申报人未满40周岁,申报学科属理工科门类的,未取得博士学位者,不得申报;属其他学科门类的,未取得硕士学位者,不得申报。
申报人年满40周岁,无硕士或博士学位者,一律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高校职称评审条件文件
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等5个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授等5个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依据,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条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授须具有本专业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的职业技术现状和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新的技术研究领域的专项课题研究;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设计、艺术作品,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能有效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职业技术院校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工作质量和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讦估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副教授资格,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2010年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附件:2010年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为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2010年我校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发挥其引导、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兼顾学科发展平衡,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其它高校的做法,特对我校2010年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指标分配(一)正高级职称按照我校九院字[2009]137号文件关于《2009年职称评审工作原则意见》“每年使用空额的三分之一”之规定,确定我校2010年评审正高级职称指标。
考虑到学校各学科发展的平衡,对教授职称比例特别低的两个二级学院予以政策倾斜,优先考虑,只要达到《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的基本要求,可给1名教授指标。
对教授职称比例达到专业技术人员5%的二级学院,每年最多只给1个教授指标,且申请人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
(二)中级职称按照省市通过率要求,比照2009年的做法,用60%指标按照审查符合条件的各二级学院申报人员人数进行分配,另40%指标纳入全校统一平衡。
二、关于评审流程本人申报→二级学院资格初审→报学校职称科审查→省市职称部门终审→返回二级学院评审推荐→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关于规范二级学院职称评审工作(一)成立二级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已经省市职称部门资格审查通过的本学院教师(含兼职)的职称评审、排序和推荐工作,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应聘请校内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本学科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名。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持评审会工作,主任委员由二级学院院领导担任。
评委会组成须在开评前报组织人事部备案(报送材料包括姓名、性别、学历学位、职称、从事专业、所在单位)。
评委会评审严格执行人事回避制度。
评审工作期间,应聘请院纪检干部或当年未申报职称的普通老师任监督员并全程监督,监督员不少于2人。
(二)评审内容及权重各二级学院评委会主要对申报人员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评审:1.工作职业道德:主要是指教师在完成学校、学院安排的具体教育教学(课堂教学、批改作业、指导青年教师、指导毕业论文等)工作任务中体现出来的工作态度、师德师风、工作完成质量等情况。
江西省教师职称条件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岗位竞聘,拟聘为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人选进行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确保评审质量。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层级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正高级教师、省直单位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内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学校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公布拟聘岗位数及竞聘条件,并制定竞聘工作方案,竞聘工作方案须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教师(含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请竞聘。
第八条学校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通过多种方式,对参加竞争教师的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等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推荐人员,在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可由学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参加评审,其职称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查后,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2012年江西教师招聘职位表
招聘县、乡镇 全称 南昌市 招聘学校全称 南昌十中 招聘岗位 高中 数学 岗位代码 岗位条件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 10003000302006 学位,35周岁及以下(1977年7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 高级中学数学教师资格证。 数学与统计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 10003000302010 位,35周岁及以下(1977年7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高 级中学数学教师资格证。 数学与统计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 10003000302016 位,35周岁及以下(1977年7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高 级中学数学教师资格证。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 10003000302025 学位,30周岁及以下(1982年7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 高级中学数学教师资格证。 专业不限,本科及以上学历,35周岁及以下(1977年 10003000302026 7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高级中学数学教师资格证, 中学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资格。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 10003000302029 学位,30周岁及以下(1982年7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 高级中学数学教师资格证。 数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30周 10003000302036 岁及以下(1982年7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高级中学数 学教师资格证,3年以上任教经历、具有国家计算机 二级证书。 师范类,数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 10003000302045 位,30周岁及以下(1982年7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高 级中学数学教师资格证,中学二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证,三年及以上的高中数学教学经历。 数学与统计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 10003000302063 位,30周岁及以下(1982年7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高 级中学数学教师资格证。 数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35周 10003000302070 岁及以下(1977年7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高级中学数 学教师资格证。 数学与统计类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 10003000302077 学位,30周岁及以下(1982年7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 高级中学数学教师资格证。 普通中专数学岗位,数学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10003000302096 硕士及以上学位,25周岁及以下(1987年7月1日以后 出生),取得高级中学数学教师资格证。 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毕业(或教育部部属师范院校免 10001000302037 费师范本科生),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下(1984年7月1 日以后出生),高级中学及以上数学教师资格证。 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毕业(或教育部部属师范院校免 10001000302043 费师范本科生),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下(1984年7月1 日以后出生),高级中学及以上数学教师资格证。 年龄30岁以内(1982年7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国家承 认的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高中及 10002000302035 以上教师资格证书(含已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的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院校毕业生);但已是本县公 办教师的人员不得报考。 具备高级中学数学学科教师资格,全日制师范类本科 10004000302002 及以上学历,30周岁及以下(1982年7月1日以后出 生),有三年及三年以上教学经验者,年龄可放宽到 35周岁(1977年7月1日以后出生)。
高校二级教授职称评定条件
高校二级教授职称评定条件
高校二级教授职称的评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学历要求:需要具有博士学位。
2. 教学和科研经验:需要连续不少于三年的大学教学或科研工作经历,并在此期间有重要教学成果或研究成果。
3. 学术影响:在有关领域内应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4. 学术地位:在学术专业领域内应具有一定的国内外学术地位,并在本领域内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
5. 品行和健康状况:需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具有适应教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 学术道德与合作精神:需要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7. 工作表现:自任教授或相当教授级的其他正高级职务以来,一直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这些条件是对二级教授的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教师可以进行评审并聘为二级教授。
江西省副教授职称条件
江西省副教授职称条件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江西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副教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着,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着,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能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满五年并获硕士学位,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年满40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赣府厅字[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14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31日江西省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加强专科学历教育的宏观管理,科学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学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的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高等专科学校主要包括师范、医药、公安类学校。
第二条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设置及调整,应坚持既积极又审慎的方针,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立足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办学条件,着眼现有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合理调配和优化,坚持多样化办学。
重点支持民间资本举办高等职业学校;优先支持在办学定位和办学风格上特色突出、在区域内高等教育结构中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学校;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及高等教育资源薄弱地区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支持力度。
第三条申请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要合理布局。
新设学校必须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方案的要求,面向地方和区域经济建设,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赣教人字〔2015〕12号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赣教人字〔2015〕1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厅直属各单位、厅属各院校: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5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20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全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江西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为:1.有关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高职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2.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专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3.省属民办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4.省直(中央驻赣)单位所属的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5.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程序和要求1.申报条件、程序及要求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19号)、赣人社发〔2015〕20号的要求执行。
2.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严格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资格执行《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讲师资格条件》(赣人社发〔2013〕72号)。
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
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教授:第一条评定标准教授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取得重大成果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论著,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副教授资格,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江西省副教授职称条件
江西省副教授职称条件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江西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副教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着,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着,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能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满五年并获硕士学位,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年满40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四)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江西科技学院副教授评审条件及计分办法(修订版)
附件:江西科技学院副教授评审条件及计分办法(修订版) 为规范我校教师岗位的考核工作,引进激励和竞争机制,经学校研究决定,对专任教师进行岗位考核并予计分。
现参照省人社厅《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和《江西科技学院科研项目和成果认定与计分办法》(江科发…2014‟6号)(以下简称《计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副教授岗位的考核标准副教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具备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1.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2.在学校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一、学历、资历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满五年并获硕士学位,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3.年满40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4.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教育部最新公布:具有教授或者副教授评审权的高等学校名单(截至2012年12月)
具有教授或者副教授评审权的高等学校名单(截至2012年12月)一、一百七十五所具有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高等学校(排名不分先后)北京市(28所):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央美术学院北京体育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央戏剧学院北京工业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天津市(8所):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财经学院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中医学院河北省(2所):燕山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山西省(4所):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中北大学山西医科大学辽宁省(12所):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中国医科大学沈阳农业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学沈阳工业大学大连医科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中医学院辽宁师范大学吉林省(3所):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长春理工大学黑龙江(5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上海市(14所):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大学上海体育学院上海海事大学江苏省(16所):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大学南京林业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医科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江南大学浙江省(8所):浙江大学中国美术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学院宁波大学安徽省(2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福建省(2所):厦门大学华侨大学山东省(3所):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农业大学河南省(5所):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南农业大学河南理工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湖北省(10所):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湖南省(9所):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农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南华大学长沙理工大学广东省(10所):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工业大学深圳大学广州大学广西区(3所):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医科大学重庆市(4所):重庆大学重庆医科大学西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省(9所):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成都理工学院四川农业大学西南石油学院西南财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云南省(2所):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陕西省(10所):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北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长安大学陕西科技大学甘肃省(5所):兰州大学甘肃农业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交通大学海南省(1所):海南大学二、一百二十三所具有副教授评审权的高等学校(排名不分先后)北京市(3所): 首都医科大学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天津市(3所):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中国民航大学河北省(8所):河北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医科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河北农业大学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理工大学山西省(4所):山西农业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太原科技大学内蒙古(5所):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医学院内蒙古工业大学辽宁省(12所):沈阳药科大学大连交通大学沈阳体育学院沈阳理工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大连外国语学院鞍山科技大学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沈阳化工学院大连轻工业学院辽宁工学院大连水产学院吉林省(4所):东北电力学院长春工业大学吉林农业大学延边大学黑龙江(5所):黑龙江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大庆石油学院哈尔滨师范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上海市(5所):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戏剧学院上海水产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江苏省(2所):南京艺术学院南京邮电学院浙江省(5所):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学院浙江林学院温州大学安徽省(4所):安徽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医科大学福建省(4所):福州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医科大学江西省(7所):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南昌航空工业学院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农业大学江西中医学院华东交通大学山东省(5所):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科技大学青岛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河南省(9所):河南科技大学河南工业大学郑州轻工业学院信阳师范学院中原工学院河南中医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乡医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湖北省(8所):武汉体育学院湖北工业大学三峡大学湖北中医学院长江大学武汉化工学院武汉科技学院武汉工业学院湖南省(3所):湖南科技大学吉首大学湖南工业大学重庆市(1所):重庆交通大学四川省(3所):成都体育学院西华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贵州省(3所):贵州工业大学贵阳医学院贵州大学云南省(6所):昆明医学院云南师范大学云南农业大学云南财贸学院西南林学院云南民族大学陕西省(8所):西安工程科技学院西安外国语学院西安科技大学西安石油学院西北政法学院西安工业学院西安美术学院西安邮电学院甘肃省(2所):西北民族大学兰州商学院新疆(4所):新疆医科大学新疆农业大学新疆大学石河子大学。
赣人社发〔2011〕47号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
赣人社发〔2011〕47号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教授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取得重大成果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论著,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技术服务并从事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1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硕士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二)196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以上;(三)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3年者,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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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2012)资格条件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条评定标准教授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取得重大成果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论著,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高等学校或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技术服务并从事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
延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
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取得副教授资格7年以上。
(二)196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取得副教授资格7年以上。
(三)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取得副教授资格7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或取得副教授资格5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六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讲授本科或专科3门以上课程,其中至少1门为基础课,主讲过2次以上学术讲座,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教学效果好,本科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并至少有1次被评为优秀。
二、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担任研究生导师,独立指导2名以上研究生,系统地担任过至少1门本科生课程的讲授,本科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三、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主持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重要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
四、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从事管理工作同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并成绩突出。
五、从事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取得突出成绩,任现职期间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综合表彰。
第五条业绩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科研或教学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理工科排名前二,人文学科为主持人)。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非经费自筹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三)国家级科研课题且主持在研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非经费自筹项目)1项;或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且参与(排名前三)完成省级科研课题(非经费自筹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
三、科研或教学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排名第一)且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
四、艺术类教师指导(排名第一)本校学生参加省级专业比赛或省级专项展(奖)获一等奖;体育类教师(排名第一)指导本校学生参加省级体育运动竞赛团体或个人第一名;其他学科教师指导(排名第一)本校学生参加挑战杯、电子设计、广告设计、数学建模竞赛等专业比赛,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一、年均授课超过200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论著2部,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2篇以上(论文为独撰(二)出版论著1部,且在核心刊物发表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论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4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在CSSCI源期刊或CSCD(核心库)期刊上发表高质量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或论文被SCI、EI、ISTP收录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年均授课为100-200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论著2部,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论著1部,且在核心刊物发表高质量论文4篇以上(至少4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5篇以上(至少3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在CSSCI源期刊或CSCD(核心库)期刊上发表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或论文被SCI、EI、ISTP收录3篇以上(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年均授课60-99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论著2部,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4篇以上(至少3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论著1部,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5篇以上(至少3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6篇以上(至少4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在CSSCI源期刊或CSCD(核心库)期刊上发表高质量论文4篇以上(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或论文被SCI、EI、ISTP收录4篇以上(至少2篇为独第七条破格条件一、业绩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二);或获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排名第一)。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非经费自筹项目)2项以上。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非经费自筹项目),且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或三等奖2项(均排名第一)。
(四)艺术类教师指导(排名第一)本校学生参加国家级专业比赛或国家级专项展(奖)获二等奖;体育类教师(排名第一)指导本校学生参加国家级体育运动竞赛团体或个人前三名;其他学科教师指导(排名第一)学生参加挑战杯、电子设计、广告设计、数学建模竞赛等比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按授课课时数的不同类别,分别增加2篇CSSCI、CSCD,SCI、EI、ISTP收录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
第八条优秀教学型教师业绩及论文论著条件年均授课超过300课时,教学业绩突出,且获得以下荣誉之一者,其业绩及论文、论著条件按对应副教授资格条件执行。
一、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教学类成果奖或省级教学类成果一等奖(均排名第一)。
二、入选国家“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1项(排名前三)。
三、入选“江西省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2项以上(排名第一)。
四、获得全国模范教师荣誉称号。
五、指导(排名第一)本校学生参加专业竞赛并获国家级一等奖。
第九条附则一、本条件为参评教授的起始条件,各评委会可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优秀教学型教授的具体评审条件和办法由各评委会在此基础上自行制定。
二、本条件由江西省职称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西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条评定标准副教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能熟练地运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高等学校或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技术服务并从事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
延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
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资历终算时间前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获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或取得讲师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取得讲师资格7年以上。
(四)1971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取得讲师资格7年以上。
(五)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取得讲师资格7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1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三)、(四)点规定学历(学位),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取得讲师资格5年以上,如其期间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六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讲授本科或专科3门以上课程,其中至少1门为基础课,主讲过2次以上学术讲座,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教学效果好,本科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二、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独立、系统地担任过至少1门公共基础课程的讲授,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三、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主持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重要研究成果,获市厅级以上科研奖励。
四、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从事管理工作同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
五、从事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取得突出成绩,任现职期间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综合表彰。
第五条业绩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科研或教学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理工科排名前三,人文学科排名前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