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性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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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性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对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注册会计师专业 0301班杨文娟

【摘要】会计信息失真一直是会计界讨论的热点,实际工作中会计造假现象也是层出不穷。

会计信息失真有违规性会计信息失真,和非违规性会计信息失真。本文从违规性角

度出发分析了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治理的对策建议。【关键词】:会计信息违规性失真原因对策

会计信息失真是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未能反映该会计主体真实的经营成果(或财务收支)和财务状况的一种经济现象。会计信息失真可以区分为“违规性会计信息失真”和“非规性会计信息失真”。前者也叫故意性违法失真是指出于主观故意、弄虚作假、粉饰舞弊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这是我国当前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重点和难点,也是需要“追根溯源”的主要方面。后者则是指“非故意的过失”、“会计人员专业素养”等原因所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由于企业会计系统的存在和运行与企业、与整个市场经济环境等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分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时,应将企业会计系统置于整个企业管理体系中,将企业置于整个市场经济环境中进行考察。违规性失真也叫故意性违法失真,即指出于主观故意、弄虚作假、粉饰舞弊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对于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它削弱了政府的客观调控能力以及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功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严重损害了企业和国家的利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了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影响了会计职业的信誉,从而不利于会计职业的长足发展。关于违规性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在目前的有关研究中已有一定的改进,本文试图从新的角度对违规性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进行研究。

一、违规性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一)相关利益的驱动

1、企业自身利益的驱动

企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在利益的驱动下就可能出现会计造假行为,以达到预期目的。一方面,我国的资本市场还是一个“卖方市场”。在“卖方市场”上,上市资格成为一种十分稀缺的资源,企业只需能够获得上市资格,就能够募集资金。差的企业可能摆脱经营困境,好的企业也可能获得超额收益。在此利益驱动下,企业就进行上市包装,从而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另一方面,一般企业为了获得投资、贷款或偷税、漏税甚至骗税等经济利益,采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来骗取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税务部门的信任,以达到目的。此外,上市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虚构和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会计信息。它具有信息的相对优势,并利用此优势转移风险;而享有知悉权的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处于信息的相对劣势,从而做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愿的逆向选择。所以,处于信息提供者地位的上市公司可以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在利益的驱动下,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虚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以利益诱惑对其会计信息进行社会监督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到造假行列。

2、企业经营者为扩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很多企业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就存在经营者是否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诚信问题,也就有部分经营者为扩大自身利益,通过粉饰当期财务报表,优化当期财务状况,以提高自身薪酬,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二)会计诚信确失

会计诚信缺失属于道德范围,是指会计诚信的主体在会计信息的生产、提供消费的过程中缺少和扭曲了诚实守信和相互信任的基本行为准则,从而引起了会计信息失真。主要包括:企业会计行为主体的直接会计造假;社会会计行为主体(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性造假;会计信息相关利益主体(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行为主体的唆使、诱导;会计信息相关利益主体对会计信息的主观扭曲。也就形成了单位会计对单位负责人的授意造假顶不住或不想顶,不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欺上瞒下,职业道德意识不强,道德自律不够,给国家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使管理工作混乱。部分会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制假、造假;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受利益驱动,见利忘义,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

从社会的角度来理解,会计诚信缺失就是存在缺少会计诚信的外部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会计行为主体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诚实守信地履行社会赋予的受托责任,提供客观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相关利益主体没有诚实地履行个体责任,诱导会计行为主体的会计行为和主观扭曲会计信息,对会计行为主体表示不信任(三)执法、监督力度不够

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违纪行为,是以追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的。只有当这种行为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被强制剥夺并对经济主体进行从重处罚后,才会对其他经济主体起到警示作用,并在较大范围内产生一定的遏制效应。

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国虽然颁布了《会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一系列会计法则和相关制度,但这些法规和制度从客观上说还不够完善或不健全,有些条文太原则,太笼统,操作性较差,加上会计制度的滞后性,使得会计信息出现偏差。而对伪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究竟怎样处理,由哪个部门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使有些惩戒规定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形成法制的威慑力。由于惩处的措施不到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势必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这种不公平一方面体现为在社会资源一定的前提下,做假者通过不当的经济行为,使自己的企业获得超常发展的机遇。这样在同等的市场机遇面前,其聚集资金、资源和人才的实力就会增强,而这种增强的聚集实力,实际上是侵占了诚实守信者的应得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这种不公平体现为做假者以其较小的违规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其投入产出比是非常可观的,不当的经济利益也是很可观的。这种不公平的现象长期存在,势必使作假之风日益盛行,这也是会计造假现象未得到遏制的原因之一。

实际工作中对检查出来的会计造假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削减了法律的效力。因为经济处罚是由造假公司的权益来承担,即由投资者来为公司的造假行为承担责任,从而转嫁上市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应负的责任,极少影响单位负责人自身的利益。

同时,我国证监会的监管处罚也存在这样一些突出问题:

(1)事后监管;(2)证监会处罚的时效性太差;(3)证监会的处罚对象存在一定偏差。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操纵的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处罚应主要针对管理当局进行,但现实中主要是对公司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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