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连理工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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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连理工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修改的说明
为了加强“大连理工大学科研创新团队”的建设,现将《大连理工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四条C类团队的条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内容如下:
第四条C类团队的条件:
1、有稳定的、有特色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国家目标,包括:有标志性的在研纵向重大科研项目,包括:承担方向牵头性项目或领域开创性项目,Ⅰ类在研项目单项强度150万元以上,或Ⅱ类在研项目单项强度200万元以上的不少于1项,并有若干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等纵向课题;
或在近三年内以第一完成单位获省部级一等以上科技奖,拟组建团队负责人近三年内主持的科研项目进款累计不少于120万元。
2、团队在国内外有影响,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近三年有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成果奖励,或有一批高
水平论文、专利和鉴定成果),在国内位置处于前列位置;
3、团队人员组成应至少包括2名教授,其中至少有1名45岁以下教授;团队应组织包括3名以上副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还可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等;所有团队成员中,45岁以下人员不少于65%;团队部分人员可以来自其它相关学科。
4、团队的管理:科研经费管理按集中管理条件下的课题负责制进行;团队纵横向课题经费不少于20%用于购买设备和开设新的研究方向;团队成员按坐班工作制管理;队伍管理层次清楚;各团队可制订自己的管理细则。
上述修改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