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工业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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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工业产权法

一、本次内容: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教学日期:校历第八周。授课对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授课时

数:计划四学时。教材选用:高教出版社出版,主编杨紫煊,新版本。授课方式:讲课。

二、本章主要内容:工业产权法的概念、特征;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专利的概念、专利权的主体和客

体、取得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实施的强制

许可、专利权的保护;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商标和商标法的概念,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原则、审

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使用许可和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保护。

三、本章重点、难点: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取得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权的

保护;商标的概念,商标注册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使用许可和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

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重点。难点是专利的申请、取得程序,商标注册的申批程序。其他了解。

四、复习思考题:专利法方面:1.专利与技术秘密的区别;2.取得专利权的条件;3.专利权的保护;

4.什么是职务发明;

5.什么是先用权。商标法方面:1.谈商标的价值;2.商标专用权的特征;3.申请注册

商标的必要性;4.国际注册问题;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注意的问题;6.商标侵权形式,企业如何保护。

五、参考书:专利法、商标法文件等。

第一节工业产权法概述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

工业产权是依法取得并在一定时间和地域内受法律保护的

一种无形财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在工业生产和商业贸易的发展过程中产生和发展,又对工商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世界各国对工业产权普遍予以重视,并积极促进其发展。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者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对于这些权利,按其客体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发明创造专有权和显著标记专用权两大类。这两大类权利,能给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带来丰厚的利润,

使得他们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有有利的地位。我国所称的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商标权和专利权。

工业产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统称知识产权。

(二)工业产权的法律特征

工业产权与物权和债权不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专有性。一项工业产权,由依法取得该项工业产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专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非经专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该项工业产权;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域性。一项工业产权,在一个国家经过批准获得专有权后,其所有人的专有权只在该国领土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国的地域,不发生法律效力。要想就同一工业产权在另一个国家事有专有权,必须向这个国家依法申请,经过批准获得专有权后,其专有权才能在这个国家也发生法律效力。

3.时间性。法律对工业产权的保护有一定期限,法律规定保护期限届满,工业产权的专有权即告结束,成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使用的社会财富。

二、工业产权法的概念和立法概况

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使用和管理工业产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工业产权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

专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关于工业产权的法律规范。它们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工业产权的法律保护,萌芽于封建社会,发展于资本主义社会。1236年,英王亨利二世授予波尔多的一个市民制作色布15年的垄断权。1474年,工商业昌盛的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并于1594年授予意大利著名物理、天文学家伽利略扬水灌溉机械专利权。18世纪中叶以后,欧美的工业发展较快的国家,普遍开始专利立法。1804年法国制定了最早的商标法规,保护商标权和商标专用人的利益。19世纪中叶以后,欧美的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确认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之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建立了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自19世纪未开始,工业产权法律保护日趋国际化,1883年,由11个国家在巴黎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1年在马德里签订《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这两个国际公约,经过多次修改,参加的国家越来越多。我国为了适应工业产权法律保护国际化的趋势。1984年11月14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加人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自1985年2月19日起该公约对我国生效;我国于1989年7月申请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同年10月4日起该协定对我国生效。

我国的工业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加入的工业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保护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鼓励发明创造和合法竞争,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先进技术的使用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等,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商标法

一、商标和商标法

(一)商标的概念、种类和作用

商标俗称牌子,是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用以标明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相区别的标志。

商标使用人依法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注册获得专用权后成为注册商标。我国在2001年10月27日以前的注册商标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文字与图形结合的组合商标三种。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把注册商标变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即增加了三维标志为商标的构成要素。这是根据我国参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而增改。

修改后商标法明确了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为特定商品类型、服务类型的标志;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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