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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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

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湖北省江汉堤防涵闸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江汉堤防涵闸管理暂行规定
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
务。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
防汛任务。
第五条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
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章名】第二章堤防管理
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
〖HTH〗第六条〖HT〗〓凡调进、调出或临时抽调、更换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否则,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章管理单位任务与职责
第七条涵闸管理单位的任务与职责主要确保涵闸安全运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生产。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及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指令。
第八条涵闸管理单位应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第六章检查观测
第二十一条涵闸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各种检查鉴定必须认真详细记载,存入档案,写出检查分析报告,并报上级主管单位。
一、经常检查:指派专职人员按有关规定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和启闭机动力设备、通讯设施、观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堤防和水流形态进行经常检查观测。
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及用水期前后,应对涵闸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由主管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必要时请上一级主管单位派人参加,汛前主要检查岁修工程完成情况及渡汛存在的问题的处理情况;汛后主要检查工程变化和损坏情况,据此制定年度岁修计划。
第二十条启闭闸门应有专职人员按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固定人员,明确责任,闸门启闭前,要对启闭机械、闸门、电源、动力设备、仪表、上下游水位、流态、有无漂浮物以及行水障碍物等情况详加检查,并通知上下游安全保护区范围引渠内的船只及人员作好准备,避免事故,闸门启闭结束,要对闸门启闭次序、时间、开放、流量、流态、上下游水位以及建筑物等情况详加记载,妥为保管。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鄂政发[1994]165号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鄂政发[1994]165号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4〕165号1994年12月8日)现将《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护范围内(上述堤防直接保护范围,由省水利厅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公布并附图告示),所有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的纳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纳费人)。

第三条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如下:对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者,按其缴纳的流转税总额的2%征收。

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每亩农田5公斤稻谷的价格(按当年农业税计价标准计价,下同)计收;从事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每亩林、牧、渔用地6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堤防维护费的征收。

堤防维护费实行委托代收制度。

所有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堤防维护费,由各级地税机关随税代收。

有关纳税人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税款数据等项资料,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提供。

管理制度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84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第壹章总则第二章堤防管理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四章涵闸泵站管理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

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于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且承担防汛任务。

第五条凡于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壹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壹、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壹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

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壹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壹、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二、于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三、于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四、于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五、于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六、于堤防迎水面壹百米、背水面壹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84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

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防汛任务。

第五条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一、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

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一、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二、在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三、在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四、在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五、在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六、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第八条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爆破、钻探;在堤防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工程、挖塘、烧窑;在堤防管理范围内搭盖房屋;在堤防禁脚地内新建和改建码头、取水工程、泵站、涵闸、通讯、供电和其他公共设施,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武汉市水务局湖泊保护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武汉市水务局湖泊保护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武汉市水务局湖泊保护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促进湖泊保护,提高湖泊管理执法水平,加大湖泊整治力度,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和《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武汉市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严格禁止填湖占湖,严格控制湖泊水体周边建设,严格控制水域面积减少,严禁污水排放入湖”的要求,建立湖泊保护管理工作责任体系、落实管理职责、强化监督执法。

以全面提高我市湖泊保护综合管理的水平,全面维护湖泊的生态可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全面考核”的原则,确保全市湖泊水面不受侵占,水质不受侵害。

二、考核内容湖泊保护综合管理考核重点是考核各区(管委会、风景区)湖泊保护的组织领导与机构建设、湖泊综合整治、湖泊保护日常维护管理、湖泊保护执法等4个方面:(一)组织领导与机构健全。

包括领导重视、科学组织、学习培训、法规宣传、机构人员、制度健全、“湖长制”的深化落实等。

(二)湖泊综合整治。

包括湖泊治理规划编制、湖泊保护治理资金投入、湖泊整治效果、水面水岸线维护、排污口关停等。

(三)湖泊保护日常维护管理及湖泊保护巡查等。

(四)湖泊保护执法。

包括湖泊保护值班、湖泊保护热线受理、湖泊保护接出警规范、湖泊许可监管、湖泊保护信息报告及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的发现率、处理率、整改率等。

三、考核对象全市13个区水务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管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水务局、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规建局、东湖风景区管委会水域管理局。

四、考核方式(一)考核时间:每季度检查考核一次,全年考核检查四次。

(二)考核方法:湖泊保护综合管理考核以百分制进行,市水务局组织考核。

组织领导与机构健全、湖泊保护日维护管理、湖泊保护执法等方面检查考核,占考核分数的50%,湖泊综合整治等方面的检查考核,占考核分数的50%。

各单位的季度考核成绩由两方考核成绩相加。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鄂政办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7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等18个省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名单附后)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范围。

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要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参照管理单位中符合登记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人员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

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名单湖北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湖北省水利厅农电管理处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湖北省纤维检验局湖北省粮食局军粮供应中心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湖北省商务厅世贸组织协调办公室湖北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湖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湖北省外资造林项目办公室湖北省林业基金管理站湖北省黄金工业管理办公室湖北省统计局普查中心湖北省劳动就业管理局湖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湖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与省级管理得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得对象就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得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得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与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得原则进行。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得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得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得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得,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得85%。

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得,需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8月1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汉江流经我省的江段,东荆河、府河、汉北河、沮漳河以及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管理的其他河流(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管理;各地、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长江和汉江在本省境内的江段以及本省境内其他重要河流,按现行管理体制,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属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的,应根据其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以及堤身、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水位或者设计洪水水位确定。

第五条河道防汛抢险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水域、洲滩保护第六条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从事下列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活动:洗涤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物体;设置拦河渔具、炸鱼等;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液体;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填高滩地等;烧窑、埋坟、盖房、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护堤护岸林除外)以及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修建围堤、阻水道路、渠道;其他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行为。

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是为了评估和衡量堤防工程管理水平和标准化程度,以确保堤防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评价标准:1. 组织结构管理:评估堤防工程管理组织的结构是否合理,并且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和权力划分,以及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2. 项目管理:评估堤防工程项目管理过程是否规范、科学和高效,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

3. 资源管理:评估堤防工程管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是否科学、合理和经济,以及是否有完善的资源管理制度和流程。

4. 技术管理:评估堤防工程管理中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技术应用和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5. 风险管理:评估堤防工程管理中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能力和措施,以及应急预案和灾害应对能力。

6. 质量管理:评估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以及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有效性和成效。

7. 安全管理:评估堤防工程施工和运行中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完备性和有效性,以及事故和安全风险的管控能力。

8. 环境管理:评估堤防工程管理中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对水域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9. 制度建设:评估堤防工程管理中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改进机制和过程的健全性和效果。

10. 监督检查:评估堤防工程管理中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的完备性和执行情况,以及是否有有效的监督机构和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以上只是一些可能的评价标准,具体的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衡量。

同时,评价标准应有一定的量化和可操作性,以便进行实际评估和改进。

在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中,还可以包括以下相关内容:11. 培训和教育:评估堤防工程管理中培训和教育机制和措施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是否有持续提升员工技能和知识水平的机制。

12. 数据管理:评估堤防工程管理中数据收集、分析和利用的能力和方式,以及是否有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和数据安全措施。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2012年,水利部发布了《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等8项水利建设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标准(详见附件),已于2012年底正式实施。

为保证新标准在全省水利建设项目中的有效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新标准工作的重要性。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是做好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基础工作。

新标准吸收了多年来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经验,对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方法作出了重要调整,更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促进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监理等单位都要高度重视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将贯彻实施工作作为近期质量管理工作切实抓好。

要大力宣传、学习和贯彻执行新标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新标准宣传贯彻力度,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监理单位要组织质量管理人员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学习形式,认真学习、领会新标准,并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新标准的要求做好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要做好对新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建设管理督导、工程稽查、日常质量监督等工作,加大对新标准的贯彻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带头学习新标准,做好对新标准贯彻执行的指导督促,保证新标准在其监督项目的正确实施。

湖北省小型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湖北省小型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40
防汛保障措施不到位扣5分;未落实抢险队伍扣5~10分;无合理的汛期防守值班和巡查安排扣5分;主汛期值班巡查差扣5~10分。责任人不能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获得相关部门的特殊天气预报信息等扣10分。
12
防汛物料
防汛设施
防汛物料按要求配齐,或有可靠的储备来源,保证随时调用。
运输保障能及时到位。
有预警方式、通讯手段、抢险工具。
20
规章制度不健全,每缺少一项制度扣5分;每项规章制度执行效果较差的扣1~5分;操作规程等未上墙明示扣5分。
23
档案管理
档案有人管理,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档案资料齐全,存放有序,按时归档。
25
档案资料无固定地点保存扣5分;无人员管理扣5分;存放无序扣1~5分;工程主要技术和运行管理档案资料不全等每项扣5分;未及时归档扣5分。
16
工程维护
及时开展维修养护,水工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结构完整、运行正常,设施设备齐备、使用正常,无影响安全的缺陷或隐患。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65
维修养护不及时,每处扣5分;未制定养护计划扣5分;委托维修养护项目无合同或协议、维修养护完成无验收手续等实施过程不规范扣20分;工作记录不完整扣10分;维修质量不符合要求扣25分。
25
水库泄水、供水的调度运用无专人操作扣15分;未按调度指令或供水合同执行的扣5分;操作记录不规范、不完整扣5分。
19
信息化建设
及使用
雨水情测报系统、大坝安全监测(已安装)等工程实现实时在线监管,定期校验、维护,能正常使用。
40
未接入湖北省智慧水库监测平台实现在线监管扣10分;雨水情系统、大坝安全监测(已安装)等运行不正常每项扣10分;设施未定期校验、维护扣10分。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84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堤防管理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四章涵闸泵站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

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防汛任务。

第五条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一、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

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一、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二、在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三、在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四、在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五、在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六、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5•【字号】鄂政办发[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15日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考核市、县级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科学、简便易行、奖罚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含州、直管市、林区,下同)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各市人民政府对各所辖县(含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省、市考核工作组由省、市人民政府发改、经信、监察、财政、环保、住建、水利、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组成并具体实施。

第六条考核内容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

第七条考核实行百分制,按《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表》逐项考核计分。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

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作者:————————————————————————————————日期:2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类别项目考核内容标准分赋分原则备注一、组织管理(150分)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管理体制顺畅,管理权限明确;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分开;分流人员合理安置;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竟聘上岗;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

40没有完成水管体制改革的,此项不得分。

管理体制不顺畅,管理权限不明确扣10分;未实行管养分离扣5分,内部事企不分扣5分;分流人员未得到合理安置扣5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扣5分;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扣10分。

管养分离包括内部实行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批文;岗位设置合理,按部颁标准配备人员;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要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以上。

30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无批文扣10分;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多于部颁标准配备或技术人员配备不能满足管理需要扣10分;技术工人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未实行持证上岗扣5分;无职工培训计划或职工年培训率未达到30%扣5分。

3、精神文明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团结,职工敬业爱岗;庭院整洁,环境优美,管理范围内绿化程度高;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完善,管理有序;单位内部秩序良好,遵纪守法,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行为发生;近三年获县级(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40单位领导班子不团结,职工思想不稳定扣10分;绿化程度在本地区属差的,扣5分;环境不优美,庭院不整洁扣5分;管理用房及文、体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扣5分;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每起扣5分;未获县级及以上(或行业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单位称号扣10分。

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行为的,此项不得分。

近三年(从上一年算起)连续获省、部级精神文明单位,此项满分。

02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02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工程观测项目
级以上堤防工程 一般应设置以下基本观测项目 堤身沉降 位移 水位 潮位 堤身浸润线 表面观测 包括堤身堤基范围内的裂缝 洞穴 滑动 隆起及翻沙涌水等渗透变形现象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级以上堤防工程 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运行需要 应有选择地设置下列专门观测项目 近岸河床冲淤变化 水流形态及河势变化 附属建筑物垂直 水平位移 渗透压力 减压排渗工程的渗控效果 崩岸险工段土体崩坍情况 冰情 波浪 各专门观测项目 要统一进行规划 突出重点 并作好地质勘探 试验等前期基础工作 各观测项目的选点布置及布设方式 应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
下游各延伸 在平面布置上不连续 独立建造的坝垛 石矶工程 其管理范围应从工程基脚轮廓线起沿周
边向外扩展 河势变化较剧烈的河段 根据工程安全需要 其护岸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应适当扩大
工程保护范围
在堤防工程背水侧紧邻护堤地边界线以外 应划定一定的区域 作为工程保护范围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的横向宽度可参照表
规定的数值确定

根据 年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 修订计划 由水利管理司主持 以水利管理司 湖北 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为主编单位制定的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 准 并予以发布 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本 规范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 如有问题请 函告水利管理司
河型变化较剧烈的河段应对水流的流态变化 主流走向 横向摆幅及岸滩冲淤变化情况进 行常年观测或汛期跟踪观测 监测河势变化及其发展趋势
汛期受水流冲刷岸崩现象较剧烈的河段 应对崩岸段的崩塌体形态 规模 发展趋势及渗水 点出逸位置等进行跟踪监测
受冰冻影响较剧烈的河流 凌汛期应定期进行冰情观测 其观测项目有 结冰期 水流冰盖层厚度及冰压力 淌冰期 浮冰体整体移动尺度和数量 发生冰塞 冰坝河段的冰凌阻水情况和壅水高度 冰凌对河岸 堤身及附属建筑物的侵蚀破坏情况 受波浪影响较剧烈的堤防工程 应选择适当地点进行波浪观测 波浪观测项目 包括波向 波速 波高 波长 波浪周期及沿堤坡或建筑物表面的风浪爬高等 波浪观测站设置的位置 应选择在堤防或建筑物的迎风面水域较开阔 水深适宜 水下地形 较平坦的地点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3.12.21【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堤防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所需资金,除国家和省投资外,本省开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以适当补充上述资金的不足。

第三条本省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护的区域,为堤防维护费征收范围。

在该类堤防直接保护范围内,所有工商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为堤防维护费纳费人。

堤防维护费纳费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管理机关缴纳提防维护费。

第四条实行堤防维护费收费制度后,除防汛抢险外,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的堤防工程,按照有偿的原则,向社会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承包。

在农业纳费人缓征堤防维护费期间,适当提高堤防岁修的补助标准,以减轻农民负担。

第五条省水利厅是本省河道堤防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堤防维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堤防维护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章堤防维护费征收第六条征收堤防维护费,必须先行明确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直接保护范围。

上述堤防直接保护范围,按照区域工程设计洪水水位或溃口漫溢所淹没的范围确定,并由省水利厅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公布并附图告示。

第七条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如下:(一)对农业纳费人,每年按每亩农田五公斤稻谷的价格(按当年农业税计价标准计价,下同)征收;林、牧地和渔业水面等,按每亩六公斤稻谷的价格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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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养分离包括内部实行
2、领导重视
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管理;分管领导突出抓管理;工程管理专班积极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2
主要领导每年抓管理不少于4次,缺1次扣0.2分;分管领导主要精力抓管理,不落实的扣0.5分;工程管理专班不落实,不积极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工作没起色的,扣0.5分。
3、考核制度
建立日巡查、月考评、季度或半年考核、年终评比制度及相应的奖惩制度。
4
管理责任不落实,没有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扣0.5分,无专门管理制度扣0.5分;光纤线路中断未及时发现的,扣1分;未及时报告的,扣1分;未及时抢通的,扣1分续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情况清楚;依法对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按程序进行报批;没有越权审批现象和新的违章建设,无违规建设举报现象。
湖北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类别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赋分原则
备注
一、组织管理(7分)
1、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顺畅,职责明确;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分开;从事工程管理和运行维护的人员达到一定比重。
2
管理体制不顺畅,职责不明确扣0.5分;未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不分扣0.5分;从事工程管理和运行维护的人员比重达不到60%扣1分
10
存在茅草、高秆杂草的扣1分;益草率达不到90%的,每差5个百分点扣2分;草皮不整齐、不及时修剪的扣2分。
最多可扣20分。
7、穿堤建筑物维护
穿堤建筑物(桥梁、涵闸、各类管线等)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养护良好、运转灵活;混凝土无老化、破损现象;堤身与建筑物联结可靠,结合部无隐患、无渗漏现象。
14、标志标牌管理
各类工程管理标志、标牌(里程桩、分界牌、标志牌、警示牌、险工险段及工程标牌、工程简介牌等)齐全、醒目、美观。
4
河道防护工程及险工险段标志牌、简介牌缺1个扣0.1分;其他各类必设管理标志、标牌每缺损5%扣0.2分。
15、堤防光纤管理
有管理责任落实,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有关管理制度;堤防管理范围内光纤线路畅通;线路中断等情况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查处。
最多可扣10分。
5、堤身整洁管理
堤面干净整洁;堤坡无垃圾;混凝土、干砌石坡面无杂物或高秆杂草。
5
堤面不整洁的,每处扣0.5分;发现牛粪以及其他各种垃圾,每处扣0.1分;混凝土、干砌石坡面有杂物或高秆杂草的,每处扣0.1分。
最多可扣10分。
类别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赋分原则
备注
(续二)
6、堤身除杂
堤肩、堤坡草皮基本无杂草;草皮整齐,高度基本一致。
6
监管不到位,出现违规建设的,每起扣1分;建设项目资料不全,每个项目每缺1项资料扣0.2分。
18、清障除障
对河道内阻水生物、建筑物的数量、位置、设障单位等情况清楚;及时提出清障方案并督促完成清障任务;河道无新设障现象;对堤防管理范围内历史遗留下来的违章建设、阻水建筑有计划地进行清障。
3
对河道内阻水生物数量不清楚的扣0.2分;阻水建筑物每处扣0.1分(最高扣0.5分);未全面清障又无清障计划或方案扣0.5分;河道有新的阻水物的扣0.5分;没有对历史遗留下来的违章建设、阻水建筑有计划地进行清障的扣0.5分。
11、河道防护工程维护
河道护坡、护岸、护脚等工程无缺损、无坍塌、无松动;排水沟通畅无坍塌或破损现象。
4
工程有缺损、坍塌的,每处扣0.5分;排水沟不通畅、破损严重的,扣0.5~1分。
类别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赋分原则
备注
(续二)
12、害堤动物防治
定期开展白蚁普查,在害堤动物活动区有防治措施,防治效果好;无獾狐、白蚁等洞穴。
3
考核制度不健全,每缺1项扣0.2分;考核不落实,每项扣0.2分;奖惩不兑现,扣0.5分。
二、日常维护(56分)
4、堤顶道路管理
堤顶路面满足防汛抢险通车要求;长江干堤非交通列养路段有限行设施,其他堤防路面有晴通雨阻设施;路面完整、平坦(建设未达标堤段路面无坑洼),雨后无积水。
5
堤顶路面不满足防汛抢险通车要求扣1分;没有限行设施或晴通雨阻设施的,扣1分;限行设施或晴通雨阻设施不完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扣1分;堤顶路面不平,雨后有积水扣1分。
4
穿堤建筑物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扣1分;启闭机运转不灵活、金属构件锈蚀扣0.5分;混凝土老化、破损扣0.5分;发现隐患、渗漏现象扣1分。
非堤防管理单位管理的穿堤建筑物要督促其加强管理。
8、防汛备用石管理
备用石仓整齐、完好,仓体无杂草;有管理责任人,管理规范;石仓分布合理并有分布图,调运方便;备用石料品种、数量清楚,且账物相符。
4
没有巡堤查险日志扣1分,记录不规范扣0.1分;险情发现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此项不得分。
10、堤身维护
堤身断面、内外平台保持竣工验收的尺度;堤肩线直、弧圆,堤坡平顺;堤身无裂缝、冲沟、无洞穴。
4
堤身断面(高程、顶宽、堤坡)、内外平台不能保持竣工验收尺度的扣0.2分;堤肩线不顺畅,堤坡不平顺扣0.1分;发现堤身裂缝、冲沟、洞穴等每处扣0.1分。
4
备用石仓破损或未封仓的,每处扣0.2分;仓体有杂草的,每处扣0.2分;管理责任不落实、不规范的。每处扣0.2分;石仓分布不合理,影响调运的,每处扣0.1分;没有分布图的扣0.2分;备用石料数量不清楚,账物不符的,扣0.5分。
9、查险报险
坚持巡堤查险;有巡堤查险日志,且记录规范;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准确险情。
6
对河道内建设项目情况不清楚的扣1分;未按程序报批或越权审批的,每起扣0.5分;存在新的违章建设或发现后未及时查处的,每起扣0.5分;有向省级以上(含省级)举报违规建设,且调查属实的,每起扣0.5分。
17、建设项目监管
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按批复施工;建设项目申报、审查、审批、监管及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4
没有开展白蚁普查的扣1分;不落实防治措施或防治效果不好的扣0.5~1分;发现獾狐、白蚁等洞穴未及时处理的,每处扣0.5分。
13、上堤路口管理
上堤路口设置不影响堤身完整;规范上堤路口设置,履行报批手续;加强上堤路口管理,堤防管理范围内上堤路段平整;历史遗留路口逐步整改。
4
上堤路口设置影响堤身完整的,每处扣0.2分;未履行报批手续或不按批复设置路口的,每处扣0.5分;堤防管理范围内上堤路段不平整的,每处扣0.2分;历史遗留路口没有实质性整改和相关措施的,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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