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三公经费管理规定三公经费是指政府在公务接待、国内外宾客接待和公务车辆管理等方面所支出的经费。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三公经费的使用,我们制定了以下规定:一、预算管理:1. 三公经费的预算应当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并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2.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三公经费的预算额度,并定期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二、使用管理:1. 各部门在使用三公经费时,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 在使用三公经费过程中,应优先使用公务接待场所和公务用车,减少外部场所和租用车辆的使用。
3. 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审查和监督三公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规,不得出现浪费、奢侈等情况。
4. 对于违规使用三公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追责和处理,包括处罚、责令退还经费、行政调整等。
三、审批管理:1. 对于需要举办大型、重要的公务活动,须提前向财政部门提交审批申请,并出具详细的预算计划和活动方案。
2. 财政部门应当对审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活动预算合理、用途正当。
3. 在审批过程中,应注重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依法予以审批,不得擅自扩大预算或违规审批。
四、监督管理: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2. 同时,各级纪委应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监管和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3. 年度末,各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公布。
以上是对三公经费管理的规定,旨在落实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各部门对经费使用的责任意识,确保三公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管理。
只有坚持严格的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机关“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机关“三公经费”管理办法按照市委、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政府,现就加强我局“三公”经费管理有关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准确把握“三公”经费口径“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主要包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方面支出。
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主要包括单位用于公务车辆购置(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停车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公务接待费主要包括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合理开支的住宿费、交通费、用餐费等。
二、从严控制“三公”经费预算本着厉行节约原则,从严从紧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总规模,强化“三公”经费分项管理,确保“三公”经费年度预算总规模较上年只减不增。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原则上实行零增长和负增长。
对上级临时性安排或急、特情况下因公出国(境)的,需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安排出国(境)经费。
(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经费实行“双控”管理。
单位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总额按不超过上年度总规模控制(有新增车辆的,参考限额标准等适当调整);单位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严格按统一规定的限额标准控制。
(三)公务接待经费。
公务接待经费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编制预算,进一步压缩公务接待经费总规模。
三、认真规范“三公”经费支出(一)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严禁奢侈浪费。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等原则,实行事前审批,承办重大活动接待任务须按程序报政府审批,公务接待与工作餐安排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填报派餐单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国家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三公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国家三公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行政单位为履行公务所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
三、预算管理1.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将三公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明确预算总额和分项预算。
2.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行政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控制预算规模。
3.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三公经费预算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或超出合理范围的预算进行调整。
四、支出管理1.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行政单位在三公经费支出时,应遵循合理、必需、节约的原则。
2. 公务接待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超标准接待。
3.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应符合国家公务用车政策,优先选用国产汽车,严禁违规购置豪华汽车。
4.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出国(境)任务审批制度,严禁无实质内容、无必要出国(境)活动。
五、审批程序1.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行政单位在三公经费支出前,应按照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2. 公务接待费支出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需经单位负责人及财政部门审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需经单位负责人、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
六、监督与检查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 审计部门应将三公经费纳入审计范围,对违规使用三公经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3.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三公经费支出标准、扩大支出范围、违规审批、虚报冒领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在三公经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三公经费,是指政府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产生的消费。
三公经费的合理管理和使用,不仅关系到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形象,更关系到公共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加强三公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三公经费的预算管理1、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三公经费年度预算。
预算编制应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途,明确各项费用的预算额度和支出标准。
2、财务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三公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和汇总,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
3、三公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二、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1、严格因公出国(境)审批制度。
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出国(境)活动。
2、合理安排因公出国(境)行程。
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规划行程路线和时间,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停留和绕道。
3、控制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
因公出国(境)费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
不得超标准报销费用,不得报销与因公出国(境)无关的费用。
三、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管理1、严格公务车购置审批。
公务车购置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编制和标准进行审批。
严禁超编制、超标准购置公务车。
2、加强公务车使用管理。
建立健全公务车使用登记制度,明确车辆使用责任人,严禁公车私用。
合理安排公务车出行任务,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3、规范公务车维修保养和加油管理。
公务车维修保养应选择定点维修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和结算。
公务车加油应实行定点加油制度,严格控制加油量和费用支出。
4、推行公务车改革。
按照中央和地方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公务车改革,降低公务车运行成本。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最新)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最新)三公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三公经费(即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第三条三公经费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规范、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三公经费的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负责本单位三公经费的预算执行、内部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三公经费预算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编制。
第七条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规模,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八条三公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支出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支出标准。
第九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和标准。
第十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严禁超编购置和豪华装饰。
第十一条因公出国(境)费用应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公款旅游。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对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信息公开第十四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定期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和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应详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单位实际情况、以及行业特点等因素。
最新三公经费管理制度(3篇)
最新三公经费管理制度以下是最新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1. 预算控制:三公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不得超出预算金额。
部门需提前编制使用计划,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 经费审批:凡涉及使用三公经费的决定和审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进行书面审批备案,确保决策程序合规,责任明确。
3. 使用规范:三公经费只能用于公务活动和公务待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具体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等。
4. 经费报销:使用三公经费后,必须按规定的报销程序进行报销,包括提交相关费用发票、证明文件等。
报销时需注明使用事由、用途和受益人。
5. 财务管理:三公经费的收支情况必须进行明细记账,做到入账清晰、支出合理。
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6.公开透明:三公经费的收支情况应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可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务平台等途径进行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以上是最新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最新三公经费管理制度(2)指的是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和公务差旅费等三个方面的经费支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1. 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这一制度明确了公务接待费的范围、标准和使用要求。
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接待来访官员、外宾和重要会议的费用支出。
最新的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务接待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核销,并提出了具体的接待标准和限额,以确保经费使用合理、规范。
2. 公务用车费管理制度:这一制度规定了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要求。
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官员出差、公务活动和紧急任务等需要用车的场合。
最新的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务用车进行统一配备和使用,严禁滥用、私用和超标准使用公务用车,并明确了用车的费用报销和记录要求。
3. 公务差旅费管理制度:这一制度规范了公务差旅费的申请、审批和报销流程。
公务差旅费主要用于官员出差和公务考察等需要差旅费用的情况。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一、关于三公经费的解释
三公经费(Public Office Expenses)是指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团体、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维护公共财产和服务公众需求的活动中,可以经批准支配用于他们正式职能需要的有关费用。
二、三公经费的总体原则
1、实行及时规范合理的支出:有效控制三公经费开支,要求及时合法且规范合理地支出;
2、公开透明的管理:执行三公经费政策应公开、透明,有效防止可能有腐败行为的发生;
3、加大力度监督管理:实行精确的内部业务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出现的违反政策的情况;
4、严格控制开支规模:有效控制三公经费的总额,确保按规定的费用在可控的范围内使用。
三、三公经费的管理机制
1、改革方案:明确三公经费的支出策略和水平以及实施方案;
2、费用清单:制定三公经费具体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具体支出清单;
3、严格审批机制:建立健全三公经费申请、审批和使用机制;
4、强化审计监督:落实和完善三公经费的审计、监督和问责制度;
5、营造激励环境:激发和加强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创新的精神,提高工作效率。
四、三公经费的管理责任
(一)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有关规定,按照规定使用三公经费,不得将三公经费用于任何非授权的用途;
(二)财政机构:财政机构要加强审计监督对三公经费的使用是否合法、合理,尤其应重点检查、审计的项目。
(三)组织和管理部门:负有审核、核定、批准三公经费用途,审查和监督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三公经费使用的责任;
(四)制定有关的政策守则:参照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三公经费使用的政策守则,加强财政管理,防范个人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并对包括金额、途径等内容完善及时更新。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三公经费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和强化对三公经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用于公务、公益和公共事务的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使用国有资金进行活动的组织,对于涉及公务、公益和公共事务的经费使用进行管理。
三、基本原则1. 合理性原则:经费使用应符合财务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经费使用对组织的公务、公益和公共事务发挥积极作用。
2. 合法性原则:所有使用三公经费的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行为。
3. 公开性原则: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向公众公开,接受监督,保证信息透明。
4. 制度性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经费使用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四、责任和权限1. 预算编制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和经费需要,合理编制年度三公经费预算。
2. 使用单位负责按照三公经费预算进行经费使用,并制定相应的经费使用计划。
3. 财务部门负责核算、报销三公经费,并严格审批合规性和合法性。
4. 相关部门负责对三公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五、经费的用途1. 公务接待费:用于接待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活动,包括会议费、餐费、住宿费等。
2. 公务差旅费:用于公务出差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
3. 公务活动经费:用于组织年会、座谈会、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活动的费用。
4. 公益捐赠费:用于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和资助。
5. 公共事务费:与公务、公益紧密相关的其他支出,需经过合法程序审批,确保资金用于正确的目的。
六、经费的管理1. 预算编制和审批:三公经费的预算应根据组织的需要合理编制,并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批。
2. 严格报销制度:经费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报销,凭有效凭证进行报销。
3.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三公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绩效评估:对三公经费使用的效果和效益进行评估,为经费使用管理提供依据。
学校_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规范“三公”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三条学校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三公”经费使用的规范、合理和高效。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学校“三公”经费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报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五条“三公”经费预算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挪用。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要按照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七条因公出国(境)管理(一)因公出国(境)须由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
(二)因公出国(境)人员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因公出国(境)费用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务接待管理(一)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接待标准。
(二)公务接待费用由接待部门负责,经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报销。
第九条公务用车管理(一)公务用车由学校统一调配,各部门不得擅自购置、使用。
(二)公务用车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公车私用。
(三)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三公”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学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合理和高效。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三公”经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巩固和深化我局厉行节约工作成果,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目标的实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公”经费支出范围。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二条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要求,单位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市财政局。
“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也不得随意追加预算。
对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章出国(境)经费管理第三条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
单位工作人员确需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委办〔200 8〕104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预算。
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在单位的包干公用经费、日常业务经费以及符合支出规定的专项经费或结余经费中列支。
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财务处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因私出国(境)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
工程项目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三公经费管理,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工程项目中用于出国(境)考察、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项目的三公经费管理,包括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工程项目三公经费预算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确定预算规模,不得随意扩大预算范围和标准;(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三公经费的限额标准;(三)预算编制要充分反映实际需求,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工程项目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出国(境)考察预算:包括考察人数、时间、地点、行程安排、住宿、交通、培训等费用;(二)公务接待预算:包括接待对象、接待方式、接待标准、接待费用等;(三)公务用车预算:包括车辆购置、运行维护、保险、加油等费用。
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六条工程项目三公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用途。
第七条出国(境)考察费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行程安排执行,不得擅自增加考察人数、延长考察时间、提高住宿和交通标准。
第八条公务接待费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接待对象、方式和标准执行,不得铺张浪费。
第九条公务用车费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车辆购置、运行维护、保险、加油等费用执行,不得擅自购置、租赁、改装车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工程项目三公经费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三公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三公经费的监督检查由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三公经费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二)出国(境)考察、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的合理性和合规性;(三)三公经费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章绩效评价第十三条工程项目三公经费管理应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三公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用(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努力降低行政事业成本,不断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三条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
其中,事业单位包括参公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局属国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严格“三公”经费预算管理。
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按照“三公”经费管理有关要求,从严编制“三公”经费预算,硬化预算约束,确保“三公”经费预算明显下降。
第五条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
每年12月初,局属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因公出国(境)计划报至局组织人事编制科汇总,待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市外事管理部门申报。
市外事管理部门将我局申报情况纳入全市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批准。
自行组团和参加省级以上机关组织的双跨团组,均须按程序纳入计划报批,未纳入计划的市外事部门将不安排出访任务。
第六条公车配备、更新。
局属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公车配备、更新计划报至局办公室汇总,待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我局申报情况纳入全市年度公车配备、更新计划内,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批准。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控制指标。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实际,结合当年目标任务,核定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年度控制指标,报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三公经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三公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单位在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和因公出国(境)等方面的经费支出。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三公经费管理制度,确保三公经费使用的规范、节约、高效。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三公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三公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厉行节约: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公开透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 科学合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将三公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六条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科学合理:根据单位工作实际,合理测算三公经费需求,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严格控制: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规模,不得随意扩大预算规模。
3. 细化分解:将三公经费预算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和用途,确保预算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三公经费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八条三公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九条公务接待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必要性:接待活动应当有利于工作,不得铺张浪费。
2. 从简节约:接待标准应当从简,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3. 公开透明:接待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十条公务用车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配置: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公务用车。
2. 规范使用:公务用车应当规范使用,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
3. 节约使用:公务用车应当节约使用,不得浪费。
第十一条因公出国(境)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必要性:出国(境)活动应当有利于工作,不得随意出国(境)。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巩固和深化我局厉行节约工作成果,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目标的实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三公”经费支出范围。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 (境)经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要求,单位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市财政局。
“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也不得随意追加预算。
对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
单位工作人员确需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委办〔200 8〕104 号)文件执行。
严格控制出国 (境) 经费预算。
经审批同意出国 (境)发生的费用,在单位的包干公用经费、日常业务经费以及符合支出规定的专项经费或结余经费中列支。
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 (境)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财务处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因公出国 (境) 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因私出国(境)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
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预算管理,努力降低医院运行成本,推进“三公”预算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公”经费支出范围。
因公出国(境)经费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包括考察、项目洽谈、友好访问、会议等)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医院行政公务用车(指用于机关行政的机动车辆,不包括医院急救车和体检车。
)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公务接待费是指医院为接待上级领导或开展业务等需要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用餐费支出。
第三条“三公”经费预算应纳入医院预算,医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须按必需、节俭、合理原则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财务科要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在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第四条医院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出国(境)审核审批程序。
第五条医院工作人员经批准因公出国(境)的,所需费用支出在医院年度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医院财务科应加强因公出国(境)费用的核算和管理,严格审核因公出国(境)产生的费用,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院办公会同意报销的通知单,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与出国(境)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医院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车辆配备和处置有关管理。
购置新车要严格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并列入当年医院采购预算,严禁豪华装饰公车。
第八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和进度控制,不得超过医院年度预算控制数。
财务科对超过预算控制数的公务接待费报销,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条公务接待坚持必需、节俭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三公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避免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1. 三公经费涉及范围
三公经费指的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差旅费。
2. 资金来源
三公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单位收入、批复预算等资金渠道。
三、管理要求
1. 支出标准
公务接待费:以节约为原则,不得超标超额;
公务用车:严格控制购置及运行费,优先考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公务差旅费:合理控制行程安排,选择经济实惠的出行方式。
2. 报销审核
申请报销需符合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人员应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
各单位应加强内部审计核查,确保三公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3. 审计监督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将公布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责任与制裁
1. 责任主体
各单位领导对本单位三公经费使用负有监督责任;
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管理办法。
2. 违规处理
如果发现有违规使用三公经费的情况,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等。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重新修订。
以上为三公经费管理办法,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一、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财务科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第七条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一般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
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能够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能够凭据报销。
(三)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280元,一般人员每人每天130元。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
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
第十四条交通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目的地的市交通费用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
第十五条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出差人员由单位安排公务车出差,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五)外派进修学习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报到、返程及进修学习期限1个月以上往返的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六)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十八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二、公务用餐有关规定
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倡导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之风,根据上级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公务接待用餐
1、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1)处级接待用餐标准:150元/餐/人;
(2)科级接待用餐标准:100元/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