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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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1

担保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运作体系安全稳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贯彻执行;(二)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三)保证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四)保证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完整和真实。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一)全面性。内部控制要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二)审慎性。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公司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都必须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三)有效性。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真正落到实处,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四)独立性。法律部为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其他任何部门。

第五条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作用,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公司管理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批准各项业务的政策、制定和程序,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董事会定期与管理层讨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各项战略、政策、制度和程序,负责建立授权和责任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建立识别、计量和管理风险的程序。

第七条公司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风险管理职能,并制定和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定、程序和方法,以保证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公司建立涵盖各项业务的、全系统的风险管理系统,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种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第九条公司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必须首先建章立制,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条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的后评价制度,定期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和检讨。

第十一条公司明确划分各机构、部门、各岗位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建立职责分离、横向纵向相互监督的机制。关键岗位的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授权体系,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法律部的授权;董事长对总经理的授权、总经理对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部门经理对工作人员的授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报告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共享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本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

第十五条公司的业务部门对各项业务的经营状况和例外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迅速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公司的法律部有权获得公司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控和评价。

第十七条公司的内部审计具有充分独立性,法律部直接对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同时可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和纠正机制,业务部门发现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都可以直接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章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公司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统一的业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担保也决策与审

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风险的高度集中和客户利用信贷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业务与评审分离、相互制衡的风险控制体系。公司部门主要是受理项目,初审项目,对项

目情况进行调查、论证、初步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项目的评审由公司评审部门完成,并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决策。

第二十一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实行集体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每笔受信业务,委员会成员都要签署意见,存于业务档案,作为日后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同一客户的担保、受信业务实行一揽子管理,确定总体授信规模。

第二十三条公司以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为基础,运用统一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作为客户选择和项目审批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公司建立担保业务的统一操作规范,事前调查、事中审查、事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操作流程。(一)事前调查应当做到双人调查,实地查看,如实报告业务调查掌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二)事中审查应当做到独立评审,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三)事后审查应当做到双人交叉,现场检查,即时跟踪业务的进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能隐瞒或掩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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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业务部门要制定担保业务的统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担保业务的办理条件,包括选项标准、期限、费率、审批权限、申报资料、业务监管、内部处理程序等具体内容。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无权干预业务人员对担保项目的尽职调查,严格执行业务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当建立资产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密切关注资产质量的变化,每月分析资产质量监测指标,分析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及时作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第二十八条公司担保项目实行风险四级分类制度,业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的规定进行初步认定,规范担保业务奉贤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担保业务质量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公司实行担保业务风险责任制,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如下:(一)业务经办员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业务经办员对业务调查的朴实性负责。防止借款人以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或虚假证明文件等方式,从事金融诈骗活动。(二)评审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三)事后监管人员应当承担事后监管、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四)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

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五)担保业务及相关合同完备性的审查由公司法律部和公司聘请的长年法律顾问负责,并承担由于此项失误引起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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