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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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与
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2016年3月【】日
甲方:
住所:
地址:
邮政编码:100000
电话: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
第一条委托
1.1甲方旗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特依法聘请乙方担任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为甲方设立本项目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乙方亦同意接受甲方之委托,依照本合同及律师执业准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2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合伙人律师及资深律师组建专业律师团队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并指定合伙人律师及资深律师为本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联络人;
1.3乙方受托为甲方提供本项目专项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为本项目的设立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及补充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并就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2)起草、审核、修订与本项目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含推介材料);
(3)对本设立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4)应甲方的要求对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具体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服务,必要时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应甲方的要求参加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种会议;
(6)应甲方的要求,就本项目监管报备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沟通、解答;
(7)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
第二条法律服务费用
2.1因本合同项下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如下:
(1)收费标准: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律师费总计为人民币元(小写¥元)整;
(2)支付方式:甲方法律合规部将对律师的服务按照甲方内部制度进行考评,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法律合规部的考评,在甲方法律合规部考评合格的前提下,甲方应在本项目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下述账户支付;
2.2乙方之银行账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3关于增值税
甲方仅按照本合同第2.1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增值税等税费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和缴纳。
第三条甲方之义务
3.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
3.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条件;
3.3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3.4甲方应理解并尊重乙方的执业准则和习惯。在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相关法律服务时,除情况紧急外,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作出安排;
3.5甲方指定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律师。
第四条乙方之义务
4.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指派在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业务领域经验丰富、执业技能精湛、口碑良好的合伙人律师及资深律师为主要负责人,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4.2乙方应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依据甲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及陈述,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甲方法律合规部将按照甲方《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及外聘律师评价机制对乙方服务的专业水准、尽责程度、工作效率及收费合理性等内容予以考核,以便于甲乙双方长期合作关系的建立;
4.3甲方法律合规部及业务部门均系甲方合法代表,均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如果甲方法律合规部与业务部门对乙方的要求存在冲突,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法律合规部的要求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4.4甲方法律合规部有权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予以调整,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法律合规部调整后的要求及方式等提供法律服务;
4.5在甲方基于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乙方应对甲方的具体工作要求及时予以回应,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法律服务;
4.6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法律合规部及业务部门汇报法律服务的进展情况或者提交相关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将与甲方业务部门联络人杨金坤的往来邮件全部发送甲方法律合规部工作人员;
4.7乙方应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经验,为甲方提供稳健、谨慎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对于本项目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乙方向甲方进行的风险揭示及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真实、全面、准确;
4.8乙方律师在担任本专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不利
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4.9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4.10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本项目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基于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11在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后,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原始文件(指原始文件的正本,如适用)全部退还给甲方;
4.12乙方应就甲方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时向甲方足额开具发票;
4.13乙方应遵守其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理解、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宜所产生的任何性质的争议,均应尽可能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
6.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工作且甲方依本合同标题为“法律服务费用”的条款之约定向乙方支付完毕所有律师费为止。
6.2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