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辅导教材(第一部分-第四部分)【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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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02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202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202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我国法律在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时采取的是()。

A.列举式B.概括式C.结合式D.推定式【答案】 C2、有关行政立法位阶的说法正确的是()。

A.所有行政立法处于同一位阶B.行政规章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C.规范内容越具体位阶越高D.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答案】 D3、在委托与代理的关系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有委托必有代理B.委托是基础关系而代理是单方授权的结果C.超越代理权意味着修改委托合同D.代理是委托的外部表现形式【答案】 B4、二审法院不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不包括()。

A.发现行政机关对上诉人有胁迫的情况或者行政机关为了息事宁人对上诉人作了违法让步的B.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上诉人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C.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都提出撤回上诉的D.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应予纠正或者发回重审的【答案】 C5、关于国家赔偿数额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造成身体伤害的,其误工减少的收入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B.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C.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D.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倍【答案】 D6、行政复议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

A.60B.70C.90D.120【答案】 C7、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最长可以实施()。

A.六个月B.一年C.两年D.三年【答案】 B8、关于行政强制的执行的特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B.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来实施C.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行为,还可以是人身自由D.行政强制执行允许进行执行和解【答案】 D9、下列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过关必做1500题-行政法基础理论(第五~八章)【圣才出品】

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过关必做1500题-行政法基础理论(第五~八章)【圣才出品】

第五章行政责任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各项不属于行政违法特征的是()。

A.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B.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C.行政违法是一种违纪行为D.行政违法是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答案】C【解析】行政违法的主要特征有:①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②行政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和调整的行政关系的行为;③行政违法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④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2.行政失职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行政主体对于法定的作为义务,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指的是()。

A.故意的行政失职B.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C.过失的行政失职D.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答案】B【解析】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的不同,行政失职可以分为故意的行政失职和过失的行政失职。

前者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相关的法定职责而主观上不肯履行;后者指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有相关的法定职责,但由于主观上不认真负责而疏于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失职可以分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

前者指行政主体对于法定的作为义务,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履行;后者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义务的履行期限的情况下,经行政管理相对人多次申请,仍然不予答复,或者虽然表示愿意履行,但拖延履行。

A项错在故意的行政失职只符合“明确表示不履行”,而不符合“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履行”。

3.根据被越权的性质不同,行政越权可划分为()。

A.行政权外越权和行政权内越权B.时间上的越权、空间上的越权、事务上的越权C.纵向越权和横向越权D.善意越权和恶意越权【答案】A【解析】根据被越权的性质不同,行政越权可划分为行政权外越权和行政权内越权。

根据影响行政权限因素的不同,行政越权可划分为以下三种:时间上的越权、空间上的越权、事务上的越权。

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过关必做习题集

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过关必做习题集

目录分析
第一章土地登 1
记概论
第二章土地登 2
记的程序
3 第三章土地总
登记
4 第四章土地初
始登记
5 第五章土地变
更登记
第六章注销和其他登 记
第七章土地登记资料 公开查询
第八章土地登记代理 制度
第九章土地登记代理 的内容与操作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综合分析题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综合分析题
谢谢观看
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实 务》过关必做习题集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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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土地
登记
实务
登记
综合
代理
代理
代理
考试
大纲 分析题
内容
土地
土地
制度
多项选择 题
单项选择 题
概论
资料
内容摘要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我们根据2016年考试大纲、考试用书和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了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的辅导系列:1.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过 关必做习题集2.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实务》题库【章节题库+考前押题】本书是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 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的过关必做习题集。本书遵循指定教材《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的章目编 排,共分为9章,根据2016年《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中“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的内容和要求 精心编写而成。所选习题基本覆盖了考试大纲规定需要掌握的知识内容,侧重于选用常考重难点习题,并对大部 分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特别说明:本书是按2016年考试大纲编写的。由于近年考试大纲变动,各项法 规政策变动也比较大,后面年份的仅供参考。

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过关必做习题集-第二章 土地登记的程序【圣才出品】

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过关必做习题集-第二章 土地登记的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章 土地登记的程序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卡的式样由()规定。

A.上一级人民政府B.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C.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D.省级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答案】B【解析】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要求,要规范使用和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文件资料。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卡的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使用和填写统一的土地登记表格和土地权利证书,要健全和规范土地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任何土地登记结果都应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

2.下列对土地登记申请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土地登记申请必须由土地权利相关人亲自办理B.土地登记申请是土地登记的第一步C.有些土地登记不需要土地权利人申请D.土地登记申请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答案】A【解析】土地登记申请是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其土地权利状况或权利变动事项,请求在土地登记簿上予以注册登记的过程和行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是()。

A.政府指定的代理机构B.由其监护人担任C.县级土地主管部门D.当事人自己【答案】B【解析】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以直接申请土地登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直接申请土地登记,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任。

4.()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成立的要件之一。

A.《土地登记申请书》B.《土地登记委托书》C.《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D.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答案】B申请。

内蒙古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大纲:土地登记相关法律(最新)

内蒙古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大纲:土地登记相关法律(最新)

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考试大纲(2017年修订版)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相关法律原理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一部分? 民法基础理论一、民法概述(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1.民法的调整对象2.民法的基本原则(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

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事法律关系(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4.民事法律事实(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熟悉: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为(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法律行为相关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能区分不动产登记代理事务中所涉及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考试范围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6.效力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效力存在瑕疵的几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内容。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法的权利义务理论以及责任制度分析和处理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过关必做1500题-行政法基础理论(第一~四章)【圣才出品】

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过关必做1500题-行政法基础理论(第一~四章)【圣才出品】

第七部分行政法基础理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关于行政法形式上的特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B.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C.行政法规范及其存在形式特别多D.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答案】D【解析】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且行政关系变动较快,难以制定出一部包罗万象、完整统一的实体行政法典。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法内容上的特点的是()。

A.内容广泛,数量庞大B.易于变动,稳定性弱C.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D.变动性小,稳定性强【答案】D【解析】当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各方面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因而具有调整这些社会关系之功能能的行政法规就呈现出较强的变动性。

3.下列有关行政法上的行政概念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执行与管理没有截然的区分B.公共行政就是国家行政C.静态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D.动态行政是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答案】B【解析】行政法上的行政,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管理活动,但是也包括国家之外的公共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的行政。

前者是国家行政,前者和后者的结合构成了公共行政。

行政机关的执行、管理活动不是截然分开的,相对于政治和法律来说,行政是对政策或法律的执行,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又是对社会的管理活动。

4.下列各项中关于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说法不正确的是()。

A.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有着极其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即行政关系B.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宪法是控制国家权力范围和运行的国家根本法,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范围和运行的法律C.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D.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应该严格划分,行政法的范围不应当扩及传统上认为应属于民法、刑法调整的领域【答案】D【解析】现代国家的行政机关已经越来越多地“干预”刑事、民事活动;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也逐渐扩及某些传统上认为应属于民法、刑法调整的领域。

202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200题)1、下列选项对行政许可的特征表述不准确的是()。

A.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B.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其所有管理对象实施的一种管理行为C.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D.行政许可的内容或者直接后果在于是否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答案】 B2、两个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发生争议的,应该报请()管辖。

A.共同的上一级法院B.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D.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答案】 D3、下列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是()。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适用依据错误的【答案】 B4、在我国,监护制度适用于()。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精神病人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答案】 D5、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是()。

A.无人承担举证责任B.举证责任合理分配C.原告负举证责任D.被告负举证责任【答案】 B6、()是基于出让方式产生的。

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所有权D.担保物权【答案】 B7、下列有关对离婚自由的理解,错误的是()。

A.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B.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C.离婚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是对个人人权的充分尊重D.保障离婚自由与防止轻率离婚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答案】 C8、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

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

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

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答案】 D9、甲出于表达朋友情谊的目的请乙吃饭,却未能信守许诺,对此分析正确的是()。

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辅导教材-第一部分 民法基础理论【圣才出品】

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辅导教材-第一部分 民法基础理论【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民法基础理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大纲要求】(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1.民法的调整对象2.民法的基本原则(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

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

【要点详解】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掌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其定义可知,民法主要调整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我国民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其核心部分或主导方面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

这类财产关系有以下主要特点:(1)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地位平等这是由商品经济的本质决定的,交换的前提和内在涵义就是平等。

无论它们之间存在着什么差别,一旦进入市场,就都成为享有财产权利的平等独立的主体,在平等基础上发生具体的财产关系。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这是由主体地位平等决定的。

既然地位平等,那么无论双方在经济实力上有多么悬殊,都不允许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非经当事人自由表达意志,不得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3)等价有偿这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财产关系,大都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利益,等价有偿应当是交换应有之义。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主体人身关系中那些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平等与不平等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2)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具有财产性质。

这里特定的人身利益是指存在于人格或身份上的非物质利益,本质上不直接具有物质性和财产性。

这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重要区别之一。

(3)与主体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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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民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大纲要求】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

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

【要点详解】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掌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其定义可知,民法主要调整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我国民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其核心部分或主导方面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

这类财产关系有以下主要特点:(1)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地位平等
这是由商品经济的本质决定的,交换的前提和内在涵义就是平等。

无论它们之间存在着什么差别,一旦进入市场,就都成为享有财产权利的平等独立的主体,在平等基础上发生具体的财产关系。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这是由主体地位平等决定的。

既然地位平等,那么无论双方在经济实力上有多么悬殊,都不允许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非经当事人自由表达意志,不得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3)等价有偿
这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财产关系,大都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利益,等价有偿应当是交换应有之义。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主体人身关系中那些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平等与不平等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2)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具有财产性质。

这里特定的人身利益是指存在于人格或身份上的非物质利益,本质上不直接具有物质性和财产性。

这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重要区别之一。

(3)与主体不可分割。

由于这种人身关系反映着存在于特定人格或身份上的利益,因而与人身不可分离,具有专属性。

财产关系的主体可以依法或依约定变更、继承,但是除法律规定外,人身关系却不可与特定主体相分离而变更、继承。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熟悉)
1.平等原则
《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这是我国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平等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而不是经济实力或其他条件的平等,其具体内容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论其在民族、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经济实力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也不论其政治地位的高低、精神的健全与否、是否有识别能力。

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限制或者剥夺任何公民的任何民事权利能力。

同时,我国民法确立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给予和我国公民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但是有关国家对在他国境内的我国公民的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则依照对等原则对其国民的法律地位进行相应限制。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

具有平等地位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各不相同,但当法人与公民或其他法人等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适用同一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必须平等协商,不得以强凌弱,以上欺下,强迫他方服从己方的意志。

(3)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任何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都可以依法实行自力救济或者公力救济,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样,任何民事主体侵犯了他人的权利,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自愿原则
《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中的自愿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
义:
(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或者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

(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与行为方式的自由。

在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过程当中,当事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

(3)当事人有权约定纠纷的解决条款,明确纠纷发生后的解决办法;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还可以自愿确定处理合同纠纷的准据法。

3.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合乎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的时候,也应当体现公平的观念。

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有:
(1)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要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

(2)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状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双方对造成损失都没有过错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担损失。

(3)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考虑公平原则,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公平合理;特别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者更应当本着公平和正义的观念进行妥当的自由裁量。

4.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劳务的,均应当向对方支
付相应的对价。

这一原则是平等原则在经济利益上的反映,是价值规律在民法上的集中体现,主要适用于财产关系。

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1)民事主体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取得利益,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以外,均应当支付一定的对价。

(2)双方的利益和负担应当大体相当,即等价。

当然,等价不是绝对的相等,而只是说,不应当显失公平。

(3)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损害,致害方应当给予相当的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去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还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有:
(1)任何民事主体要对他人讲究信誉,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任何人应当充分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加害他人。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又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各国民法上都有明文规定。

《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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