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人当年亏损,分回来的利润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合集下载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两个很容易迷惑的大误区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两个很容易迷惑的大误区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两个很容易迷惑的大误区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形式,通常由两个或更多个人组成,共同合作经营一项业务活动,并共享利润和风险。

在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分配利润和缴纳税款的问题。

然而,关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实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容易引起误解。

在本文中,我将解析这两个误区,并提供准确的信息以解释该原则的实际运作。

误区一:先分后税意味着不必缴税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误解。

先分后税的原则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确定利润分配之后,再根据自己分得的利润的比例,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并不意味着合伙企业可以完全免除缴纳税款。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法人实体,仍然需要遵守税法,按照规定向国家纳税。

根据税法规定,合伙企业需要根据实际利润情况,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分配利润仅仅是合伙企业在税前利润的一种内部安排方式。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按照一定比例或其他方式划分利润。

然而,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还是需要根据个人的利润份额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所以,坚持先分后税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合伙企业可以免税,合伙人仍需按规定承担个人所得税的责任。

误区二:先分后税可以随意划分利润这是另一个常见的误区。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利润分配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不能随意划分。

合伙协议通常通过明确约定合伙人对企业作出的贡献,在不同程度上确定了合伙人的分配比例。

这种贡献包括资金投入、劳动投入及其他资源支持等。

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需要先确定各合伙人的分配比例,然后再根据此比例计算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人在确定分配比例时,不能随意对利润进行划分,而是应该根据实际贡献的程度进行合理的分配。

此外,合伙企业在分配利润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风险分担、业务发展和合伙人职责等。

因此,在确定利润分配时,合伙人需要进行全面考虑,确保分配方案合理、公平,并与合伙协议一致。

总结起来,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一些容易引起误解的问题。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处理规则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处理规则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处理规则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处理规则问题一:是不是真金白银的真分,才是收入确认某人说了,股息红利的确认时间是在作出分红决议的时间来判断,因此合伙企业的分,是分给我现金之时,我才确认收入,LP(有限合伙人)法人计入当年度的应税收入,进行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如上,否也!这里的分是“应分”,来看一下法规的规定。

财税[xx]195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问题二: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分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限额计算扣除来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比较明确,法人合伙人也应是如此计算,应分配过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再直接并入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

如此,则可能有的公司账上在合伙企业没有分配时不进行确认收益,是要进行纳税调增的,如果分配了,计入账务了,可能跨年度了,就需要作纳税调减。

因此这是与居民所得税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分配确认收入时点是不同的。

有的同志们说了,我合伙企业有利润还行,如果没有利润呢,是亏损(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那当年是没有分配的,因为合伙企业的亏损是不能由合伙人企业弥补的,但如果某年是正数,计算纳税了,次年又亏损了,又不能弥补,只能由之后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5年期),如果一直亏下去,第一笔税就算计算“白缴”了。

亏损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亏损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亏损抵扣企业所得税吗亏损,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重要内容。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二、一般规定(一)合伙企业亏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摘自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二)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三)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的管理要求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摘自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第二条)(四)重组业务亏损1.一般性重组亏损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利润弥补亏损及其会计处理

利润弥补亏损及其会计处理

利润弥补亏损及其会计处理一、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的异同补亏,是指企业在某一会计年度因经营等原因发生亏损,而用以后年度的利润或有关基金来抵补亏损,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有关方面的利益,实现资本保全及经营连续性之目的。

现实中,纳税人以利润弥补亏损,可分为两种情况:(1)所得税前利润补亏,即以企业计算应交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对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且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进行弥补。

(2)所得税后利润补亏,指以已计算应交所得税后的企业净利润,弥补企业往年被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或已超过延续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企业当年发生亏损,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也应属于税后补亏的范畴。

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有其共同的特点.首先都是补弥企业发生的亏损。

其次目的都是为保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及实现资本保全。

第三,所发生的亏损都是经有关税务机关核实后的亏损额。

但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有实质的区别:税前补亏实质上是国家以所得税额对企业进行补贴,属于税式支出,是国家以减少税收为代价对企业的支持,表现在宏观上属于预算收入的减少,体现了宏观调控的效应。

其次,税后补亏则是企业可分配收益减少或有关基金的使用,不影响国家预算收入和财政目的实现。

二、税前补亏的程序及会计处理(一)补亏程序。

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大致可分为亏损额的审核、税前弥补亏损台账的设置、盈利年度所得额的确定和补亏的审批等几道程序:1、亏损额的审核及亏损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报。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审核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审核确认后,应由审核人在申报表最后签字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从而,企业的亏损情况就在报表中得以显示,并经审核批准后,作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的依据和范围。

2、税前弥补亏损台账的设置.税前弥补亏损台账是指税务机关以及亏损企业设置的登记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各年度可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额及其结转补亏、逾期转销和结存待补亏损等的备查登记簿.设置它能清晰地反映补亏情况和补亏过程。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收到分红的纳税问题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收到分红的纳税问题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收到分红的纳税问题问题描述有限责任公司将税后利润,分配给其股东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收到分来利润是否缴纳所得税?专家回复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润分配给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有限合伙企业由于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无需缴纳所得税,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根据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首先,以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注意:法人股东取得的所得,是采取“先分后税”原则确认的应分得的所得,不是实际分配的所得)确定应分得的所得;然后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各个合伙人的分配比例乘以应分得的所得,计算确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并入法人合伙人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清算,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清算,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清算,所得税如何处理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为特定原因终止时,清理企业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企业清算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1.企业解散。

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为特定原因终止时,清理企业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企业清算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1.企业解散。

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

2.企业破产。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其他原因清算。

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

第二种情况: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时限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同时,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合伙企业亏损但分配,法人合伙人的会计账务处理

合伙企业亏损但分配,法人合伙人的会计账务处理

合伙企业亏损但分配,法人合伙人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合伙企业亏损但分配,法人合伙人该如何财税处理?合伙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但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分配现金是否缴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合伙企业股东以股权出资,后续期间,股权对应的被投资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此,合伙企业当年发生重大亏损,合伙企业对收到的剩余清算款进行分配,法人合伙和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是否缴税?合伙企业如何进行账户处理?一、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其中,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同时,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因此,法人合伙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是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而不是合伙企业实际分配的现金。

在合伙企业当年出现亏损的情况,即便是实际分配了现金,法人合伙人不需要计算投资收益,也不能抵减亏损额。

综上,法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亏损年度收到现金的,是不需要缴税的。

如果企业会计核算,确认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做纳税调整。

二、会计处理法人合伙人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执行的会计准则不同,而有所不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是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核算。

1■.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1)实际收到合伙企业分配的现金借:银行存款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年末根据公允价值变动调整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说明:合伙企业亏损,公允价值降低。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汇编1、和有限公司相比,合伙企业有哪些税收优势?合伙人是自然人:有限公司: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股东20%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最大税收优势在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股东按生产经营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有二点不好的地方在于:一、即使合伙企业将利润留在账面不进行分配,个人股东也要交纳账面盈利的个税。

二、当个人所得超过10万元后,累进税率便达到35%。

可见,合伙企业看似只对股东实体征收一重所得税,但边际税率较高,且不能延迟纳税义务。

合伙人是公司:(1)取得非股息红利所得有限公司: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型股东取得的被投资的公司的投资收益免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合伙企业:0 公司型股东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盈利交纳25%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可见,如果是公司型投资者,对于设立合伙企业还是公司,两者税收负担并无明显差别。

(2)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有限公司:免税公司型股东取得的被投资的公司的投资收益免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合伙企业:0 公司型股东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盈利交纳25%企业所得税(不免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可见,如果合伙企业的盈利来源于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税负反而高于有限公司。

因此,我们不能仅从合伙企业表象上的“一重所得税”便得出低税收成本的结论。

2、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3、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上有什么区别?计算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和有限公司基本是一样的,各个费用扣除标准基本也是一样的(工会经费、福利费、招待费、宣传费、坏账准备金等)。

只是存在如下2个差异:(1)投资者个人的工资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当年亏损额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当年亏损额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当年亏损额
(实用版)
目录
1.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基本规定
2.弥补亏损的期限
3.弥补亏损的具体操作
4.案例解析
正文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是指企业在发生年度亏损时,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

如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规定主要有三点:首先,按照税法调整后的亏损额进行弥补;其次,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算起,连续计算五年,中间不得中断;最后,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当年亏损额是指当年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利润来弥补。

例如,某企业在 2014 年的企业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 10 万元,那么 2014 年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为 10 万元。

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时,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 5 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具体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第 1 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第 1 至 5 行依次从第 6 行往前倒推 5 年,第 6 行为申报年度;其次,第 2 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 23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最后,第 3 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 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总之,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帮助企业在
发生亏损时能够持续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15施行日期2013.09.0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纳税?一些股份有限公司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就是两个人以上共同出资经营的企业,那么如果合伙企业想要建立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合伙人就分别为公司的股东,如果想要在合伙企业中转让自己手中的股权,那么在转让过程中该如何纳税呢?下面律师365的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编辑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为您推荐】张北县律师磁县律师栾城县律师莞城区律师沙田镇律师金安区律师康保县律师一些股份有限公司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就是两个人以上共同出资经营的企业,那么如果合伙企业想要建立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合伙人就分别为公司的股东,如果想要在合伙企业中转让自己手中的股权,那么在转让过程中该如何纳税呢?下面的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编辑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一、自然人投资者涉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需将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由投资者分别缴纳所得税。

该项股权投资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出资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同时,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在取得该项股权转让收益时,应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并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以合伙企业自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

其中,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分配比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按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是法人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自身的盈利。

由此可见,先分后税原则的先分,并不是指实际分配的部分,而是指对当年利润的划分。

不论是否实际分配给合伙人,合伙人均应当就合伙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中归属于合伙人的部分纳税,并且该部分收益应当全额纳税,不能抵扣法人合伙人自身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举例:A公司投资B合伙企业,当年A公司亏损10万元,从合伙企业中享有的利润份额为5万元。

A公司应当就其从合伙企业中享有的份额5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合伙企业当年亏损,应当以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而不是由合伙人分摊。

2、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理论基础合伙企业税制存在两类基本理论:一类是“集合理论”,另一类是“实体理论”。

两个理论构成合伙税制的基础,决定合伙企业的设立或组建、运营、应分配份额划分、实际分配以及清一算中如何处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税收问题。

集合理论认为,合伙企业是一个导管或透明体,在集合理论下,合伙企业被视为全部合伙人的集合,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资产及其营业中直接拥有一个未分割的合伙权益,合伙企业的收入直接穿透合企伙业分至合伙人。

这里的透明体仅指税收,经营上合伙企业仍是经营实体。

实体理论认为,合伙企业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营业,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权益被视为一个整体,合伙企业运营中的收入、所得、损失和扣除以及抵免等最初先在合伙实体层面进行归集和确认,随后再按投资人享有的份额划分到每个合伙人。

投资收益亏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投资收益亏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投资收益亏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是中国税制中的一种税种,适用于企业的所得,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通常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对其他企业持有股权或对其他投资项目的投资获得的收益。

而亏损是指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遭受损失,导致投资支出超过了收入。

纳税期间结束后,每个企业都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纳税期间结束后,对纳税年度内的利润和亏损进行结算,计算应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准备以下相关材料和信息:1. 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包括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和附表,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填写正确的表格。

2. 企业的营业收入和成本数据:包括企业全年的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其他收益等信息,以及企业的成本支出,包括原材料、人力资源、租金等。

3. 投资收益和亏损的数据:包括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收益和亏损情况,需要提供投资项目的名称、投资金额、收益和亏损金额等。

4.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根据企业的收入和支出数据,计算出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

通常会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抵减和减免。

5. 相关减免政策的申请材料:如果企业符合某些减免政策的条件,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以便享受减免。

6. 相关证明文件和报表:可以是银行存款证明、股权证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这些文件和报表可以作为汇算清缴时的申报依据。

7.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交其他相关的材料,例如税务机关要求的附加说明文件、合同证明等。

在提交了完整的材料后,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所得额的计算结果,按照税率进行纳税计算,并计算出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一般为当年的3月31日。

企业需要在该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递交申报表和缴纳应纳税额。

如果企业逾期未缴纳或虚报税款,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股东的利润分红如何进行合理优化税负

股东的利润分红如何进行合理优化税负

股东的利润分红如何进行合理优化一、公司股东分红需要交哪些税?1、自然人当股东取得的分红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加税20%。

2、法人公司当股东,取得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3、合伙企业当股东,自然人合伙人照样需要缴纳20%个税。

4、个人独资企业当股东,投资者照样需要缴纳20%个税。

5、外籍个人在外资企业当股东,暂免征收个税。

6、自然人在上市公司当股东(包括新三板)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免征个税二、股东利润分红如何规划进行税筹方案一:个人持股变成公司持股公司持股实际就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与自然人股东不一样的是股东为法人股东,法人股东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意不能是有限合伙企业)。

这种方式法人股东需要注册在税收优惠政策地区,享受低税率政策。

比如:海南目前是双15政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享受15%的政策,不过有个小要求是实际经营时间不少于180天。

方案二:分红通过奖金形式发放一般情况下,分红是在年底进行的,此时基本的纳税支出就会很多。

若分红在50万以下,采取年终奖的形式可以税务筹划,因为通过计算比较具有一定的税筹效果方案三:通过公司名义购买来化解分红个税压力可以将因分红产生消费支出合法费用化。

如可以用公司名义购买车辆,这样就可以规避分红产生的个税支付。

注意车辆需用于公司经营所需。

方案四:成立个体工商户,通过企业间利润转移可以在税收园区成立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定,和企业之间进行商务往来,这样通过个体户给公司开相关发票,需要注意避免关联操作涉及法人穿透方案五:转化为上市公司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就个人投资者而言,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若个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若持股期限没有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若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不分配,个人股东不需缴纳个税,其应当得到的股息部分可以从股票价格的上涨得到补偿。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二:合伙企业法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二:合伙企业法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合伙企业法⼈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过去的2018年,关于合伙企业合伙⼈是该按照何种税⽬交纳所得税?是按照⽣产经营所得5-35%来交纳,还是按照资本利得20%税率来交纳?这些讨论始终困扰着合伙企业,这是因为这类企业在法律上有其特殊性,在纳税上与⼀般企业也不⼀样。

那么如果贵公司是⼀家投资了合伙企业的法⼈股东,企业该如何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呢?⼀、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在法律上,普通合伙⼈需要对合伙企业承担⽆限连带责任,意味这类企业普通合伙股东需1、在法律上,要承担更多潜在义务,存在很⼤的不确定性;、在财税上,合伙企业是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来交纳所得税,意味着在合伙企业层⾯是不⽤2、在财税上,交纳所得税的,合伙企业股东是法⼈就交纳企业所得税,股东是⾃然⼈就交纳个⼈所得税。

、在⾏业上,合伙企业这种企业形式常常被⽤于⼀些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领域,尤其是创投3、在⾏业上,企业和私募基⾦。

⼆、法⼈合伙⼈汇算填报法⼈合伙⼈在收到合伙企业所得分配通知年度,应先⾏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明细表第41⾏合伙企业法⼈合伙⼈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后⾃动带⼊A100000主表第15⾏或者16⾏,具体如下:三、填报注意事项1、很多企业在做合伙企业法⼈合伙⼈应分得汇算时都是按照实际分得所得来确认调整事项的,但税收政策要求按照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有两点需要注意:⼀是时间,实际分得与应分得之间时间存在差异,应该按照应分得时间填列,具体可以参照合伙企业合伙⼈分配计划时间;⼆是分配⽐例,合伙企业由于普通合伙⼈承担的是⽆限连带责任,在⼀些合伙协议中不是按照出资⽐例来分配的,那么,应该分配多少应该依据有效的合伙协议来确定。

2、合伙企业法⼈合伙⼈所得应该并⼊应纳税所得税参与年度汇算清缴,个⼈合伙⼈如果满⾜投资创投企业条件的应该按照财税〔2019〕8号⽂件进⾏处理,由个⼈合伙⼈选择按单⼀投资基⾦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来确认个⼈所得税应纳税额。

合伙企业的税收遵循先分后税原则

合伙企业的税收遵循先分后税原则

合伙企业的税收遵循先分后税原则在商业领域中,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经营方式。

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合伙企业具有许多独特的特征和优势。

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对税收的管理和遵守。

合伙企业的税收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意味着在合伙企业中,税务责任和税收支付与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是分离的。

合伙企业在税务上被视为一种透明的实体,只有合伙人个人需要缴纳税收。

根据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是首先进行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来分配利润。

然后,将各个合伙人的收入视为个人收入,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中加以考虑。

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本身不承担所得税的责任。

相反,充当企业的法人实体的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由于合伙企业没有自己的法人实体地位,因此合伙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根据自己在企业中获得的收入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限合伙,另一种是普通合伙。

在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人和一个普通合伙人。

在普通合伙中,所有合伙人都有无限的责任。

根据税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收入被视为被动收入,不需要缴纳自雇税。

然而,普通合伙人则需要缴纳自雇税,因为他们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并且直接参与业务的运营和经营决策。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税收遵循先分后税原则,只适用于联营企业或一般合伙企业。

其他类型的合伙企业,如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合伙公司,则可能适用不同的税收规则和原则。

除了先分后税原则外,合伙企业还需要遵守其他与税收相关的规定和法律。

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合伙企业需要按照税务当局的要求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合伙企业需要准确记录和报告其收入和支出,以便正确计算和缴纳税款。

这涉及到维护准确的财务记录,包括收入和支出的明细、资本投入和分配、合伙人的份额等。

此外,合伙企业还需要定期向税务当局报告税务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这确保了合伙企业遵守税收规定并与税务当局进行有效合作。

在合伙企业的税务管理中,合伙协议起着重要的作用。

会计经验:如何理解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

会计经验:如何理解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

如何理解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
如何理解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
如上所述,按照准实体纳税模式,合伙企业虽不是纳税主体,但必须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在核算出应纳税所得后,将税基分配到合伙人,然后由合伙人为其缴税.159号文就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所谓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即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因此,我国目前针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所分的并不是收益,而是税基.按照分税基的原则,只要在合伙企业环节有应纳税所得,合伙人即需为合伙企业缴税.否则,如果合伙企业将每年所得都留成在合伙企业环节不分配的话,国家就总也收不到税.
然而,国内不少人士基于合伙企业无需缴税的认识,想当然地以为,国家针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理应是先向合伙人分配利润,然后才需要由合伙人缴税.不少地方财税部门甚至出台有专门政策,只有当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实际分配了现金,且在扣除成本和亏损之后有了盈余时,才需要由合伙人缴税.按照这种税收政策,合伙企业只要将每年所得留成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就一直可以避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被投资企业盈亏对投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影响

被投资企业盈亏对投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影响

被投资企业盈亏对投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影响口?工作研究?2002?07财会月刊(会计)口被投资企业盈亏对投资企业胼孵税会计处理嚣鬟乏瞎对企业投资收益处理的规定,会计与税法有着明显的差异.这也导致在股权投资业务下,被投资企业的盈亏会对投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文试就此作一探讨.f一)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1)被投资企业盈利.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需按取得股权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以及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分两种情况:①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或等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无需就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由此产生的是永久性差异,这项差异直接计入当期损益;②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则需对从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得的利润或宣告分配的利润补缴企业所得税.但由于投资企业计入损益的投资收益是按权益法计算确认的,因此被投资企业盈利当期,投资企业并不需要交纳这项应补缴的所得税,而是待以后被投资企业分派利润时再补交,由此产生的是应纳税的时间性差异.在处理上是将这项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额递延和分配到被投资企业分派利润的当期.(2)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需按取得股权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净损失以及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损失.而税法规定,投资企业不得确认投资损失.这两种处理带来的是永久性差异,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盈利或亏损对投资企业均不产生影响,所以此时不会产生任何差异.但当被投资企业有股利发放,且此股利属于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的销.其会计分录与直线法下相同,只是各期结转金额不同,但总额相同.”递延增值税款(进项税额)”科目的期末余额在企业资产负债表”递延税款借项”中反映,由于其随着固定资产折旧而逐期抵扣,持续时间较长,故作为一项递延资产处理.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就全额抵扣其进项税额,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税法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缴纳方式的不同规定以及由此造成的二者会计处理的差异, 对会计信息质量存在一定的影响.一方面,税法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不实行抵扣制,而是采用低档税率(6%或4%)乘上其当期销售额计算其应交增值税.这就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计入当期购货成本,从而使其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另一方而,由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均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即使能从税务部门?3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能是按6%或4%的低税率抵扣).下表反映了由于购货渠道的不同而导致的两种企业存货成本的不同含税情况:企业购货渠道存货成本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含税4或6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含税17小规模纳税人含税4或6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合税O从上表可以看出,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仅仅会因其购货渠道的不同而导致成本有高有低,成本信息不可比,同一类型的企业也会仅仅因为其购货渠道的不同而使成本信息不具有可比性.不同类型的企业其成本就更不具可比性了.而在会计处理中,这两种企业都没有对由此造成的差异作任何披露.为了增强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与相关性,建议企业在相关会计处理中对存货成本中包含的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作出必要的反映,在相关会计报表中也应作出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存货”一栏单列反映或在其附注中披露,在利润表”主营业务成本”中单列反映或在其附注中披露.囹口2002?07财会月刊(会计)盈余分配的,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投资企业应按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这部分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不论要不要补税,由此产生的差异均为永久性差异,处理上均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二)在权益法下,因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需补交企业所得税,而由此产生时间性差异的这种情况,在处理上,笔者的想法与现行的有关教材,资料有所不同.下面举例说明.例:A公司对B企业的长期投资为2000万元,占B企业股本的30%;对c公司的长期投资为500万元, 占C公司股本的15%.2000年和2001年,B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300万元,一40万元;c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80万元,-20万元.2001年2月,B企业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2001年3月,c公司分配现金股利30万元.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B企业和C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4%.假设A公司2000年, 2001年每年盈利1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有关资料,教材的处理如下:2000年:A公司对B企业的投资比例为30%,采用权益法核算,A公司对B企业的投资收益为90万元(300x30%),由此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额为10.66万元[90-(1-24%)×(33%-24%)].A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比例为15%,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c公司盈利80 万元.对A公司无影响.则有:①应交所得税=(1000—90)x33%=300.3万元;②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影响额= 10.66万元;③所得税费用=300.3+10.66=310.96万元. 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310.96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00.3万元,递延税款10.66万元.2001年:因为B企业亏损40万元,A公司对此作了12万元(40x30%)的投资损失处理,而按税法规定不能确认投资损失,由此产生永久性差异.而c公司2001年亏损对A公司无影响,但其发放了30万元的股利,A公司所得的投资收益为4.5万元(30x15%),由此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影响额为0.53万元[4.5÷(1—24%)×(33%一24%)].由此可得:①应交所得税=(1O00+ 12—4.5)x33%+0.53=333.01万元;②所得税费用= 333.01万元.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333.01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3.01万元.2001年2月.B 企业分配现金股利,上年由于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额在此时得以转回,转回额为3.55万元[1O0x30%+ (卜24%)×(33%-24%)].会计处理为:借:递延税款3.55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55万元..从理论上讲,时间性差异是能转回的差异,但按上述处理,实际上是无法转回的.因为产生的递延税款是按90万元(300x30%)来还原计算纳税影响额10.66万?工作研究?口元的,而转回时则是按30~(100x30%)来还原计算的,即为3.55万元.只要分配的现金股利小于其产生的净收益,投资收益产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就不可能转回.由于企业迫于生存,竞争,发展的压力,分配的利润总是小于其产生的收益,这样此差异不但不能转回, 而且还有增大的趋势.税法规定,需补交的所得税是指当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时,才从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得的利润或宣告分配的利润中补缴,也就是说,以分得的利润为基础来计算补交额.因此笔者认为,2000年的递延税款余额应为3.55万元,当年账务处理为:借:所得税303.85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00.3万元,递延税款3.55万元.2001年B企业实际发放100万元股利时,再转销此3.55万元.当然,投资企业真正可分得多少利润要到下年度实际发放时才知道,如何准确确定递延税款的金额呢? 笔者认为,可参照《公司法》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最终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为了使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当年利润分配情况,企业应当按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为当年利润分配处理.如果股东大会最终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原先提请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则应当按照股东大会最终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对原人账的利润分配进行调整.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该差额采取调整当期有关项目年初数的方法进行处理.这样,当被投资企业按董事会提请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作为当年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企业先按此方案提供的应付股利计算递延税款,若股东大会批准的方案与董事会提请批准的方案存在差异时,再调整递延税款的金额.例如上题中B企业100万元的股利假如是董事会提请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其他条件不变. 2001年股东大会批准的方案中应付给股东的股利为120万元,那么增加的20万元股利再调增递延税款,调增额为0.71万元[20x30%+(1—24%)×(33%一2)].投资企业A公司的账务处理分别为:2000年:借:所得税303.85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00.3万元,递延税款3.55万元.2001年:①B企业股东大会批准向股东发放120万元股利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0.71万元;贷:递延税款0.71万元.②B企业实际发放股利时,借: 递延税款4.26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26 万元.(企业.c公司当年亏损以及c公司发放股利对A公司的影响为,借:所得税333.01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3.01万元.囹?34?。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人合伙人当年亏损,分回来的利润还要交企业所得
税吗
话题: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怎么报?
问: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申报问题:1、什么时间报?季报还是年底报?2、是...
推荐回答: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的报法如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中提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
话题: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应如何纳税
推荐回答:关于合伙人利润分配的税务处理,主要按以下政策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
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
话题:我们公司是合伙企业,为什么还要交企业所得税,而...
推荐回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你公司注册的合伙企业,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话题:从合伙企业分回利润要交税么?
问: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设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这个普通合伙企业又投资...
推荐回答:从合伙企业分回利润,个人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率按行业不同而不同,可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
话题:私营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问:我是私营合伙企业,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如何计算?我是河北...
推荐回答: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申报期限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091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
话题:有限合伙企业怎么交所得税?
推荐回答:推荐回答:一、合伙企业本身不存在所得税,其所得由合伙人承担所得税纳税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之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合...
话题:普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要交吗?
问:我们是普通合伙企业,网上看到对于合伙企业,所得税只要
缴纳一项就可以...
推荐回答: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
话题:企业所得税题
问:1.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
推荐回答:1.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

a.企业 d. 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
业或组织。

但不包括()。

d.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3.法国... 话题:合伙企业分配股息如何纳税?
推荐回答: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纳税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
话题:有限合伙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推荐回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就其享有的合伙企业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对于企业法人本身而言应属于投资行为。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