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立案共28页文档
第十六章 立案
第十六章立案第一节立案的概念和意义一、立案的概念和特点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具有以下特点:1、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立案权。
2、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二、立案的意义(一)立案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的程序保障措施。
我国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将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独立的、必经的程序的国家,其重要目的在于从程序上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司法权力,随意采取侦查行为或强制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二)立案有助于督促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证实、打击犯罪。
只有司法机关积极开展立案活动,才能保证一切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受到及时追究。
反之,如果该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案不及时,就会贻误战机,放纵罪犯,甚至可能因继续犯罪而给社会造成新的危害。
(三)立案有利于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为国家制定刑事政策提供依据。
通过正确开展立案活动,作好司法统计,国家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各个时期、各个地区刑事案件的发案情况,不同犯罪的活动规律、特点和发展情况,从而在宏观上准确评价出社会治安形势,制定相应的刑事政策。
三、国外有关刑事诉讼开始的规定刑事诉讼起始程序,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大体上有三种做法:(一)法律没有规定刑事诉讼开始要办理专门手续,侦查的开始就是刑事诉讼的开始。
在英国和美国,刑事诉讼程序通常是从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包括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开始的。
(二)刑事诉讼开始要办理一定的手续,但并未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
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335规定了“对犯罪信息的登记”,第343条规定了“对追诉的批准”。
2019最新刑事诉讼法之 立案
• 1.线索审查
• (1)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 (2)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 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 告或者移送;
• (3)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 处理;
法立案; • 二、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依法做出不立案决定; • 三、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受
理的移送其他机关。
第三节 立案程序与立案监督
一、立案程序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1)立案:符合立案条件,即确有犯罪事实发生 ,对犯罪行为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立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不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
• 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 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 (2)公安机关立案后 3 个月内未侦查终结的,可以向公安 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 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 (二)被害人的监督
(3)撤案: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A.没有犯罪事实的; B.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C.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D.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E.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F.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立案监督(重点)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加强和 完善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法律监督职能。
• (3)检察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本案属于应当由公安机 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要被 害人到法院去控告,是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 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 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 后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之十三立案
四、教学难点及热点问题课堂讨论: 教学难点及热点问题课堂讨论:
二.立案的方式 司法实务中,立案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事立案; 司法实务中,立案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事立案; 一种是对人立案。 一种是对人立案。对事立案是指侦查机关发现或认 为有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 为有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对人立案是指侦查机 关发现或认为有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 关发现或认为有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但是,对结伙作案、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但是,对结伙作案、 多次作案或者牵连犯罪和派生犯罪案件如何立案仍 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如一起抢劫案件,存在窝脏、 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如一起抢劫案件,存在窝脏、 销赃。公安机关对抢劫案件立案侦查后,对涉案人 销赃。公安机关对抢劫案件立案侦查后, 员一并进行移送。而公诉机关认为对窝脏、 员一并进行移送。而公诉机关认为对窝脏、销赃也 应进行立案,不立案的窝脏、销赃案不能起诉。 应进行立案,不立案的窝脏、销赃案不能起诉。我 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公诉机关的认识更符合立法精神。 公诉机关的认识更符合立法精神。
三、立案程序
4)监督材料的审查 ) a.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监督材料,由 .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监督材料, 人民检察院的审查逮捕部门审查; 人民检察院的审查逮捕部门审查; b.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监督材料的, .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监督材料的, 则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则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一、概述
3.立案材料的来源 . 含义:公检法等获知有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 含义: 嫌疑人情况材料的渠道何种途径。 嫌疑人情况材料的渠道何种途径。 1)公、检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 ) 人; 2)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注意: 注意:报案与举报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立案PPT课件
报案和举报
•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 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 自摘抄和复制。 • 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 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 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 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作好保密工作、不暴 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 在宣传报导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 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 位。
立案监督的程序
• 控告人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 •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天内,向原决定机关 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10日 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 控告人对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不立案通知书10日内申请复议 • 对不立案的复议,由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办理, 并在收到复议申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审查后的处理
• 决定立案 • 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进行 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 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做出立案决定。 •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案件,要报上一级人民检 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 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 •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已具备立 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 ,15日以内作了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 • • • • 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 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犯罪人的自首 群众扭送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 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 党政机关、信访部门、上级机关及人大交 办的案件以及新闻部门披露的与犯罪有关 的线索
报案和举报
(完整)刑事诉讼法
见不一致的,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诉讼内了解案件的人。法院只能聘请,因为法院内部没有鉴定人。适用回避
制度
翻译人员:只能公检法指派或聘请。当事人不可以聘请。适用于:外国人、少数民族人、盲聋哑人。适用回避制
度。
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辅助案件处理
非诉讼参与人
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是诉讼参与人。
刑诉中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关系,无独立上诉权。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基于被害人死亡)。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必须和被代理人意见一致。
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规定,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辩护意见和被告人的意见可以不一致。
证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重点
自诉中: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当事人都与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有利害关系的人。
其他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有顺序限制,父母、监护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不是当事人、
有独立的上诉权。当事人陈述案件必须有自己行使,不能法定代理人代为陈述。法定代理人可以作补充陈述。
人不能做证人。刑事诉讼中,单位不能作为证人,民事中单位可以作证人。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证人是诉讼外
了解案件的人,见证人是诉讼内了解案件的人(如勘验中,邀请见证人)。证人具有优先性、人身不可替代性,
本人亲自参加。有受保护权,作证补偿权。
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当事人不可以自已聘请。只能有公检聘请或指派或当事人申请。数个鉴定人意
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刑诉法 第十一章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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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立案的程序
立案的程序: 立案的程序: 接受 审查
立案 抽查 决定 不立案
注意:对不立案的监督: 注意:对不立案的监督:
向原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 要求检察院行使监督权
1、控告人的救济
向法院提起自诉
2、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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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机 关 /检 察 院
公 安 机 关 /检 察 院 /法 院
法
决定 其他 诉讼程序 ( 相 应 的 移 送 / 通 知以及侦 查 /审 理 )
立案决定
否
应否追究 刑事责任?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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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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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长的儿子, 例4: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长的儿子, 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 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 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 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 A B C 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应该改变管辖, 检察委员会可以做出决定, 检察委员会可以做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 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注意: 注意: 1、立案是一个独立的 必经的程序。 必经的程序。 2、立案只具有程序法 上的意义。 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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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一)材料来源: 材料来源: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主动发现的材料 2、单位、个人和被害人报案、控告和举报 单位、个人和被害人报案、 报案 提出方式: 提出方式:口头或书面方式 法机关应保障报案人、控告人、 (公、检、法机关应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 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经要求也可以在整个诉 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经要求也可以在整个诉 讼阶段对其姓名保密。)(区分诬告和错告 对其姓名保密。)(区分诬告和错告) 讼阶段对其姓名保密。)(区分诬告和错告) 3、犯罪人的自首 4、自诉人自诉等其他方式
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
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介绍如下: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3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立案
三、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 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侦 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 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 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 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 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 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 案。
2、特点: 启动刑事司法活动的开端程序 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 刑事诉讼中的独立阶段 法定机关的专有权力和职责
二、立案的意义 1.在理论上,对更加科学地完善刑事诉讼 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在立法上,有助于完善刑事立案的条件 和标准,以规范刑事司法实践。 3.在实践中,首先有利于督促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 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
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 报和犯罪行为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不 得推诿和拒绝。
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先接受后移送; 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 措施。 2、立案材料不分形式,效力同等,司法机关 都应当接受。 3、接受的工作人员说明诬告应付的法律责任。 4、保证提供材料者的安全,并为之保密。 5、接受时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 《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立案的条件 立案条件是指刑事立案的材料、依据和理 由所达到的法定标准。对于立案材料,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进行 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立案;对 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 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 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 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刑诉法规定的立案的条款
刑诉法规定的立案的条款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在刑事案件审查阶段,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应予以立案。
其中,刑诉法规定的立案的条款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法立案。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通过立案可以启动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和侦查工作,有力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法治。
刑诉法规定的立案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范围:刑诉法规定,对于发生在我国领土上的犯罪行为和对我国公民、法人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立案。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立案的对象范围,确保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管辖权。
2.立案条件:刑诉法规定,立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等。
只有在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立案追诉。
这一规定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立案权。
3.程序规定:在立案过程中,刑诉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害人通报立案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被害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同时,刑诉法还规定了立案后需要进行的进一步侦查程序,保障了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执行中,刑事案件的立案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立案不仅仅是对犯罪事实的确认,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只有依法正确立案,才能为后续的侦查、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总的来说,刑诉法规定的立案的条款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严格依法办案,才能有效打击犯罪,建设和谐安定的社会。
刑事案件立案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案件立案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本法律所称刑事案件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程序。
第三条刑事案件立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法,确保公正、公平;(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三)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四)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
第四条刑事案件立案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五条刑事案件立案的程序、条件和期限,依照本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立案的条件第六条涉嫌犯罪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一)有犯罪事实;(二)有犯罪嫌疑人;(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犯罪事实应当包括:(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二)具有社会危害性;(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第八条犯罪嫌疑人应当是指涉嫌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第九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章立案的程序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审查内容包括:(一)涉嫌犯罪的事实;(二)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三)涉嫌犯罪的证据。
第十二条审查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十三条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有犯罪事实,且有证据证明的;(二)犯罪事实不清,但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且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三)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不在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一)没有犯罪事实;(二)犯罪事实清楚,但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犯罪事实清楚,但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或者逃匿的;(四)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案件立案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关键环节。
立案程序的正确实施,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立案的定义和条件1. 立案的定义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依法决定立案侦查或者审判的活动。
2. 立案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有犯罪事实发生;(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立案条件的具体要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犯罪事实发生:犯罪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立案的管辖1. 管辖的定义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它们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责的划分。
2. 立案的管辖(1)公安机关的管辖:对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2)人民检察院的管辖: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的管辖:对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立案审理。
四、立案的程序1. 接报案、控告、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登记,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有关事项。
2. 审查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报案、控告、举报的事实是否清楚;(2)犯罪事实是否发生;(3)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 决定立案或不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查后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六章 立案
1、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施监督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两 个方面:一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而是通 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
2、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监督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事 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3、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后,认为公安 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4、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 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 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 著轻微不需要追缴刑事责任,或具有其他依 法不追缴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 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 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3日内送 达被告人。
(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收 到的犯罪材料经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 当将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收到的 犯罪材料经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材料 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自 诉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 裁定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服自 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5、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 手民事、经济纠纷,或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 索。。。。。。。应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6、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应依法进 行执行监督。
7、略
(1)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或其他人民检察院 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立案
立
案
立
案
•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 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 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出一 个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 立案阶段与立案决定的联系:立案决定是立案阶 段的一部分。立案阶段则是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 全过程。没有立案阶段的调查研究,审查证据, 就难以作出准确的立案决定。没有作出是否立案 的决定,立案阶段的工作就没有完成。
对打击报复的处理
•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的处理: •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 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 刑事责任。 • 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 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严肃处理。受打击报复的举报人,如果人身、名 誉、财产、经济受到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赔偿损失。
案
例
• 1.D县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陈某、刘某、卞某合伙 拐卖妇女的报案,依法对报案材料进行立案前的 审查。下列选项哪个是D县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 条件? • A.报案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 B.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 • C.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 • D.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案
例
•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立案的条件《刑事诉讼 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 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 ,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 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据此,"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立案 的条件,故D项当选
第十六章 立案
二、立案的意义
1.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 2.正确、及时立案,有利于迅速揭露犯罪、证 实犯罪和惩罚犯罪。
3.正确、及时立案,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4.正确、及时立案,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的材料来源,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获取有关犯罪 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情况的材料的渠道或途径。 (一)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 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三)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四)犯罪人的自首
二、立案的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1.需要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依照刑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行为, 而非一般违法行为。 2.犯罪事实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确已发生和存 在。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作为立案的法律条件,是指 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 定应当处以刑罚。
第十六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一、立案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方 面的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 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 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 讼活动。
(一)立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过对立案材料 的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即确有犯罪事实发生, 对行为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立案的 决定。
(二)不立案 接受立案材料的公安司法机关,经审查,如果 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即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 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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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辍学如磨刀之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见其损,日 有所亏 。 62、奇文共欣赞,疑义相与析。
63、暧暧远人村,依依墟里烟,狗吠 深巷中 ,鸡鸣 桑树颠 。 64、一生复能几,倏如流电惊。 65、少无适俗韵,性本爱丘山。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拉
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