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与立案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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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案分工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三)公诉转自诉 案件。 从性质上讲该 类案件属于公诉案 件,但为了充分有 效地保护刑事被害 人的人权,防止司 法不公,刑事诉讼 法专门在自诉案件 的范围内设置了此 类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 的案件: 按照《刑法》 第98条的规定,“ 是指被害人告诉才 处理。如果被害人 因受强制、威吓无 法告诉的,人民检 察院和被害人的近 亲属也可以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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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 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2
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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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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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案分工
四、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 门、监狱都依法享有侦查权,但公安机关是基本的和主要的侦查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专门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是专门的侦查机关。在 理解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具有双重违法性,既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又违反了民法的规
定;同时,由于在造成民事侵权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犯 罪行为是直接原因,即损害本身就是犯罪结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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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案分工
一、立案分工的含义
立案分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 各自的职责要求,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 案件,直接受理的权限和范围。立案分工是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的要求,是准确及 时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象,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就是围绕这两类案件的解决设计的。
因此,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受案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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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受案范围
二、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或法 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其刑 事责任的案件。
受 案 范 围 与 立 案 分 工
公安机关
一般刑事公诉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 职权有关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
立案分工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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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是指
自诉案件是指
对应承担责任者追 究其刑事责任,由 被害人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刑事案 件。
对应承担责任者追
究其刑事责任,由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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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受案范围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指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 受物质损失,需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追究责任者民事损 害赔偿责任的案件。即同一个犯罪行为在特定的犯罪种类中,
第二章 受案范围与立案分工
高等教育出版社
目录
学习目标
第二章 受案范 围与立案分工
第一节 受案范围 第二节 立案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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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1. 了解刑事案件、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 件的概念
2. 理解受案范围、立案分工的概念
3. 明确受案范围的内涵 4. 掌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的 案件范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被害人有证 据证明的轻微刑事 案件 : 本类案件必须 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即被害人有证据 加以证明和案件属 于轻微的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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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案分工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的主要特点
1
犯罪主体主要 是国家工作人员。国 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包括属于国家机关在 编并从事公务的人员 和不属于国家机关在 编,但基于委托或授 权在国家机关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
1
2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 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 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 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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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刑事案件 受案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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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能力目标
1. 应用本章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分析、解释、解决有 关涉及受案范围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立 案分工的问题。 2. 处理涉及有关受案范围和立案分工的诉讼程序法律事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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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的含义
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由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的, 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案件范围,具体包括刑事案件 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这两类案件是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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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客观方面, 属于与职务有关的犯 罪行为。与职务有关 的犯罪行为是指国家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 和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或者利用职务的便利 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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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案分工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 民 检 察 院 直 接 受 理 立 案 侦
查 案 件 范 围 的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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