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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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特此将建设工程各个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公示,借以提高各方的质量意识,从而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重要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发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到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参建各方如发现工程结构质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工程质量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问题,应在24小时内上报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
注:公示牌应悬挂在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