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责任主体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6.30•【字号】沪水务〔2018〕556号•【施行日期】201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通知沪水务〔2018〕55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参建单位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主体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所管理的水务建设工程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参与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含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统称各质量责任主体)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各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水务建设工程各阶段质量终身责任措施(一)水务建设工程开工前。
各质量责任主体应当书面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赋予其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应当履行的职责。
各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一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工程实体质量与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强化工程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检验,切实解决当前影响本市工程质量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提高质量水平,特作如下规定:一、强化各主体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规范责任主体质量行为1、凡从事建筑工程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现场管理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配齐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运行监控体系。
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质量责任,主动定期对所属在建工程自查自检自验,及时解决工程中的问题。
各施工、监理企业务必分别按照《关于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的暂行规定》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企业及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备案制度、质量管理情况月报制度、管理机构及人员构成框图上墙制度(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务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建筑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务必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报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3、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务必按规定配备卷尺、大钢卷尺、检查尺、小锤、小镜、激光测距仪等常规检查工具。
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务必配备混凝土回弹仪、砂浆回弹仪。
4、施工现场应在要紧通道处设置工程主体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质量监控要点及通病治理措施宣传栏。
宣传栏使用PVC板制作,底色为海洋蓝色,字体为黑色、黑体,其尺寸为800mm×1400mm。
宣传栏用不锈钢架框固定,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图解》的规定。
二、加强原材料、构配件与试块(试件)的管理,严把建材、检测质量关1、工程用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构(配)件务必有出厂质量证明等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8.22•【文号】建质〔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在各地上报试点方案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的通过开展提升行动试点,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充分运用市场化、信息化、标准化等手段,促进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
二、试点内容及试点地区(一)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
通过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同时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试点地区: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浙江、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宁夏。
(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权人权益。
试点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
(三)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
通过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评、相关方互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评价及社会评价等,形成对工程项目、企业主体直至区域整体的质量评价,同时可将评价结果与质量诚信体系、考核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挂钩,推动各方提高质量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XX】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XX】质量治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治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目前我市各别建筑工程差不多建设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治理不规范、工程现场施工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质量治理不到位、工程竣工分户验收执行有关规定不严格等问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建设前期治理,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由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专题会,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合同内容,明确施工、监理范畴,落实差不多建设手续办理情形,检查责任主体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情形。
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合同范畴以外尚未办理差不多建设手续的其他后续专业工程进行梳理,提供预招标的专业工程内容和手续办理打算。
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当地质监机构。
二、加强设计变更治理,规范按图施工行为(一)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且许多于一套。
现场所有设计图纸均应盖有审图专用章。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图通过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凡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三)工程施工中所有设计变更都应由设计单位注明是“重大变更”或“一样变更”;凡属“重大变更”的,都应履行变更审查手续。
对已按规定办理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变更时刻和编号单独整理成册。
三、强化节点质量治理,确保整体质量受控(一)批阅施工图1.强化施工前批阅图纸工作质量。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全面熟悉和深入领会设计内容和要求,配齐相关规范和图集,提出批阅意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陕建发[2014]82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陕建发[2014]82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推进建筑业动态监管,不断提高全省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构建监管长效机制,现就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一)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并监督落实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二)企业必须设立负责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三)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并应根据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予以增加:总承包特级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三级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五)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应每月对企业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不少于1次的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督促项目部及时整改。
(六)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对项目的检查重点是:项目部各项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项目专职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项目经理及各类持证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各种规范标准执行情况,质量和安全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豫建建[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3〕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2013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近期相继发生了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施工坍塌、新乡市延津县丰庄镇河道村民房倒塌、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报道新乡市高新区东杨新村拆迁安置区工程质量问题等几起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同时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中也发现不少建筑管理薄弱环节和质量问题,虽然有些事故和问题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或未纳入监管,但这些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质量安全监管,遏制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发生,将严重影响整个建设系统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就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130号文件精神省政府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为解决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去年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我省当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指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促进质量安全形势好转至关重要。
目前,多数市县积极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完善了监管措施,认真进行了贯彻落实,但仍有少数地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质量安全问题依然突出,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建质[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1、健全法规体系。
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技术要点》,加快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3、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土城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质量是生命,安全是保障。
为了严防建筑事故发生,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切实做好建筑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管理区安全发展、快速发展、可持续发展,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建筑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主体,按照“企业自律、同业审查、政府监管、社会评价”的原则,必须时刻牢记肩负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始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对建筑质量与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在整个工程建设活动中位于主导地位。
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必须依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层层转包;要保证建设合理造价和工期;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通过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开工前,必须获得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并办理质检、安监手续。
并特别强调建设单位必须满足工程开工条件,即提供审查合格的平面布局图(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效果图、施工设计图;使用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办理质检手续并按照规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同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做到不具备开工条件不开工。
否则,一旦出现事故,将承担主要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不得虚假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安全可靠。
(三)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施工中处于核心地位。
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施工单位是关键。
因此,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同时,设立安全生产机构,配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落实安全措施。
2022-202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导读: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等相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有很大提高,但工程质量离广阔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距离,区域进展还不平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等相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有很大提高,但工程质量离广阔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距离,区域进展还不平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一)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队伍,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商定义务并担当相应的质量责任,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掌握和验收管理。
在工程建设中,严格遵循科学规律,合理确定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坚持质量第一。
不得强行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商定抢进度、赶工期。
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开发企业应对商品房质量负责。
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缘由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详细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
对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开发企业、施工企业不得相互推诿,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切实解决问题。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掌握,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要制定企业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要针对深基坑支护、地下空间施工、大体积混凝土浇注、预应力、钢结构的制作与焊接、大型构件设备安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通病掌握、住宅分户验收等特别工序做出专项施工及操作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三台县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监站: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9.7”灾后重建工程质量监督会议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做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提高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意识房屋的结构质量直接关系到全社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还有与国民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密不可分的市政工程,其质量事关国民经济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
因此,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责任主体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主动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意识,着力转变工作方式,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质监站应进一步加强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程序,提高监督手段,开拓进取,为我县的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加强灾后重建及重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一)严格质量监督程序。
重点是对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五项程序的监督。
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监督五项程序,从制度上确保工程质量。
(二)强化质量通病治理。
督促施工企业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优化施工技术方案,强化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有效预防质量通病的产生,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可靠,观感良好。
(三)加强监理责任落实。
重点监督是否执行监理规范,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及资格是否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求,旁站监理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施工程序执行施工验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现场工程质量,材料进场报验和施工工序把关是否严格,工程技术资料及监理资料是否规范和齐全,是否存在与其他责任单位串通一气,损害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隐患等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宣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宣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施工现场管理1.1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杜绝违章施工行为,确保施工质量。
1.2 施工现场要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禁违章操作,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1.3 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严禁乱堆放材料和垃圾,确保施工环境整洁有序。
二、加强施工质量检查2.1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2.2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材料的检验,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杜绝使用劣质材料。
2.3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工艺的控制,确保施工工艺符合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三、加强施工人员管理3.1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3.2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施工人员,确保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数量符合要求。
3.3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监督管理,严禁违章操作和懈怠现象,确保施工人员的工作质量。
四、加强施工进度管理4.1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4.2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
4.3 施工单位要加强与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的沟通,做好工程进度的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进度顺利推进。
以上通知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严格执行,确保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为公司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责任主体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责任主体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通知各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5号令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强化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提高建设、施工单位创优、夺标意识,建设优质、宜居工程,切实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质量水平,特作如下通知: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和监督注册登记,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办理、边施工的“四边”工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配齐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运行监控体系;要每月28日前要按工程进度及时向质量监督者报送工程质量报告,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报告。
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
工程竣工后,须在每栋建筑物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制定验收方案并提前通知质量监督站到场监督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监督机构备案,方可投入使用。
二、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现场踏勘、作业和土水试验,及时核对各类原始记录,不得酗酒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勘察结论的科学和真实性。
三、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和地方性建设文件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对施工图随意修改和变更;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在施工图纸中准确用文字表述或图示;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确保所签章的图纸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有足够的可靠性。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规范、标准施工,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得到正常运转和严格执行,确定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旦确定不得擅自更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检测时间较长的材料应提前备料)、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对检测时间较长的材料应提前备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进场材料合格证要注明使用部位以及进场数量,供货方或经销商在合格证或质保书上无签章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要签订检测合同并报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合同未备案的检测资料不得做为工程保证资料;施工技术资料要提供原始的自检和抽检记录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完工一个月后必须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主体工程验收监督前,应向质量监督站报送沉降观测记录、每户准确室内空间数据和经批准的分户验收方案;要建立工程质量检查公示栏,及时更新检查、抽查数据和整改情况;要严格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不得走过场,不得出具虚假验收资料,分户验收表要张贴在每户的显要位置,还要做为房屋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的要件一并逐一发放到户;住户回访意见表要张贴在每一单元入口处,不定期的对住户进行回访并将回访记录用电子版或电子文件的方式报质量监督站;要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要提前预防,不得出现危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要对每一项目部下达通病治理任务书,编制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每个单位工程的通病质量情况应在现场公示;加大对预拌混凝土进场管理,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并将合同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切工程建设的生命线。
为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和青州“10.3”墙体倒塌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履行情况,未公示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暂扣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个月以上;对参与建设的外埠企业一律清出当地建筑市场。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参建队伍,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突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各项目管理公司、代建、监理及施工单位:自保障性住房项目启动以来,公司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整个保障性住房项目基本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公司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其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结构厚度、轴线等数据超偏差,各参建单位施工工艺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重组巡查工作小组随着公司工程部的不断壮大,公司及时组建巡查小组,小组成员如下:郑世庆严卫国钱军吉训忠巡查小组成员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予以调整。
二、切实加大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的监管力度巡查小组要针对当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大日常监督抽查、巡查力度,强化对工程重要部位及工序验收的监督,定期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要重点检查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情况,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质量情况以及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查处、纠正,并予以通报。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应严格依据《海安保障房项目现场管理规定》填制《在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并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影响恶劣的,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后采取限制招投标、清出保障房建设项目等强制措施。
三、各项目要求在原日报表的基础上加报《项目月报》和原《项目日报表》一同上报至工程部吉训忠。
附件:1、《在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2、《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3、《项目月报》海安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在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项目名称:考核指标及权重极差差合格好极好1~2 3~4 5~6 7~8 9~10评分指标监理组织情况(10%)监理单位的组织机构监理单位的办公设施监理单位的制度监理资料情况(20%)资料的完整性资料的整理情况技术管理情况(20%)对参与在建工程各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的检查记录情况现场监督和协调管理情况(50%)与甲方的配合情况工程监督情况综合评定结果考核人签名:日期: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项目名称:考核指标及权重极差差合格好极好1~2 3~4 5~6 7~8 9~10评分指标人员配置(20%)项目经理素质其他工程管理人员素质施工人员素质工程进度(30%)进度控制情况工作质量(30%)质保体系的运行情况对分包和供货商的管理和配合情况与甲方和监理的配合情况现场质量情况安全文明管理(10%)场容场貌安全防范措施成品保护安全检查记录工程资料(10%)工程资料完整性工程资料整理情况综合评定结果考核人签名:日期:项目月报(举例)XXXX年XX月编号:(工程形象图片)编制:XXX编制日期:XXXX年XX月XX日抄报:抄送:1.项目概况项目进度、项目施工情况、项目质量控制等各方面概况。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强化监管责任、提高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强化监管责任、提高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石建[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强化监管责任、提高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的通知(石建[2008]46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局属有关单位:2008年5月12日下午,四川省汶川地区发生了里氏8.0级强烈地震,造成了大量的房屋倒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我市也有明显的震感。
地震的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建筑工程质量的一种检验,同时也是对我们质量监管工作的一种警示。
为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和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现提出如下要求:1、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政治敏感性,要充分认识到质量监管责任重大,要加强对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思想教育,提高其责任心和业务水平。
2、严格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制性条文标准等,必须做到依法监管。
认真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及责任过错追纠制。
实行监管日志制度,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不留隐患。
3、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适应新形式要求,认真研究监管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
认真学习和推广先进经验,使我市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稳步提高。
4、要加大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巡查力度和频率,采取不定期、不定点、不事前通知、随机进入工程现场的办法进行巡查。
对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要一查到底,直到彻底解决。
同时要及时对巡查结果进行通报,加大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力度。
5、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适时组织对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实体质量、现场安全管理好的企业及项目进行观摩学习。
昆明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昆建发〔2008〕488号各县(市)区建设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市质监站,局属各施工、监理企业:随着现代新昆明建设的全面提速,我市建设工程的任务越来越重,各种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和推广也造成质量管理工作的压力随之变大。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并且从四川汶川“5.12”大地震中汲取教训,认真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和《昆明市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不良信用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对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做出以下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落实到辖区内各施工建设单位。
一、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认真贯彻落实和履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搞好质量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产生“豆腐渣”工程。
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符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记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一)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勘察、设计、监理、房地产开发、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验检测等活动的;(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中标单位已经确定,建设单位肢解工程发包或者无特别原由未按期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的;(三)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四)事先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对施工图进行修改的;(五)向设计单位提出违反规范要求设计修改的;(六)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七)提供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昆明市市政工程和公益性建筑工程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八)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九)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未经原设计单位或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而擅自施工的;(十)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而未使用的;(十一)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十二)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符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记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一)超越资质或者使用无效资质证书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将所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二)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指出后仍不改的;(三)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定的;(四)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五)同意建设单位违反规范要求的;(六)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对图纸进行违反规范修改的;(七)设计单位不参加重要部位质量验收的或不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3.06.09•【文号】国办发[1993]33号•【施行日期】1993.06.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三年六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国务院: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工程质量抽查合格率一九八八年为48.7%,一九九一年达到79%。
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抽查合格率,一九八九年为69%,一九九一年达到79%。
工程倒塌事故一九八八年为二十九起,一九九一年减少到七起。
但一些困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影响生产和生活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工程质量急剧下降,事故不断增多。
一九九二年工程倒塌事故上升到二十起,为上年的三倍;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三十一起,为上年的二点四倍。
不仅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还严重威胁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政治上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地方盲目追求高速度,不按基建程序办理,忽视和放松了质量和安全工作。
二是新组建的农民建筑队大量涌现,又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缺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队伍整体素质下降。
三是有些建筑施工企业重产值、抢进度,“以包代管”,忽视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
四是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工作跟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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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责任主体管理提高建设
工程质量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5号令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强化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提高建设、施工单位创优、夺标意识,建设优质、宜居工程,切实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质量水平,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和监督注册登记,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办理、边施工
的“四边”工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配齐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运行监控体系;要每月28日前要按工程进度及时向质量监督者报送工程质量报告,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报告。
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
工程竣工后,须在每栋建筑物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制定验收方案并提前通知质量监督站到场监督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监督机构备案,方可投入使用。
二、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现场踏勘、作业和土水试验,及时核对各类原始记录,不得酗酒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勘察结论的科学和真实性。
三、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和地方性建设文件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对施工图随意修改和变更;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在施工图纸中准确用文字表述或图示;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确保所签章的图纸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有足够的可靠性。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规范、
标准施工,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得到正常运转和严格执行,确定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旦确定不得擅自更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检测时间较长的材料应提前备料)、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对检测时间较长的材料应提前备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进场材料合格证要注明使用部位以及进场数量,供货方或经销商在合格证或质保书上无签章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要签订检测合同并报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合同未备案的检测资料不得做为工程保证资料;施工技术资料要提供原始的自检和抽检记录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完工一个月后必须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主体工程验收监督前,应向质量监督站报送沉降观测记录、每户准确室内空间数据和经批准的分户验收方案;要建立工程质量检查公示栏,及时更新检查、抽查数据和整改情况;要严格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不得走过场,不得出具虚假验收资料,分户验收表要张贴在每户的显要位置,还要做为房屋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的要件一并逐一发放到户;住户回访意见表要张贴在每一单元入口处,不定期的对住户进行回访并将回访记录用电子版或电子文件的方式报质量监督站;要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要提前预防,不得出现危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要对每一项目部下达通病治理任务书,编制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每个单位工程的通病质量情况应在现场公示;加大对预拌混凝土进场管理,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并将合同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五、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理;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符合适宜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包括质量通病治理和节能专篇)和监理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对工程依法承担监理责任;不得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携带必要的检查工具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技术资料、检验批、分项、分部不得签字,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出具通过验收的肯定性意见,并按规定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确保监理质量 六、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不定期对在建工程实体质量、质量责任主体行为、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抽查和巡查,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隐患及不良行为将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问题严重,隐患较大的将
下达不良行为记录、局部停工通知书和进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