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责任主体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建市[2010]6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总后基建营房工程局:
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近几年来,住宅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住宅工程中,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督不力等现象依然存在,重大质量事故仍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的技术论证,及时提供住宅工程所需的基础资料,统一协调安排住宅工程建设各相关方的工作;要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不得将住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将住宅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任意更改相关工作的成果及结论;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住宅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12.11
•【文号】建质〔2017〕242号
•【施行日期】2017.12.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7〕24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施工现场为中心,以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建立企业和工程项目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企业日常质量管理、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工序质量过程控制等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质量行为规范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程序化,促进工程质量均衡发展,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力争到2020年底,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
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
检测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2013年以来,市住建委根据下发的《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通知》(宜市住建〔2013〕117号)文件,连续多年持续开展了相关检测工作。该项工作对提高我市工程实体质量水平,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认真执行新修订的相关工程技术标准,进一步加强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近期,市住建委对上述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并支付相关检测费用。
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的项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混凝土强度
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强度检测以竖向受力构件为主。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一强度等级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个构件;主体结构每一强度等级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个构件,其中底层及顶层必检。C45以上(含C45)等级混凝土检测方法宜采用钻芯法检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路面按每500延米抽检1处混凝土抗折强度,箱涵按每200延米抽检1处混凝土抗压强度,桥梁按构件数量的10%抽检混凝土抗压强度。
(二)现浇楼板厚度
楼板厚度检测应包括每种设计厚度的现浇楼板。地下室、半地下室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块板;主体结构每10层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不足10层按一个批次计算),每个批次不少于5块板。检测方法宜采用无损检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F的要求。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07.03
•【字号】淄建发〔2020〕115号
•【施行日期】2020.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
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程管理的部署要求,落实《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0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要求和市领导的批示精神,加快建立健全全市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乡村建设工程的数量和体量逐年增
长,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乡村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乡村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深刻认识做好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和市领导的批示精神,依法开展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将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切实防止乡村建设工作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8.06.30
•【字号】沪水务〔2018〕556号
•【施行日期】2018.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
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通知
沪水务〔2018〕5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参建单位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主体
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所管理的水务建设工程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含代建单
位、负责项目建设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统称各质量责任主体)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各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治理的假设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强化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切实解决当前阻碍本市工程质量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提高质量水平,特作如下规定:
一、强化各主体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规范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1、凡从事建筑工程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现场治理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治理机构,配齐质量治理人员,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运行监控体系。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质量责任,主动定期对所属在建工程自查自检自验,及时解决工程中的问题。
各施工、监理企业必须分别按照«关于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的暂行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治理方法»的要求,完善企业及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治理机构人员备案制度、质量治理情形月报制度、治理机构及人员组成框图上墙制度〔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筑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治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报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3、施工现场的施工治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备卷尺、大钢卷尺、检查尺、小锤、小镜、激光测距仪等常规检查工具。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混凝土回弹仪、砂浆回弹仪。
4、施工现场应在要紧通道处设置工程主体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质量监控要点及通病治理措施宣传栏。宣传栏使用PVC板制作,底色为海洋蓝色,字体为黑色、黑体,其尺寸为800mm×1400mm。宣传栏用不锈钢架框固定,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治理标准图解»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建管[2011]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
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
量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9.09
•【字号】鄂建文[2011]152号
•【施行日期】2011.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的通知
(鄂建文[2011]15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
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
[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5.24
•【字号】豫建建[2013]50号
•【施行日期】2013.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13〕5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2013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近期相继发生了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施工坍塌、新乡市延津县丰庄镇河道村民房倒塌、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报道新乡市高新区东杨新村拆迁安置区工程质量问题等几起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同时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中也发现不少建筑管理薄弱环节和质量问题,虽然有些事故和问题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或未纳入监管,但这些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质量安全监管,遏制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发生,将严重影响整个建设系统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就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130号文件精神
省政府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为解决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去年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我省当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指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促进质量安全形势好转至关重要。目前,多数市县积极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完善了监管措施,认真进行了贯彻落实,但仍有少数地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质量安全问题依然突出,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工程建设和质量安全管理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对有关要求进行再部署、再安排、再落实,对有关措施进行再梳理、再细化、再完善,真正把问题反映上来,把工作落实下去,全面促进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4.13
•【文号】建质[2009]55号
•【施行日期】2009.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
通知
(建质[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
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1、健全法规体系。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7.05
•【字号】杭建工发[2011]308号
•【施行日期】2011.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1〕308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随着杭州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质量已成为民生关注的视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工作提出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认真履行各方建设主体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道路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要强化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管理,设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负责人,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程序:
1、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将勘察成果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供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作为施工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程质量安全提升⾏动⽅案
的通知
各省、⾃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委),新疆⽣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作的若⼲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进⼀步提升⼯程质量安全⽔平,确保⼈民群众⽣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开展⼯程质量安全提升⾏动。现将《⼯程质量安全提升⾏动⽅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3⽉3⽇
⼯程质量安全提升⾏动⽅案
百年⼤计,质量第⼀;安全⽣产,⼈命关天。为进⼀步提升⼯程质量安全⽔平,确保⼈民群众⽣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动⽅案。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作的若⼲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巩固⼯程质量治理两年⾏动成果,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责任并重、质量安全⾏为与⼯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提升⼯程质量安全⽔平。
⼆、总体⽬标
通过开展⼯程质量安全提升⾏动(以下简称提升⾏动),⽤3年左右时间,进⼀步完善⼯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程质量安全监管,提⾼⼯程项⽬质量安全管理⽔平,提⾼⼯程技术创新能⼒,使全国⼯程质量安全总体⽔平得到明显提升。
建设部-建市[2010]68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穗建质[2010]796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落实法定责任制度的检查力度,发现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记录不良行为。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增强质量责任意识,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和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切实保证住宅工程质量。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2010年6月23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05月10日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建市[2010]6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总后基建营房工程局:
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
落实。近几年来,住宅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住宅工程中,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督不力等现象依然存在,重大质量事故仍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项目管理公司、代建、监理及施工单位:
自保障性住房项目启动以来,公司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整个保障性住房项目基本上处于受控状态。但是,随着我公司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其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结构厚度、轴线等数据超偏差,各参建单位施工工艺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重组巡查工作小组
随着公司工程部的不断壮大,公司及时组建巡查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郑世庆严卫国钱军吉训忠
巡查小组成员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予以调整。
二、切实加大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的监管力度
巡查小组要针对当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大日常监督抽查、巡查力度,强化对工程重要部位及工序验收的监督,定期开展各类专项检查。要重点检查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情况,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质量情况以及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查处、纠正,并予以通报。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应严格依据《海安保障房项目现场管理规定》填制《在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工作质量评分检查表》并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影响恶劣的,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后采取限制招投标、清出保障房建设项目等强制措施。
三、各项目要求在原日报表的基础上加报《项目月报》和原《项目日报表》一同上报至工程部吉训忠。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
2011-9-130:00:0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
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
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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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责任主体管理提高建设
工程质量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5号令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强化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提高建设、施工单位创优、夺标意识,建设优质、宜居工程,切实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质量水平,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和监督注册登记,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办理、边施工
的“四边”工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配齐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运行监控体系;要每月28日前要按工程进度及时向质量监督者报送工程质量报告,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报告。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工程竣工后,须在每栋建筑物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制定验收方案并提前通知质量监督站到场监督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监督机构备案,方可投入使用。
二、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现场踏勘、作业和土水试验,及时核对各类原始记录,不得酗酒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勘察结论的科学和真实性。
三、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和地方性建设文件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对施工图随意修改和变更;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在施工图纸中准确用文字表述或图示;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确保所签章的图纸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有足够的可靠性。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规范、
标准施工,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得到正常运转和严格执行,确定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旦确定不得擅自更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检测时间较长的材料应提前备料)、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对检测时间较长的材料应提前备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进场材料合格证要注明使用部位以及进场数量,供货方或经销商在合格证或质保书上无签章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要签订检测合同并报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合同未备案的检测资料不得做为工程保证资料;施工技术资料要提供原始的自检和抽检记录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完工一个月后必须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主体工程验收监督前,应向质量监督站报送沉降观测记录、每户准确室内空间数据和经批准的分户验收方案;要建立工程质量检查公示栏,及时更新检查、抽查数据和整改情况;要严格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不得走过场,不得出具虚假验收资料,分户验收表要张贴在每户的显要位置,还要做为房屋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的要件一并逐一发放到户;住户回访意见表要张贴在每一单元入口处,不定期的对住户进行回访并将回访记录用电子版或电子文件的方式报质量监督站;要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要提前预防,不得出现危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要对每一项目部下达通病治理任务书,编制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每个单位工程的通病质量情况应在现场公示;加大对预拌混凝土进场管理,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并将合同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五、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理;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符合适宜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包括质量通病治理和节能专篇)和监理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对工程依法承担监理责任;不得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携带必要的检查工具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技术资料、检验批、分项、分部不得签字,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出具通过验收的肯定性意见,并按规定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确保监理质量 六、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不定期对在建工程实体质量、质量责任主体行为、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抽查和巡查,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隐患及不良行为将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问题严重,隐患较大的将
下达不良行为记录、局部停工通知书和进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