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 行政审批 行使依据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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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4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长江干流河道池州段采砂及其管理活动,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方式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专项管理经费,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采砂许可,组织可采区开采,查处违法采砂行为;(二)港航、地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道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查处采砂、运砂船舶证照不齐全等违法行为;(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砂车辆的管理,查处运砂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四)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船舶建造和改造的管理,查处采砂船舶违法建造和改造的行为;(五)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采砂活动许可)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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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采砂活动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适用对象:个人法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并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出让。
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出让方案应当明确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和弃渣弃料处理、采砂场所恢复、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
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四、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不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不妨碍河道行洪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及其他技术要求;(三)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八、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十二、办理方式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期限:9工作日不包括听证时间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采砂许可证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十八、咨询途径电话咨询: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电话投诉:网上投诉: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电话查询:网上查询: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1次附录1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采砂活动许可)流程图。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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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行为。
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根据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需要,制定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并向社会公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砂石资源费。
砂石资源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16)45号),从2016年12月1日起,将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三)《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并应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四)《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四、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办理采砂许可证并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六)有符合要求的米砂设备和米砂技术人员;(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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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保护优先、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监管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市河道管理站承担具体工作。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边界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由相邻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海事、公安、航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干流河道的采砂规划,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嘉陵江、乌江及其他跨区县(自治县)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江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由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并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通航河道的,在报批前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的意见。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涉河建(构)筑物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港口、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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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年度采砂规划设计报告;
④按规定提交采砂履约保证金;
⑤按期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4、办理程序
①招、拍、挂竞争取得采砂许可权;
②通过现场勘验,确定采砂范围;
③权限内办理采砂许可证或向市行政主管部门转报权限外的。
5、办理时限
在上述材料齐备情况下,我局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完毕。采砂许可证的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3、经区(县级市)水利局初审同意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由广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对采挖施工方案进行调查评价,并向广州市水利局提交评价意见。
4、广州市水利局对申请的有关资料、初审意见和方案评价意见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实地查勘,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5、经审批同意的申请,由广州市水利局发放《河道采挖许可证》,属省水利厅审批的由我局加具意见后上报。
6、《河道采挖许可证》实行季度审验制度,需继续作业的持证人应在证件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所在区(县级市)水利局,并同时提交作业范围的河道地形图,由区(县级市)水利局和广州市水利局进行审验。
7、采砂管理费由区(县级市)水利局按实际采砂量向持证人收取。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55个工作日
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1、《河道采挖许可证申请表》(附申请作业范围现状河道地形图)。
2、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挖作业施工方案(采挖作业范围、方式、计划采挖总量、堆砂场地、运输方案、河道断面控制措施等)。
4、采砂作业工具有关资料(采砂船、运砂船船舶检验证书等)。
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
《河道采砂申请表》
联系电话
38622343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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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Quality is the life of an enterprise. December 2, 2022发布单位80302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日期1989-08-24生效日期1989-08-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等,根据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河道砂石、沙金、土地均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开发利用;第四条第四条在河道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必须符合河道整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全面勘测,制订开采计划,合理开采,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行洪畅通;第二章开采管理第五条第五条在河道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一般须经省河系管理机构批准;无河系管理机构的;由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支流小河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开采场地时,开采者应当无条件服从国家需要,停止一切采掘活动,并交回准采证;第六条第六条凡从事开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办理开采手续或签订合同,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准采证,持证方准开采;第七条第七条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河系管理机构审批的原则划定采掘边线; 采掘边线应在河道治导线的基础上设定;没有堤防的河道,一般按二十年一遇洪水标准设定治导线,支流小河按十年一遇洪水标准设定治导线;未设治导线的河道,采掘边线以现有行洪河床为基础设定;第八条第八条设定采掘边线,应保护护岸工程包括护脚,护坡、护滩坝等以及闸坝、引渠、桥梁、穿堤管等建筑物;在上述工程设施周围采掘时,应根据河道具体情况,在其上、下游和临水面留出保护范围;第九条第九条经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的重要管路、电缆线路上下游各二百米以内,铁路桥、公路桥、水文测流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以内,禁止开采;第十条第十条山区河道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河段,平原河道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禁止开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采砂、淘金、取土必须按计划分层、分部位均匀作业,禁止乱挖深坑或掏窑挖洞;废弃物应按指定地点和要求有秩序地堆放;采掘后应及时按要求回填平整,不得超过规定日期;采掘横断面,削坡应不陡于一比三;纵断面不得改变原有河道纵坡,并应保持河底平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禁止在大汛时期和雨天开采;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进入河道内的车辆,应按指定的进出场路线行驶,必须维护河道工程完好,禁止随意开道行车;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凡在边界河道开采的,双方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达成协议,报上一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方不得擅自开采;第三章收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在河道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应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是:1石料按料场当地销售价格的10-25%,2砂、土料按料场当地销售价格的5-25%;3淘金沙按每立方米淘金量售价的3-5%;具体收费办法及标准,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所收的管理费,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金额实行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所收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维修;重点河道可提取一定手续费;具体办法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禁止任何部门截留或挪用;第四章罚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对无证开采者,除责令其停止开采并恢复河道原貌外,视情节轻重,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买卖、出租、转让准采证者,除吊销准采证、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除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对不在指定范围或不按规定的作业方式开采,以及不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劝阻者,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准采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逾期不交纳管理费者,须按月增交5%的滞纳金;对无故拒交者,除追交其管理费和滞纳金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可吊销其准采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罚款上缴同级财政,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滥采乱掘,造成重大事故,导致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职工失职、渎职、收受贿赂,给河道堤防工程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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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第一类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经营性采砂许可一、行政事项名称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经营性采砂许可二、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依据(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号);(三)《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财综()号);(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四、申请条件(一)申请采砂范围在水利部划定的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二)申请采砂范围符合长江水利委员会当年公告的可采区范围;(三)边界两省依法对采砂许可及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四)经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有关地级市、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五)按本指南第五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五、申请材料(一)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份),并验原件。
(三)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供采砂船照片、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证书复印件(份),并验原件。
(四)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复印件(份),并验原件。
(五)凡属重点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已通过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相关文件。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可在长江水利网()下载,也可直接向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索取。
七、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填写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经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后,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受理申请,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
(三)初审:长江水利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
市政办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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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河道采砂管理制度市政办河道采砂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等部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在水库、人工水道从事采砂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并配合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可采区内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或者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功率,下同)控制;(五)河道滩地堆砂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七)管理措施。
第六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三)桥梁、码头、航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四)饮用水源保护区;(五)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一)江河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限水位时;(二)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八条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一)河道采砂审批
![(一)河道采砂审批](https://img.taocdn.com/s3/m/27d4af13c850ad02de8041cb.png)
精心整理(一)河道采砂审批一、项目名称:河道采砂审批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有河道主门初审,定。
”25%,2、25%,3、十一、申报条件:1、拟在保定市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砂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申请范围内的砂场未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十二、申报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2、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3、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4、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十三、受理地点:顺平县水利局行政服务中(二)取水许可审批一、项目名称:取水许可审批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2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取水权。
”3理条例》(20XX 年2月21号)4三、编号:02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1100取水量不足5取水量不足5000人、其他组织 七、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42个工作日。
1、应当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4、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5、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三)一、项目名称: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非法采砂的法律适用(2篇)
![非法采砂的法律适用(2篇)](https://img.taocdn.com/s3/m/3004d7a7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f5.png)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法采砂现象日益严重,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的生态环境,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非法采砂不仅破坏了河道、湖泊等自然资源的生态平衡,还可能引发洪水、塌陷等自然灾害,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为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探讨非法采砂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非法采砂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根本大法,其中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水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堤防等水域非法采砂、取土、挖沙、填埋、破坏植被等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是我国河道管理的重要法规,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堤防等水域非法采砂、取土、挖沙、填埋、破坏植被等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开采、利用、买卖、运输、出口矿产资源。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采砂的法律适用1.行政责任非法采砂行为违反了《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2.刑事责任非法采砂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采矿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河道内采砂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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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河道采砂,是指在水域内利用机械、人工等方式,从河床、河岸、河堤、滩涂等地方开采砂石等资源的行为。
河道采砂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房地产开发等的重要原材料来源。
然而,由于河道采砂的无序、过度开采,导致河道生态环境恶化、防洪能力下降、河势改变等问题。
为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保障防洪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道内采砂的法律规定。
二、河道内采砂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河道、湖泊、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实行严格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的结构、功能、用途;不得擅自利用水利工程设施进行采砂、采矿等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是我国河道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河道内的砂石资源,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河道内的砂石资源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开采规划;(二)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四)缴纳河道采砂资源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用途、地点、开采方法等进行开采。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三、河道内采砂的法律规定1.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河道采砂。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e72d2fe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fe.png)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管理,维护河道生态和环境安全,保护河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沟渠等自然河道、人工河道及其周边水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采砂,是指利用人工或机械设备从河道及其周边水域中采取石料、沙子、砾石等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监管,制定合理的河道采砂计划,保障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
第六条河道采砂必须按照河道采砂计划进行,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河道采砂必须保证采砂设备和工艺能够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河道采砂必须确保采砂现场及其周边环境卫生整洁,生态环境不受影响。
第九条河道采砂必须严格采砂范围和采砂量的限制,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河道采砂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应建立协调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计划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在当地政府公示一定期限后实施。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放。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实施过程中,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执法机构联合开展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第四章采砂计划第十四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状况制定,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为前提。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明确采砂目的、采砂区域、采砂数量、采砂时间、采砂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与当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划相一致,并经过环保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河道采砂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河道监测和水质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和破坏问题。
河道砂石开采许可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河道砂石开采许可管理的内容及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607b5383bceb19e8b8f6bab6.png)
河道砂石开采许可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主讲:皮建稳第一章河道采砂管理的主体第二章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第三章河道采砂管理的目标和任务第四章采砂规划的制定第五章河道采砂的基本术语第六章河道采砂许可及管理的工作程序第七章河道采砂面临的新的问题第一章河道采砂管理的主体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为管理的主体。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水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对河道管理及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规定得十分明确。
第三章河道采砂管理的目标和任务河道采砂管理的目标和任务1、保障河势稳定2、保障重要工程设施安全3、保障沿河群众生活秩序正常进行4、保障采砂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实现采砂管理目标任务的主要措施1、编制采砂规划,科学、规范、有序地开采2、依法实施采砂行政许可制度3、严格加强采砂作业现场管理,坚持采砂巡查制度4、实施水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第四章采砂规划的制定(一)概念:它是水利规划中的专业规划;是河道采砂的基本依据,是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的主要措施。
(二)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主要内容水文分析、规划的范围、规划期、河势分析、砂储量对水利工程的影响。
(三)采砂规划的必要性科学、规范、有序地开采砂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河道起到疏浚作用。
如果河道采砂没有整体规划,任意挖河取砂,任意堆放弃料,形成人为河道障碍以及不适当地开采,都会引起河道水流形态和流势的改变,洪水时造成河岸坍塌,从而危及两岸防洪工程和被保护区域的防洪安全。
因此,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进行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是依法管理河道采砂活动的重要科学依据和有效技术措施,也是建立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五章河道采砂的基本术语1、河道从广义上讲,凡行水的通道均属于河道范畴,《河道管理条例》对河道作了法律定义,即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
在河滩内采沙采石取土审批办理指南
![在河滩内采沙采石取土审批办理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e64a6ff5bb4cf7ec4afed0ae.png)
附件八:在河滩内采沙采石取土审批办理指南一、项目编号:蓟水审-008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2、《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3、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沙收费管理办法》;4、《天津市河道采沙取土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津水源[1993]第一号财综联[1993]第6号津价费字[1993]第31号)。
三、收费标准:依法执行。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
五、办理程序:(一)受理:申办人应提交申办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表》2.《河道采砂采石取土申请审批表》3.采砂河道采砂采石取土现场地形图(1:500)4.压尘措施5.《对防洪影响报告书》受理标准:1、申报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当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受理人填写《审批流程表》,同时将《审批流程表》、申办材料转交相关科室进行审批。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不予受理理由及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二)审批标准:1、符合河道综合规划;2、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4、不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无不利影响;6、不妨碍防汛抢险;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8、符合如下规定:禁止在下列河段或区域开采砂、石、土;铁路上下游各500米以内,公路及重要管线上下游各300米以内,危及堤防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范围内。
汛期禁止开采。
岗位责任人:河道管理审批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初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批意见转送复审人员。
采砂实施方案审批意见
![采砂实施方案审批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f3f896e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b5.png)
采砂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为了加强对采砂实施方案的审批管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水资源安全,经研究,我们对采砂实施方案提出如下审批意见:一、审批依据。
根据《水法》《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水域资源保护的政策文件,对采砂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审批原则。
1.生态优先原则,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
2.科学合理原则,采砂实施方案应符合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科学合理利用水域资源。
3.风险防范原则,采砂实施方案应考虑水域生态环境、水资源安全等风险因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审批程序。
1.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采砂实施方案,包括采砂区域、采砂方式、采砂时间、采砂工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2.初审,由相关部门对采砂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公示,对初审合格的采砂实施方案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4.综合评审,由专家组综合评审采砂实施方案,提出审批意见。
5.审批,经过综合评审合格的采砂实施方案,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四、审批内容。
1.采砂区域,采砂区域应合理划定,避免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2.采砂方式,采砂方式应科学合理,减少对水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3.采砂时间,采砂时间应根据水资源特点和生态环境状况确定,避免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4.采砂工艺,采砂工艺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减少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5.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砂实施方案应包括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水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五、审批结果。
1.通过审批的采砂实施方案,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要求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2.未通过审批的采砂实施方案,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六、监督管理。
1.已批准的采砂实施方案,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实施过程中符合批准的内容和要求。
2.对违反审批要求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七、结语。
采砂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关系到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审批职责,确保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非法采沙适用法律(2篇)
![非法采沙适用法律(2篇)](https://img.taocdn.com/s3/m/fca55747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b6.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对沙石等原材料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非法采沙现象屡禁不止。
非法采沙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威胁到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为严厉打击非法采沙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非法采沙适用法律,以期为相关部门和公民提供参考。
二、非法采沙的定义非法采沙,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河道、湖泊、滩涂、海岸等水域、滩涂进行采沙、采石、采土等行为。
非法采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三、非法采沙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采沙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吊销有关许可证。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沙的行为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1)非法采沙面积较大,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2)非法采沙导致河道、湖泊、滩涂等水域、滩涂严重淤积,影响防洪、航运等功能的;(3)非法采沙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4)非法采沙行为人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采沙面积特别巨大,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2)非法采沙导致河道、湖泊、滩涂等水域、滩涂严重淤积,严重影响防洪、航运等功能的;(3)非法采沙造成多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非法采沙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赔偿损失。
四、非法采沙的法律适用1.行政案件对于非法采沙的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684bbae8a76e58fafbb003ac.png)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
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4d5bc26aaea998fcc220e08.png)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对河道采砂行使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主要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跨设区的市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编制。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需要修改河道采砂规划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采砂控制量和开采深度;(四)采砂方式和采砂设备的控制规模;(五)砂石筛分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七)采砂结束后形成的河道断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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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道采砂许可审批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4、在河道、渠道、水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许可核准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5、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许可核准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
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