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抑或群体诉讼——评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整理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引发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P4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P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等。
诉讼主体:诉讼法律关系主题中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发展和终结的人。
在我国,一般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限的诉讼代理人。
3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
P134诉讼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为诉讼上合意。
P145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P336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P347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某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P418★诉权:就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权利。
P459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P5010★诉的利益: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P5311反诉: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
P6412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以及相对人。
(从广义上讲,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未引起本诉的发生,但因向本诉原告和被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也是当事人。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代表人诉讼的种类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代表人诉讼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它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
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3.作为人数为多数一方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因此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既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确定。
这是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根本区别。
2.作为人数为多数一方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
也就是说,只有普通共同诉讼,才能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如果人数不确定,就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
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在这类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来。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一、法理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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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诉讼解决方案
群体诉讼解决方案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极难维权,因此群体诉讼为维权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
群体诉讼是指有多人因同一事项在共同目标的组织下进行诉讼。
通常情况下,群体诉讼是在大规模欺诈、环境问题或人权侵犯时使用的。
本文将为您提供群体诉讼解决方案。
1. 群体诉讼的性质群体诉讼是指多名受害人在某一问题上共同进行的集体诉讼,其目的在于通过集中诉讼,为所有受害人获得公正的赔偿和正义。
群体诉讼有不同的方式,例如共同诉讼、集体诉讼或类似诉讼等。
群体诉讼性质的核心在于一群人联合起来,共同向被告方提出索赔要求,代表所有受害者的权益。
群体诉讼通常适用于那些单独起诉行动难以维护自己权益的案件,因为群体诉讼的优势在于能够以更广泛的视野和资源来考虑如何解决问题。
2. 群体诉讼的优点2.1 节省时间和金钱单独起诉可能会花费较长时间和大量的金钱,而群体诉讼则能够让受害人共享资源和代理费用,从而大幅减少持续时间和花费。
2.2 增加成功率群体诉讼能够为所有受害人提供更大的机会来获得公正的赔偿,其中一些受害人可能无法独立寻求救济。
2.3 加强受害人的诉求力通过群体行动,受害人能够使自己的声音更响亮地被听到。
同时,群体诉讼能够更大程度上地揭示问题的状况,从而增加公众对某一问题的关注。
3. 群体诉讼的实施3.1 找到其他同样受害的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寻找其他类似遭遇的人是成功实施群体诉讼的关键。
可以寻求律师或者媒体帮助去联系其他同样情况的受害人。
3.2 寻找切合实际的要求群体诉讼要达到成功的目标,必须对要求确立正确的期望。
要求过于高或不切实际可能会导致群体诉讼的失败。
因此,需要合理评估受害人的损失和要求赔偿的可能性,制定切合实际的要求。
3.3 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群体诉讼需要专业的法律且具备丰富经验的律师,来代理所有受害人的案件。
在找到律师代理之前,要充分了解律师的经验和信誉。
3.4 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在开始群体诉讼之前,请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包括被告、律师、法庭和媒体等,确保涉及方和整个过程的公开透明,避免任何不愉快或误会。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什么意思
代表⼈诉讼制度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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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诉讼制度是什么意思
代表⼈诉讼制度是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相融合的产物,既有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的某些属性,⼜不同于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
代表⼈诉讼制度意义
(1)代表⼈诉讼制度扩⼤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能够最⼤限度地达到诉讼经济的⽬的。
代表⼈诉讼制度的特点是:不论诉讼当事⼈⼈数如何众多,都由其代表⼈进⾏诉讼。
这就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省了⼤量的⼈⼒、物⼒、财⼒等诉讼资源,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使当事⼈的合法利益得到及时保护,从⽽解决了诉讼主体众多和法院诉讼空间容量有限之间的⽭盾,扩⼤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提⾼了诉讼效率、达到了诉讼经济的⽬的。
(2)代表⼈诉讼制度有利于保证法律适⽤的统⼀。
通过代表⼈诉讼制度把涉及众多当事⼈的许多相同的纠纷合并在⼀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并作出裁判,这样可以避免法院因分别审理⽽可能出现的认定事实和适⽤法律上的⽭盾,确保对相同事实认定和裁判的同⼀性,从⽽保证法律适⽤的统⼀。
(3)代表⼈诉讼制度完善和发展了我国诉讼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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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民事纠纷:也叫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诉:是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主张的请求。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也即明确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无论确定管辖的事实(被告住所地、行政区划变更)有何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当事人能力:即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和资格。
当事人适格:也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属于群体性诉讼的一种形式。
诉讼担当: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的资格或者证据的适格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证明力:又称为证据价值、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
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证明责任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通过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的强制措施。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应达到的程度。
行为保全: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即行为保全。
什么是共同诉讼,什么是共同诉讼人
什么是共同诉讼,什么是共同诉讼⼈如果双⽅当事⼈在民事诉讼中,都只有⼀⼈的,属于单独诉讼。
如果双⽅当事⼈为两⼈以上的,属于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民事诉讼的⼀种类型。
那么,什么是共同诉讼?什么是共同诉讼⼈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共同诉讼,什么是共同诉讼⼈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为2⼈以上的诉讼。
原告为2⼈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2⼈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称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之权利义务共同诉讼的⼀⽅当事⼈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经其他共同诉讼⼈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发⽣效⼒;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不发⽣效⼒。
当事⼈⼀⽅⼈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推选代表⼈进⾏诉讼。
代表⼈的诉讼⾏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发⽣效⼒,但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当事⼈的诉讼请求,进⾏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同意根据共同诉讼成⽴的不同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两种。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为2⼈以上,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判决的诉讼。
如共同共有财产所有⼈因析产引起争议的诉讼,有共同致害⼈的损害赔偿诉讼等。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必须⼀同起诉或⼀同应诉。
⼈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时,应通知其参加;当事⼈也可向⼈民法院申请追加。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申请,应当进⾏审查,申请⽆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通知被迫加的当事⼈参加诉讼。
⼈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时,应通知其他当事⼈,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为2⼈以上的诉讼。
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改革朱晓敏中国海洋大学【摘要】群体纠纷是当代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而各国选择适用的群体诉讼制度却千差万别,显示出多元化的趋势。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我国群体诉讼的制度形式,其对于解决群体性纠纷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自身存在的缺陷也不容忽视。
本文在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该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群体纠纷群体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一、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概述代表人诉讼是一种群体诉讼,而群体诉讼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并非法定的诉讼形式。
群体诉讼制度指由少数人代表其他人进行的,目的在于一次性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制度,其不论代表人是为他人也为自己寻求救济,还是仅仅为未出庭的群体成员寻求救济,同时也不论代表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还是案外第三人。
其实质在于对损害群体利益的违法行为请求救济。
在现代社会,大规模的运输、消费市场的运行,一旦发生事故,必然危及很多人的利益。
如此危害面积之大、受害人数较多的案件,如果受害人单独起诉至法院,不仅会造成法院的巨大压力,也会造成法院对纠纷的重复审理,降低法院的工作效率。
因此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设立便应运而生。
其理论基础如下:其一,诉讼效率理论。
对群体纠纷实行一次性解决,实行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在最大限度内,就多数方当事人之间的共同问题,通过证据共通的原理进行一次性的确定,从而有效的利用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
其二,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衡平,其实就是私益诉讼到公益诉讼的过渡,代表人诉讼制度正是为保障不确定的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而设置的。
二、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1.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及现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当事人人数确定、诉讼标的同类的群体性诉讼案件,我国各地区法院的处理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既有原则上采用分案处理的,也有少数发生在欠发达地区或农村的案件,因诉讼规模相对较小而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群体诉讼和公益诉讼)【圣才出品】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四章群体诉讼和公益诉讼【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群体诉讼1.群体诉讼的概念(1)为了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民事诉讼有必要建立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
(2)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影响比较大的群体诉讼制度有美国的群体诉讼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以及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在我国立法明确规定的解决群体性纠纷的诉讼制度则是代表人诉讼制度。
2.群体诉讼与共同诉讼的联系和区别群体诉讼是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两者的目的和功能有许多共通之处,但二者的区别在于:(1)群体诉讼人数众多群体成员不可能全部参加诉讼,故由群体代表人提起并完成诉讼。
共同诉讼的人数虽多,但有可能是全部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如果不参加诉讼可以另行起诉,必要共同诉讼当中,在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必须依靠职权追加共同当事人,如果该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而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的话仍然赋予其共同原告或被告的资格。
(2)在群体诉讼制度中,不存在追加共同当事人的问题。
群体诉讼经常存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而共同诉讼不存在人数不确定的问题。
(3)群体诉讼多属于小额多数权利主张,起诉的当事人既保护自身的利益,同时客观上也是保护其他群体成员的利益,共同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共同诉讼人自身的利益。
(4)群体诉讼的判决效力对全体集团成员均有约束力,不仅约束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而且还约束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群体成员,而共同诉讼判决只对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有效。
(5)群体诉讼中群体资格具有虚拟性。
该诉讼群体既不具有某个固定组织资格更不是法人实体。
该群体资格是因为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因为诉讼利益的一致性而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
3.我国与世界主要国家群体诉讼制度概述我国是在参考了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和英美的选定当事人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现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群体诉讼制度还不够成熟完善的我国来说,考察研究别国的特点和运作状况意义重大。
群体性诉讼案件
群体性诉讼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是指有一定共同利益的多个个体联合起来,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群体性诉讼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群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群体性诉讼案件的特点、意义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群体性诉讼案件的特点群体性诉讼案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多数人利益受损:群体性诉讼案件通常涉及到大量的个体,他们的利益受到共同损害,个体单独起诉成本高、效果差。
2.诉讼目的一致: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各个个体之间存在共同的诉求和要求,例如维权、环境保护等,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联合起诉能够增强维权的力量。
3.资源共享:在群体性诉讼案件中,个体之间可以共享信息、证据等资源,减少成本和时间,提高案件的胜诉率。
二、群体性诉讼案件的意义群体性诉讼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平衡当事人地位:相较于个体起诉,群体性诉讼案件能够平衡当事人的地位,增加群众的话语权和维权能力。
2.维护公共利益:群体性诉讼案件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相关问题可能涉及大量个体的权益,群体性诉讼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保护公众的权益。
3.促进司法公正:群体性诉讼案件通过集体起诉的方式,能够减少个体的不确定性风险,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和权利保护。
三、群体性诉讼案件的问题与挑战虽然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形式与意义都有积极的一面,但是也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
1.难以确定群体:群体性诉讼案件的起诉需要明确的群体范围,但是有时候难以确定群体的界定,限制了案件的推进。
2.诉讼规则的制定:群体性诉讼案件需要制定相应的诉讼规则,但是目前法律体系对于群体性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亟待进一步完善。
3.效果问题:群体性诉讼案件的效果无法保证,一些案件可能无法得到满意的结果,反而会影响群体的维权信心。
四、完善群体性诉讼案件制度为了更好地推进群体性诉讼案件,我们应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1.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应当对群体性诉讼案件进行明确规定,制定出相应的程序和标准,确保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公正进行。
群体诉讼制度
群体诉讼制度群体诉讼并非单一的诉讼形式和制度,而是对该类诉讼现象的一种描述,或者说是这方面诉讼制度的总称。
关于群体诉讼的概念,通常的理解,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能进行共同诉讼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制度。
其特征有:1. 当事人人数众多性。
当事人人数众多是群体诉讼最典型的特征,也是适用群体诉讼制度的前提。
2. 利益共同性。
群体诉讼众多的当事人一方是为了共同的利益进行诉讼,诉讼的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共同性或关联性3. 权利实现的间接性。
群体诉讼只能借助群体成员中的一人或数人实施诉讼行为,这样,未能参加诉讼的群体成员的权利需要通过代表人来实现,即权利实现的间接性。
4.判决效力的扩张性。
判决不仅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有拘束力,对没有参加诉讼的被代表成员也具有拘束力。
最早的群体诉讼始于17世纪、18世纪初英国的衡平法院。
这一时期,商品经济的广泛发展密切了人们之间的经济联系,但这种联系往往又交织着各种矛盾,同一或同类违法事实常常引起众多主体与另一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但在人数众多的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全部到庭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如果分别诉讼,不仅费时耗资,而且也无法避免由于多重诉讼所带来的矛盾判决。
为解决这一难题,衡平法院设立了集团诉讼制度,即准许具有共同利益的众多当事人构成一个临时性的诉讼集团,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共同利益的其他人提起诉讼,判决的效力及于所有共同的利益人。
经过不断的发展世界上主要形成了一下几种群体诉讼制度的类型:1. 以美国为代表的集团诉讼。
集团诉讼虽发源于英国,却是在美国得到极大的发展。
它是将人数不确定的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众多当事人拟制为一个群体—集团,集团中一人或数人起诉即视为代表集团中全体成员起诉。
其优点是它使多数存在的小额受害者也有可能得到救济,作为保护消费者的制度很具独到之处。
而近年美国的“选择退出”规则将美国的集团诉讼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群体诉讼真正区分开来。
浅析我国的公告登记制度——以代表人诉讼为视角
I.oga l Sys t em A n d Soci et y 豳豳鬯篷溺蕊重i i鋈。
竺竺!旦圭!f叁塑!查垒垒浅祈我国的公告登记制度——以代表人诉讼为视角冯俊敏,摘要代表人诉讼制度是解决多数当事人纠纷的诉讼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代表人诉讼方面的相关制度特别是其公告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出来。
对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外和境外群体诉讼制度的合理因素,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登记公告制度以便充分发挥代表人诉讼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方面的功能。
关键词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团体诉讼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卜044-02一、公告登记制度的现状(一)我国公告登记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10人以上)且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便可公告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登记。
向法院申请登记的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共同选出代表人参加诉讼,如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便可以与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协商来确定代表人了。
至于裁判的效力,参加登记的权利人自然要受到法院裁判的约束,然而对未参加登记的那部分权利人来讲,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话,也受该判决的拘束。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的公告登记制度仅仅存在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中。
在起诉时人数不确定是适用该制度的前提。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发出公告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
另外,关于公告的内容我国法律规定的是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
最后,关于登记的效力,对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而言,他们因此具有当事人的地位,有推选和被推选为代表人的权利。
取得对代表人的监督、制约权。
但是他们也应负担相应的义务,比如:负担诉讼费用、承担败诉的风险、积极参加诉讼等等。
人民法院判决仅仅约束参加登记的这部分当事人。
诉讼代表人
(四)裁判的效力 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对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而言,对诉讼代表人及其 代表的在法院登记权利的当事人有效;对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则不仅对 诉讼代表人及其所代表的在法院登记权利的当事人有效,而且还可以对在诉讼时 效内起诉的人有效。
三、共同诉讼人与诉讼代表人的比较
比较内容 主体人数
(二)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方式因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具体如下表:
种类
代表人的确定方式
为推选代表的当事人的行为
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 必要共同诉讼中自己参加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 人或者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 普通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己的代表人 表人诉讼 1.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人数不确定的 2.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 代表人诉讼 商确定诉讼代表人 3.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是指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 诉讼活动的人。 代表人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人数众多,即10人以上;(2)法律文书 效力的扩张性,即人民法院对代表诉讼作出的裁判,不仅对亲自参加诉讼的代表 人有效,而且其效力还可以扩张及于没有亲自参加诉讼的其他当事人,甚至对起 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还可以扩张到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的人。 二、代表人诉讼的相关程序问题 (一)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1.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此类代表人诉讼,其诉讼标的既可以是共同 的,也可以是同一种类的。也就是说,这种代表人诉讼的基础既可以是必要共同 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2.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此类代表人诉讼,其诉讼标的只能是同一种 类,即这种代表人诉讼的基础只能是普通的共同诉讼。
三共同诉讼人与诉讼代表人的比较比较内容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主体人数2人以上10人以下10人以上诉讼主体全体当事人都必须参加诉讼形式主体与实质主体相同推选2人至5人作为代表代为进行诉讼形式主体少于实质主体必要共同诉讼中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他人承认对他人有效
群体性诉讼案件
群体性诉讼案件群体性诉讼是指一批人基于相同或类似的诉讼事项,共同起诉被告,并以共同利益为诉求的一种司法行为。
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机制,能够有效保护广大民众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定义、特点以及其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一、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定义群体性诉讼案件是指一群人因为类似的原因或因被告的相同行为,而肩负起维护自身权益、寻求公平正义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个体因为权益或利益受到侵害,通过集体行动提起诉讼,以追求共同的法律权益。
二、群体性诉讼案件的特点1. 聚焦共同诉求:群体性诉讼案件特点之一是参与人共同面对被告的相同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他们具有共同的诉求,希望通过集体行动来寻求法律救济。
2. 规模庞大:群体性诉讼案件通常涉及大量的个人,规模较大,例如生产者群体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纠纷等案件。
3. 统一代表或提起集体诉讼:由于案件人数众多,无法逐一起诉,群体性诉讼案件常由一组代表人或者特定组织代表集体提起诉讼,维护群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4. 共同判决或和解:群体性诉讼案件一般会有共同的目标,要求法院作出统一的判决或调解。
这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不一致的判决结果。
三、群体性诉讼案件对法律体系的影响1. 维护公共利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仅保护了个体权益,也维护了广大社会群众的公共利益,推动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 促进司法效率:群体性诉讼案件通过集中处理,避免了大量重复的个体诉讼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3. 增强公众意识: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宣传和报道可以引起公众对相关问题的关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4. 企业法治意识:群体性诉讼案件迫使企业提高法治意识,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减少对法律法规的违反。
综上所述,群体性诉讼案件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机制,它能有效保护广大民众的权益,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群体性诉讼案件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设计,以更好地发挥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加公正的法律保护。
浅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现状及其成因
浅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现状及其成因摘要: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的深入发展群体纠纷不断涌现,比如环境污染纠纷、产品质量纠纷、证券欺诈等引起的大规模侵权案件。
由于这类案件涉及人数多,当事人全部参加到诉讼中是不可能的。
为了解决诉讼主体众多和诉讼空间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我国在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和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的基础上设置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对其立法粗疏及司法政策的导向不稳定导致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无法发挥应有功能。
本文将在分析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现状的基础上,探求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无法正常发挥功能的原因。
关键字:代表人诉讼制度现状成因一、适用现状我国各地法院处理群体纠纷时采用的审理方式主要有:单独立案、合并审理;单独立案、分安审理;示范性诉讼;合一立案、合并审理;代表人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5条确立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难觅踪影,而《民事诉讼法》第54条确立的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大部分法院还不同程度地被适用,有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2月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劵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中的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可知,证劵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主要适用单一诉讼、共同诉讼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不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此外,目前法院还有一种做法:法院先对一个或者几个案件进行审理,等这些案件的判决生效后,其他案件再依照生效判决进行审理。
二、对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现状的成因分析对于群体纠纷,我国法院能分案处理的尽量分案处理,很少触碰代表人诉讼制度,尤其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其成因有多方面,本文从司法政策的导向、立法粗疏造成制度本身缺陷、理论上的研究尚未统一、实务中法官避谈群体纠纷等方面来分析。
1、司法政策导向不稳定在1991年刚刚设置代表人诉讼制度时,法院对于审理代表人诉讼案件是比较积极的,但随着社会的深化改革,社会矛盾逐步增多,群体纠纷案件增多导致法院审理压力过大,逐渐法院对群体纠纷采取退让逃避的策略。
共同诉讼可行使代表人诉讼
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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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可 以在 诉 讼 审理 阶 段提 出反诉 . 法 院应 予 以 审理 并 判 决 。且 在诉 讼
中 ,原 告 可 以根 据事 实 情况 的变 化 . 变 更 自己的诉 讼 请求 . 以维护 自己的 合法 权益 。
共同 诉讼可行使代表人诉讼
【 案例 】 熊某 、 某 因道路 交通 事 汪 【 案例 】 某建筑公 司雇佣20 民 0农 工 双 方 约 定 , 工 时 . 筑 公 司 先 支 开 建 故人 身损 害赔 偿 纠纷 .向法 院起 诉 /- - 法 院审理 认 为 . 某应 对损 失 承担 赔 付 l 3z资 工 程 完 工后 支付 剩余 部 熊 楼 偿 责任 . 某作 为 熊某 驾驶 小客 车的 分 工 资 受 经 济影 响 . 市 完 工 后 建 . 汪 经过 多 车主, 应承担 连 带责任 . 审 中. 二 熊某 、 筑公 司一直 拖 欠农 民工 工资 . 次 索要 未果 .农 民工推 举 代表 人 . 到 汪 某 与 受 损 方 自行 达 成 赔 偿 协 议
面对诉讼当事 人可反诉
诉 讼请 求 被 告 可 以承 认或 者反 驳诉 讼 成 本 . 护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益 的 有 维 讼 请求 , 有权 提 起 反 诉 民 事诉 讼 的 效 保 障
墓 4 栏目 询律师: 5 咨 江苏明弘 律师事务所郎指 当事 人 在 法 院 起 诉 公 司 . 求 支 付 工 资 。 评 诉 【 析】 评 当事人 一方 人数众 多 的共 诉 讼过 程 中通 过 自行 协 商 . 案 件争 就 可 议 问题 协 议 . 共 同 向法 院 陈述 协议 同 诉讼 . 以 由当事 人 推选 代 表 人进 并 代 的 内容 , 要求 结 束诉 讼 从 而终 结 诉 讼 行诉 讼 表 人 的诉 讼 行 为对 其所 代 的 制度 。 诉讼 和 解不 仅 能够 快 速 的解 表 的 当 事 人 发 生 效 力 .但 代 表 人 变 放 决 争 议 ,还 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解 决 纠 更 、 弃 诉讼 请 求或 者 承认 对 方 当事 的诉 讼请 求 . 进行 和 解 . 须 经 被 代 必 纷 表 人 的 当 事 人 同 意 果 当 事 人 一 方 如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又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
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如果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都只有⼀⼈的话,叫作共同诉讼。
如果双⽅当事⼈有⼀⽅是两⼈以上的,叫作共同诉讼,参加诉讼的⼈叫作共同诉讼⼈。
那么,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为两⼈(含两⼈)以上的诉讼。
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都只有⼀⼈。
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或双⽅均为两⼈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或双⽅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事件处理上作出⽭盾的判决。
分类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原告为两⼈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两⼈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均为两⼈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
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
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者双⽅为两⼈以上,诉讼标的是同⼀的,法院必须合⼀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确定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的⽬的在于防⽌⽭盾判决。
特征相对于与原告和被告为⼀对⼀的诉讼⽽⾔,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或双⽅为两⼈以上。
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
2.⼀⽅或双⽅为两⼈以上的当事⼈在同⼀诉讼程序中进⾏诉讼。
只有当⼀⽅或双⽅为两⼈以上的当事⼈在同⼀诉讼程序中进⾏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类型在国外民事诉讼理论中,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前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必须合⼀确定,并且各个共同诉讼⼈必须⼀同起诉或应诉当事⼈才能适格的必要共同诉讼。
后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既可⼀同起诉或应诉,⼜可分别起诉或应诉,但⼀旦选择⼀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对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就必须合⼀确定的必要共同诉讼。
论环保领域内美国群体诉讼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论环保领域内美国群体诉讼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由于环境诉讼中极易形成群体诉讼,美国特规定了集团诉讼制度,我国则采取了代表人诉讼制度。
本文介绍了两种制度的主要内容,并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标签:群体诉讼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1 群体诉讼制度概述1.1 群体诉讼概念对于群体诉讼概念,学界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群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拘束力的诉讼。
还有人认为,群体性诉讼或群体诉讼最好只用于描述众多人诉讼的诉讼状态。
它与多数人诉讼、共同诉讼的含义、外延均不同。
笔者认为,群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存在着某种共同情况且彼此间具有利害关系而组成的临时诉讼主体,其由代表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且法院的裁判对全体当事人产生拘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
1.2 群体诉讼在环境诉讼中应用的必要性任何纠纷的解决都会带来成本,环境诉讼当事人因彼此间具有利害关系,重复提起同样的诉讼无疑是对有限的解决社会纠纷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
且环境纠纷案件涉案范围广,人数众多,往往导致环境纠纷案件审理周期长,单个受害人提起诉讼的难度大。
而群体诉讼作为一种有效节约诉讼资源的诉讼制度,有利于将遭受环境污染的弱势一方联合起来,加强对他们的保护。
2 美国的群体诉讼制度2.1 适用群体诉讼的先决条件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规定了集团诉讼制度并于2003年对其进行了修订。
第23条(a)项规定,满足群体诉讼的先决条件为:①集团人数众多,以至于全体成员的合并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②该集团有共同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③代表当事人的请求或抗辩是在集团中有代表性的请求或抗辩;④代表当事人能公正和充分地维护集团成员的利益。
2.2 美国群体诉讼的类型:美国群体诉讼分为三类:2.2.1 必要群体诉讼。
第23条(b)(1)规定:(A)由于对集团的各个成员作出相互矛盾或不一致的判决,可能会对与集团对立一方当事人确定不同的行为标准;或者(B)对集团个别成员的判决会在实际上处分非判决当事人的其它集团成员的利益,或者实质上损害或妨害他们保护自己利益的能力时,可以作为集团诉讼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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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抑或群体诉讼——评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一、问题的提出自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以来,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就一直是一个含混不清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群体诉讼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群体诉讼成了我国备受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与此同时,群体诉讼与共同诉讼两种运作方式的混淆和两个概念的混用也日益明显。
许多本应属于群体诉讼的案件被当成共同诉讼的案件来对待,5个人的案件被作为群体诉讼来统计,几百人合并审理的案件则被归为共同诉讼。
媒体的炒作更加剧了这种混乱。
打开与共同诉讼相关的网页,可以看到许多诸如此类的标题:“679名原告共同诉讼大庆联谊”、“中国首例共同诉讼案”、“大庆联谊案开庭,共同诉讼首次得以实践”。
共同诉讼在我国是早已存在的制度,为何会有首次实践的提法?几百人的案件是共同诉讼吗?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近几年重点分析共同诉讼与群体诉讼以及集团诉讼关系的文章。
有文章是这样分析的:所谓群体性诉讼,也称集团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诉讼。
群体性诉讼与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10人以上为众多)均实行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制度。
群体性诉讼与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差异体现在:第一,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的确定与否。
共同诉讼在起诉时人数是确定的,群体性诉讼当事人起诉时人数是尚未确定的,这是二者的一个重要区别。
在群体性诉讼中,正因为起诉时人数尚不能够确定,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
那种以当事人人数的相对多少来判断是哪种诉讼制度是不确切的[1]。
此文的分析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理论与实务界许多人都将《民事诉讼法》第54条与第55条理解为共同诉讼与群体诉讼的各自依据。
关于共同诉讼的特征,有文章是这样界定的:所谓“共同诉讼”,就是多个投资者通过律师向法院联合提出诉讼请求。
比之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的特点是一个诉讼程序解决成千上万个案件,避免成千上万个原告同时起诉到法院、法院同时开庭审理成千上万个案件所导致的效率低下和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中采用这种诉讼方式,将会给造假的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压力。
与共同诉讼不同,在集团诉讼中,投资者不起诉也能得到赔偿。
集团诉讼采用的是“默示参加,明示退出”原则,一个投资者可以代表所有的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其它受损股民只要不明示放弃,即能获得赔偿。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单独诉讼、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已将这类案件适用集团诉讼的可能排除在外[2]。
该文将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的区别理解为是否采用“默示参加,明示退出”原则。
上述看法不仅经常出现在新闻报道和一般研究人员的文章中,而且也存在于一些权威学者和有较大影响的论著中。
例如,柴发邦教授在其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事诉讼法学新编》一书中指出:“这种诉讼(指《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编者注)虽属于共同诉讼,由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全体成员不可能都参加诉讼,因而必须推选代表人。
”[3]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王怀安在其主编的《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一书中指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和一般共同诉讼两者的本质是一致的,只是因为人数众多,才设定代表人制度。
”[4]为什么会产生上述认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条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吗?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上议事日程的情况下,面对日益增长的群体诉讼案件,代表人诉讼的修改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澄清上述理论与实践上的误区,科学界定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厘清共同诉讼与群体诉讼两者之间的关系,无论对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我们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前提条件。
二、《民事诉讼法》第54条确立的代表人诉讼被界定为共同诉讼的原因考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有哪些表现形式?其在性质上是否均属于群体诉讼制度的范畴?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时学术界就有不同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的规定,代表人诉讼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共同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一种是群体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5];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群体诉讼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人数确定的诉讼,一种是人数不确定的诉讼[3]134。
也有学者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代表人诉讼分为选定代表人和集团诉讼两种,并将他们都看成是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制度[6]。
上述第一种认识源于《民事诉讼法》第54条,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这一表述,很容易使人将第54条理解为共同诉讼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公布后,对此规定比较全面也最有影响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马原主编的著作。
其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的规定,代表人诉讼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共同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一种是群体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
前者在起诉时人数是确定的,后者在起诉时人数是不确定的。
对两种不同的情况,《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54条是关于共同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问题。
在共同诉讼中,有时一方当事人数十名、上百名,当事人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全部参加到诉讼程序中来,需要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来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这里所说的共同诉讼,既可以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既可以是共同的,也可以是同一种类的。
前者如继承人人数众多的继承案件,后者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中众多人受损害的案件。
什么情况下属于人数众多,《民事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
一般认为,当事人一方5人以上即可视为人数众多,可以是数百人,甚至更多的人,但众多的人在起诉时人数是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人数众多,决定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审理时,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通告,要求当事人推选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以1至5人为宜,每个案件诉讼代表人的人数,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通告中一并写明[6]54。
此后出版的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程等一系列由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主编的教材[7]基本上采用了同样的观点和说法,这些观点对各级法院和法官影响都是比较大的。
①直到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有些司法解释和领导人的讲话,仍体现着上述精神。
例如,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法[2005]270号)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
”该司法解释在进一步明确了第;54条共同诉讼性质的同时,回避了代表人诉讼的内容。
显然,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使代表人诉讼进一步受到冷落。
三、共同诉讼范围的进一步扩张共同诉讼范围的进一步扩张,渊源于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第4条规定:“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由于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人数众多且不确定、分布地域广,因而,该《通知》将本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亦推向了共同诉讼。
②本文前述所列举的关于“共同诉讼”的文章就是该司法解释引发的。
由于将群体诉讼视为共同诉讼,在我国,共同诉讼与群体诉讼的区别就变成了共同诉讼(实际上是我国的群体诉讼)与美国集团诉讼的区别。
如果将《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界定为共同诉讼,那么在第55条确立的代表人诉讼在我国又处于“休眠”状态的情况下,我国就基本上没有什么群体诉讼了,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不仅关于群体诉讼和集团诉讼的报道在我国各大媒体上时有可见,而且各级党政领导和法院领导都在不断强调法院要重点化解好群体纠纷,法院每年也在对群体案件进行统计。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2005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指出:“去年民事审判一个重要特点是,集团诉讼和群体性诉讼呈上升趋势,全年共审结538;941件,上升;9.5%;”那么,这50多万件群体诉讼和集团诉讼案件又是从何而来呢?实际上法院另有一套群体案件的统计标准。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数众多的人数界限,但没有进一步界定两种代表人诉讼的性质。
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这两个司法解释,分别明确了民事诉讼的人数众多是指10人以上,行政诉讼的人数众多是指5人以上。
③为什么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在人数上会有上述差别,原因就不得而知。
各地法院对群体案件的统计标准也不尽相同,据笔者了解到的情况看,大部分法院以10人为标准,有些法院为了统计上的方便和标准的一致,将5人以上的案件统统归为群体纠纷案件。
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诉讼和群体诉讼的界定标准和司法政策是有明显冲突的。
四、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应界定为群体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条是借鉴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而制定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对界定《民事诉讼法》第54条确立的代表人诉讼的性质具有重要影响。
那么,选定当事人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呢?选定当事人是针对涉及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诉讼而确立的一项制度。
按照日本法律的规定,多数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选定一人或数人为全体起诉或被诉,其它当事人脱离诉讼。
日本确立的选定多数人诉讼制度在初期与共同诉讼制度有更多的重合,在实务上某些共同诉讼也是用选定当事人的方式进行的,这也是不少人认为选定当事人是一项共同诉讼制度的主要原因。
但整体上看,选定当事人制度是一项群体诉讼制度,其理由主要是:首先,从其在《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的位置来看,选定当事人并不在共同诉讼一节,不是共同诉讼的组成部分,而是在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一节;其次,从其来源看,选定当事人制度系利用英国法的代表诉讼(Represent;ative;Action),以信托法之原理而制定的制度。
而英国的代表诉讼是一种群体诉讼制度。
依英国最高法院规则的规定,代表诉讼指多数人遇有同一利益的情形,由多数人中之一人或数人,代表多数人全体或一部分人起诉或被诉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