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现代司法理念下的合同纠纷管辖模式
合同书的争议管辖条款
合同书的争议管辖条款合同书的争议管辖条款是一份合同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它规定了当发生争议时,应由哪个司法管辖区来解决纠纷。
这些条款起到了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提供法律保障和指导的作用,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中,争议管辖条款可以明确选择一个特定的司法管辖区,或者通过仲裁、调解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选择争议管辖条款时,合同当事人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各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制度、法院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成本和效率等。
因此,争议管辖条款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谨慎评估和协商确定。
在国际商务领域,由于当事人常常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选择适当的争议管辖条款尤为重要。
常见的争议管辖条款包括:单一争议管辖条款、多元争议管辖条款和仲裁条款。
单一争议管辖条款是指在合同中明确选择一个司法管辖区来解决所有的争议。
这种条款可以为合同当事人提供预期的法律环境和解决争议的稳定性。
例如,一份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单一争议管辖条款可以规定在合同当事人的总部所在国法院解决争议。
这样一来,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可以避免因为争议管辖权的争议而耗费时间和成本。
多元争议管辖条款是一种比较灵活的选择,它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司法管辖区。
这种条款适用于合同当事人分散在不同的地区,或者存在多个管辖法院都具备解决争议的条件的情况。
例如,一份跨国投资合同中的多元争议管辖条款可以规定在投资方所在国或被投资方所在国的法院解决争议。
这样一来,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法律环境和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
仲裁条款是一种将争议提交给独立第三方仲裁机构解决的选择。
仲裁作为一种非司法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保密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相对快速和成本较低的解决方案。
例如,一份国际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规定在国际建设工程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这样一来,合同当事人可以避免因为选择不同的司法管辖区而导致的法律差异和不确定性。
范本如何规范中的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
范本如何规范中的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在商业和法律文件中,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是至关重要的事项。
它们决定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和法院管辖权。
正确和规范地制定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条款,能够为各方提供明确的规范,降低合同纠纷的风险,并确保在争议发生时能够迅速解决。
本文将介绍如何规范中的范本法律适用与管辖地选择。
一、法律适用的规范在范本中确定适用的法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会直接影响到合同各方的权益。
法律适用条款应明确规定适用的法律体系,并排除其他法律体系的适用。
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应基于以下因素进行选择:1. 当事人的国籍或所在地:如果合同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在不同的国家居住,应明确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 合同的执行地:如果合同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应考虑选择与合同执行地相关的法律。
3. 法律可行性:选择的法律应具有可行性,并能够为合同各方提供足够的保障。
范本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可以采用以下格式:“本合同适用于(国家或地区名称)的法律,并排除其他冲突法规定。
”二、管辖地选择的规范在范本中制定规范的管辖地选择条款,有助于明确适用的法院管辖权,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迅速解决。
以下是一些规范的管辖地选择条款的要点:1. 管辖法院:明确选择适用的管辖法院,可以是任何一方或多方协商一致选定的特定法院,也可以是根据合同履行地的司法管辖规定。
2. 司法管辖法:合同中应明确适用的司法管辖法,以防止争议发生时,涉及司法管辖权的不确定性。
3. 争议解决方式:在管辖地选择条款中,可以附加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范本中的管辖地选择条款可以采用以下格式:“任何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管辖法院名称)的专属管辖,并适用(管辖法院所在地)的司法管辖法。
”三、管辖地选择的国际性规范在国际商务合同中,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管辖地尤为重要。
为了满足国际合作的需要,有一些国际公约和协定对法律适用和管辖地选择提供了规范。
合同书中如何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
合同书中如何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在商业活动和各种合作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明确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而其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的约定,更是至关重要。
它直接关系到一旦出现纠纷,各方将通过何种途径、在何处解决争议,从而影响到解决争议的成本、效率和结果。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探讨一下在合同书中如何妥善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
一、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通常是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
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当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解决的优点在于成本低、效率高,能够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
同时,可以约定协商的期限,以避免一方无限期拖延协商。
2、调解解决调解是一种在第三方协助下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中可以约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提交特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的好处是较为灵活,调解结果通常也能被双方接受。
但需要注意的是,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还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3、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保密性、专业性和高效性等特点。
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争议时,需要明确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等关键要素。
选择仲裁的优点在于:(1)仲裁员通常是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处理专业问题。
(2)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进行定制。
(3)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裁终局,减少了争议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仲裁费用相对较高。
(2)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跨境仲裁的情况下。
4、诉讼解决诉讼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合同中约定诉讼解决时,需要明确管辖法院。
诉讼的优点在于:(1)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2)法院的审判程序相对规范和透明。
但诉讼也存在一些缺点:(1)诉讼程序较为繁琐,时间较长。
(2)诉讼过程公开,可能会对企业的商业秘密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管辖的约定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争议应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2009〕40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七月七日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专属管辖的四类案件: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口头协议管辖无效。
2、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的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进行约定。
3、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协议只针对地域且不得对抗专属管辖,除此之外优于法定管辖。
4、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5、选择明确:不再要求选择的唯一性。
依据2015年《民诉解释》第30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的法院,并不必然导致管辖协议无效。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仲裁,有约定了起诉,此时仲裁协议无效,但管辖协议不必然无效。
举个例子:甲(住所地为A地)与乙(住所地为B地)在C地签了一份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标的物的房屋位于D地。
合同中规定,如果因为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D地或A地法院管辖。
后甲乙因为房屋面积问题发生争议,甲决定将乙诉至法院。
该管辖协议无效,原因在于该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属于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由房屋所在地即D地法院专属管辖。
如果将案件类型转换为借款合同纠纷案,该协议有效,因为《民诉解释》不再要求选择的唯一性,甲可以向D地法院或者A地法院中的一个法院起诉。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管辖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确定由哪个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以下是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的几个主要方面:一、地域管辖1.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当事人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当由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1.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且一般标的额较大,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1.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协议管辖1.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约定的法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五、指定管辖1.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而买方则支付货款的协议。
它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行为之一,涉及商品的流通和货币的交换。
一旦销售合同中的条款发生争议,或者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就可能导致纠纷的产生。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销售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销售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履行地原则:如果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点,那么该地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常具有管辖权。
这是因为合同履行地往往与合同的履行情况、标的物的位置等有直接关联,便于法院查明事实。
2. 被告住所地原则: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履行地点,或者合同的履行地不明确,那么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通常具有管辖权。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护被告的诉讼权益,避免原告随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
3. 协议管辖原则: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某一特定法院管辖。
这种约定应当明确且合理,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4. 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不动产的销售合同纠纷,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5. 级别管辖原则: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不同的管辖权。
例如,基层人民法院通常负责辖区内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而中级人民法院则负责较大影响的案件。
在实际处理销售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当首先审查合同条款,确认是否有关于管辖权的特别约定。
如果没有或约定无效,那么应当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签订前,通过友好协商,明确约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管辖法院,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的不确定性。
合同签订地管辖的法律规定
合同签订地管辖的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地的管辖法律规定,通常被称为“选择法”,是指当涉及跨境合同或者国际商务活动时,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1.《联合国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SG):该公约适用于跨境货物销售合同,并且如果双方没有明确选择适用其他法律,则默认适用该公约。
2.欧洲联盟《罗马条约》:该条约规定了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的民事和商业事务管辖权问题。
3.美国《统一商业代码》(UCC):UCC 是美国各州普遍采纳的商业交易法典,在其中包含有关选择适用法律和管辖权问题等内容。
4.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规定了中国与外籍人士、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中,如何确定应当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以及什么情况下可以排除某些特别规定等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司法体系下,对于选择性准则可能会存在差异。
因此,在签订跨境或者涉及多个司法体系之间协议时,请您咨询专门领域内资深专家并进行详细研究。
按《民事诉讼2113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5261的当事人可以书面4102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1653、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你说的条款,是约定发生争议时,应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这是约定管辖,是法律允许的。
这个一般情况下是合法的,这其实是通过协议方式约定了管辖法院,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但有一点要注意,这约定管辖是不能与专属管辖相冲突的,即一般合同可约定管辖,但如不动产争议是不能约定管辖的。
合理,合同允许当事人意治,合订一方所在地属于可以协议管辖的五个之前提是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即可。
所谓级别管辖就是该案件一审是由哪个级别法院管辖(我国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通常一审案件基层法院管辖,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标的额(标的额意思是起诉了多少钱)一般在千万以上。
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第一部分: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基本步骤接到合同纠纷案件时,确定管辖的思路依次为专属管辖(33条)--协议管辖(34条)--法定管辖(第23条: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
在案件不能通过专属和协议管辖确定的情况下,除了民诉法对保险合同纠纷(第24 条)、运输合同纠纷(第27 条)的特别规定,应当适用法定管辖。
虽法定管辖可简单粗暴的适用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但双方出于案件管辖地可能左右案件胜败及诉讼参加人的成本的考虑,围绕合同纠纷的管辖会引发一场较量,而法律适用的核心就是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而合同履行地基本确定规则集中体现在民诉法司法解释18 条第二款,同时司法解释对部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为第19 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租赁物使用地)、第20 条(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
第二部分:合同纠纷管辖之专属管辖实际联系书面协议第三部分:合同纠纷管辖之法定与约定管辖合同纠纷管辖地确定法定管辖(第23 条)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约定管辖(第34 条)与争议有约定管辖权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协议管辖条款或诉前管辖协议(解29 条)可约定两个以上地点(解30 条)第四部分:法定管辖之合同履行地(解释第18条)确定的规则一般规则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参照下列合同履行地规则争议标的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时结清交易行为地特殊规则虽然约定,但未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均不在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适用规则第一步:查看合同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均不在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第二步:通过诉讼请求和合同的性质,确定争议标的,以使确定合同履行地;以买卖合同为例(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154页),A为出卖货物方,B 为买受方,如 A 起诉要求B支付货款的,A 为接收货币一方,A 地为合同履行地;如 B 起诉A交付货物的或者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A 为履行义务一方,A地为合同履行地。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
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条款,它决定了在合同争议发生时,哪个法院具有审理案件的权力。
以下是关于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一些关键点:1. 选择管辖法院的理由:- 法律确定性:通过预先选择管辖法院,双方可以在合同起草阶段就明确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地点。
- 成本效益:选择一个对双方都方便的法院可以减少解决争议的成本和时间。
- 法律环境:某些法院可能因其专业能力和对特定法律问题的熟悉度而更受青睐。
2. 选择管辖法院的考虑因素:- 法院的地理位置:选择一个地理位置对双方都公平的法院。
- 法院的专业能力:考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和能力。
- 法律适用:明确合同适用的法律,这可能影响管辖法院的选择。
3. 合同中的表述:- 合同中应明确指出:“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受XX 国家(地区)XX法院的管辖。
”4. 管辖法院的法律效力:- 协议管辖法院的条款通常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它违反了某些法律规定。
5. 争议解决的其他机制:- 在某些情况下,除了法院管辖外,还可以考虑使用仲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6. 法律咨询:- 在确定管辖法院之前,最好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7. 国际合同的特殊考虑:- 对于跨国合同,还需要考虑国际私法和国际公约,如《布鲁塞尔公约》或《卢森堡公约》。
8. 变更管辖法院:- 合同中应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变更管辖法院的可能性和程序。
9. 管辖法院与实际法院:- 有时,尽管合同中指定了一个管辖法院,但实际的争议解决可能在另一个法院进行,这取决于争议的性质和紧急程度。
10. 执行问题:- 选择管辖法院时,还应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因为不同国家的法院判决在其他国家的执行可能存在难度。
在起草合同时,关于管辖法院的条款应明确、具体,并且考虑到所有可能的法律和实际问题,以确保在争议发生时能够高效、有效地解决问题。
合同纠纷由哪个部门管辖
合同纠纷由哪个部门管辖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合同中包含着涉及到双方权益的各种条款,因此,当涉及到合同的违约或者争议时,往往会引起纠纷。
那么,这时候,我们应该向哪个部门求助呢?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1.协商解决:当合同争议发生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双方可以就争议达成一致,保护各自权益。
2.仲裁:双方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仲裁的成本较低,而且能够保护双方的权益。
3.起诉:如果协商和仲裁都不能解决争议,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合同争议。
但是,这种方式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费用相对较高。
合同纠纷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该由以下部门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当合同争议的涉及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当合同争议的金额超过5万元时,且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高级人民法院:当合同争议的金额超过100万元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得出的结论。
当然,不同的地区根据自己的情况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判断合同纠纷应该由哪个部门管辖。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当然,在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中,如何选择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一般来说,选择协商和仲裁的情况会比较多,因为这两种方式可以更快速地解决问题,同时避免了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但是,在协商和仲裁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协商和仲裁需要有合法的合同依据。
只有当合同有法律依据时,我们才可以选择协商和仲裁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2.我们需要找到专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不同的仲裁机构有不同的专业领域,我们需要选择专业的机构来保障我们的权益。
总结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协商、仲裁、起诉等方式,其中,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也是比较严格的。
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规定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第一部分:引言。
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争议类型,其解决涉及到法院的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探讨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司法实践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寻求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进行探讨。
一、明确管辖权划分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划分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结果。
明确管辖权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应当明确法院的管辖权范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划分,避免出现管辖权冲突和交叉。
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充分保障当事人在合法范围内选择适当的诉讼地和诉讼法院。
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划定管辖范围,确保当事人在管辖范围内享有诉讼权利。
二、加强法院的管辖权监督为了确保法院的管辖权行使得到合理监督,有必要加强对法院管辖权的监督机制。
应当建立健全的法院管辖权裁定复查制度,对于法院管辖权的裁定进行复查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理。
应当加强对法院裁判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裁判中存在的管辖权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完善对法院管辖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和评估法院管辖权的行使情况,为完善法院管辖权提供依据。
三、强化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裁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应当加强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裁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当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进行独立、客观的裁定。
应当建立快速的管辖权异议审查机制,尽快审理和裁定管辖权异议,避免对案件审理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应当强化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效力,确保裁定的合法有效,避免出现管辖权争议导致的司法混乱。
四、研究制定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机制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管辖权的冲突问题,需要研究制定合理的解决机制。
应当加强地方法院之间的协调合作,建立完善的管辖权协调机制,通过协商和沟通解决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管辖权冲突问题。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策、 不方便 法 院原则对 管辖权 协议 的 效力作 出限制 。
关键词 : 协议 管辖 弱 者保护 原则 公共 政策 不 方便 法 院原 则
涉 外 民事 诉 讼 中 的协议 管辖 是 指涉 外 民事 案件 的 当事 人 以 自愿达成 的协议约 定 . 把他 们之 间 因某种 特定 法 律关 系 可能 产 生 的或 者 已经 产生 的争议 交 由
定协议 管 辖 的具 体形 式 , 言 之 , 换 协议 管辖 是 以书面 为之 . 或者 以言词 为之 , 无不 可 , 有 当合 意之 有无 均 只 发生争 执 , 原告对 此作 出证 明时才要 求书证 。 需 此 外 , 国《 我 民事诉讼 法》 2 3条规定 了应 诉协 第 4 议管辖 . 即默示 的协 议管辖 。 者认 为 , 笔 默认 规则 不宜
以文 书证 之 , 指 以文 书为 合 意管 辖之 要 件 , 非 仅在 被
告 就确定 管辖法 院之 合意有 争执 时 . 由主 张 由此 合 应
意之原 告 提 出文 书 . 为证 明方 法 而 已 。 以 台湾 地 区的
同 , 据《 同法》 l 根 合 第 0条 、 1 条 的规定 , 同 的形 第 1 合
制 度 , 民事 诉讼 法 》 2 2条规 定 : 外 合 同或 者 即《 第 4 涉
涉外 财 产权益 纠纷 的 当事人 . 以用 书 面协议 选择 与 可 争议 有 实际联 系地 点 的法 院管 辖 。 选择 中华 人 民共 和
某 一 国法 院 审理 . 国法 院因 而享有 了对 他们 之 间特 该 定 案件 的管辖 权 。 协议 管辖 作为 解决 国际 民事案件 管
40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二○○九年七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
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0-02-24 17:00:00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窗口】
法发〔2009〕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4、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有哪些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一般管辖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是“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
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
2. 专属管辖原则: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即,当事人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3. 约定管辖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
但是,这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质量纠纷:包括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验收不合格等问题。
2. 工程款支付纠纷:包括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支付金额不符等问题。
3. 工期延误纠纷:包括工程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延期交工等问题。
4. 工程变更纠纷:包括工程内容变更、工程量增减等问题。
5. 工程保修纠纷:包括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划分等问题。
6. 工程保险纠纷:包括工程保险责任、保险赔偿等问题。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
3. 合同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
4. 仲裁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案: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等,申请立案。
2. 审查: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立案。
3. 开庭审理: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查明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法律。
4. 判决:法院根据庭审结果作出判决,对纠纷进行裁决。
合同纠纷的管辖
合同纠纷的管辖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指确定对合同的争议进行审理的法院的权限和辖区。
合同纠纷的管辖有两个层面,一是法律上的管辖,即由哪个法院审理合同纠纷;二是地域上的管辖,即由哪个地区法院审理合同纠纷。
在法律上,合同纠纷的管辖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来确定:一、原则上由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审理。
当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法院,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将纠纷提交给约定的法院进行处理。
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根据被告的住所地、被告的经营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等地域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来说,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三、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解决。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纠纷发生后协商一致选择其他法院进行解决,前提是该法院有管辖权。
由于合同纠纷一般具有一定的金额,所以在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纠纷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应该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进行审理。
在地域上,合同纠纷的管辖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合同纠纷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是根据地方自愿原则设立的,主要负责处理较为简单和争议金额较低的案件。
二、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合同纠纷。
这主要是因为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由专业性较强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三、由上诉法院审理合同纠纷。
当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会对合同纠纷进行二审。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不同,合同纠纷的管辖也会有不同的规定。
因此,在涉及跨国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仔细研究并选择适用的管辖法院。
总之,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根据法律和地域原则来确定的,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得以顺利解决。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和仲裁管辖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和仲裁管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合同通常会包含争议解决和仲裁管辖的条款。
本文将就合同中的争议解决和仲裁管辖进行探讨。
一、争议解决方式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合同中出现争议时,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解决的优点在于快速、灵活,能够保持合同关系的稳定。
然而,协商解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时,需要寻求其他解决方式。
2.诉讼解决诉讼解决是通过法院审理的方式解决争议。
当协商无果时,各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诉讼解决的特点是公正、权威,但是程序较为繁琐,时间和费用成本也较高。
3.仲裁解决仲裁解决是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方式。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仲裁员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进行裁决。
仲裁解决的优点在于程序简便、高效,且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同时,仲裁还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具有较高的商业机密性。
二、仲裁管辖的约定1.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合同中约定的仲裁管辖方式。
合同各方可以事先约定在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解决,并明确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的约定应明确具体,以避免后续争议。
2.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对于争议解决至关重要。
仲裁机构应具备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考虑其在相关领域的经验和声誉,以及仲裁费用和程序的合理性。
3.仲裁规则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制定的程序规定。
不同的仲裁机构有不同的仲裁规则,合同各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通常包括仲裁庭的组成、证据的提交和审理程序等内容。
三、争议解决和仲裁管辖的意义1.快速解决争议争议解决和仲裁管辖的设定可以加快争议解决的速度。
相比于诉讼,仲裁通常时间更短,程序更简单,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减少因争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构建现代司法理念下的合同纠纷管辖模式[论文提要]审理因合同纠纷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当今法院工作主要内容之一,因提管辖异议而引发争夺管辖权现象也是一些案件的必经程序。
通过透视当今普遍存在的争管辖权现象,分析其内在原因,认为现今的民商事管辖制度,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确需改良,本文试从当今法律对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冲突、当今司法权的现状,减少因合同纠纷引发管辖权争议的因素分析等方面作了粗浅探讨,并提出了现代司法理念下的合同纠纷的管辖模式的构建设想。
目前在因合同纠纷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管辖权争得比较激烈,往往由此拉开了漫长诉讼的序幕。
更有甚者,由于我国明确规定第三人无权提管辖异议,一些法院的法官为了达到对案件管辖的目的,与当事人同流合污,在诉讼中乱列第三人,严重败坏了法院的形象。
之所以产生如此现象,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目前法院的审判并未真正的独立,表现为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某些地方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
一些当事人为避免遭受其害,不惜血本去争管辖权,而事实上有时对方所在地法院并不是想象的那么不公正,己方所在地法院也并非那么公正。
二是说明当今关于民商事管辖制度的规定尚有“漏洞”可钻,要不然人们也不会花费那么大的财力、精力去争夺管辖权。
三是有些法官未站在中立的立场裁判,使得一些当事人有机可乘。
当然,当事人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争管辖权本无可厚非,但在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下,我们现今的民商事管辖制度是否确有改良之处?为什么需要改革?怎样去改?本文仅就合同[1]纠纷方面的地域管辖制度作一探讨,权作为当今司法体制改革抛砖引玉。
一、当今法律对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定我国民商法中关于地域管辖制度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因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主要有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其它条文对特殊合同如保险合同、票据合同、运输合同的管辖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对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
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履行地,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同时,一些实体法也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做作了具体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合同履行地在实践中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当事人之间、法院之间常常对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产生歧见,由此引发管辖权争议,造成管辖权争议的局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当事人为争管辖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这既浪费了当事人的财力,也相应地浪费了目前紧缺的司法资源。
另外,民事诉讼法也对双方协议管辖作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是允许当事人自己协议选择管辖,当事人一旦协议选择管辖,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选择的法院就对案件享有管辖权,这种操作的优点是尊重了双方的合意,并且不易引发管辖权争议。
但目前双方在经济往来中签订合同时选择协议管辖的并不多,究其原因一是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有这种观念。
另外一个就是生意开始做就协议这种事,下不了面子,也觉得不吉利。
三是法律对此没有强行性地规定,使得合同当事人可为可不为。
二、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冲突现代司法理念是我们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宝,它要求我们在当今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始终要做到: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
前文论述合同纠纷中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发布了多次司法解释,但还是解决不了当今争管辖权的问题,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这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中的高效的要求,也谈不上司法公正。
这正如曾宪义院长所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相伴相随的,两位一体的概念,司法公正本身就含有对司法效率的要求,没有司法效率,就谈不上司法公正;司法不公正,司法效率也无从说起。
[2]针对效率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牛建华同志更是强调效率的重要性,他指出,一个文明的社会应当是司法公正的社会,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在一个不讲效率的社会里,生产和生活的进步是不可想象的。
[3]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更难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下的公正要求,为什么仅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规定由原告住所地呢?笔者并不是强调仅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是应从双方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且原告起诉,大凡是觉得吃了亏,想通过诉讼的途径得到救济,却还要跑到异地去打官司,这能说是公正和平等的吗?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能真正的中立吗?其实,如果选择双方中的一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难免会因地方保护主义缘故而产生不公正的裁判,相对而言,为确保公正,解决问题的出路应选一个不在双方住所地的第三方法院来管辖比较合适。
三、当今司法权的现状我国目前的民商事管辖制度明显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是造成当今管辖权争议较多的原因之一。
另外,我国当今司法权的现状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审判独立并未真正落实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按这种制度,一个案件按说由哪个法院管辖比较好确定,但仍为何会引发管辖权争议呢?这不得不与当今的司法权这个问题联系起来,对司法权而言,现在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司法权的地方化是我国现代司法的首要缺陷,严重妨碍了审判独立。
虽然宪法、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但在实际运作中,司法实际上依附于行政,突出的表现就是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
特别的是法院的人事权在地方党委统管之下,法院根本不能真正获得独立地位。
同时,人大的监督特别是个案监督,在体制上与审判独立的要求难以协调,在程序上则与现代诉讼制度的原理相悖。
这些因素必然会对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程序造成诸多负面影响。
有人曾戏言:××人民法院,首先是××的法院,其次才是人民的法院,也就是说,法院首先是地方的法院,要听从地方的领导,其次才是人民的法院。
可见,如何落实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问题仍是当今司法制度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这个问题不解决,更谈不上实现现代司法理念下的司法公正。
对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审判不独立,当事人对该院能否公正裁判,信心不足,此仍为引发管辖权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区划制下的二审终审制二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诉讼制度,其设立的目的是为确保司法公正而再设的一道防线,也是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一种监督措施。
但二审法院是按当前的行政区划来确定的,一般一方当事人相对另外一方当事人来说,其是本地人,可谓占尽了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
二审法院也常常会出于维护本地利益的考虑作出维持偏袒本地当事人的裁判,这也是当前一些一审法院敢大搞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所在。
在现代行政区划下形成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使得二级法院特别是下级法院不能完全独立,上级法院有时以为维护社会的稳定等因素为由要听取下面的汇报或下达指示,下级法院则为慎重起见,不使案子改判而时常向上请示,导致两者之间像行政机关一样形成了真正的上下级关系,使得二审终审制变为名副其实的一审终审制。
这实际上将两审变一审,打破了上下级法院的独立,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申请再审权,不利于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
[4]四、减少因合同纠纷引发管辖权争议的因素分析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益,使当事人因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争议纠纷得以减少,笔者认为首要的因素之一就是真正落实审判独立,法院行使审判权再也不受地方行政机关、人大及其他因素的干预,消除地方保护主义。
这个工作做好了,当事人打官司就无所谓由哪家法院管辖了。
也就不会为争夺管辖权而浪费精力和财力了。
但这仅是一种设想而已,要实现真正的审判独立还要有待于党中央的决策进一步落实,比如形成像军队一样管理体制的制度,还有待于各部门的支持,这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
第二个因素就是关于管辖制度的法律规定应该简明了,易于操作,让当事人一看就清楚,不容易钻空子,就不会引发无谓的管辖争议。
第三个因素就是完善法官中立、法院中立的监督制度,也就是法官办案、法院办案也需要监督,特别是来自上级法院的监督。
五、构建合同纠纷的管辖模式要真正的改变目前的乱争管辖权的局面,笔者认为首先应从一审法院的选定入手改革,其次对二审法院的确定谈一些看法。
(一)确立要求当事人协议选择一审法院的制度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因合同纠纷作出的管辖规定甚多,其中民事诉讼法除了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对管辖作出了规定外,还对保险合同纠纷、票据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作了规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更多了,有关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借款合同、证券回购合同、联营合同方面管辖的规定,还对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的管辖规定。
此外,实体法方面也有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规定,如合同法对供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作了规定,真是纷繁复杂。
针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法条的分析可知,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地极易引发管辖争议,而第二十五条相对来说易于确定管辖法院,但在实践中商定此条款的甚少。
如何确定恰当的合同纠纷的管辖方式呢?我们从合同本身说起,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交易也为将来可能产生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达成的合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其他人无权干预。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里“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是协商、仲裁和诉讼。
其中仲裁条款中应写明仲裁委员会名称,也可在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商定选择仲裁委员会。
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凭此可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如果约定了管辖法院,还可依民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选择管辖的法院起诉,如果未按上述第(八)项选择仲裁委员会和诉讼的法院,那么只有按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去选择管辖法院了,但按该条规定运作又极易引发争管辖权问题,如何克服这个缺陷呢?为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与其强调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履行地,不如要求双方在合同中直接协议选择受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