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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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2007-03-22 15:49文章来源:商业改革司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其它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前言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政府于2006年12月11日开放了国内成品油批发经营权。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方便企业成品油经营资质的申请、变更及参加年度检查,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我们编制了《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遵照执行。

?目录??附件:附表 1.2.3.4.5.6.7.8.9.10.?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审批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并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农村加油点、水上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审批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申请成品油(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下同)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在质量、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它是一种事前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其自身活动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后果,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发生,以减少可能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模式。
4 成品油零售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4.1 具备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4.2 具备符合所在地规划的经营场所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设施。
5.2 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
5.2.1加油站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GB 50156的规定。承担加油站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5.2.2加油站建设单位应当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应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5.2.3加油站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当地建设、劳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建加油站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5.2.4加油站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应当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且应符合GB/T 50328的规定。
5.2.5加油站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B 50300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3 加油站的设备、设施
5.3.1加油站设备、设施、工艺的选择应符合GB 50156的规定。
5.3.2加油站配备的加油机,应符合下列条件:
4.3 经营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土地、规划、交通、消防、安全、防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

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之一: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省会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七)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4. 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公里,即建设规划用地红线最近距离不少于公里;但位于道路两侧的相对位置或转弯后的其它位置的两个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不少于公里。

2023修正版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一、引言成品油是指经过炼油厂加工、提纯、分馏后即可直接用于机械设备、汽车等燃烧的精炼石油产品。

为了规范和管理成品油市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商务部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二、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成品油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

成品油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但市场上的不规范行为也日益严重。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三、管理范围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对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管理:1. 成品油市场准入:对新的炼油企业或石油贸易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规定,确保市场参与者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成品油价格:商务部将对成品油价格进行监管,制定合理价格机制,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意竞争的出现。

3. 商务部对成品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包括对企业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防止不合法的行为。

4. 成品油质量监管:商务部将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的监测和检验,保证成品油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5. 成品油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商务部将建立成品油市场的信用体系,加强对企业的信用评估和监管,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的诚信度。

四、市场监管在成品油市场管理方面,商务部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测和监管,及时发布成品油市场信息,提供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环境。

2. 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样检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成品油产品进行处理。

3. 对存在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

4.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作,共同打击非法成品油交易和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

五、处罚措施对于不遵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市场主体,商务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取消相关资质证书或经营许可证,暂停经营活动。

2. 罚款,根据违规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处罚。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申报成品油仓储油库建设及经营资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申报成品油仓储油库建设及经营资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申报成品油仓储油库建设及经营资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鄂商运通[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商务厅关于申报成品油仓储油库建设及经营资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商运通[2012]4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成品油配送体系中仓储油库建设是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终端销售的有力保证。

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等文件要求,现将建设成品油仓储油库及申报相关资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在新建、扩建、迁建成品油油库前,必须向拟建地市州商务局提出建设申请,市州商务局要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包括经营情况、注册资金、资源供应、销售渠道、安全生产等。

审查完毕后将初步审查意见报省商务厅申请成品油仓储油库建设规划。

二、省商务厅对市州商务局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全省成品油仓储规划的前提下,下达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企业凭规划确认文件向当地规划、建设、国土、安全生产监督、消防、环保、气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成品油仓储油库新建的各项手续及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三、成品油仓储油库竣工后,企业向市州商务局报送油库有关竣工验收材料,经过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材料上报省商务厅备案。

四、成品油仓储油库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企业需申请仓储或批发经营资质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由省商务厅上报商务部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未取得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自行建设的成品油油库,不予办理仓储或批发资质任何相关手续。

成品油油库的建设和经营资质取得是一项政策性强、审批严格的行政许可事项,请各市州商务局在企业申报时要认真进行审查,要充分了解建设成品油油库的各项政策及熟悉建设过程中的行业规范,特别是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拟引进成品油油库项目时,要看是否符合全省成品油仓储规划,要提请企业做好建库前的调研工作,不要盲目上XXX设,以免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近年国内加油站相关政策及事件

近年国内加油站相关政策及事件
2005年5月 2006年4月 2006年12月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商务部2004年第90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
年修订)
第24号令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 国务院颁布“非公经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济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
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 国务院
2001年7月 中国加入WTO
2001年9月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 国务院转发经贸委等
市场秩序的意见》
五部门“意见”
2001年
中石化,中石油相继上市,外资 借机进入
2002年2月 2002年3月 2002年3月 2002年3月 2002年8月 2002年8月
2003年2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集贸市场和加油站专 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迅速开展集贸市场和加油 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的意见》
[2003]147号
2004年6月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商务部第8号令
2004年12月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2004年第23号 令
பைடு நூலகம்
2004年12月
《关于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 展规划的通知》
商务部2004年第14号
2004年12月 2004年12月 2005年1月 2005年2月
时间 1992年9月 1998年3月 1999年5月
2001年6月
政策名称/事件
发布机构
政策放开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 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

精编【企业管理制度】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精编【企业管理制度】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管理制度】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之一: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省会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七)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即建设规划用地红线最近距离不少于1.8公里;但位于道路两侧的相对位置或转弯后的其它位置的两个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不少于1.8公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粤经贸电力[2007]996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粤经贸电力〔2007〕996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为进一步规范加油站市场管理,现将加油站申报经营许可程序通知如下:一、企业在新建、改建、重建、迁建加油站前,必须向拟建加油站所在地市级经贸部门要求申领规划确认文件。

各地市级经贸部门根据当地加油站年度建设计划,对申请建设加油站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审查拟建加油站点是否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组织2个以上人员到现场对拟建站点是否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加油站设置”的要求进行审核;填写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申请表(见附件)。

各地市级经贸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上报省经贸委申请规划确认文件。

二、省经贸委对地市级经贸部门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下发规划确认文件。

企业凭规划确认文件向当地规划、建设、国土、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监督、气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加油站建设及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三、加油站竣工后,企业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报送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市级经贸部门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四、省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向企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如未取得我委下发的规划确认文件就自行建设的加油站,我委一律不予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五、高速公路加油站的建设程序暂按《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粤经贸电力〔2007〕706号)办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3.27•【文号】商改字[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3]4号2003年3月27日)各省、自治区经贸委,北京、上海、大连市经委,天津、重庆市商委,青岛市财贸办、厦门市经发委,深圳市经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999年以来,各地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的要求,对成品油市场进行清理整顿。

经过几年的工作,成品油流通秩序明显好转,多头批发现象得到改变,乱批滥建加油站的风潮得到遏止,部门分工协作的市场监管体系初步形成,成品油流通企业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现代流通方式进一步发展,石油、石化集团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

当前成品油流通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批发企业需要进一步整合,应根据流通现代化和成品油市场对内对外开放的需要对批发企业进行调整。

二是油库建设和发展缺乏规范,油库地区分布不合理,油库规模不适应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需要。

三是各地制定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不够完善。

有的规划制定不科学,有的地区规划尚未开始实施。

四是油源管理仍有漏洞,部分地方炼厂自销情况突出,劣质油、走私油对成品油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

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针对成品油市场存在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精选)黑龙江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精选)黑龙江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黑龙江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暂行)黑龙江商务厅目录第一章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5)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权限 (5)第三章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6)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6)二、新建(迁建)加油站划确认的办理程序 (7)三、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提交材料 (8)四、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9)五、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9)六、申请(迁建)加油站延期建设提交的材料 (10)第四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10)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三、新建(迁建)油库规划确认的申请程序 (11)四、申请新建(迁建)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提交的材料 (12)五、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13)六、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13)七、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15)八、申请新建(迁建)油库延期建设提交的材料 (16)第五章加油站、油库改建(扩建)办理程序、提交材料 16一、申请加油站改建(扩建)办理程序 (16)二、申请加油站改建(扩建)提交的材料 (17)三、申请加油站改建(扩建)竣工验收提交的材料 (17)四、申请油库改建(扩建)办理程序 (18)五、申请油库改建(扩建)规划确认提交的材料 (18)六、申请油库改建(扩建)竣工运营提交的材料 (19)第六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19)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 (19)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提交的材料 (20)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 (21)四、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提交材料 (21)第七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的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 (23)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时,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23)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时,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23)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申请注销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24)四、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申请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24)五、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25)六、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25)第八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25)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25)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需提交下列材料 (26)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需提交下列材料 (26)第九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换证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27)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换证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27)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换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27)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换证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27)四、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换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27)第十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办理程序、时间及提交材料 (28)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办理程序 (28)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办理时间 (29)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提交材料 (29)第十一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29)第十二章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 (30)附表:附表1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 (32)附表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3)附表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4)附表4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35)附表5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40)附表6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44)附表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47)附表8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50)附表9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53)附表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57)附表11黑龙江省新建、迁建加油站企业申请表 (58)附表12黑龙江省新建、迁建加油站当地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书 (59)附表13黑龙江省改建、扩建加油站企业申请表 (60)附表14黑龙江省新建、迁建油库申请表 (61)附表15黑龙江省新建、迁建油库当地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书 (62)附表16黑龙江省改建、扩建油库企业申请表 (63)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3号)、《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黑龙江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暂行)》。

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DOC)

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DOC)

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前言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政府于2006年12月11日开放了国内成品油批发经营权。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方便企业成品油经营资质的申请、变更及参加年度检查,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我们编制了《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遵照执行。

目录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二、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2.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3.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三、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一)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报程序(二) 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的申报程序及时限(三)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四) 提交材料1.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经营资格注销提交的材料2.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1.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2.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4.其他要求(三)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挂失补办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六、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程序、办理时间及提交材料(一) 年度检查办理程序(二) 办理时间(三) 提交材料(四) 关于2006年度年检的特别要求七、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八、网上政务系统附件:商务部及各省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联系表附表1.《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5.《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8.《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9.《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审批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并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成品油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成品油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成品油(含燃料油、原油)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一、许可依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21条、第23条、第28条、第29条及《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和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二、许可范围日照市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改扩建等。

三、申报资料(一)申请批发经营提交的资料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5、在企业注册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十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计量器具验收文件;6、企业设立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及油库部局规划的说明文件;7、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线或公路运输车量或一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8、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文件;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二)申请仓储经营提交的资料1、《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4、在企业注册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计量器具验收文件;5、企业设立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及油库部局规划的说明文件;6、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线或公路运输车量或一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7、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文件;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三)申请零售经营提交的资料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3、省级商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4、提交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加油站机器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及其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鉴定证书》;7、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9、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10、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文件;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四)申请成品油(含燃料油、原油)经营企业变更提交的资料(1)企业名称变更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核准与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核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和2份复印件,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省商务厅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上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核准设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申请报告。

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同时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3、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4、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

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5、拟建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6、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7、《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8、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报告中注明是否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说明是哪个规划点。

报告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建设加油站申请预核准的请示”。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人在取得省商务厅对申请项目的核准文件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经省商务厅预核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由省商务厅或委托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会同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件二,一式三份),出具省商务厅预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和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一式一份),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2x),加快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利消费的成品油零售服务网络体系。

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原《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商改字…202x‟37号)及《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冀商商改字…202x‟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2*年二月二十八日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加油站、加油点、加油船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的,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点)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1、《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三份);2、申请报告。

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市场分析、市场预测、油源分析、投资情况、结论等);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5、拟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成品油市场治理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治理,爱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进展,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治理方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方法)、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成品油市场治理方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进展规划,负责组织和谐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治理。

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治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固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之一: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爱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爱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进展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固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省会及市(州)中心都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许多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许多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许多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许多于3 0万元人民币;(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爱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七)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4. 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许多于0.9公里,即建设规划用地红线最近距离许多于1.8公里;但位于道路两侧的相对位置或转弯后的其它位置的两个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许多于1.8公里。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1.01.26•【字号】内商运字〔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商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保障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政策落地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盟市结合实际严格贯彻落实,做好政策衔接,规范优化审批服务,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2021年1月26日附件附件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石油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与国民经济运行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指导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尽责,有效开展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开展的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本工作指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水上加油船、农村加油点从事终端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二、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商务电视电话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民生导向,深化石油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民生导向,深化石油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法规标准,科学规划布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主体竞争力,有效保障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成品油消费需求,持续推进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匡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要求,进一步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政策衔接自42号文发布之日起,各级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和注销申请,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

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二、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在各地政府统一部署安排下,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

要加强与地市級人民政府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留出移交工作过渡期,确保相关工作有序衔接、不断不乱。

过渡期内,零售审批管理工作仍按原程序办理。

移交工作原则上应在2019年年底前后完成。

三、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各省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规和“三定'‘职能,尽快制定或完善加强本地区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零售经营准入和退出机制、行业企业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要求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要求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州)1.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1万1(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省会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1.2.3.4.5.超过1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要求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报省经委,由省经委下达同意迁建批文方可动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文件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文件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文件津商务市场…2007‟27号签发人:赵建中关于天津市成品油经营企业2006年度年检情况的报告商务部: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天津市商务委组织开展了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经营资格2006年度年检工作,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总体安排—1—2007年1月,天津市商务委下发了《关于开展成品油经营资格200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津商务市场[2007]1号),规定全部年检工作自2007年1月18日开始,5月31日结束,并确定“区县部门受理并初审、石油成品油行业协会汇总登记、市商务委审查核准”的工作程序。

为做到依法行政,天津市商务委及时在天津市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上发布了年检通知,并通报有关部门。

1月12日,天津市商务委召开2006年度年检工作部署会议,特别提出:要对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逐项调查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已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条件要求的企业,应责成其限期整改。

根据工作进度,天津市商务委又分别于3月16日和7月16日召开了年检工作进度推动会和年检情况通报会,加强对区县主管部门的指导,研究解决实际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年检基本情况由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使今年年检工作的审核要件增多,时间紧、任务量大。

天津市商务委组织各区县主管部门和石油协会,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认真审查、层层把关,做好原成品油企业与新办法规定条件的衔接工作。

在2006年度成品油经营资格年检中,47家批发企业,其中:合格企业12家,限期整改企业34家,停歇业企业1家;26家仓—2—储企业,其中:合格企业8家,限期整改企业16家,停歇业企业2家;977家零售企业(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壳牌等5家企业零售资质,972座加油站),其中:合格企业3家,不合格企业2家,合格加油站337座,限期整改加油站528座,停歇业加油站69座,经济纠纷或诉讼加油站3座,选址迁建加油站6座,已拆除加油站16座,未报件参加年检加油站13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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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前言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政府于2006年12月11日开放了国内成品油批发经营权。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方便企业成品油经营资质的申请、变更及参加年度检查,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我们编制了《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遵照执行。

目录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二、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2.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3.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三、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一)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报程序(二) 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的申报程序及时限(三)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四) 提交材料1.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经营资格注销提交的材料2.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1.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2.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4.其他要求(三)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挂失补办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六、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程序、办理时间及提交材料(一) 年度检查办理程序(二) 办理时间(三) 提交材料(四) 关于2006年度年检的特别要求七、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 提交材料八、网上政务系统附件:商务部及各省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联系表附表1.《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5.《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8.《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9.《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审批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并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农村加油点、水上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审批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申请成品油(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下同)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企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省级或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省级及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3)。

(二)提交材料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1.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1.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1.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1.3.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1.3.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1.3.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1.3.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1.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1.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1.7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1.8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1.9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1.10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12 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13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14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1.15 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2.1 《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2.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2.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2.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2.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2.7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2.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2.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2.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2.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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