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一路127号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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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三桥住宅一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市价房发[2000]371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三桥住宅一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市价房发[2000]371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三桥住宅一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正文:
----------------------------------------------------------------------------------------------------------------------------------------------------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三桥住宅一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市价房发[2000]371号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咸阳嘉伟房地产开发公司西安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三桥住宅一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意见收悉。

经考核,现将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依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暂行规定》考核,确认三桥住宅一区为丁级收费单位。

应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日常维修养护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健全财务制度,执行明码标价、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情况三公开。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月收取。

需要预收的,预收费用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收费时,工作人员应如实填写住户所持有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记录手册》,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五、本批复从二00一年元月份起执行。

附件:三桥住宅一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附表:三桥住宅一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住宅用房管理服务费 5.00元/户·月日常维修养护费0.16元/Me2·月
——结束——。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篇: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规定的通知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规定的通知市价房发〔2002〕2号各区、县物价局,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工作,逐步建立物业管理优质服务、优质优价的激励机制,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现就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的原则是:管理定级、按级收费、年度审验、动态运行。

二、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实行百分制。

按分值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在90分以上者执行甲级收费标准;在80-89分之间者执行乙级收费标准;在70-79分之间者执行丙级收费标准;在60-69分之间者执行丁级收费标准;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得收费。

三、西安市物价局根据考核结果颁发收费等级牌匾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审批的标准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成立业委会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委会在允许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委会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基准价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委会(业主代表)协商确定。

四、对于获得国家、省(部)、市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单位的,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经市物价局批准可适当上浮。

五、各县、临潼区、闫良区物价局可依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从二ΟΟ二年二月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价房发〔1999〕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西安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计分表2.西安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3.西安市非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计分表4.西安市非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第二篇: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规定的通知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规定的通知市价房发[2002]2号各区、县物价局,高新区管委会社区事业局,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工作,逐步建立物业管理优质服务、优质优价的激励机制,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现就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的原则是:管理定级、按级收费、审验、动态运行。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了强化价格公示,做好价格服务进社区工作。

最近,我局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及现行相关价格政策,统一制作了《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牌》,向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免费发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牌》是宣传价格政策,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收费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收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把收费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牌》涉及的项目多,政策性强,与社区居民生活关系密切,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政策的规定认真填写公示内容。

物业企业填写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应与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审批的车辆停放服务价格相一致。

三、各物业企业应将《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牌》设置在小区收费场所或在小区醒目位置。

并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服务进行收费。

凡物业企业未进行收费公示的服务和收费,业主有权拒付。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的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不执行物业备案价格和审批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结束——。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新月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新月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新月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2.06•【字号】市价房发[2002]302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新月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市价房发[2002]302号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西安鑫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你公司关于新月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意见收悉。

经考核,现将有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事宜批复如下:一、依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规定的通知》,经考核,确认你公司为丙级(普通住宅区)收费标准。

应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日常维修养护费、交通工具保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健全财务制度,执行明码标价,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月收取。

需要预收的,预收费用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上述收费标准即为中准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委员会人上区或楼宇,以中准标准为基础,在10%上下浮度内,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楼宇按中准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从二00二年十二月份起执行。

附件:1、新月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2、室内车棚车辆保管存放收费标准3、室外车辆占道停放收费标准附件:1、新月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管理服务费8.00元/户·月 0.50元/me2·月0.70元/me2·月日常维修养护费0.18元/me2·月0.40元/me2·月0.60元/me2·月2、室内车棚车辆保管存放收费标准车辆种类常住户(元/辆·月)非常住户(元/辆·次)白天夜晚摩托车15.000.50 1.00自行车 3.000.100.20人力三轮车8.000.50 1.503、室外车辆占道停放收费标准车辆种类常住户(元/辆·月)非常住户(元/辆·次)白天夜晚大型汽车80.00 3.00 5.00小型汽车50.00 2.00 3.00。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针对近年来物业服务相关收费举报投诉较多的实际情况,今年以来,我局组织人员对市管范围内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具体经营服务活动中的收费行为进行了抽查检查,发现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违反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扰乱了我市的价格收费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特别是部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保障广大居民住宅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近期,我局专门组织市管的城六区以及高新、经开、曲江新区等区域内350余个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法规政策培训,并依法监制了《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一)、(二)》、《西安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公示牌》(样式见附件1、2、3),制定了《西安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规范意见》(见附件4),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

现就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按照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物发〔2012〕259号)的要求,城六区以及高新、曲江、经开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使用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其他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监制工作。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沣东新城物价局:针对我市目前物业收费问题投诉居高不下的现状,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物价局研究决定,对全市物业企业服务收费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检查时间此次专项检查从2013年4月10日开始,至11月底结束。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重点检查、整改处理三个阶段。

二、检查整治的重点(一)不履行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停车服务收费审批手续的;(二)不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三)不执行政府规定的物业服务基准价及对应的服务标准,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服务的;(四)不按规定方式进行水、电费分摊,随意提高国家规定的水、电价格的;(五)不按规定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垃圾清运等费用,或者收取的装修保证金(押金)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的;(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理单位的委托代收相关费用,擅自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七)物业小区停车收费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八)实行集中供暖的物业企业未按供热相关规定收取暖气费的;(九)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一)自查阶段(4月10日至5月10日)。

各企业要认真对照文件要求组织自查,通过自查自纠,增强物业企业收费意识,规范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维护广大业主知情权。

(二)重点检查阶段(5月10日至10月30日)。

根据各物业企业自查自纠情况,重点结合日常受理的投诉举报中反映的问题,对涉及物业服务收费项目逐一进行检查。

(三)整改处理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实施

《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实施

《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实施《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机动车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委托或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条约》或者《物业服务条约》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特点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别墅、公寓、商住综合楼中的室庐、非室庐等当局定价范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精英商务广场1号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市价房发[2002]83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精英商务广场1号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市价房发[2002]83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精英商务广场1号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精英商务广场1号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市价房发[2002]83号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西安达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西安精英商务广场1号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意见收悉。

经考核,现将有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事宜批复如下:一、依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规定的通知》,经考核,确认你公司为丁级(非普通住宅区)收费单位。

应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日常维修养护费、交通工具保管费、车辆占道停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健全财务制度,执行明码标价,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情况三公开。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月收费。

需要预收的,预收费用不得超过三个月。

收费时,工作人员应如实填写住户所持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记录手册》,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四、上述收费标准即为中准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楼宇,以中准标准为基础,在10%上下浮度内,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楼宇按中准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从二00二年四月份起执行。

附件:1、西安精英商务广场1号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2、室内车辆保管收费标准3、室外车辆占道停放收费标准附件:1.西安精英商务广场1号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营业用房管理服务费 1.6元/Me2·月日常维修养护费 1.2元/Me2·月2.室内车辆保管收费标准车辆种类常住户非常住户(元/辆·次) (元/辆·月) 白天夜晚自行车 3.00 0.10 0.20 摩托车15.00 0.50 1.00 人力三轮车8.00 0.50 1.503.室外车辆占道停放收费标准车辆种类常住户非常住户(元/辆·月) (元/辆·月)白天夜晚小型汽车50.00 2.00 3.00 大型汽车80.00 3.00 5.00——结束——。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西安新兴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陕价房调发[1998]38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西安新兴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陕价房调发[1998]38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西安新兴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正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西安新兴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陕价房调发[1998]38号1998年5月21日)
陕西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长安房地产[98]007号)收悉。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本着“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合理收费,微利经营”的原则,经对你公司所报资料的审核测算,现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西安新兴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水费、电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由你公司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计收,损耗部分由用户合理分摊,并定期向用户公布。

三、冬季采暖费、热水费以及根据用户需要提供特殊服务的收费,由你公司与住宅小区管委会或用户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对已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待销房和业主购买后暂未入住的房屋,可向产权人按规定收取公共设施维修养护费和不高于30%的综合管理服务费。

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收费地点向住户公布,以便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

附:西安新兴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略)
——结束——。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2012年物业服务收费审验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2012年物业服务收费审验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2012年物业服务收费审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西安市物价局关于2012年物业服务收费审验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和《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有关规定,以及陕西省物价局2012年物业年审通知精神,我局将对我市物业服务企业2011年度《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进行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验范围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市物价局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审批并核发《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省物价局移交市物价局管理的部分物业服务企业。

二、审验内容1、物业企业是否按照《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实施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的行为;2、物业服务收费和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是否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项目、标准及服务内容是否在收费地点公示,是否亮证收费;3、是否使用统一的收费票据,票据是否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并与备案和审批价格一致;4、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收费与服务是否质价相符,有无服务不到位,多收费少服务等问题,住户对服务是否基本满意及对收费的意见和建议;5、《2011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价格(收费)证年审表》(附件1)中规定的审验内容。

三、审验时间审验工作从2012年8月1日至8月31日结束,分自查、集中审验和汇总三个阶段。

1、8月1日至8月5日为自查阶段各物业服务企业领取文件后,要严格按照在省、市物价部门备案和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进行认真自查,如实填报《2011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价格(收费)证年审表》和《2011年度自查情况登记表》,并按审验内容写出书面自查报告(打印件)2、8月6日至8月30日为集中年审阶段3、8月31日为统计汇总阶段四、审验方法为了方便物业企业审验,我局采取分批次、分时间段集中审验,各有关公司接到审验通知后,按规定的日期时间,携带以下资料,到指定地点按时参加审验。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红叶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红叶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红叶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27•【字号】市价房发[2002]84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红叶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市价房发[2002]84号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西安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你公司关于红叶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意见收悉。

经考核,现将有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事宜批复如下:一、依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规定的通知》,经考核,确认你公司为甲级(非普通住宅区)收费单位。

应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日常维修养护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健全财务制度,执行明码标价,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情况三公开。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月收取。

需要预收的,预收费用不得超过三个月。

收费时,工作人员应如实填写住户所持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记录手册》,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四、上述收费标准即为中准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楼宇,以中准标准为基础,在10%上下浮度内,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楼宇按中准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从二00二年五月份起执行。

附件:红叶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住宅用房营业用房管理服务费 1.00元/Me2·月 2.00元/Me2·月日常维修养护费0.80元/Me2·月 2.00元/Me2·月。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更新街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更新街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更新街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市价房发[2002]107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6.03
【实施日期】2002.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更新街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市价房发[2002]107号二00二年六月三日)
西安市森合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更新街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意见收悉。

经考核,现将有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依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规定的通知》,经考核,确认你公司为乙级(普通住宅区)收费单位。

应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日常维修养护费、交通工具保管费、车辆占道停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健全财务制度,执行明码标价,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情况三公开。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月收取。

需要预收的,预收费用不得超过三个月。

收费
时,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中信、富城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中信、富城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中信、富城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
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市价房发[2001]109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5.29
【实施日期】2001.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中信、富城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市价房发[2001]109号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西安市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信、富城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意见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中信、富城大厦是基础设施配套、服务功能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大厦,由西安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专业化管理服务。

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管理服务费
含楼梯间、电梯间、走廊、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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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玫瑰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玫瑰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玫瑰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市价房发[2002]61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4.01
【实施日期】200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玫瑰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市价房发[2002]61号二00二年四月一日)
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玫瑰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意见收悉。

经考核,现将有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依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规定的通知》,经考核,确认你公司为乙级(非普通住宅区)收费单位。

应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日常维修养护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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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南大街八号楼一期工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南大街八号楼一期工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南大街八号楼一期工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收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市价房发[2002]269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10.18
【实施日期】2002.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南大街八号楼一期工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市价房发[2002]269号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
陕西海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大街8号楼一期工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意见收悉。

经考核,现将有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依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规定的通知》,经考核,确认你公司为丁级《非普通住宅区》收费单位。

应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日常维修养护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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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勤工路住宅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勤工路住宅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勤工路住宅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市价房发[2002]85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4.27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勤工路住宅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市价房发[2002]85号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房地产分局新兴物业公司长乐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勤工路住宅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意见收悉。

经考核,现将有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依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规定的通知》,经考核,确认你公司为丁级(普通住宅区)收费单位。

应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日常维修养护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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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勤工路住宅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勤工路住宅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勤工路住宅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27•【字号】市价房发[2002]85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勤工路住宅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市价房发[2002]85号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西安市房地产分局新兴物业公司长乐分公司:你公司关于勤工路住宅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意见收悉。

经考核,现将有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事宜批复如下:一、依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规定的通知》,经考核,确认你公司为丁级(普通住宅区)收费单位。

应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日常维修养护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健全财务制度,执行明码标价,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情况三公开。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月收取。

需要预收的,预收费用不得超过三个月。

收费时,工作人员应如实填写住户所持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记录手册》,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四、上述收费标准即为中准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楼宇,以中准标准为基础,在10%上下浮度内,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楼宇按中准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从二00二年五月份起执行。

附件:勤工路住宅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附件:勤工路住宅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住宅用房营业用房管理服务费 5.00元/月·户 0.50元/Me2·月日常维修养护费0.16元/Me2·月0.40元/Me2·月。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中山门小区新一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中山门小区新一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中山门小区新一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
费项目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市价房发[2000]349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2.12
【实施日期】2000.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中山门小区新一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的批复
(市价房发[2000]349号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
西安市自强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一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山门小区新一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意见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批复如下:
一、管理服务费,含楼梯间、电梯间、走廊、公共洗手间和大厦广场的清洁卫生、垃圾处理;环境绿化;安全保卫巡逻;节日楼宇灯饰等服务费用。

收费标准为:办公写字楼1元/平方米·月、营业用房1.2元/平方米·月、住宅用房35元/户·月。

由使用人按建筑面积缴纳。

二、日常维修养护费,用于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

收费标准为:办公
写字楼0.53元/平方米·月、营业用房0.93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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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一路127号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
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市价房发[2001]2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1.02
【实施日期】2001.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一路127号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市价房发[2001]2号二00一年一月二日)
西安市森合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西一路127号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意见收悉。

经考核,现将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依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暂行规定》考核,确认西一路127号楼为丁级收费单位。

应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日常维修养护费、交通工具保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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