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法律法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 障碍物控制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8条、第6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24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第1条、第2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第2条、第3条⌝

《建设部⌝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4条、第5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第4条、第5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第六十条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在机场区域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禁止在机场附近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等障碍物体。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8号文发布)

一、凡在军用和民用机场附近规划、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遵守本规定。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严禁修建超出本规定的高大建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

二、各地区、各部门凡在机场附近规划或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事先与该机场所驻单位联系。凡属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必须拆除。其损失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

(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二、各地区尤其是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审批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修建破坏机场净空的建筑物。

三、对严重超高的建筑物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清理;对危及飞行安全的要尽快采取有效的清理措施,限期解决;对无法保证飞行安全的要坚决拆除,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积极配合。

5、《建设部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

(1996年6月4日建规字第339号文发布)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迁建、改(扩)建活动,都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如该建筑物

或构筑物超过了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审查批准前必须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五、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于机场净空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监督检查,凡在机场净空区范围内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依法严肃查处。今后,各地在开展《城市规划法》、《民用航空法》执法检查法,要把保护机场净空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凡是由于管理不严,导致净空区域内出现障碍物,致使机场净空条件遭到破坏者,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37号发布)

四、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反规定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设施,防止新增障碍物。要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在机场周围设立明显的净空标志,严禁在机场附近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严禁放飞影响民航安全的鸟类动物、气球、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不得燃放升空高度超标的烟花、焰火等。

7、《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

(1995年6月27日民航总局发布)

四、禁止在民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其他物体;(五)种植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树木、植物。

五、凡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或设施,其超高部分必须予以拆除,所造

成的损失由建筑物、设施的产权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对造成飞行事故、国家和旅客生命财产损失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航空障碍灯设置与维护相关法律、法规

国防部、交通部《关于飞机场附近高大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的规定》第8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24条

1、《关于飞机场附近高大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的规定》

(1961年4月15日国防部、交通部军办字第18号文颁布)

八、设置飞行障碍标志,由各地飞机场的管理单位根据各该地飞机场的净空标准和实际使用情况,按照本规定直接向建筑使用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各该建筑物使用单位应负责设置,并予维护管理,保证正常使用。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8号文发布)

三、对机场净空区域内原有的超高建筑物,其产权单位应按一九六一年四月十五日国防部和交通部联合颁发的[61]军字第18号《关于飞机场附近高大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

第六十一条在民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