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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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关于净空的条款

民用航空法关于净空的条款

民用航空法关于净空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关于净空的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个要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义与保护范围
•民用机场的净空,指的是航空器安全起降所要求的,排除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的立体空间。

这个空间内的高层建筑、烟雾、飞鸟等都可能威胁飞行安全。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范围是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在这个区域内,需要遵守有关净空保护的规定。

二、禁止的活动
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
物或者设施。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7.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其他注意事项
•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禁止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四、法律责任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被禁止的活动,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条款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障民航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发现妨碍机场安全运行环境的,应当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查处;负责对无线电有害干扰的排查。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在活动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备,并按要求严格进行。

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督促其严格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止在相关区域施放无人机、孔明灯、风筝、烟花爆竹等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布并检查落实。

对在禁止区域实施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电气化铁路、通讯铁塔、高压铁塔及输电线等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涉及到无线电等相关内容通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确保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围违法排污企业;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为了维护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机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一、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核管理,确保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核管理。

三、定义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简称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满足民用飞行安全要求,为机场航空器活动提供良好的活动空间而划定的机场范围内、纵深最深不超过十五千英尺(等于约四千五百六十七米)的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涉及建筑物、设施及其他建设性活动的项目。

净空审核:是指以确保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运行为目的,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估的过程。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1.报建设项目拟建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须按照《民用航空机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提交审批机关审核备案。

2.核审核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定该项目符合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规定的,应当及时准予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3.案审核机关经审核认定该项目符合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规定的,应当及时准予备案,并将备案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五、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的,由审核机关按照《民用航空机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必要的整改,对于故意违规的,审核机关有权依法拒绝审核审批、变更、取消其机场净空审核许可,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责任审核机关应当负责审核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若审核机关未能依照本办法程序审核,造成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用 机 场 净 空 保 护 区 域 内 建 设 项 目 净 空 审 核 管 理 办 法

民用 机 场 净 空 保 护 区 域 内 建 设 项 目 净 空 审 核 管 理 办 法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随着我国民用机场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确保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首先,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详细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

这些方案需要包括建筑物的高度、体量以及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距离等关键信息。

建设单位还需要提供技术手册和施工图纸,确保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会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造成任何影响。

其次,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还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净空模拟和仿真分析。

通过模拟和仿真分析,可以准确地评估建设项目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影响程度。

建设单位需要使用现代化的软件和技术工具,对项目进行三维建模和动力学分析,以确保项目在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安全性。

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还要求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建设项目可能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噪音、空气污染等。

因此,建设单位需要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净空保护区域的不良影响。

此外,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建设单位与机场管理方的沟通与协调。

建设单位需要与机场管理方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沟通项目的进展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机场管理方则需要提供建设项目所需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净空审核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最后,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项目竣工后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竣工后,相关部门将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按照净空审核结果进行了合理的建设。

同时,还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在保护机场净空的同时,也为建设单位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通过严格的审核和管理,可以确保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合理地进行,促进机场和城市的和谐发展。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场净空环境源头管控,统一规范全国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1月21日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净空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三条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净空审核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指派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净空审核。

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进行净空审核:(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二)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用机场是国家重要的运输设施,广大机场承担着重要的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的职责。

据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境内民用机场投入使用500多个,地区分布涵盖全国大大小小机场,表明我国民用机场的发展正在迅速拓展完善,机场建设越来越面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全面改善民用机场的净空环境也变得日益重要和迫切。

二、定义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主要针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施项目的净空审核管理工作而制定的有关办法,旨在达到安全舒适的净空管控施工和运营目的。

三、管理原则1、坚持以保护民用机场净空空域安全为准则,保障民用机场安全飞行;2、坚持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技术规范管理,保证安全飞行;3、坚持以防风险为主,高度重视净空空域安全,预防和降低安全风险;4、坚持有序进行机场净空项目建设,加强机场安全管理;5、坚持综合合理分配资源,保障机场飞行安全。

四、审核管理(一)净空高空作业安全审核1、净空高空作业安全审核是指对在净空空域内从事高空作业的单位在进行净空作业之前,经由专业机构、主管部门或者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组织严格进行审核,确保净空空域安全的行为。

2、净空高空作业安全审核的内容,包括:(1)作业许可:对申请在净空空域内从事高空作业的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应当评估单位的资质、能力和设施,以及作业的相关安全因素,确保单位符合安全要求,才可发放高空作业许可。

(2)作业审核:根据净空空域内的高空作业计划,对各类净空作业项目进行实施审核,确保作业安全,才可发放作业许可。

(3)作业实施:对申请在净空空域内从事高空作业的单位审核,审核项目根据单位实施前,确保作业安全、可靠、经济,并实施无缺陷,同时确保人员安全。

(4)作业结束:对申请在净空空域内从事高空作业的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确保作业结束无事故、无缺陷,维护净空空域安全。

(二)净空高空空域管理1、净空高空空域管理主要指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部门规章以及技术规范,对净空空域的管理和安全控制。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机场净空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飞机在起降过程中的安全,避免与其他飞机、建筑物、设施等发生碰撞。

以下是机场净空管理的一些规定。

首先,机场应制定详细的净空管理计划,包括净空域、高度等级和限制区域等信息。

净空域是指飞机在起降过程中需要保持的安全空域,通常为机场的周围空域。

高度等级是指不同区域的最低飞行高度,以确保飞机与地面或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

限制区域是指在净空管理计划中明确说明不允许飞机进入的区域,如建筑物、设施等。

其次,机场净空管理规定飞机在起降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飞行程序和限制条件。

飞机在起飞和降落时,必须按照指定的飞行路径和高度进行飞行。

一般来说,飞机在离地面一定高度以下必须保持直飞,避免过低低飞。

飞机在降落时,必须按照机场的标准程序进行进场,减速下降,保持制定的下降率和高度。

第三,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飞机上空各种建筑物和设施的限制高度和距离。

一些高大的建筑物、天线塔等会对飞机的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因此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这些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和距离。

飞机在起降过程中必须保持一定的水平和垂直距离,以确保安全。

另外,机场净空管理也规定了飞机在机场附近空域的飞行限制。

这些限制可以包括禁飞区域、限制区域等。

比如,一些敏感区域、军事区域等会限制飞机的飞行。

飞机在起降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飞行计划并获得许可。

最后,机场净空管理还规定了飞机在起降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条件和限制。

比如,飞机必须符合机场的噪音限制,避免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过大的噪音污染。

飞机还必须符合机场的环境保护要求,比如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等。

总之,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机场内外飞机起降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安全要求和限制条件。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飞机的安全起降,减少安全风险,并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干扰。

机场和飞机运营者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6•【字号】临政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净空环境保护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起降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所称障碍物限制面,是指为保障航空器起降安全和机场安全运行而设定,用以限制机场及周围地区障碍物高度的空间范围,主要由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过渡面和起飞爬升面组成。

第四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或者更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确定本机场净空参考高度、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及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依法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送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条机场净空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机场净空管理规定,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拟建项目净空审核申报工作,协调推进净空保护宣传工作,根据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需要,协调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机场净空相关问题。

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4.外延面:以一、"二级机场跑道两侧各17公里的平行线,与两端净空带终点的垂线相交构成矩形,四边至外锥形面、端净空带边缘之间的区域。
5.机场净空起算标高以跑道两头中点海拔高程为准。
6.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通信线路不得在跑道两端至近距导航台之间通过。
7.海拔超过二千米的机场净空要求按实际飞行要求计算确定。
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全文
一、凡在军用和民用机场附近规划、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遵守本规定。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严禁修建超出本规定的高大建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
二、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凡在机场附近规划或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事先与该机场所驻单位联系。凡属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必须拆除。其损失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
8.多跑道机场净空要求,按本规定分别确定每条跑道的净空区域,其重叠部分按最严要求执行。土质和草坪机场如有几个起落方向,按多条跑道(起落方向)机场净空要求执行。附四机场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离开导航台距离|离开定向台距离||干扰源名称|(米)|(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千瓦|2,000|3,0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千瓦||5,000|||__________||_________||广播电台|50千瓦|5,000以上|10,000|||__________||_________|||100千瓦||15,000以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5千伏以下|300|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架空高压|60-110千伏|700||||__________|_________||||220-330千伏|1,000|700||输电线|__________|_________||||330千伏以上|1,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电厂,有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企事业单位|2,000|2,0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改建|500以上|600以上||电气化铁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新建|700以上|1,000以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属结构建筑物、铁塔|500|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架空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公路、铁路|150|3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力排灌站|200|3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广播电台(包括干扰台)除应与导航台保持一定距离外,还应与飞机下|||滑线保持适当的垂直距离。广播设备如达不到《无线电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对航空导航和定向造成干扰时,广播部门应采取措施|||消除干扰。|||2.既设的产生干扰的设备在满足表内距离要求有困难时,如对导航设备|||未产生明显不良影响,可继续使用;新建和改建电气化铁路、架空高|||压输电线等干扰源按规定距离避让机场通信导航设施有困难时,经无||备|线电管理部门协调,组织技术测试协商解决。|||3.在航向(下滑)信标台、全向信标台、测向测距台、着陆雷达站周围兴|||建各项工程时,应根据设备对阵地环境的不同要求与机场(台站)主管|||部门协商办理。|||4.凡在机场周围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施时,事先应与机场主管部门联||注|系,并向有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机场内其它无|||线电设备的抗干扰保护,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5.在导航台周围5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10米的建筑物。在定向台周围10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5米的建筑物,在定向台周围30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10米的建筑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城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城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活动。

市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

第四条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与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并将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

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八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民用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城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城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城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版】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工程的限制高度和其他与航空安全相关的控制要求,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民用航空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机场安全运营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十八条:___等组织应当做好协会会员、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最后,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如果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管理人未按要求设置障碍灯和标志,或者未保证障碍灯和标志正常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改正,并及时报告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如果逾期未改正的,将会被处以1万元罚款。

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规定第⼀条为加强本市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安全,根据《民⽤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都国际机场和本市其他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市⼈民政府和民⽤机场所在地地区民⽤航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区县⼈民政府负责相关区域内民⽤机场净空保护管理⼯作。

市⼝岸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作。

第四条区县⼈民政府和民⽤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制度,发现影响民⽤机场净空保护的⾏为,应当⽴即制⽌并依法处理,消除对飞⾏安全的影响。

区县⼈民政府和民⽤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作,提⾼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都应当依法履⾏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举报影响飞⾏安全的违法⾏为。

第五条区县⼈民政府应当会同民⽤机场管理机构,在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标识。

第六条本市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从事下列活动:(⼀)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影响民⽤机场⽬视助航设施使⽤或者飞⾏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三)种植影响飞⾏安全或者影响民⽤机场助航设施使⽤的植物;(四)放飞影响飞⾏安全的鸟类;(五)违反规定升放⽆⼈驾驶的⾃由⽓球、系留⽓球;(六)违反规定从事航空模型飞⾏活动;(七)违反规定升放风筝、孔明灯或者其他升空物体;(⼋)焚烧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九)排放⼤量烟雾、粉尘、⽕焰、废⽓等影响飞⾏安全的物质;(⼗)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焰⽕;(⼗⼀)在民⽤机场围界外5⽶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机场净空保护的⾏为。

第七条市规划⾏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航空管理机构、民⽤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相关技术规范确定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程的限制⾼度和其他控制要求。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制度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制度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净空保护定义及范围1. 净空保护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2.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包括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其中,核心区域为以跑道中心线为基线,两侧各10公里、两端各20公里的空间区域。

三、净空保护管理部门及职责1. 市人民政府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净空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净空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塔城机场具体负责机场净空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塔城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所涉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工作。

四、净空保护区管理措施1. 将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净空保护区的空间范围不受侵占。

2. 国土自然空间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邀请机场管理机构参与规划方案的编制,并将净空保护限高要求纳入规划。

3.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进行以下活动:(1)放飞影响航空器安全的低慢小升空物,如风筝、无人机、气球等;(2)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3)进行爆破、射击等可能影响航空器安全的活动;(4)其他可能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4.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净空保护区的巡查监控,对违反净空保护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

五、净空保护宣传与教育1.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净空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2. 教育部门应当将净空保护知识纳入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加强学生群体的净空保护意识。

3. 媒体单位应当配合政府及机场管理机构,开展净空保护的公益宣传活动。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进行禁止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乌兰察布市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乌兰察布市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机场运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名词解释?(一)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二)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包括锥形面、内水平面、内进近面、进近面、过渡面、内过渡面、复飞面及起飞爬升面。

?(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四)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五)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六)障碍物限制:飞机场附近障碍物限制是为了保证飞机的起降安全,对飞机场邻近地区的人工和自然物体的高度必须实行限制,以保证对飞行没有障碍。

第二章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第六条凡在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必须满足机场净空限制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机场电磁环境要求。

?对报经民航管理部门净空审查的建设项目,需在该建设项目通过民航管理部门的净空审查后,方可予以审批。

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法律法规

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法律法规

(一)障碍物控制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8条、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24条⌝《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第1条、第2条⌝《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第2条、第3条⌝《建设部⌝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4条、第5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第4条、第5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第六十条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在机场区域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禁止在机场附近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等障碍物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8.31•【文号】民航规〔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考国际民航组织《机场使用许可证颁发手册》以及《机场勤务手册》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内容,另行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一般无需开展巡视检查,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运行实际,定期收集该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工作,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及其他活动或者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置。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净空管理工作,并根据净空管理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净空管理及巡视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净空巡视检查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巡视检查工作量、巡视检查方式和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评估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并严格落实。

业务培训包括初始培训和年度复训。

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初始培训应当不少于24学时,年度复训应当不少于8学时。

净空相关法律法规

净空相关法律法规

净空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8条、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2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第1条、第2条《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第2条、第3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4条、第5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第4条、第5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第六十条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第二十四条在机场区域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禁止在机场附近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等障碍物体。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8号文发布)一、凡在军用和民用机场附近规划、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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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障碍物控制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8条、第6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24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第1条、第2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第2条、第3条⌝
《建设部⌝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4条、第5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第4条、第5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第六十条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在机场区域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禁止在机场附近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等障碍物体。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8号文发布)
一、凡在军用和民用机场附近规划、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严禁修建超出本规定的高大建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

二、各地区、各部门凡在机场附近规划或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事先与该机场所驻单位联系。

凡属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必须拆除。

其损失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
(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二、各地区尤其是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审批建设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修建破坏机场净空的建筑物。

三、对严重超高的建筑物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清理;对危及飞行安全的要尽快采取有效的清理措施,限期解决;对无法保证飞行安全的要坚决拆除,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积极配合。

5、《建设部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
(1996年6月4日建规字第339号文发布)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迁建、改(扩)建活动,都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如该建筑物
或构筑物超过了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审查批准前必须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五、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于机场净空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监督检查,凡在机场净空区范围内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依法严肃查处。

今后,各地在开展《城市规划法》、《民用航空法》执法检查法,要把保护机场净空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凡是由于管理不严,导致净空区域内出现障碍物,致使机场净空条件遭到破坏者,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37号发布)
四、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反规定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设施,防止新增障碍物。

要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在机场周围设立明显的净空标志,严禁在机场附近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严禁放飞影响民航安全的鸟类动物、气球、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不得燃放升空高度超标的烟花、焰火等。

7、《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
(1995年6月27日民航总局发布)
四、禁止在民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其他物体;(五)种植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树木、植物。

五、凡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或设施,其超高部分必须予以拆除,所造
成的损失由建筑物、设施的产权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对造成飞行事故、国家和旅客生命财产损失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航空障碍灯设置与维护相关法律、法规
国防部、交通部《关于飞机场附近高大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的规定》第8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24条
1、《关于飞机场附近高大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的规定》
(1961年4月15日国防部、交通部军办字第18号文颁布)
八、设置飞行障碍标志,由各地飞机场的管理单位根据各该地飞机场的净空标准和实际使用情况,按照本规定直接向建筑使用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各该建筑物使用单位应负责设置,并予维护管理,保证正常使用。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8号文发布)
三、对机场净空区域内原有的超高建筑物,其产权单位应按一九六一年四月十五日国防部和交通部联合颁发的[61]军字第18号《关于飞机场附近高大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
第六十一条在民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三)首都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机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有关净空管理要求,首都机场净空保护区为每一条跑道两侧各6公里、两端各15公里范围。

按四条跑道的终端规划,首都机场净空保护区南北长35.8公里,东西宽15.9公里,东至顺义区仁和地区的林河工业区,西至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的罗各庄村,北至顺义区赵全营镇的豹房村,南至通州区永顺地区的范庄村,覆盖面积包括顺义区3个街道、5个地区、3个镇管辖的38个社区、83个行政村,朝阳区3个地区管辖的2个社区、22个行政村,通州区1个地区、1个镇管辖的7个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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