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7)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4.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相关鉴定的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
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
第三条【鉴定基本原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实施鉴定基本准则】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管理职责】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以及执业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工作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以及税务、档案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协会自律】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成立行业协会,指导行业协会依据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粤司办〔2016〕646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司法厅2016年12月22日以粤司办〔2016〕646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行政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幅度中具体处罚标准的情形。
第五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依法具体负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依法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委托的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司法鉴定市场秩序,保障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1. 收费依据。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技术难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2. 收费透明。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各项鉴定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3. 收费依据公示。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依据,明确鉴定项目、鉴定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确保当事人了解鉴定收费的依据。
4. 收费凭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凭证,包括鉴定费用的名称、金额、支付方式等信息,确保收费过程合法合规。
5. 收费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司法鉴定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1. 鉴定项目。
不同的司法鉴定项目应当根据其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2. 工作量。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鉴定工作量,对于工作量大、难度大的鉴定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3. 技术难度。
对于技术难度较大的司法鉴定项目,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充分体现技术含量。
4. 综合因素。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技术难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5. 咨询服务费。
除了鉴定费用外,司法鉴定机构还可以收取咨询服务费,但应当明确咨询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确保合理合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司法鉴定市场秩序,保障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司法鉴定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正文:----------------------------------------------------------------------------------------------------------------------------------------------------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2000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201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
201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店铺分享了2017最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一起来了解吧。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第四章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第五章附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于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3月2日以司法部令132号公布,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请点击《司法部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修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附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附件:
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一、法医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基准价(元)
备注
1
早期尸表检验
具
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
具
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例
600
同上
31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例
600
同上
3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例
600
同上
33
治疗时限评定
例
600
同上
(二)法医临床鉴定
34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例
800
35
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
样本
100
36
种属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00
37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50
38
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
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新规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全文
Tired,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feeling sad, no love to be found.(页眉可删)司法鉴定新规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近期,“天价鉴定费”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二、科学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三、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司法部办公厅。
年3月22日。
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中重要的一环,国家司法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与管理也是非常重视的。
不时有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出台,规范和完善着司法鉴定程序,避免司法鉴定出现有失公允的情况。
那么,司法鉴定新规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全文是怎样的呢?详情参考下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是当前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期,“天价鉴定费”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1199号)文件要求,各地应于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截至目前,仍有河北、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7个省(区、市)尚未制定出台,请切实加强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抓紧研究制定,务必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
二、科学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时,要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6号)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鉴定成本和难易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潘晓明(司法鉴定管理处)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广东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精神病、文书、痕迹、声像资料(含电子数据)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列入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收费项目目录,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及司法鉴定技术发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其他书面形式的文件,载明收费内容、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结算方式以及需要收费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外出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贴等费用,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收取;误工补贴由当事人或委托人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费用,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载入《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其他书面形式的文件。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需要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或委托人另行支付承担。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误工补贴等必要费用,不属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因司法鉴定机构原因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预收的鉴定费,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因委托人或当事人原因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量等情况,经与委托人协商一致,退还部分鉴定费;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提出不合法要求而导致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已收取的鉴定费不予退还。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稿)(DOC)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稿)一、法医病理鉴定项目(35项)序号项目单位指导价(元)释义及备注1 早期尸表检验具2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2 晚期尸表检验具3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3 早期尸体常规解剖具8000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
4 晚期尸体常规解剖具12000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
5 特殊尸体解剖具15000 对特殊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特殊尸体包括高度腐败尸体、尸体发掘、碎尸等6 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具20000对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种类。
6 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具15000对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种类。
7 尸体脊髓腔解剖例1200 对尸体脊髓腔部位进行解剖检验8 单个器官肉眼大体检查个1000/心脑肺、500/其他对心、脑、肺、肾、脾、肝等器官中的一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
对心或脑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其他器官。
对多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每增加1个器官,加收一定标准的费用,但收费总额不高于全套器官肉眼大体检查的费用。
9 多器官肉眼大体检查套7000/具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10 常规组织切片制作和检查张100/张对器官取材并制作切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组织切片检查的11 组织切片特殊染色检查张600/张利用特殊染色技术进行病理组织学切片检查,包括脂肪染色、糖原染色12 电子显微镜病理检查标本800/样制备符合要求的样品,利用投射电子显微镜或扫描电子显微镜进行检查13 硅藻检查例1000/样本对尸体的肺、肝、肾、长骨及牙齿等器官进行硅藻检查14 尸体X光检查部位600/部位对尸体某部位,如头部、颈部、胸腹部、骨盆部、四肢,进行X射线检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度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度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2023〕第10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度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的公告〔2023〕第10号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司规〔2021〕4号)规定,广东省司法厅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现将评估结果公告(按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拼音字母顺序自动排序)。
一、确定为A级的司法鉴定机构(29家)东莞市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佛山市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广东华清司法鉴定所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广东鹏海司法鉴定所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江门市中心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茂名市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珠海市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二、确定为B级的司法鉴定机构(102家)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广东安盈痕迹司法鉴定所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广东创世纪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大中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东德方司法鉴定所广东东方司法鉴定所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广东东升司法鉴定所广东法鉴司法鉴定所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广东法信司法鉴定所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广东公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广东公量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广济司法鉴定所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河安司法鉴定所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广东恒圣司法鉴定所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东华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广东华联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广东华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华泰司法鉴定所广东华天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东华亿司法鉴定所广东华正司法鉴定所广东惠安司法鉴定所广东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广东京珠司法鉴定所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开元文书司法鉴定所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东科平司法鉴定所广东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广东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漠阳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河源分所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广东清竹司法鉴定所广东深光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广东省生殖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东太太司法鉴定所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五邑司法鉴定所广东西湖司法鉴定中心广东新德汇司法鉴定所广东兴中信痕迹司法鉴定所广东银盾司法鉴定所广东永恒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远大司法鉴定所广东粤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粤西司法鉴定所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广东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正道司法鉴定所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广东中盾司法鉴定所广东中法司法鉴定中心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广东中能司法鉴定所广东中证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华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陆丰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茂名市人民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清远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阳江市公共卫生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粤北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珠海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三、确定为C级的司法鉴定机构(54家)广东安评司法鉴定所广东邦德司法鉴定所广东北江司法鉴定所广东博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东潮汕司法鉴定所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广东达康司法鉴定所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鼎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惠州分所广东法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广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广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广东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广东华诚司法鉴定所广东华鉴司法鉴定所广东华科法医司法鉴定所广东华南司法鉴定所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东惠博司法鉴定所广东鉴证痕迹司法鉴定所广东京茂司法鉴定所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广东康源司法鉴定所广东客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龙城司法鉴定所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云浮分所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广东榕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守正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广东新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广东永建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正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政凯司法鉴定所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中法司法鉴定所河源分所广东中恒盛司法鉴定所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四、确定为D级的司法鉴定机构(2家)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广东信用司法鉴定所五、不参与评估的司法鉴定机构(10家)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拟注销)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超过一年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广东恒正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已注销)汕头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审核登记未满一年)广东韶州微量司法鉴定所(超过一年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已注销)广东至诚司法鉴定所(已注销)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已注销)广东天鉴司法鉴定所(已注销)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由“四类外”鉴定类别转换变更为电子数据鉴定类别,属于审核登记未满一年情形)特此公布。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本省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可以在国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基准价(试行)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一般司法鉴定项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通过实验室、检查机构国家认可,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委员会颁发检查机构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项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40%。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对特定事项进行鉴定的一种活动,司法鉴定是要收费的,各省的标准在全国的标准上有所不一,广东省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小编为你解答。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2〕129号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司法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省司法厅许可登记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
二、本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可以在国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基准价(试行)》(见附件)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下浮不限,一般司法鉴定项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通过实验室、检查机构国家认可,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委员会颁发《检查机构认可证书》或《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项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40%,具体收费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价格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不得在《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之外收取任何鉴定费用。
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最新修订)
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最新修订)为进⼀步规范公安机关鉴定⼯作,适应司法改⾰对公安机关鉴定⼯作的新要求,公安部对实施了近10年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进⾏修订,于2017年2⽉16⽇发布了《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和鉴定⽂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7] 6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共分12章60条,增加了“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出庭作证”两章。
在内容上,增加了鉴定⼈发现违反鉴定程序,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虚假或者鉴定意见错误的,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撤销鉴定的权利;对鉴定⼈回避的程序作出了较⼤调整,增加了程序性、救济性内容;对鉴定委托相关事项也作出了修改,删除了鉴定委托书的具体内容要求,增加了危险样本的鉴定规定;在鉴定实施⽅⾯,删除了⼀些繁琐不必要的规定;增加了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情形和程序要求;鉴定⽂书规定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两种,删除了《检验意见书》;对鉴定⽂书制作的程序、内容等做成了较⼤调整;对鉴定⼈出庭作证的程序、要求做成了符合诉讼法的规定;增加了“送检⼈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作,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运⽤⾃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法,对⼈⾝、⼫体、⽣物检材、痕迹、⽂件、视听资料、电⼦数据及其它相关物品、物质等进⾏检验、鉴别、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机构,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开展鉴定⼯作的机构。
201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2)
201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2)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粤高法2017年87号文
粤高法2017年87号文粤高法2017年87号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环资庭。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为统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一、合同效力1、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如何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条件之一,并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应范围和标准,应依法进行招标。
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第19号),在民间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2、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房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自建低层住宅(二层以下、含两层)、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以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3、施工许可证是否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行为的行政管理措施,发包人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4、发包人或承包人能否按照承揽合同的规定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或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权应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其以《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为依据主张随时解除施工合同的,不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计算方法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计算方法2017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计算方法司法鉴定到了2017年,它们的收费标准会有所改变吗?下面就是啦店铺给大家整理的2017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017法医病理鉴定1、早期尸表检验具 500元 (死亡后24小时内,含照相、录像)2、晚期尸表检验具 1000元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
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3、早期尸体解剖具 2500元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测、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4、晚期尸体解剖具 4000元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测、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5、开棺验尸具 6000元 (含照相、录像、尸表检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高度腐败、传染病尸体加收50%)6、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 1000元(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7、致伤(死)物认定例 1000元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8、脏体硅藻检查例 500元9、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500/1000元(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器官每例500元)10、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 3000元11、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张 70元12、特殊染色技术张 100元( 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13、电镜病理检查标本 300元 (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14、尸体X光检测张 80元15、尸体CR检测张 150元16、法医现场检查例 1000元 (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17、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例 1200元2017年全国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计算方式1、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注:伤残赔偿系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入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事业,通过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实行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收自支,自我约束机制的组织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司法鉴定所(中心)本机构住所地为:××市××路〈街〉×号。
第四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条本机构全部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或其他组织司法鉴定的委托,由本机构统一接受,依法收取费用。
司法鉴定人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机构实行司法鉴定人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机构重大事务。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会议由全体执业司法鉴定人(不含临时专聘司法鉴定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本机构章程;(二)制定本机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制定本机构管理制度;(四)选举、罢免本机构主任;(五)审计本机构工作报告;(六)审计本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批准重大财务开支项目;(七)审议对本机构人员的聘用、解聘、奖励、处分及错鉴的追偿责任;(八)决定本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九)其他需要提请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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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7)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不属在诉讼活动中的鉴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鉴定机构与委托协商一致,合理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类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国家另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项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制定。
第六条一般司法鉴定事项具体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可在政府制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涉及重大案件或者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其收费标准可在政府制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40%以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的认定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按重大疑难复杂鉴定事项收取鉴定相关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再向委托人收取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专家咨询费用。
第七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收取。
具体分段比例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同一财产案件鉴定事项分段累进收费金额超过10万元的,按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收取。
本条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八条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免收其相关司法鉴定费用。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并载明鉴定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以及经委托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垫支与鉴定相关费用的,原则上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书面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因鉴定需要,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差旅等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可由委托协议双方另行协商;或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由委托人支付。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等,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因符合司法鉴定终止情形需要终止鉴定的,其收费以委托协议双方签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相关约定为依据并按约定分别承担。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收取。
除司法鉴定费和委托协议双方以《司法鉴定委托书》所约定的与司法鉴定相关的费用外,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收费情况报告和公示制度,健全收支台账管理和收支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执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
第十八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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