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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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吊操作规范

一、必须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总则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

二、行吊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并持有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培训和考试不得独立操作。在启用行吊前,要检查葫芦、吊绳、吊钩、电机刹车等性能,发现有异常应及时排除,不能强行作业。

三、必须听从挂钩人员指挥,行吊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笛,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四、工作前:

1、查看“交接班记录”按规定检查。

2、检查设备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传动部位、防护装置等是否良好可靠,并按规定加油。

五、工作中:

1、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必须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2、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开车,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如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0”位。工作停车时,不得将吊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下吊物时应鸣笛警告,严禁吊物从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面不得过高。

3、行吊严禁急行急停保持被吊物的平稳运行,在行吊转换方向时,待行吊停稳后在转换方向。

4、起吊的斜度不得超过15度,吊钩与葫芦至少保持1以上的米距离,一般情况下所吊物离地面为1米左右,待需要升高在上升到所需高度。

5、行吊工必须做到“10不吊”:

①超过额定负荷不吊;②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③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④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⑤歪拉斜挂不吊;⑥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放有活动物不吊;⑦氧气瓶、乙炔等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⑧带棱角快口未垫好的工件不吊;⑨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⑩钢铁水过满,未打固定卡子不吊。

六、工作后:

1、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各控制手柄置于“0”位,切断电源。

2、按“清洁制度”保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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