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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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评估和储量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评估和储量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评估和储量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科学合理地评估矿产资源储量,并加强对其进行管理,各国普遍建立了相应的评估和储量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矿产资源评估和储量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核心原则以及一些典型国家的相关经验。

一、矿产资源评估的概念和原则1. 概念矿产资源评估是指根据一定的方法、标准和技术手段,对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可采储量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确定资源的丰度、价值和开采各阶段的可行性,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2. 原则(1)科学准确性原则:评估结果必须基于科学的数据和可靠的方法,尽量减少主观判断的干扰。

评估过程要严谨、客观、全面,结果要尽可能准确。

(2)可持续性原则:评估要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仅要关注当前的可采储量,还要考虑未来的资源供应和环境保护。

(3)透明度和公正性原则:评估过程应该公开透明,评估结果要可复制和可验证。

评估人员应该遵守道德和职业规范,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1. 矿产资源分类根据矿产资源的特性和用途,可以将其分为能源矿产和非能源矿产两大类。

能源矿产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非能源矿产包括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

2. 储量管理制度(1)法律法规制度: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明确了矿产资源的产权归属、开采权的取得和行使条件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资源储量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2)勘探开发管理制度: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各国建立了勘探开发管理制度,包括勘探许可的申请和审批、勘探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等。

这些制度保证了资源的有效探明和开发。

(3)储量估算与管理制度:矿产资源的储量估算和管理是储量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各国根据自身的矿产资源特点和需要,建立了相应的储量估算和管理制度,包括储量估算方法、储量报告要求等。

三、一些典型国家的经验1. 美国美国的矿产资源评估和储量管理制度非常成熟。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简版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简版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一、概述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准确、公正、合理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矿业权评估的目的、内容、流程和要求。

二、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矿业权的合理价格,提供评估结果作为矿业权交易、招标或政府征用等重要决策的参考依据。

三、评估内容矿业权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矿产资源评估评估专家需对矿产资源进行全面调查与研究,包括但不限于矿产种类、储量、品位、开采条件等因素的评估。

2. 地质环境评估评估专家需对矿区地质环境进行评估,包括地质构造、地质灾害风险、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的评估。

3. 经济效益评估评估专家需对矿业权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开采成本、市场需求、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的评估。

4. 法律法规评估评估专家需对矿业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采矿许可、环保要求、矿产资源保护等因素的评估。

四、评估流程矿业权评估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评估矿业权持有人或相关机构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矿业权证书、权属证明、开采计划等。

2. 组织评估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申请,组织评估专家进行评估工作,设计评估方案,确定评估方法和技术路线。

3. 数据收集与分析评估专家对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经济效益和法律法规等相关数据进行搜集与分析,形成评估报告的依据。

4. 评估报告编制评估专家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和评估方法,编制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包含评估结论、评估准则、评估过程及依据等内容。

5. 报告审查与发布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确保评估过程准确、公正、合理。

通过评审后,评估机构将发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评估要求矿业权评估需满足以下要求:1. 专业资质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需具备相关矿产资源评估资质,且评估专家应具备相关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经济效益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 信息透明评估报告应向申请人提供详尽的评估信息和数据,确保评估过程的透明度,申请人有权了解评估的全部过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五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备选产业园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五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备选产业园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五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备选产业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4.21•【文号】发改办环资[2014]855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五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备选产业园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4]855号)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推动“城市矿产”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97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16号),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推荐有关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已有示范基地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第四批和已有两个示范基地的地区除外)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发改环资[2010]977号文件要求,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

限报1个,对于超报地区,两部门对其报送的实施方案将不予组织评审。

(一)基本条件:1、已被确立为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

2、实行园区化管理(有明确的边界,产业园成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对产业园内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等)。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有符合标准的相关环保处理设施,近三年内无重大环保事故。

5、有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能够保障原料来源。

6、“城市矿产”品种两种以上,上年度再生资源集聚量不低于30万吨,有合理产业链,加工利用量占集聚量的30%以上,且加工利用工艺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22号)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制定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2010年8月17日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工作包括“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

“以奖代补”是指通过考核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示范工程主要是以矿山企业为主体,推进油页岩、煤矸石、难选冶黑色金属、共伴生有色多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多金属尾矿等综合开发利用,引导和带动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专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以绩论奖,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激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循环经济产业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前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

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是我国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

规划建设XXX循环经济产业区,是XX市委、市政府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城市的重要抓手。

XX 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第三极,通过XX静脉产业的发展对带动和反哺于XX新区动脉产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XX循环经济产业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的建设将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以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为目标,全力打造以“循环、生态、便捷、智慧、宜居”为特征的循环经济“XX模式”,到2015年,园区再生资源产量将达到340万吨,其中铜70万吨,铝40万吨,橡塑100万吨,铁80万吨,其他50万吨,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城市矿山”。

为加快实现上述目标,根据《XXX循环经济产业区总体规划2008-2020年》、《XXX循环经济产业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建设“城市矿产”基地的要求,编制本实施方案。

目录第一章园区概况 (1)第二章园区优势及特点 (1)一、园区优势 (1)二、园区特色 (5)第三章园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及主要任务 (8)一、指导思想 (8)二、基本原则 (8)三、发展目标 (9)四、主要任务 (19)第四章园区重点项目规划 (23)一、废旧机电产品拆解加工业 (24)二、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再生利用项目 (28)三、报废汽车拆解加工项目 (33)四、废旧塑料再生利用项目 (39)五、废橡胶再生利用项目 (44)六、精深加工及再制造业 (46)第五章园区支撑配套与保障体系 (50)一、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50)二、商贸市场体系 (50)三、招商体系 (50)四、科技研发体系 (52)五、物流服务体系 (53)六、信息服务体系 (54)七、法规与政策保障体系 (55)第一章园区概况XXX循环经济产业区(原名为“XXX环保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位于XX市西南部,是我国目前北方最大的循环经济园区,是XX市省级开发区之一。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2.01•【文号】自然资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落实党中央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促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快推进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的建立,部组织研究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

开展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有利于及时摸清资源利用家底,更好地统筹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准确把握管理薄弱环节,采取差别化政策措施,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内生动力,助力推进找矿增储,是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一项重点工作,是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国家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油气公司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督导,有序推进,确保调查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调查数据质量管理(二)调查评估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公开信息为数据基础,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勘查开采信息管理责任,采取多种措施推动矿业权人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加强对公示公开数据质量管理。

(三)充分结合勘查开采信息管理抽查核查工作开展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在矿业权交易、转让、出租等活动中对其进行评估、鉴定和定价的过程中,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以确保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合规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围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及存在问题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背景随着国内外经济全球化加速,矿产资源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矿业权交易在这一背景下逐渐成为经济活动中的热点。

但由于矿业权评估的复杂性和科学性,以及市场机制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很容易导致矿业权评估结果不公,甚至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二、主要内容1.评估准则和步骤:制定评估准则,包括矿床情况、矿业发展前景、市场需求、销售价格等要素;制定评估步骤,包括评估范围、资料收集、评估方法、模型运用等环节。

2.评估机构和人员:明确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要求,规范评估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保证评估人员的公正、客观和专业性。

3.评估报告:规定评估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包括矿权基本情况、矿产资源概况、上下游产业链情况、评估方法和结果、价值确定和风险评估等要素。

4.评估结果使用:规定评估结果使用的范围和方式,包括矿业权交易、担保贷款、税费缴纳和财产捐赠等多个方面,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三、实施意义1.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避免评估结果的不公和偏差。

2.提升市场机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

3.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避免浪费和滥用的现象。

4.增强国家对矿业权交易的管理能力和监督能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四、存在问题1.评估标准不统一,导致评估结果差异较大。

2.评估机构和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规范程度有待提高。

3.评估过程缺乏有效监管,出现“造假”和“偏向”的现象。

4.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五、结论随着我国矿产资源的日益紧缺和矿业权交易的不断升温,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推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编、调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概念和定位】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壹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于时间、空间、总量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

第四条【规划的地位和效力】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矿产资源规划壹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条【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按照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和县级;按照规划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省级规划以国家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

市(地)级和县级规划以国家级、省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和省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依法管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具体安排。

总体规划是对全国或者某壹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于时间、空间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专项规划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等特定领域以及对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地、重点区域编制的规划。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08.07.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08年7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8条)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第9条-第13条)第三章矿业权评估师(第14条-第19条)第四章矿业权评估机构(第20条-第27条)第五章评估委托和评估委托人(第28条-第30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31条-第34条)第七章附则(第35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的矿业权就特定目的、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资质资格管理]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

从事矿业权评估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第五条[部管理职责]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六条[省厅管理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七条[自律组织职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员的从业活动,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培训。

根据国土资源部委托进行矿业权评估资格资质管理。

第八条[评估从业原则]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以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信、胜任为基本原则从业。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矿业权评估进行管理的相关部门、机构和评估机构。

第三条矿业权评估应当依法独立、公正、科学、准确,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可靠。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设置和资质第四条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具有矿业权评估从业人员和技术力量。

第五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办理评估机构的注册登记手续,并获取相应的评估资质证书。

第六条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估项目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评估过程严格依法开展。

第三章评估范围和评估报告第七条矿业权评估的范围包括矿产资源潜力评估、矿业权实物评估、矿业权经济效益评估等。

第八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方法和依据、评估结果等内容,并且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单位。

第四章评估流程第九条矿业权评估按照申请、评估方案编制、评估报告编制、评估结论论证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进行充分交流和沟通。

第五章评估费用第十一条评估机构依法享有评估费用,评估费用按照市场原则和费用实际发生情况确定,并与被评估单位签订评估费用合同。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评估机构进行纠正和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矿业权评估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评估机构的活动提出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受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评估机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能吊销其评估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矿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矿业权评估申请表格附件2:矿业权评估项目管理制度附件3: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附件4:矿业权评估费用合同范本附件5:矿业权评估监督检查表格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矿业权:指国家授予的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所享有的独占权评估机构:指经注册登记并取得资质证书的专业机构,负责矿业权评估活动评估报告:指评估机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后,形成的书面报告,包括评估目的、对象、方法、结果等内容评估费用:指评估机构依法享有的对被评估单位收取的费用,用于评估活动的开支和报酬。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1999年7月15日实施)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

第二条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关于下载“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标志式样的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关于下载“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标志式样的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关于下载“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标志式样的说明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关于下载“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标志式样的说明各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为推动再生资源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我委、财政部组织开展了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工程,并作为“十二五”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

为统一规范示范标牌,我们组织制作了“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标志式样(见附件),其中示范基地名称和时间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文件为准。

请各示范基地自行下载制作,并在适当位置标注。

请你们加强宣传,为推动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标志式样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财政部经建司
2013年9月22日
附件:“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标志式样
(图略)
(示范基地名称)
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X X年X X月——结束——。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矿产勘查各阶段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暂行规定-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矿产勘查各阶段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暂行规定-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矿产勘查各阶段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暂行规定正文:---------------------------------------------------------------------------------------------------------------------------------------------------- 全国矿产储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矿产勘查各阶段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全面完成矿产勘查工作各阶段任务,保证矿产勘查各阶段工作择优进行,使矿产勘查工作与矿山建设紧密衔接,避免矿产勘查和矿山建设投资失误,提高矿产勘查和开发的经济、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床技术经济评价是在地质评价的基础上,根据矿床的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对探明的和预测的储量,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进行工业开发的经济效益所作的与各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相适应的预估。

评价应遵照以下基本原则:①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矿产品的需求;②尽可能获取包括勘查工作在内的矿床开发的最大经济效益和最佳社会效益。

为此,在评价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好经济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做到微观效益与宏观效益的统一,以保证矿产资源充分合理地开发利用。

第三条矿床技术经济评价应贯穿于矿产勘查工作的全过程。

在普查、详查和勘探三个阶段,均须进行相应的评价。

普查阶段进行概略的矿床技术经济评价,是对矿床有无进一步工作价值作出评价,为可否进行详查工作提供依据;详查阶段进行初步的矿床技术经济评价,是对矿床有无工业价值作出评价,为可否进行勘探工作、编制矿山总体规划或矿山建设项目建议书提供依据;勘探阶段进行详细的矿床技术经济评价,是对矿床工业开发时拟建矿山投入产出的总效益作出详细评价,主要是为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和确定设计任务书提供依据。

第四条普查阶段概略的矿床技术经济评价,因本阶段勘查工作程度较低,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只能在收集分析该矿产资源总的形势和供需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本矿床计算的D+E级储量,以本阶段工作程度相适应的矿床开采及矿石加工选冶试验资料以及未来矿山建设一般技术经济条件为依据,对矿床未来开发的可能性及其对国民经济建设的意义,做出定性的概略评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分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终期验收和资金清算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分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终期验收和资金清算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分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终期验收和资金清算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期刊名称】《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年(卷),期】2016(009)005
【总页数】1页(P5-5)
【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作者单位】[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财政部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机动车停放和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J], ;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终期验收和资金清算的通知 [J],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3.关于印发《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和《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五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备选产业园的通知 [J],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四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备选园区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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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1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为推动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中期评估第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实施方案批复满3年不满5年的示范基地开展中期评估。

第二条 纳入中期评估范围的示范基地应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评估,并向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

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核实自评估报告真实性,并按通知要求报送两部委(须附自评估报告)。

第三条 中期评估的依据为经两部委批复(或批复同意调整)的实施方案,评估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土地落实情况;(二)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运营管理情况;(四)节能环保情况;(五)相关配套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六)创新工作开展情况;(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四条 两部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各地自评估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方独立机构应对示范基地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比例应不少于当年中期评估基地数量的20%。

现场抽查结束后,第三方独立机构应及时向两部委提交中期评估报告。

第五条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原则通过和不通过。

两部委对不通过的示范基地,取消示范基地称号,全部扣回已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原则通过的示范基地,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限期整改。

两部委在一年内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仍不能达到通过等级的,视为不通过。

第二章 实施方案调整第六条 实施方案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示范基地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调整申请。

调整方案不得大幅降低新增资源量目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相应作出调整,但不得超过原方案补助资金总额。

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调整方案报两部委批准。

某矿中长期及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某矿中长期及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某矿中长期及年度计划管理制度1. 中长期及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井资源,保持矿区持续发展,使资源充分得到利用,切实搞好我矿的生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进行有效地生产组织、控制和协调,实现安全、文明、高效之目的,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要在总工程师主持下制定矿井五年、十年发展规划,规划中要有具体的采掘接续关系接续表、采掘接续方案、“三量”关系等内容。

第二条通过规划管理,使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从单纯追求数量增长转变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上来。

第三条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关系,强化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强化规划的严肃性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制定的矿井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生产作业计划要经过专题会议审定后实施,要有总工程师和矿主要领导的批准。

第五条矿井必须根据生产能力核定编制年度生产作业计划,严禁超能力编制生产作业计划。

第六条根据矿井生产的各期规划,由生产技术科、机电科、企管科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年度计划,其中主要包括原煤生产计划、掘进计划、开拓工程计划、巷道维修计划、灌浆、注氮等计划内容,并要附计划指标。

第七条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矿井实际生产能力核定和上级下达生产指标,通过矿领导集体研究,矿长负责确定。

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由生产矿长确定。

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企管科负责编制,及时呈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

第八条凡属矿井生产的开拓、回采、准备巷道、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供电、排水、压风、提升、运输和“一通三防”各系统的调整及其系统内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拆除、更换施工作业,均应编制和提出计划,并提交作业规程或措施,由矿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作主,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及各系统正常运转期间进行非正常性施工作业 (应急抢险、抢救除外)。

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经验交流会召开

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经验交流会召开

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经验交流会召开
再协
【期刊名称】《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年(卷),期】2014(000)005
【摘要】由国家发改委主办的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交流会于2014年5月9~10日在河南省长葛市召开。

来自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环保部、中国银监会以及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部门负责同志,39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管委会负责人,“城市矿产”骨干企业,准备申报第五批城市矿产单位,相关媒体、许昌市政府、长葛市政府等有关部门近400多人参加了此次大会。

【总页数】1页(P63-63)
【作者】再协
【作者单位】再协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多措并举推进“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发改委环资司司长何炳光在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现场会上的讲话
2.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经验交流会在长葛闭幕
3.总结建设经验,探讨发展思路——国家数字家庭应用示范产业基地建设经验交流会在广州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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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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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27•【文号】国土资厅函[2013]394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要求,部决定开展矿产资源规划中期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目的掌握规划实施进展,客观评价规划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总结找矿突破、矿山布局和规模结构调整、资源利用效率和水平、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进展和成效,发现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推动规划实施、服务找矿突破、加快矿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矿业领域生态建设的意见建议。

二、评估重点规划评估要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一)规划目标实现程度。

重点对照全国和省级规划确定的地质找矿、供应能力、合理利用与保护水平、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矿产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五方面规划目标指标进行评价分析,全面总结相关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评价总体目标任务的实现程度。

(二)推进规划实施重大行动和举措。

总结市县级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情况;总结推进规划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找矿突破、资源整合、绿色矿山建设等重大部署、重大工程实施情况及成果;总结政策措施及管理制度创新情况和成效。

(三)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对未能落实的规划目标和任务,要分析原因。

(四)资源形势分析及下一步建议。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认真分析和研判资源供需形势、开发利用现状和下一步改进规划编制实施方向和意见建议。

三、有关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评估工作顺利进行,抓紧形成本省的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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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
为推动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中期评估
第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实施方案批复满3年不满5年的示范基地开展中期评估。

第二条 纳入中期评估范围的示范基地应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评估,并向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

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核实自评估报告真实性,并按通知要求报送两部委(须附自评估报告)。

第三条 中期评估的依据为经两部委批复(或批复同意调整)的实施方案,评估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土地落实情况;
(二)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
(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运营管理情况;
(四)节能环保情况;
(五)相关配套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创新工作开展情况;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四条 两部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各地自评估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方独立机构应对示范基地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比例应不少于当年中期评估基地数量的20%。

现场抽查结束后,第三方独立机构应及时向两部委提交中期评估报告。

第五条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原则通过和不通过。

两部委对不通过的示范基地,取消示范基地称号,全部扣回已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原则通过的示范基地,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限期整改。

两部委在一年内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仍不能达到通过等级的,视为不通过。

第二章 实施方案调整
第六条 实施方案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示范基地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调整申请。

调整方案不得大幅降低新增资源量目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相应作出调整,但不得超过原方案补助资金总额。

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调整方案报两部委批准。

实施方案调整申请原则上仅限一次。

第七条 实施方案调整申请包括:
(一)调整说明。

包括调整的原因和必要性、实施方案调整情况、方案或项目调整对新增资源量、投资额等主要目标的影响分析等。

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应当包括项目实施主体、名称、实施期、主要建设内容的变更,以及拟终止及增加的项目情况等。

(二)调整后的实施方案。

新增建设项目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两部委根据实施方案中新增资源量目标变化、项目调整数量、示范基地规划面积和选址变化等情况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调整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第九条 第三方独立机构应及时向两部委提交评审报告。

两部委依据评审报告批复调整的实施方案。

第三章 终期验收和清算
第十条 两部委下发通知,对实施方案批复满5年的示范基地开展终期验收。

第十一条 终期验收以经两部委批复(或批复同意调整)的实施方案为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示范基地新增资源量目标完成率。

新增资源量以项目建成的新增生产能力为准。

(二)项目建设情况。

重点考核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相关手续、建设完成情况、加工处理项目产能完成情况、投资情况、运营情况等情况。

(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重点考核中央财政补助资
金实际到位和使用情况等。

(四)示范基地及主要企业环保设施建设情况以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环保设施建设情况以现场终期验收情况为准,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以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五)对示范基地周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企业、个体户综合整治情况,引导本地区相关产业进入示范基地进展情况等。

第十二条 纳入终期验收范围的示范基地应根据通知要求开展终期验收自评估,由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向两部委提交终期验收自评估报告。

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核实终期验收自评估报告真实性。

第十三条 终期验收自评估应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评估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以及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二)示范基地所在区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提升情况,以及在全国再生资源行业中的功能和定位;
(三)示范基地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解决对策以及取得的成效;
(四)促进示范基地进一步发展的建议或政策需求;
(五)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两部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示范基地进行现场终期验收。

第三方独立机构应及时向两部委提交终期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实施方案批复不满5年,但示范基地实际新增资源量超过设定目标90%的,由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向两部委提交终期验收申请,终期验收申请应附终期验收自评估报告。

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核实终期验收自评估报告真实性。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在实施方案批复满5年,但不具备终期验收条件的,所在地的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须向两部委提交推迟终期验收申请,说明逾期原因、拟采取措施和计划终期验收时间等,延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终期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对通过终期验收的,进入资金清算程序。

对不通过终期验收的,或延迟申请到期后仍不能终期验收的,两部委扣回已拨付资金的50%,取消示范基地称号,不再拨付剩余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被取消称号的示范基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第十八条 两部委对通过终期验收的示范基地进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清算情况拨付剩余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已拨付补助资金额超过清算资金总额的,扣回超出部分。

四、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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