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服函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交通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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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安徽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5〕6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安徽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5〕6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安徽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安徽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5〕64号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重新核定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见附表)适用于交通事故(含车辆故障)和施工期限三个月以下的涉路工程造成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占用的赔补偿。

国家、省重点工程和施工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涉路工程补偿收费标准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占用方按照实际损失和修复费用协商确定。

二、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可根据路产设施实际损坏程度、赔付方可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下浮收费。

本文未列的高速公路其它设施发生损坏的,按实际修复费用据实核算赔偿收费标准。

对实际损坏程度不大、可修复使用的,根据实际损坏程度相应收费,实际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本文核定收费标准的50%。

对设施损毁无法修复的,按该项目赔补偿收费标准扣除残值后收取费用,或由损坏方重置。

三、高速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标准已包含受损设施的拆卸费和重新购置设施的购进、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收取赔补偿费用时,不得再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赔付方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因赔偿费额发生争议时,可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由双方各承担50%。

皖价服函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皖价服函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皖价服函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关于核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试行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1]248号省交通运输厅:你厅《关于请审批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交建管函〔2011〕462号)悉。

为规范我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行为,确保交通工程基础设施质量和安全,促进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健康发展,经专家评审论证,现就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凡在我省境内具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交通、质监等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合格的单位,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开展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工程材料试验业务时,可按规定收取检测、试验费用,具体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应本着“自愿委托、谁委托谁支付费用”的原则,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试验检测服务合同(委托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并出具相关检测和试验报告。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试验检测单位可根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实际情况和委托方承受能力适当下浮标准,本文未列试验检测项目的,暂由试验检测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议定。

四、各试验检测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文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行1年,期满前2个月按有关规定向我局重新申报核定正式标准。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一、公路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二、公路工程道路检测收费标准三、公路工程桥隧结构检测收费标准四、公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检测收费标准五、水运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六、水运工程结构检测收费标准七、其他公共部分(基本费用)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08]21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08]21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08〕210号)各市、试点县物价局: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对中央和省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尤其是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将取消、降低及授权市县物价部门管理的收费予以公布(具体项目见附件)。

请各有关收费单位接通知后立即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取消、降低的收费落到实处。

本文自2008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降低、授权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取消、降低、授权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序号计费单位原收费标准收费文件现收费标准取消的收费1联运业务服务收费按联运收入5‰省物价局皖价经费字〔1999〕330号取消2涉外建设项目技术安全防范设备安装服务费按设备购置金额10%省物价局皖价经费字〔1999〕221号取消3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中的企业年检资料代录费元/户100-200省物价局皖价服〔2007〕144号取消4民航安检服务费10省物价局皖价服〔2002〕108号取消按下限执行的收费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见文计价格〔2002〕125号按下限标准执行,可下浮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见文同上同上3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见文同上同上4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见文同上同上5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见文物价局、计委皖价经费字〔2000〕18号按下限标准执行,可下浮6招标代理服务费见文计价格〔2002〕1980号按下限执行7人才中介服务收费中向用人单位收取日常现场招聘元/天·摊位200-300省物价局皖服函〔2007〕76号200元,可下浮日常现场招聘月元/月800-1000800元,可下浮专场及大型招聘会元/天·摊位400-500400元,可下浮8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洽谈会场地租赁费元/天·摊位200-300省物价局皖服函〔2007〕119号200元,可下浮降低的收费1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见文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5〕293号暂降低50%2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服务收费见文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5〕109号暂对企业降低20%3房产测绘收费新建房屋住宅元/平方米1.40省物价局皖价房〔2004〕307号1.0元/平方米非住宅元/平方米2.402.0元/平方米4企业抵押贷款中介机构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见文省物价局皖价房字〔2005〕308号减半。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请示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2007〕248号)悉。

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21号)执行以来,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国家对特种设备扩大安全检验项目范围的要求,参考对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认证结果,本着既有利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又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决定对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进行重新修订,具体详见附件。

二、检验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人用电梯、货运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装与维修(改造)检验费计费单位,不包括被安装和维修(改造)设备的本体费用;三、对第一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进行复检时,应按复检设备部件检验费标准的20%收取。

四、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的修理、零部件更换和除锈、打磨、喷漆、刷漆所用材料及工时费用,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

检验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定期检验检测之机搭车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特种设备证照时,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实施从业人员的培训,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等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管理方式。

鉴于计量检定收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经研究决定,将市县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审批权委托市级管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有关规定,本着补偿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二、降低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整理归并我省原有计量检定收费批准文件,降低收费标准,形成新的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三、从严从低核定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的计量器具不断出现,计量检定规程、计量器具测量范围、测量参数等也发生变化,不断产生新的计量检定项目。

对于此次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过程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按照有关成本测算报告,并参考类似检定标准,从严从低核定新的收费标准,一并纳入新的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新的省级计量检定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详见附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号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号文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皖价服[2007]86号文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委: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

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

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4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4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4号)各市、试点县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二、凡在我省执业、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均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按照相应的业务种类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未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根据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复杂程度等情况在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和双方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使用支付回扣、介绍费或中介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司法鉴定业务。

五、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前应持省司法厅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2]67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2]67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2〕67号)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调整土地评估收费的函》(皖国土资函〔2012〕235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价格评估市场收费行为,促进土地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决定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收取评估费用。

二、凡依法取得土地估价资格并经省国土资源、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方可接受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三、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包括宗地地价评估收费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

宗地地价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按照附件2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宗地评估收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六、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可在此标准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七、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应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

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500/组
不含制件
202
沥青混合料谢伦堡沥青析漏试验
300/样
203
沥青混合料肯塔堡飞散试验
800/组
不含制件
204
乳化沥青稀浆封层配合比设计试验
6000/个
含沥青、集料、矿粉、水泥等原材料试验
205
乳化沥青稀浆封层混合料稠度试验
100/样
206
稀浆封层混合料湿轮磨耗试验
1500/组
207
乳化沥青稀浆封层混合料初凝时间试验
配合比设计(抗压)
5000/组
含水泥、集料、粉煤灰等原材料试验
92
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抗折)
5000/组
含水泥、集料、粉煤灰等原材料试验
93
水泥混凝土拌合物含气量试验
混合气压法
150/样
94
水泥混凝土拌合物凝结时间试验
150/样
95
水泥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试验
150/样
96
水泥混凝土拌合物泌水率试验
50/个
体积法
50/个
190
沥青混合料马歇尔稳定度试验
80/个
不含制件
191
沥青路面芯样马歇尔试验
80/个
不含取芯
192
沥青混合料理论最大相对密度试验
真空法
200/个
溶剂法
200/个
193
沥青混合料单轴压缩试验
圆柱体法
60/个
不含制件
棱柱体法
60/个
不含制件
194
沥青混合料弯曲试验
200/个
不含制件
200/样
185
聚合物改性沥青离析试验
500/样
186

皖价服函〔2013〕29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号解析

皖价服函〔2013〕29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号解析

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省交通运输厅:你厅《关于请核定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正式标准的函》(皖交建管函〔2013〕17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试行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1〕248号)执行以来,在规范交通建设试验检测收费行为的同时,为工程计量、招标投标及项目审计等提供了基本依据,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我省交通建设中的公路工程道路检测收费和部分桥隧结构检测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10%。

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凡在安徽省境内具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交通、质监等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合格的单位,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开展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工程材料试验业务时,可按附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试验费用。

—1 —三、附件中“备注栏”明确包含的内容不得另行收费;工程检测和评定同时发生时按规定分别计费。

附件中未列试验检测项目的,由试验检测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议定。

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试验检测单位可根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实际情况和委托方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标准。

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应本着“自愿委托、谁委托谁支付费用”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试验检测服务合同(委托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并出具相关检测和试验报告。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五、各试验检测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重新申报核定标准。

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试行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1〕248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25•【字号】皖价服[2013]137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37号)各市、县物价局,各市、县建委(局):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13〕29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05号)精神,按照不低于20%的下调幅度,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核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

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根据检测项目和服务内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检测机构在检测前要按规定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加强内部收支管理。

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监管,对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标准2.安徽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9月25日附件1附件2。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收费标准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6〕177号二○○六年六月十九日各市、县物价局、建委(局)、合肥市建管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制定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以下简称检测试验服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以下简称室内环境检测)。

二、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涉及建筑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等。

室内环境检测是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取得省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进行的检测服务。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收费标准按照提供检测的项目分别计费。

具体检测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中未列的检测项目,实际工作中又确实需要的,由检测单位参照相近项目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对其提供的检测结果负经济、法律责任。

六、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政策指导、技术认定、信息技术、对比试验等服务职能。

各检测机构按检测服务费的1%上交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文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皖价服[2007]86号文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委: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

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

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皖价服函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交通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交通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省交通运输厅:你厅《关于请核定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正式标准的函》(皖交建管函〔2013〕17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试行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1〕248号)执行以来,在规范交通建设试验检测收费行为的同时,为工程计量、招标投标及项目审计等提供了基本依据,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我省交通建设中的公路工程道路检测收费和部分桥隧结构检测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10%。

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凡在安徽省境内具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交通、质监等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合格的单位,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开展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工程材料试验业务时,可按附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试验费用。

三、附件中“备注栏”明确包含的内容不得另行收费;工程检测和评定同时发生时按规定分别计费。

附件中未列试验检测项目的,由试验检测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议定。

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试验检测单位可根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实际情况和委托方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标准。

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应本着“自愿委托、谁委托谁支付费用”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试验检测服务合同(委托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并出具相关检测和试验报告。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五、各试验检测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重新申报核定标准。

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试行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1〕248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制定检测费用的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制定检测费用的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6〕177号二○○六年六月十九日各市、县物价局、建委(局)、合肥市建管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制定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以下简称检测试验服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以下简称室内环境检测)。

二、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涉及建筑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等。

室内环境检测是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取得省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进行的检测服务。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收费标准按照提供检测的项目分别计费。

具体检测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中未列的检测项目,实际工作中又确实需要的,由检测单位参照相近项目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对其提供的检测结果负经济、法律责任。

六、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政策指导、技术认定、信息技术、对比试验等服务职能。

各检测机构按检测服务费的1%上交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皖价服函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皖价服函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关于核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试行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1]248号省交通运输厅:你厅《关于请审批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交建管函〔2011〕462号)悉。

为规范我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行为,确保交通工程基础设施质量和安全,促进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健康发展,经专家评审论证,现就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凡在我省境内具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交通、质监等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合格的单位,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开展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工程材料试验业务时,可按规定收取检测、试验费用,具体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应本着“自愿委托、谁委托谁支付费用”的原则,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试验检测服务合同(委托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并出具相关检测和试验报告。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试验检测单位可根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实际情况和委托方承受能力适当下浮标准,本文未列试验检测项目的,暂由试验检测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议定。

四、各试验检测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文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行1年,期满前2个月按有关规定向我局重新申报核定正式标准。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一、公路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二、公路工程道路检测收费标准三、公路工程桥隧结构检测收费标准四、公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检测收费标准五、水运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六、水运工程结构检测收费标准七、其他公共部分(基本费用)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安徽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2]183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安徽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2]183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安徽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安徽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2〕183号)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申请批准安徽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函》(皖国土资函〔2012〕1479号)悉。

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矿业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就省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标准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是指为矿业权出让、转让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二、服务内容1.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2.提供矿业权供求信息,发布市场行情,公示交易结果;3.对提供交易的矿业权资料进行核实,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案,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向竞买人提供矿产背景资料;4.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填写有关表格,对竞买人进行竞买资格审查;5.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活动,签订成交确认书,指导签订交易合同,并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6.接受交易公告、交易结果公示的异议申请,协助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做出交易中止、交易恢复、交易终止决定。

对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出具交易结果无异议的证明;7.指导办理矿业权的登记发证。

三、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收取的费用为矿业权交易服务全过程收费,除此之处,不得再以咨询费、手续费、公告费等各种名义向交易各方收取其它费用。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级政府采购业务收取费用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6〕3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级政府采购业务收取费用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6〕3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级政府采购业务收取费用有关问题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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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级政府采购业务收取费用有关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6〕30号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你单位《关于省级政府采购业务收取成本性费用的请示》(合公中心综〔2016〕1号)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中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规定,我局暂不核定你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相关收费,待国家有新政策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省物价局
2016年2月22日
——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1.16•【字号】皖价服[2001]17号•【施行日期】200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皖价服[2001]17号2001年1月16日)上海铁路局南京铁路分局:你局《关于货运代理收费的请示》(宁铁分经发[2000]227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是指以完成货物全过程位移为目的,对以铁路运输或铁路运输与其它运输方式的衔接与联系提供运输中介服务的行为。

包括全程代理、中转换装代理两种。

全程代理是指代理经营者全面负责货物接取、送达、中转换装和提供相应辅助服务的代理行为;中转换装代理是指代理经营者负责在铁路运输与其它运输方式之间,或铁路运输产生两次以上异地装卸作业的代办运输衔接业务,及提供相关辅助服务的代理行为。

二、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我省铁路货物运输整车、零担代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一。

铁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可以在规定的标准内上下浮动10%,你局在我省境内货运代理收费应参照执行。

集装箱代理服务收费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必须坚持货主自愿的原则,代理经营者应尊重货主对服务项目的选择,代理经营者应与货主签订服务合同,实行服务订单制,代理经营者按订单所提要求计算各项收费并向货主报价,除国家规定的运费及杂费、短途运输费、装卸作业费、货物保价费、代理服务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外,代理经营者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订单式样见附件二。

四、凡已收取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费的,铁路主业、铁路运输代理经营者、铁路货物延伸服务经营不得再收取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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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服函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交通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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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请核定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正式标准的函》(皖交建管函〔2013〕17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试行标准的函》(皖价
服函〔2011〕248号)执行以来,在规范交通建设试验检测收费行为的同时,为工程计量、招标投标及项目审计等提供了基本依据,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我省交通建设中的公路工程道路检测收费和部分桥隧结构检测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10%。

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凡在安徽省境内具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获得交通、质监等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合格的单位,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开展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工程材料试验业务时,可按附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试验费用。

三、附件中“备注栏”明确包含的内容不得另行收费;工程检测和评定同时发生时按规定分别计费。

附件中未列试验检测项目的,由试验检测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议定。

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试验检测单位可根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实际情况和委托方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标准。

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应本着“自愿委托、谁委托谁支付费用”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试验检测服务合同(委托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并出具相关检测和试验报告。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五、各试验检测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重新申报核定标准。

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试行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1〕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省物价局
2013年2月22日
附件
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路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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