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及同仁大家上午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尊敬的各位领导及同仁大家上午好:
前面几位领导就基本单位清查工作做了重要讲话包括其清查的目的意义,我就不再在这里啰嗦了,我们就如何具体抓好基本单位清查工作做以业务培训。
我认为此次基本单位清查工作,就是抓好五件事:一是部分部门提供资料,二是明确区域,三是核表,四是填表,五是收资料。
一、提供资料:工商局需提供2009年1月到现在新增、变更、注销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登记资料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号、企业类型、行业、主要业务活动、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民政局需提供所有及2009年1月1日后变更、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的行政登记资料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号、行业、主要业务活动、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编办提供所有及2009年1月1日后变更、注销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型、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质监提供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的新增、变更、废置情况;国税务提供所有纳税单位税务登记资料,包括单位名称、注册登记号;地税提供所有纳税单位税务登记资料,包括单位名称、注册登记号。各单位提供的资料务必于2012年7月31日前提交县普查中心(党政中心912室)。
二、工作的区域:乡镇主要负责本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除开县级各部门及其直管单位外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和乡合管站也由乡镇负责)。县级各部门主要负责本单位及直管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规上企业由经济局负责核对,规下企业由各乡镇负责核实)
三、核表就是核对《单位清查底册》和《产业活动清查核对表》。各乡镇主要负责对负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除开县级各部门及其直管单位外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清查底册进行“地毯式”逐一核实;县级各部门主要负责本单位及及直管单位清查底册进行“地毯式”逐一核实。(规上企业由经济局负责核对,规下企业由各乡镇负责核实)重点核对这些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人等信息是否变更,单位是否存在等情况。如有变更就在原表上做修改,修改不下的在背面修改清楚。
四、填表,主要是填写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因为《单位清查底册》和《产业活动清查核对表》都是从现有名录库中导出,必然有部分单位或产业活动未整理录入名录库,这部分未整理录入名录库中的单位就需要各单位通过摸排的实际情况与核对表比较后产生,填写相应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收取资料就是收取企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单位清查底册和《产业活动清查核对表》、企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增登记表、《单位清查新增、变更、退出明细表》等资料各单位务必于2012年8月10日前提交县普查中心(党政中心912室)。
法人单位,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法人的要件
法人要件,又称法人的条件,指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同的法人有不同的条件要求。《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我国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四条:
(1)“依法成立”,指法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法定程序才能成立。法人资格不是自封的,也不是生而有之的“天赋人权”,而是由法律赋予的。法人成立的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法定程序也是国家法律对法人资格的确认过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间活动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这种财产或经费首先必须是独立的,其次必须具有一定的数额规模。财产可以是实物或者货币,也可是其它权利。经费主要指国家预算拨款。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名称是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法人组织机构是法人对内管理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关。法人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地方。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能力。这是与法人需拥有的独立支配的财产相联系的。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体。对自己从事各项活动的后果,必须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一个关键特征。
法人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法人作的分类有所不同。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又称法人企业。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
依组织形态的不同,企业法人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2)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国家机关只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才成为法人,才是民事的主体。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平等民事主体,而不能以法定管理职能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本机关所必需的后勤服务保障为限,而不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
机关法人不以登记方式成立,而依法以决议、命令、决定等方式成立。
(3)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又称社会团体。我国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行业协会(如科协、商会、书画社等),学术研究团体(如各种学会),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
(4)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又称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