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国际贸易常用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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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超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那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它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按照《2000年通则》,FOB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卖方主要义务:
1.负责按港口惯常方式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通讯,上述发票和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所替代。
买方主要义务:
1.负责技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部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按合同规定支付的货物,接受有关单据。
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不能把FOB术语称之为"离岸价"。
2."船舷为界"主要是针对风险的划分而言的,如果把它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就不十分确切了。
3.船货衔接问题。
4.装船费用问题(FOB变形)。按FOB术语成交,可以选用适当的FOB术语变形,即FOB术语之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用以明确有关装船费用的负担。常用的FOB变形有以下几种:(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指有关装船费用按班轮条件办理,即由负责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买方)支付。
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均由买方负责。
(3)FOBS(FOB Stowed)一FOB包括理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人船舱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FOBT(-FOB Trimmed)一FOB包括平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船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5)FOBST(FOB Stowed andTrimmed )-FOB包括理舱、平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包括理既费和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变形不改变交货地点和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
5.应当注意《2000年通则》与《1 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二CFR
Cost and Fr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按照《2000年通则》,CFR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卖方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责租船定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通讯,上述发票和运输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所替代。
买方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运输单据。
1、租船或订般的责任。根据《2000年通则》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通常类型的轮船经惯常航线装运货物即可。因此,买方一般无权提出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要求。
2.卸船费问题一CFR变形。如大宗货物使用程租船运输,卸船费用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实际业务中,可以选用适当的CFR术语变形,常用的CFR变形有以下几种: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指卸船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即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2)CFR Ex.ship's Hold-CFR能底交货,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船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交货,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船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4)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各项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CFR的变形不改变CFR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3.装船通知问题。卖方须及时向买方发给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果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则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三CIF
Chst,Insurance and Fr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卖方除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虽然在CIF后,需注明目的港的名称。但它仍和FOB一样是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在实际业务中有人称CIF为"到岸价",这是一种误解。除此之外,买方还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进口手续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在交单义务方面,卖方需要提交商业发票或与之相等的电子单证。
使用CIF术语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保险责任问题。
2.象征性交货问题。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l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
必须指出,在CIF合同中,卖方实际上有两项义务:交付货物和提交单据,缺一不可。买方也有两项权利:验单权和验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