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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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闽工商企注[2008]405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08〕405号)各设区市工商局: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出资方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服务企业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省工商局制订了《福建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试点单位的范围。

按照“试点先行,规范准入,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的试点单位为:省及各设区市工商局;每个设区市工商局各2个具备条件的县级工商局。

开展试点的具体县级工商局名单,由设区市工商局确定后并报省工商局备案。

二、关于县级工商局试点单位的条件。

各设区市工商局应按照“两个优先,一个不得”的原则确定县级工商局试点单位,即列入省工商局内资企业登记工作挂钩联系单位的县(市、区)工商局优先,已评或拟评的企业注册登记达标窗口的县(市、区)工商局优先,在注册登记岗位上的企业注册官人数不得少于4人。

三、关于登记审批程序的要求。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资登记时,应当按照“经办注册官受理--科(处、股)长审查--分管领导核准”的登记流程办理注册登记。

登记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局联系,联系电话:*************。

二○○八年八月四日福建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出资方式,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降低企业改革、改制、重组兼并的成本,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和股权投资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和股权投资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和股权投资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陕发改财金[2013]501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和股权投资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3〕501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建设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694号),对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进行了工作部署。

为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开展股权投资企业“应备尽备”工作对以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予以备案(以下简称“应备尽备”),不留死角。

要采取多种方式主动与股权投资企业联系(如拟定备案通知书、电话通知等),要求其在限定时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以下简称2864号文)有关规定,规模在1亿-5亿元人民币的,到我委备案;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限期到我委提交备案材料,并由我委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在2864号文出台之前已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纳入备案管理,逐步规范其投资运作。

请各市(区)于今年6月20日前,向我委提交“应备尽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并按季度定期更新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全面摸清股权投资行业情况,尽快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各市(区)应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全面了解本市(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情况,尽快开展风险排查工作,严格监控股权(含创业)投资企业的募资行为,坚决杜绝非法集资。

请各市(区)于今年4月25日前完成行业风险排查工作,提交股权投资行业情况和风险排查工作报告,并填写股权(含创业)投资企业情况表(见附件1)和风险排查汇总表(见附件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5•【字号】闽政〔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信托与投资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7〕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5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福建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应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福建省国企改革重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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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福建省国企改革重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福建省国企改革重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福建省国企改革重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

(依法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营商〔2020〕733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营商〔2020〕733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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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
闽发改营商〔2020〕733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委机关各处室、所属单位:
为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要求,我委对省发改委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清理。

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对128份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

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目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25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25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委自2008年6月以来,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先行先试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闽政办[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6日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联系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驻闽机构、驻闽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等方面工作,以及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职责,划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提出全省资本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推进全省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协调解决全省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企业直接融资以及推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职责,划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和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承办创业投资业企业备案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省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协调、服务中央驻闽金融监管部门、驻闽各类金融机构;督促省直有关部门和地方金融行业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职责;负责建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沟通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工作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工作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闽发改体改函〔2022〕257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工作的函闽发改体改函〔2022〕257号省委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闽有关机构: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出以下要求,具体责任分工附后。

请你们按照责任分工,切实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找准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定位,发挥独特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区域重大战略,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努力在国内大循环中发挥衔接、贯通作用,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集聚、辐射作用。

要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与全国统一,市场设施与全国高标准联通,要素资源、商品服务市场与全国贯通,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着力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更加畅通,汇聚全球优质要素资源,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

二、加强区域协作。

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跨省区域合作,积极对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充分利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闽浙赣皖区域协作等平台,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推动市场顺畅对接、产业深度链接、规则有序衔接,扩大福建优势产品市场份额。

要依托强大国内市场,推进产业链供应链跨区域贯通协同,加强省际产业对接合作,密切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联动,构建区域产业共同体,加快打造万亿级支柱产业,让更多“福建制造”“福建服务”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闽政〔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1月25日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全面落实“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企业在闽发展信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促进利用外资提质增效(一)加大重点领域外资项目招引力度。

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策划生成一批补链强链延链项目,强化主动科学精准招商,推动更多重大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落地。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中心,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资研发中心承担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省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生产研发过程所需配套的生物制剂,在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时实施“即来即办、即办即审”。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闽国资改革〔2023〕145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的实施意见闽国资改革〔2023〕145号各所出资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论述,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现就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协同发展,更好服务全省发展大局,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实施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为契机,推动省属企业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与上下游各类企业加强对接合作,打造良好的产业生态和经济生态,形成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相互融合、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共同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福建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方向,尊重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注重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聚焦主业,指导省属企业以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为核心与民营企业精准对接,实现产业协作和优势互补。

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加强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对接合作务求实效。

二、重点任务(一)调整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布局,支持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合作。

持续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全省发展战略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助力全省做强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石油化工等万亿元级支柱产业,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产业链支持。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放管服改革”,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规范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其中对办理项目备案明确了有关规定和要求。

但是近期据反映,有的县(市、区)在办理项目备案时,仍存在要求企业提供项目申请报告等材料和土地证明等前置条件、以项目可能污染环境等理由不予备案等情况。

为确保投资审批“放管服”改革深入、有效落实,现就严格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把握项目备案有关规定和要求。

根据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省政府令第236号,对项目备案主要有以下规定和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了企业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告知备案机关的相关信息和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有关情形;明确了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明确了项目备案机关在收到规定的全部信息后即为备案,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告知企业是否符合备案要求,符合备案要求的由企业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或应企业要求由项目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不符合备案要求有关情形的项目备案机关应该告知、指导企业予以补正、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1595 号2012 年6 月14 日各省级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现将2012 年 5 月29 日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及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 号)配套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印发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附件一: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2012 年 6 月14 日)5 月29 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冯中圣同志主持召开会议,就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 号,以下简称2864 号文)进行工作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经过讨论,议定以下意见:一、抓紧组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队伍发展股权投资,对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提高企业资本充足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也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但是,如果监管不善,股权投资本身也会带来风险。

因此,各地均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工作。

未明确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的两个自治区,应当尽快以自治区政府函形式确定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要抓紧组建备案管理工作班子,每个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一名处级领导分管该项工作。

人员确定后,尽快将名单、电话、电子邮箱告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由其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

二、尽快研究制定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一)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10 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的立法程序。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闽财企[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企〔2008〕57号)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引导和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向创业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个部门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及《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了《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引导资金补助申请截止期9月1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向创业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个部门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及《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投资企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1)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2)资助省内创业企业接受省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服务;(3)资助创业投资公共平台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的涵义及投资运作要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闽发改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5号省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机关管理局、数据管理局,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各设区市发改委、莆田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3月8日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我省基本建成城乡覆盖、快慢互补、智能开放、便捷高效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力争全省建成8万个以上公共充电桩,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90%,构建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车网互动等新技术示范成效显著,满足全省新能源汽车出行充电需求。

到2030年,全面建成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间通达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络,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充电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顶层设计,因地制宜优化网络布局(一)制定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以县(市、区)域为基本单位,充分评估电动汽车发展充电需求,加快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分场景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结构,加强公用桩和专用桩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做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特制定《〈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5日《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宣传贯彻方案《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以省政府第236号令印发,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为全面宣传《办法》,推动《办法》贯彻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办法》宣传贯彻行动,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面了解掌握《办法》主要内容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全面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二、时间安排及宣贯方式(一)时间安排时间从2018年11月份开始,到2018年12月底结束,分宣传准备阶段、宣贯教育两个阶段。

1.宣传准备阶段:2018年11月上旬,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方案,准备宣贯资料及宣传品(宣传手册、宣传片、永久展板、宣传单等宣传品及宣传设施)。

2.宣贯教育阶段:2018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主要开展《办法》学习、培训、宣传。

(二)宣贯方式。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广泛宣传;同时对相关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进行集中宣贯培训教育。

三、职责分工1.省级核准机关负责《办法》的宣传教育的牵头组织工作;督促、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核准和备案机关的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办法》宣传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向省级报纸、电视媒体提供宣传材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5•【字号】闽政办[2004]62号•【施行日期】200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4]62号)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五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4〕8号),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福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中共福建省委规定的职责;同时,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主要职责(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二)代表省政府向省属大中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闽政[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2004]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平稳有序衔接,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省政府授权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代表省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监管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经研究,现就当前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衔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信证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业绩考评等,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原由省财政部门行使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能,全部移交给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行使,以保证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

上述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已有新规定的,应按新规定执行或参照执行;尚未出台新规定的,参照现行政策执行。

省政府国资委应结合本省实际,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二、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的指导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带动和引导作用,省政府国资委要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即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现阶段仍隶属省政府各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下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及时把握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骨干企业发展方向,防范资产经营重大风险。

所出资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导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省政府国资委的指导意见,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福建省经贸委、深圳市金融办: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落实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拓宽小微企业(系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省级、副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依据《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与属地财税部门建立顺畅的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加快设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小微企业。

已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加快研究出台鼓励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小微企业的激励制度,可采取对参股创投企业设置投资小微企业的最低股比要求、支持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孵化器类企业投资,对投资小微企业的项目进行跟进投资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2004]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将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 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 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 其它投资。

第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职责]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 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二) 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 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 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必要时对重要投资项目和金融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纳入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五) 调动和保护企业投资积极性,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投资项目是指按规定需要报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单项投资额度达到投资企业净资产20%以上或单项投资额度1亿元以上的项目;资产负债率超过70%继续投资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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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闽发改股证〔2011〕1428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
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股权投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非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481号)、《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1﹞2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促进福建省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需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范围
(一)凡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除已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均应按《暂行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二)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其受托管理企业应申请附带备案。

二、备案程序和要求
(一)股权投资企业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3个月内,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在《暂行办法》(闽政办﹝2011﹞217号)实施前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须在2012年4月底前向发展改革部门补办备案手续。

(二)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将有关备案文件材料送其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为经济发展局,下同)进行初审。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备案初审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经初审认为条件具备的,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备案申请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对经初审认为条件不具备的,不予转报,并说明理由。

(三)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转报的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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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企业备案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出具“予以备案”文件,并定期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告名单;对不予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
3、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认缴承诺书或到账凭证;
5、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
6、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
7、股权投资企业托管协议;
8、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9、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法律意见书;
10、省发展改革委、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案文件材料均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为准(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网站)。

(五)股权投资企业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注册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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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备案。

(六)股权投资企业在履行备案手续及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时,应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加强对备案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股权投资企业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并在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

(二)未按规定申请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其认定为“规避备案监管”企业,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如下重大事件:
1、投资与募集资金情况;
2、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3、股权转让、股东变更、合伙人变更;
4、增减资本或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5、分立或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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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级管理人员、委托管理人、托管机构变更;
7、解散、破产、清算、结业等。

(四)省发展改革委、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对福建省内(不含厦门)的备案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在必要时,省发展改革委、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有权通过信函与电话询问、走访、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等方式,不定期了解备案股权投资企业的运作与管理情况。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取消备案。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股份制 备案 通知
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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