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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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4•【文号】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系统)是产权登记管理的工作平台。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符合《暂行办法》和本指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产权登记系统的操作说明进行。

第三条《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或者履行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条《暂行办法》第四条所称各类出资人在产权登记系统中简称为:(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简称为“国家出资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按此项填列;(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出资人”;(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简称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五)以上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国有控制出资人”,除此以外的出资人统称为“其他出资人”。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8•【字号】成办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5]1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管理(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和职工安置等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成委发〔2003〕5号)文件执行。

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资产处置及职工安置等按《关于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辅分离的实施意见》(成经〔2003〕37号)文件执行。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决定》已经2000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4件规章进行修改,对1件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规章(4件)(一)《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修正)1、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收入收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度。

”2、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1995年8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删去六条。

以后各条序号作相应调整。

(三)《四川省劳动监察规定》(1995年10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并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四川省企业招收职工规定》(1996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1、在第二十三条中的“并可按每招收一人给予3000元至5000元罚款的处罚”之后,增加:“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2、在第二十四条中的“并可按每招收一人给予3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之后,增加:“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四川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管理工作指引

四川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管理工作指引

四川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退出机制,规范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合理流动,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25号)、《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国资产权〔2006〕6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的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国有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依法设立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备案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将投资形成的股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它组织,实现投资退出的行为。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转让所持非上市企业股权。

国有股权投资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和全资、控股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以清算方式退出的股权,不适用本指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转让所持股权,应当在依法设立并经四川省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股权转让的决策程序第六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事项,由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决定。

第七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及企业章程规定,制订科学、合理的股权转让内部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第八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对股权转让项目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收取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议。

第九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应对股权转让事项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四川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实施建议

四川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实施建议

四川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实施建议作者:范莹霞刁军丁怡来源:《产权导刊》2021年第04期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新时代深化国企改革的关键举措和重要抓手。

本文将根据我国国企混改基本情况,借鉴近几年我国国有企业混改经验,通过剖析四川省国企混改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省内国有企业推进混改的对策建议。

1 国有企业混改情况1.1 全国混改情况十八大以来,中央、各省市以《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为核心的政策体系,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

截至2020年末,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已累计推出四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项目,涉及210家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

通过双百行动、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点等发挥了改革合力,形成了中国建材资本扩展模式、海螺集团员工持股模式、云南白药放弃控制权模式、宝武集团“链条突破”模式、中石油加油站突出主业模式、中国联通战略投资模式、晋煤集团参股民企模式、江中制药法人治理模式、中冶葫芦岛有色重组退出模式等多种可推广的混改经验,改革成果初见成效。

未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国企混改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混改层级将向集团层面提升、混改模式将更加多样性和综合化,国企混改将进入更深层次的发展。

1.2 四川省混改情况四川省根据中央出台的混改政策,制定了符合四川实际的改革需求实施方案。

2019年,四川省全面推进“1+8”混改试点,出台了《四川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设立了四川国企混改发展基金,推进了1户省属一级企业和8户省属二级企业混改,完成了10户企业的员工持股试点,并通过“国企混改项目信息发布平台”将179个国企拟混改项目进行线上线下集中推介。

但相较于中央企业和其他省市混改情况,四川省国有企业混改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2.1 混改范围相对狭小,充分竞争领域居多。

随着国资国企改革深入,其市场化程度愈见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领域将不断缩小,相应对社会资本开放的产业领域不断扩大。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川国资产权〔2006〕6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属企业:根据《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25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六日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转让办法》第三条所称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一)企业以重组、联合、兼并等形式进行改制中涉及的产权转让行为;(二)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减少的行为;(三)企业整体或部分转让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行为;(四)招商引资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转让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其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转让办法》第七条所称其他职能部门是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履行部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未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不得转让。

产权不明晰的,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企业国有产权界定。

第六条《转让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确定并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转让办法》第十条所称的实物资产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不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残值处置)。

省属企业金额较小的实物资产是指账面净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单宗固定资产,其转让行为和方式由所出资企业、经授权的其他职能部门批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6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6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6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30日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动省属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精神,结合我省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8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省属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

二、操作规范(一)制定改制方案。

省属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并依法依规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改制方案应明确企业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改制操作程序等事项。

涉及职工安置的,应依法依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严格审批程序。

省属一级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批准。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资源整合,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产权置换,是指省属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省属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单位)相互之间以所持企业产权进行交换,或者国有单位以所持企业产权与省属企业实际控制企业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的行为。

二、本通知所称实际控制企业,是指省属企业虽未直接绝对控股,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章程、董事会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且其他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企业。

三、国有产权置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置换标的权属清晰,标的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国有单位应当做好国有产权置换的可行性研究,认真分析本次置换对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与省属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的关系,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如涉及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应当制订相关解决方案。

四川个人转让股份税务流程及手续

四川个人转让股份税务流程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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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审核指引6篇

股权转让合同审核指引6篇

股权转让合同审核指引6篇篇1股权转让合同审核指引一、引言股权转让是股东将自己手中拥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必备的法律文件,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核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能够帮助双方在交易中减少风险、保护自身权益,确保转让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审核指引,帮助投资者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能够有所依据。

二、审核内容1. 转让双方信息核实在审核股权转让合同时,首先需要核实转让双方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包括个人或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确保转让双方的身份清晰明确是进行合同审核的基本步骤。

2. 股权转让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根据公司的估值、市场行情、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

在审核股权转让合同时,需要核实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是否合理,并注意是否存在任何虚假、不当的价格设定。

3. 股权转让的条件与方式股权转让的条件与方式是影响转让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审核股权转让合同时,需要关注转让条件的明确性和合法性,以及转让方式的依据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 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双方的履约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审核股权转让合同时,需要核实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规定是否合理、有效,以便双方在遇到纠纷时能够依据合同进行处理。

5. 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需要进行相应的过户手续,将股权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

在审核股权转让合同时,需要关注转让双方是否完成过户手续,以及过户手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转让交易的合法有效进行。

三、注意事项1. 合同的明确性审核股权转让合同时,需要确保合同中的条款明确清晰,避免存在模糊不清的内容,以免在交易中引发歧义或争议。

2. 法律法规的遵守在审核股权转让合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以免引发法律风险。

攀枝花市国有股权管理制度

攀枝花市国有股权管理制度

攀枝花市国有股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攀枝花市国有股权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攀枝花市所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涉及国有股权的管理活动。

国有股权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国家所有原则:国有股权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保值增值原则: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国有股权的价值不断增长。

3、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国有股权的管理行为。

二、国有股权的界定与登记国有股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

企业进行国有股权的界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国有股权的范围和比例。

国有股权的登记工作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

企业在发生股权变动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办理国有股权的登记变更手续。

三、国有股权的转让国有股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转让国有股权应当制定转让方案,包括转让的原因、转让的数量、转让的价格确定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合理确定。

四、国有股权的收益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国有股东分配利润。

国有股权的收益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筹用于国有经济的发展和布局调整。

加强对国有股权收益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收益的足额收缴和合理使用。

五、国有股权的监督与考核建立健全国有股权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股权运作的日常监督。

对企业国有股权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评价和薪酬确定的重要依据。

定期对国有股权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企业治理与国有股权代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国有股权代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国资产权〔2006〕66号)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国资产权〔2006〕66号)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国资产权〔2006〕66号)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转让办法》第三条所称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一)企业以重组、联合、兼并等形式进行改制中涉及的产权转让行为;(二)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减少的行为;(三)企业整体或部分转让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行为;(四)招商引资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转让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其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转让办法》第七条所称其他职能部门是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履行部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未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不得转让。

产权不明晰的,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企业国有产权界定。

第六条《转让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确定并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转让办法》第十条所称的实物资产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不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残值处置)。

省属企业金额较小的实物资产是指账面净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单宗固定资产,其转让行为和方式由所出资企业、经授权的其他职能部门批准。

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决定账面净值100万元以下单宗实物资产的转让行为和方式。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及统计报告制度,对产权转让信息的发布和产权转让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与管理第九条《转让办法》第十四条所称其他职能部门中省级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是指:(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制定所属企业的发展规划和改制计划、方案;(二)研究决定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并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其中所属企业丧失国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国资委转报省政府批准;(三)批准所属企业的子企业及以下层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子企业丧失国有控股地位的,报省国资委审核备案后批准;(四)负责所属各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并报省国资委备案、汇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川办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8号)《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以下简称改制)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组等按国家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42号令)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改制的原则第六条改制要坚持正确方向。

要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着眼于做强做大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国有资本股权转让:2024挂牌与合同流程指导

国有资本股权转让:2024挂牌与合同流程指导

国有资本股权转让:2024挂牌与合同流程指导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转让概述1.1 股权转让的定义1.2 股权转让的主体1.3 股权转让的范围2. 国有资本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2.1 国有股权的定义2.2 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程序2.3 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要求3. 2024挂牌的相关规定3.1 挂牌的定义与流程3.2 挂牌的条件与要求3.3 挂牌的信息披露与公告4. 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4.1 合同签订的主体4.2 合同签订的程序4.3 合同签订的内容5. 股权转让的价格与支付5.1 价格的确定与调整5.2 支付的方式与时间5.3 价款支付的保障措施6. 股权转让的交付与过户6.1 股权交付的方式与时间6.2 股权过户的程序与时间6.3 股权过户的税费承担7. 股权转让后的权利与义务7.1 转让方的权利与义务7.2 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7.3 原股东的权利与义务8.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8.1 合同生效的条件8.2 合同终止的情形8.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9. 合同的履行与监管9.1 合同履行的期限与方式9.2 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9.3 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10. 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诉讼解决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11.2 保密责任的承担11.3 保密期限与例外情况1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2.1 修改的条件与程序12.2 补充的内容与形式12.3 修改与补充的生效13.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合同适用的法律13.2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的优先顺序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4.2 合同的保管与复制14.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概述1.1 股权转让的定义双方同意,股权转让是指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1.2 股权转让的主体股权转让的主体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健全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场交易。

严格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全省各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除符合国家规定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外,必须进入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场所挂牌交易(目前暂在西南联交所交易,待条件成熟后,也可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公开征集受让方,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交易。

二、审批权限。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审批权限范围内,依法审批决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产权多元化,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保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含企业改制)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向管理层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其授权其他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明确。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产权市场化定价进程,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充分的市场化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不得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利益。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7.13•【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1995.07.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企业制度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国有资产在流通中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省属及省属以下的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政府或企业将国有资产通过市场等实现财产所有权或经营使用权转移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公平竞争,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保证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有偿转让第六条为吸引资金和优化资产结构,可以有偿转让企业或者车间、分厂。

鼓励有偿转让下列企业国有资产:(一)本企业不适用、不需用的各类资产;(二)产品结构不合理的车间、分厂;(三)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产权。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存在争议的,不得有偿转让。

第七条有偿转让下列地方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其中有中央投资的,须事先征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一)有偿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二)有偿转让企业部分产权;(三)有偿转让企业整体资产。

有偿转让省属企业上述国有资产,由省国有资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024年成都企业股权转让法律文件

2024年成都企业股权转让法律文件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成都企业股权转让法律文件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相关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前言2.1 背景和目的鉴于甲方拥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股权,乙方有意购买该股权,双方为明确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依据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2.2 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定义与解释3.1 专业术语(1)企业股权:指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2)目标公司:指甲方持有的企业股权所在的公司。

(3)股权转让:指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乙方。

3.2 关键词解释(1)成都:指本合同签订地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

(2)企业股权转让:指本合同涉及的股权转让事宜。

(3)法律文件:指本合同及其附件等相关法律文件。

四、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保证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合法有效,且有权将其转让给乙方。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目标公司股权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

(3)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协助乙方办理股权转让相关手续。

(4)甲方应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从事损害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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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退出机制,规范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合理流动,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25号)、《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国资产权〔2006〕6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的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国有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依法设立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备案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将投资形成的股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它组织,实现投资退出的行为。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转让所持非上市企业股权。

国有股权投资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和全资、控股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以清算方式退出的股权,不适用本指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转让所持股权,应当在依法设立并经四川省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股权转让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事项,由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决定。

第七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及企业章程规定,制订科学、合理的股权转让内部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第八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对股权转让项目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收取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议。

第九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应对股权转让事项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第十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的法律部门(或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应对股权转让事项发表专项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转让股权时,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条件、价格、对象等事项有事前约定的,按照事前的约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章资产评估(估值)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对拟转让股权进行资产评估或估值并办理评估(或估值)项目备案。

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或估值结果)为确定转让底价参考依据。

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在投资形成时,在投资协议中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了事前约定的,股权转让的挂牌价格可以以约定转让价格为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外部独立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在审计的基础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审计和评估业务不得委托同一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进行估值的,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公允价值估值,具体估值方式可以聘请外部独立的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估值报告,也可以由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内部制度规定进行估值并出具估值报告。

第十五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转让所持股权的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所出资企业备案。

第四章股权转让程序
第十六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按照本指引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和确定转让底价后,委托省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转让,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履行“信息披露、登记意向受让方、公开转让、成交公示、签订转让合同、交易鉴证及变更、注销”程序,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其中:
一、在信息公告期20个工作日内经公开征集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由产权交易机构主持,撮合转让双方成交。

二、在信息公告期20个工作日内经公开征集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时,由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决定是否终止转让或改变受让条件继续转让。

如决定改变受让条件继续转让,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三、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产权交易机构以其它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制订的符合行业惯例的交易规则执行。

四、成交公示期按3个工作日办理。

第十八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符合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相关规定,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按照本指引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和确定转让底价后,按规定程序逐级报省国资委批准。

二、协议转让事项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履行“成交公示、签订转让合同、交易鉴证及变更、注销”程序,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股权转让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应建立股权转让项目专项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股权转让项目专项档案应当包括股权转让事项涉及的决策文件、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评估项目备案表、股权交易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股权转让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控,规范股权转让工作。

股权转让内部管理制度应当由第一大股东经所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查。

第二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落实部门和人员对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制度建设、档案管理、投资决策、转让股权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国资委按有关规定对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行为、转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操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适用本指引的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程序逐级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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