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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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投资行为,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和资本集中运作,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公司产权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总部,公司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通过让渡货币资金、股权、债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法规允许作为出资的其他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具体包括:(一)新增投资。

指通过投资新设、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新增对原来无投资关系企业的投资;(二)追加投资。

指对原来已有投资关系的企业增加投资。

—3—本办法所称出资额,是指拟作为出资的各类资产的账面净值。

公司多个单位投资于同一家被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指各单位拟出资资产账面净值的总和。

第四条公司股权投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运作、分级负责,并通过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控。

公司总部负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按制度规定对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备案和监管,统计公司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投资计划、项目审(核)批或备案申请。

各级单位负责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对股权投资进行决策、实施、运营和管理,并对所属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进行监管。

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的财务部门是股权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产业单位的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产业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境外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国际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章股权投资的原则和方向第五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投资资格;(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4—(三)必须符合公司战略目标、主营业务方向和本单位发展需要;(四)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五)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六)不得直接或间接新增公司产权级次第五级(以公司总部为第一级)及以下投资(不含特殊目的公司);(七)新增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原则上应达到控股;(八)追加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应降低;(九)不得以获取溢价收益为目的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除外;公司所属金融机构按国家有关金融监管政策执行)。

国有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模版

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目次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1总则 (2)1.1目的 (2)1.2适用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3)4职责 (3)4.1公司总部 (3)4.2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4)5管理内容与方法 (4)5.1 产权登记 (4)5.2 权益维护 (4)5.3 分析评价 (5)5.4股权处置 (6)5.5监督检查 (8)6附则 (8)I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规范股权管理程序,防范股权管理风险,提高股权管理收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1.2.1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责任公司系统各单位。

1.2.2XX有限责任公司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经母公司授权,可具体经办与母公司股权管理相关事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6号令);《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7号令);《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8号令);《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 〕25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一、总则1、1为规范国有股权的管理,保障国有股权的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二、国有股权的设立与变更2、1国有股权的设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21、2国有股权的变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211、3国有股权的设立和变更应当进行评估和审计,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国有股权的转让与收购3、1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31、2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311、3国有股权的转让和收购应当进行评估和审计,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四、国有股权的监管与处罚4、1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国有股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收购等行为进行监管。

41、2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5、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1、2本办法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一、引言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管理方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国有企业的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因此,制定有效的国有企业管理办法,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是当前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国有企业的定义和分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投资或控股,以实现国家经济目标和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企业。

根据其所有权和经营特点,国有企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独资企业:由国家全资拥有,独自经营,如铁路、航空、邮政等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3•【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第1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23日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

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

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

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国企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范文

国企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范文

国企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范文国企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企长期股权投资活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企在参与长期股权投资活动时,应遵循诚实守信、风险可控、合法合规、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的原则。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国企以在其他企业购买股权或参与其他企业增资扩股等方式,持有该企业股权较长时间并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国企应建立健全长期股权投资决策程序、风险评估和审批流程,并定期开展投资效果评估和风险监测。

第五条国企应建立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团队,明确岗位职责与权限,提高长期股权投资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六条国企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前,应制定详细的投资决策方案,包括投资目标、投资金额、预期回报等。

第七条投资决策方案应提交国企董事会审议并获得授权,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在投资决策中,国企应根据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行业前景、投资回报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投资的风险可控和长期收益。

第九条国企投资决策应充分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带来的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条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国企应充分调研和了解投资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管理、财务状况、竞争对手等,以降低投资风险。

第三章投资执行第十一条国企在执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应严格按照投资决策方案进行操作,确保投资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国企应组织专业团队对投资对象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企业管理、财务状况、法律合规等方面的核查,以全面了解投资对象的真实情况。

第十三条在完成投资交易后,国企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投资项目的有效管理。

第十四条国企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国企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管理风险等方面的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国企应加强对投资对象的风险监测,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管理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规定。

该管理办法包括五个部分:总则、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监督与管理、附则。

以下是针对这五个部分的具体介绍。

一、总则:该部分主要规定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目的、基本原则和术语定义。

其中,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目的是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此外,该部分还对术语定义进行了说明,明确了术语的含义,为后续条款的理解提供了依据。

二、投资管理:该部分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进行规范。

其中,投资审核程序为重点,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股权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强化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保证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此外,该部分还规定了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限制,如禁止投资虚拟经济、非法金融和危害国家安全等领域,规范了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行为,保障了国家利益。

三、风险控制:该部分主要对国有企业进行投资风险控制。

其中,风险防范措施是重点,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稳健的风险控制机制,积极防范各类风险,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本的安全。

此外,该部分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掌握并应对风险事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监督与管理:该部分主要是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中,投资信息公开是重点,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公开股权投资的决策理由、投资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该部分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股权投资管理人员,加强内外部监管,开展管理评估,确保股权投资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附则:该部分主要是对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事项进行规定。

其中,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记录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和不当投资,提高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行为的一个管理和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国企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国企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国企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为获取一定程度的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或共同控制权,而实施的资本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是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国有企业资产配置和经营效率,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目标国有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目标是,通过有效管理和控制被投资企业,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投资收益最大化和价值最大化。

2.原则(1)合法合规。

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确保投资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风险控制。

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要积极防范和控制风险,降低投资风险,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

(3)长期化。

长期股权投资是一项长期投资活动,必须以长远发展为导向,坚持长期持有,稳健投资。

(4)合理配置。

要根据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和资产配置需求,合理配置长期股权投资,加强风险分散,提高投资回报。

(5)信息披露。

国有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的组织结构国有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组织结构分为总部和下属机构。

总部设立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委员会下设长期股权投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长期股权投资的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

长期股权投资管理部门下设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和法律事务等相关部门,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下属机构根据需要在各个省、市设立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办事处,配合总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工作。

四、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的程序和流程1.长期股权投资的策划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前,需进行详尽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定长期股权投资的策划方案。

策划方案应包括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前景等信息的搜集和分析,以及投资战略、投资标准、投资预算等内容。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国有股权管理办法是指组织实施国有股权的所有制转换、市场化流转、管理、监督、收益分配等各项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也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我们将对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做一些详细的解释。

一、国有股权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国有股权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具体原则如下:1.政策性、法律性: 国有股权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2.公开透明: 国有股权的相关信息必须及时、完整、准确地公开,并尽量提高公众参与程度,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益。

3.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国有股权管理必须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经济效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务必要兼顾社会公益和环保因素。

4.多元化: 国有股权管理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并且要结合企业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二、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内容1.国有股权的划分: 国有股权管理应该对国有资产的性质、投资人的股份比例、资本金规模、投资风险等因素,进行划分。

2.国有股权的流转: 在国有股权管理中,国有股权必须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流转,确保股权流转的公平、公正、公开。

3.国有股权的管理: 国有股权管理应该根据投资人的股份比例,建立健全国有股权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股权的管理合法、规范、有序和稳健。

4.国有股权的监管: 国有股权管理应该加强对国有股权的监管,严格控制股权流转、股权转让的市场化过程,同时对股权流转过程中的自然环境和国家安全问题进行监管。

5.国有股权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股权投资人应该拥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在国有股权管理中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

三、国有股权管理所应采取的措施1.完善国有股权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国有股权管理机制、完善股权流转机制、加强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合规性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等。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政策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政策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制定本管理政策。

第二条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

第三条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应当遵循尊重企业独立经营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支持多种形式的股权投资方式。

第四条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应当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保护国有资产安全。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六条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决策应当综合考虑市场需求、企业自身条件、投资风险等因素。

第七条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应当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经营效益为主要目标。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需求,确定股权投资的类型、比例、时点等具体方案。

第九条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应当坚持风险和收益平衡原则,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投资风险。

第11条国有企业应当注重长期投资价值,积极参与股权投资,推动企业改革,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投资实施第12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投资手续,遵循规范化管理程序,保障投资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13条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提高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第14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全面了解企业情况和经营状况。

第15条国有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投资金额,避免过度融资和过高负债率。

第16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系统,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

第17条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加强合作伙伴关系,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四章投资管理第18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管理责任和权限。

第19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档案,规范资产清查和管理。

第20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保障资金安全。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篇: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我们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中国有股权管理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第三条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

第二章股份公司设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第五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

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服务,资产重组中对原企业实行分立的,必须明确分立后独立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经济实体的产权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明确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

第六条设立股份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文件钢政规〔2014〕1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下发《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直属单位、各部门:现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2014年1月8日—1—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行为。

其中:公司国有股权是指由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并形成的权益(不含金融性交易资产);所出资企业是指由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出资,并形成国有股权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条公司以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为原则,对国有股权实行分级管理。

其中:公司直接出资的国有股权,由公司直接进行管理或由公司明确相关部门(单位)或子公司负责管理;子公司直接出资的国有股权,由子公司直接负责管理。

—2—承担国有股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子公司统称为股权事务管理单位。

根据管控模式与组织结构的变化,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公司可适时调整股权事务管理单位。

第四条公司及股权事务管理单位按出资比例对所出资企业派出(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统称为股权事务代表。

第五条公司及股权事务管理单位通过构建法人治理结构、派出(或推荐)并管理股权事务代表,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进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目标。

第二章股权管理的职责划分第六条运营改善部(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国有股权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类国有股权实行归口管理和监督评价;负责对股权事务管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案的审核进行监管并备案,配合做好股权事务代表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对现有厂或分公司成建制地改为子公司的议案进行审核;负责对非武钢方的单方增减资(含增减资并引入新股东、新合作方收购其他股权等)、投资行为完成后的武钢方减资、其他合作方之间转让股权等不需武钢新增投资等议案进行审核;负责对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议案进行审核;负责调整现有公司的股权事务管理单位;负责对企业类型的变更和股—3—权退出(含注销及转让)提出意见;负责对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参与公司国有股权投资的论证和后评估工作。

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第1篇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一、背景与目标1. 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有股权管理在国有企业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为加强国有股权管理,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2. 目标(1)明确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国有股权的合法合规运作。

(2)优化国有股权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

(3)加强国有股权监管,防范国有股权流失风险。

二、国有股权管理组织架构1. 国有股权管理部门设立国有股权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股权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股权投资、股权变动、股权收益分配等。

2. 国有股权管理决策机构设立国有股权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国有股权管理重大事项,如股权投资计划、股权转让等。

3. 国有股权监管机构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履行国有股权监管职责,确保国有股权管理的合法合规。

三、国有股权管理主要内容1. 股权投资(1)根据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开展股权投资可行性研究,制定股权投资计划。

(2)严格按照国有股权投资审批程序,报批股权投资计划。

(3)加强股权投资风险防控,确保投资安全。

2. 股权变动(1)规范国有股权转让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2)明确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和价格,保障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股权转让过程的监督,防止国有股权流失。

3. 股权收益分配(1)合理制定国有股权收益分配方案,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2)严格执行国有股权收益分配政策,规范收益分配行为。

(3)加强对股权收益分配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四、国有股权管理保障措施1. 完善国有股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股权管理制度体系,包括股权投资、股权变动、股权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 强化国有股权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国有股权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国有股权管理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3. 加强国有股权监管建立健全国有股权监管机制,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国有股权管理合法合规。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全文(2)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全文(2)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全文(2)第十四条资产评估结束后,有关单位要提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复。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是审批设立股份公司的必备文件。

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凡需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设立公司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股份公司国家股档案,包括国家股持股单位名称、国家股数额占总股本的比例、国家股股利收缴、国家股权变动等情况,对国家股股权及收益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国有股持股单位和股权行使方式第十六条国家股权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未明确前,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

国家股权委托持有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被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手续,订立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收缴、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国家股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授权方拟定有关协议。

国有法人股应由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法人单位持有并行使股权。

第十七条国有股持股单位须依法行使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维护国有股的权益,对国有股权益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八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股票或其他股权凭证。

第十九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可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股东大会议程上的事项。

国有股持股单位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或提出罢免董事、监事的动议,并依持股比例参加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受国有股持股单位委派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按持股单位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委托任何自然人作为国有股股东,并以个人名义行使国有股股权。

第二十二条明确为某一持股单位持有的国有股股权,不得分割为若干部分委派一个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分别行使。

第二十三条非经法定程序,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直接指定任何人担任公司董事,也不得要求任何董事只代表国有股持股单位的利益行事或事先单方面向国有股持股单位报告应当向全体股东同时披露的重要信息。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模版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控股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等管理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其投资设立的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由公司本部、子公司,以及其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公司在境内开展的下列股权投资活动:(一)投资设立新公司;(二)对原持有股权的公司进行增资或收购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三)通过收购或增资等方式取得其他公司股权。

其他公司是指投资主体单位非该公司原股东;(四)原持有股权的公司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人,导致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权发生变化的;(五)xx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公司对本单位科研开发、生产、管理项目的投资、经营性房地产投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内。

公司金融性投资、企业债券投资参照《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管理规定》。

公司及在境外开展的股权投资活动参照《xx科技集团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设立或增资控股中引入职工持股的需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对投资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运作、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投资活动应符合集团公司的战略规划,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方向,应有利于集中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第七条严格控制股权投资层级,管理层级五级的投资主体单位严禁新增对外股权投资。

(关于管理层级的说明:集团公司管理层级为一级、中国xx管理层级为二级,以此类推)第八条投资主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新增股权投资:1.投资主体单位近三年的股权投资行为存在违规情况的;2.投资主体单位管理层级为四级的;3.投资主体单位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5%的;4.投资主体单位上一年出现经营亏损的;5.投资主体单位已投资的公司半数以上近三年未分红或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的。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保护国有资产并提高国有企业效益,规范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行为而颁布的一项法规。

这项法规对于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从而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切实的利益得到实现。

一、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义务和权利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资产,其股权投资行为的规范化是十分重要的。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和投资规划,积极开展股权投资活动。

国有企业权利也包括了主体性,自主决策,依法经营和社会责任等等。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也需要遵守市场原则,围绕企业战略,资源优势和投资决策等因素进行需求匹配和投资选择。

二、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限制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必须要理性开展期权投资行为。

并且,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觉承担风险,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益的得到实现。

同时,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要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防范风险。

三、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管理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办法规定,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完善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报告机制,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投资活动,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披露情况。

同时,必须加强对企业间关联交易、资本运作和同业竞争等方面的监管,以避免损害国有资产的利益。

四、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实施程序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办法规定,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必须制定实施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股权投资目标、进行尽职调查、确定投资方案、签订投资协议、财务、税务等方面进行审计等。

五、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管理事宜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办法规定,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股权投资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股权投资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股权投资的策划、实施和管理,必要时可以请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和评估。

国有企业要强化对投资者的管理和约束,防止非法行为出现。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强了国有资本的保护,推动了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行为的规范,有效地防范了投资风险,提高了企业效益,推动了企业的稳定发展。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模版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增强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含全资、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股权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将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资产投向股权投资主体(以下统称“出资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的行为,包括出资设立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合资合作、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第四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二)符合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出资人核心竞争能力;(四)投资规模与出资人的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有利于提高出资人的整体经济利益;(六)集团公司所属三级及以下子公司不得进行股权投资。

第二章股权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第五条集团公司股权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股权投资应结合出资人业务发展规模与范围、投资项目的行业与投资收益情况,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第七条股权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出资人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股权投资项目背景及投资的必要性;(二)股权投资方案及实施计划;(三)股权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四)股权投资的财务盈利能力分析,包括股东投资收益、现金流量计划及债务清偿能力等;(五)股权投资的敏感性分析、主要风险因素及对策。

第九条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分析后,提出投资建议,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浅析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

浅析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

浅析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摘要:股权投资作为国有企业稳步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起到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有企业混改的步伐不断推进,国有企业都开始寻求企业长期发展的投资路径。

除了维持自身主营业务的情况下,改革以股权投资入股的方式逐渐成为主流,不断探索不同行业的经营发展,股权管理的地位不断提升。

但是由于所选择入股的行业对于自身经营差别较大或者股权占比较小,如何保障投资后的股权管理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点关注问题,基于此,文章以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常见模式为出发点,论述股权投资模式下存在的问题,并给予相关的对策研究,期望能为国企股权投后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引言国有企业的发展目前正随着国企的混改形势展开了积极的创新变革,目前大多数国企改革都是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改革方式。

为了从根本上推进国企改革的进程,应结合国企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工作,把握国企股权投资投后管理的要点,准确把握国企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内容,提高国企股权投资投后管理的水平和最终成效,制定完善的投后管理政策,提高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效益,推动国企稳健发展。

1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基本内涵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主要指的是国有企业从当前的市场发展趋势和自身战略规划角度出发,利用投资手段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股份,如购买被投资单位的股票、无形资产或实物资产的投资等。

在做出股权投资之后,企业需要与被投资单位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同时也会获得与风险相适应的利益。

从整体角度来看,国有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应该遵循以下几点原则:首先,要体现谨慎性原则。

如今的市场竞争环境日趋复杂,国有企业在做出股权投资行为之前,必须要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选择投资企业或项目,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其次,要体现合规性原则。

在正式进行股权投资之前,国有企业还要秉承合规性原则,对目标企业和项目进行深层次的调查和研究,全面分析投资的可行性,并制定合规的投资路径和方案,保证股权投资行为的合规合理;再次,要体现经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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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投资行为,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和资本集中运作,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公司产权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总部,公司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通过让渡货币资金、股权、债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法规允许作为出资的其他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具体包括:
(一)新增投资。

指通过投资新设、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新增对原来无投资关系企业的投资;
(二)追加投资。

指对原来已有投资关系的企业增加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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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出资额,是指拟作为出资的各类资产的账面净值。

公司多个单位投资于同一家被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指各单位拟出资资产账面净值的总和。

第四条公司股权投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运作、分级负责,并通过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控。

公司总部负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按制度规定对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备案和监管,统计公司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投资计划、项目审(核)批或备案申请。

各级单位负责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对股权投资进行决策、实施、运营和管理,并对所属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进行监管。

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的财务部门是股权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产业单位的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产业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境外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国际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章股权投资的原则和方向
第五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投资资格;
(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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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符合公司战略目标、主营业务方向和本单位发展需要;
(四)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五)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
(六)不得直接或间接新增公司产权级次第五级(以公司总部为第一级)及以下投资(不含特殊目的公司);
(七)新增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原则上应达到控股;
(八)追加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应降低;
(九)不得以获取溢价收益为目的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除外;公司所属金融机构按国家有关金融监管政策执行)。

第六条公司股权投资须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方向,具体按照国资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确定的投资方向,结合电网发展需要,统筹合理安排股权投资,集中精力和资源做优做强主业。

第三章股权投资的决策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各级单位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按以下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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