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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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提高公司每位员工的环保责任感,加大环保力度,明确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杜绝环境事故,确保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在日常生产中,不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各种污染物随意排放,不能及时解决生产当中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发生泄漏或环境污染事故时不能及时处理或相互推诿等行为予以追究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车间、各部门。

三、环境污染事故的定义

环境污染事故指的凡是由于生产装置、贮运设施和“三废”治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严重超过国家规定而污染和破坏环境或引起人中毒伤亡,造成农、林、牧、副、渔业较大的经济损失的事故,均称为污染事故。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其具体内容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四、在日常工作当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岗位责任人或部门主管领导进行警告、取消评先资格、经济处罚、降级、辞退等处分。

(1)对本岗位物料发生的跑、冒、滴、漏现象视而不见、不闻不问的,本岗位发生跑、冒、滴、漏时处理不当的,每次处罚岗位责任人10分,处罚当班班组长5分;

(2)随意将跑、漏物料冲入下水道的,每次处罚岗位责任人15分,处罚当班班组长10分,处罚车间专职安全员5分;

(3)公司内所有厕所、水龙头出现长流水,所有岗位(离心岗位除外)

白天出现长明灯等违规现象的,每次处罚违规人员5分或处罚该区域负责人3分,区域负责人有权监督、批评、举报违规人员,并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4)对降温水、循环水出现跑、漏时不及时处理或巡检不到位,造成污水量过大,超出污水站工作负荷的,每次处罚责任人10分,处罚当班班组长5分;

(5)氯化铵岗位人员及所有使用双效冷凝水车间的工作人员,私自将双效冷凝水排入污水管道,造成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或直接外排造成厂区总排口水质严重超标的,视情节一次处罚责任人和当班班长500~1000元罚款,处罚车间专职安全员和车间主任100~500元罚款,并处该班组当月为不合格班组;

(6)盐酸吸收岗位盐酸尾气排放超标的和盐酸罐区装车岗位出现酸气大量泄漏的,视情节每次处罚岗位操作人员5~10分或处罚外来装车人员100~500元;

(7)未通知环保科,擅自关停治污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和当班班长处罚500~1000元,对车间专职安全员和车间主任处以100~500元的罚款,该班组当月定为不合格班组,取消该车间年终评先资格,并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降级或辞退处分,有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发生泄漏事故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及车间、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人为原因致使原料、物料(主要包括原料罐区、盐酸罐区和各车间)外泄,造成污染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所涉及到车间之间相互推诿责任,不及时进行抢修、

处理的;

(3)、随意将泄漏物冲入下水道,造成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或厂区总排口水质严重超标的;

(4)、事故发生后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事故扩大的;

(5)、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修、堵漏,谎报、迟报、瞒报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6)、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部门、车间负责人逃匿的。

在发生以上情形时,我科室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情节较轻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处以500~1000的罚款,对主管负责人给予100~500的处罚,并处该班组本月为不合格班组;

2.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并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取消车间年终评先资格,对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辞退的处分,并视情节对责任人和车间主要负责人进行1000~5000的罚款;

3.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引起市、县各级领导关注,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辞退,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外,还要对车间、部门分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处以经济重罚,并给予降级、调离领导岗位、辞退等处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1)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员的;

(2)拒绝配合调查人员调查工作,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一年之内多次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并造成污染的,或者出现两次以上污染物泄漏事故的;

(4)干扰、阻挠事故责任追究调查的;

(5)其他应当从重或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理:

(1)事故发生后报告及时并且主动积极参加抢修、堵漏的;

(2)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有效的处理,未使环境遭受重大污染的;

(3)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并且积极配合事故责任追究调查的;

(4)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去处理的情形。

七、各车间、部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环保科按本制度有关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及车间、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八、被问责对象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综合管理处环保科或上级领导申请复核。

九、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环保科在向公司领导请示后有权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制度由环保科负责解释!

公司环保科

2012年3月1日

附表:

根据《污染泄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现将污染事故范围作出如下划分:

1.食堂将剩饭剩菜倒入下水道的,或者将大量食用油倒入下水道导致污水水质超标的;

2.化验室将大量的化学药品倒入污水管道导致污水COD>1000mg/L的;

3.私自将氯化铵车间高浓度生产废水排入污水管道,造成厂内污水COD>1000mg/L的;

4.未通知环保科,擅自关停治污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

5.盐酸岗位或者盐酸装车时发生事故导致盐酸泄漏流入污水管道,导致厂内污水PH<5的;

6.盐酸岗位因人为原因导致大量盐酸气体外泄,致使员工不能正常工作的;

7.罐区卸车时出现事故,导致原料流入污水管道,致使污水水质严重超标的;

8.动力车间由于人为原因,致使锅炉烟囱所排放烟气林格曼黑度大于1的;

9.锅炉炉灰、炉渣未经水膜喷淋吸收,造成扬尘过大的;

10.车间、罐区发生事故,导致大量物料流入污水管道,致使污水水质严重超标的;

11.车间、罐区发生事故,导致大气环境严重污染的;

12.一些其他的人为原因,导致水、大气环境严重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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