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江苏省特殊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基本标准
附件:江苏省特殊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基本标准聋校建设标准一、基础设施(一)校园用地1、区域划分清晰,布局合理,包括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行政办公(综合)区。
2、生均用地面积:10个班以上不低于85平方米,9个班以下不低于90平方米。
3、绿化面积:绿地覆盖率不小于35%。
(二)校舍建筑1、生均建筑面积:10个班以上不低于25平方米,9个班以下不低于30平方米(不含教职工住房和校办产业用房)。
2、校舍建筑主要由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普通教室、语训教室、个别语训室、听力检测室、手语实验室、律动教室及辅助用房、美术教室及教具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职业技术教室、图书室、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体育康复训练室、体育器材室等;(2)行政办公用房: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文印室、会计室、广播室、团队活动室、档案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传达室。
(3)生活用房:食堂(含操作间、备餐间、仓库、餐厅、办公室等)、厕所、宿舍、浴室、锅炉房、晒台等。
(三)教学设施(教学楼走廊以及所有用于教学的用房都应安装声光电铃)1、普通教室要有符合要求的普通教室,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米。
四面墙上都必须有电源插座,配齐课桌椅、讲台等基本设施。
2、语训教室至少应有1间供语训课上对学生进行听力语言训练使用的、符合要求的教室,面积应能满足规范摆放1个讲台和16张安装语训设备的课桌的需要。
四面墙上都必须有电源插座,配齐基本设施、语训设备和教学设备。
3、个别语训室应有1—3间供教师对学生单独进行语言训练使用的、符合要求的用房。
墙上必须有电源插座,配齐基本设施、个别语训设备和有关教学具。
4、律动教室及辅助用房应有符合相关规范的、能满足聋生进行音乐、舞蹈、体操、游戏、语言技巧等内容的学习与训练需要的教学用房,使用面积应不小于80㎡。
JGJ76-2019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79页word
JGJ76-2019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sJGJ 76-2019J 252- 20192019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sJGJ 76- 2019批准部门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 0 0 4 年 3月 t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告第 204号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76-2019,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2 (1) (2) (3), 4.3.4 (3), 4.3.9 (1J)条 (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9年 12月 18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19] 309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及总平面布置;4.建筑设计;5室外空间;6_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7,交通与疏散;8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13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邮政编码710055) 本规范参编单位:西安交通大学建筑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宗尧李志民陈洋杨安牧张爱玲周典张锋张定青赵秀兰马纯立钟坷目次总则二术语 ?? ?选址及总平面布置1 校址选择3.2 总平面布置及用地构成 (6)4 建筑设计 (7)4.1 一般规定 (7)4.2 普通教室..................,.........,.........,.. (7)43 专用教学与公用学习用房..........。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条文说明)一九九四年七月北京目录第一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第二篇盲校建设标准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造面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造标准第三篇聋校建设标准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造面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造标准第四篇弱智学校建设标准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造面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造标准第一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指出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为了加速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必须科学地、合理地制定校舍建设标准,以便能够创造适合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和少年需要的、有利于补偿其生理缺陷,便他们受到全面的基础教育,并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的校园环境,同时也使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中有所遵循,这是制订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的经济发展也极不平衡,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建设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乎,充分考虑残疾儿童和少年的特点,创造适宜的教学环境,配备必要的教学、行政办公和生活用房及场地设施。
并在规划中预留必要的职业技术教育用房和勤工俭学用房的基地。
各地在新、扩、改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时均应按本标准做好校舍建设规划。
并可根据经济条件一次建成或者分期分批建设。
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尚可根据需要,报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增加部份用房和用地。
第三条国家教委规定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学制为九年。
班级学额:盲校、聋校每班为12-14人,弱智学校为12人。
本标准根据课程计划的要求,配置各种教学用房、设施和场地。
并根据国家经济建设中的有关规范和法规制定学校选址与规划及建造标准等有关条文。
第四条本标准是新建、扩建、建改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盲校,聋校和弱智学校的建设标准,不作为评估现有学校办学条件使用。
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
《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试行)》一、总则1、为推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深化特殊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建设一批规范化特殊教育学校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2、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要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模范地履行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各项义务。
3.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智力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及康复训练,有效地补偿其身心和适应行为的缺陷,使他们残而不废,自强自立,促进他们与健全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促进全民族素质的提高。
二、办学条件(一)基本设施4、学校建设要符合原国家教委颁发的《特教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校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活动的需要。
学校规模:在校生应达到50人以上。
生均用地面积:盲、聋校80平方米以上,弱智学校70平方米以上。
在环形跑道、直跑道和活动室,校园绿化用地生均2平方米以上。
5、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家属住房和校办企业用房):盲、聋校平均每生30平方米以上,弱智学校平均每生25平方米以上。
学校除标准的普通教室、办公用房外,还应设置劳动(职业)教育用房、音乐(律动)室、实验室、仪器室、图书阅览室、微机室、团队活动室、卫生室、体育康复室。
此外,聋校还应有语训室、听力检测室;耳膜制作室、书法绘画室;盲校还应设有推拿室;弱智学校应设置家政室、智商测试室。
教学设备按原国家教委《全日制盲、聋、弱智学校教学仪器配备目录》配备,此外,聋校还应配有听力检测设备、语言训练设备、耳膜制作设备、设备仪器维修设备。
6.有充足的图书、音像资料,生均图书:盲、聋校40册以上,弱智学校25册以上;教师用书人均40册以上。
7、宿舍、食堂、浴室、卫生间等设施要满足师生生活需要,符合卫生要求,冬季要有必要的取暖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殊教育也日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特殊教育学校得以建立。
而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必须满足一定的标准,那么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满足哪些标准呢?一、场地选址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选址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如地理位置、环境、规划、安全系数等等。
地理位置方面,学校应当在城市与郊区之间进行平衡,距离市中心可以不远于20公里。
环境方面,学校应当建在安静、幽雅、整洁、优美的自然环境或人工环境中。
规划方面,土地面积应当不少于8000平方米,交通方便、通风良好、灯光充足、水电气设施完善,且具有停车场。
安全系数方面,应当保证学校内部的各种设施的适应能力和安全性,同学们在校园中得到安全和健康的保障。
二、学校规模标准标准的建校规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需求、经济能力、招生计划和区别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特点来确定。
学生人数应当根据场地面积和教学设备数量来设定。
建校规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全方位的协调管理体系,避免学校内部管理出现混乱。
三、教学和生活设施标准为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内师生的教学和生活需要,学校必须提供一定的教学和生活设施。
如:每个班级应当配备教室、活动区域、教师办公室和储物室等。
校内应当设有医疗卫生室,提供相关的医疗服务。
餐厅应当有统一的饮食标准,可根据学生口味进行个性化调整。
四、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果标准师资力量是特殊教育学校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学校必须建立完善的招聘、考核和培训体系。
教学成果评价应当从学生的个体需求和人生规划两个层面对学生进行评估,目的是为了达到适应学生,发挥学生潜能的目的。
总之,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应当是多方面的,不仅需要从场地选址、学校规模、教学设施、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果等各方面考虑,同时也需要注重市场需求和社会信任度等因素。
建设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满足严格的标准才能让特殊教育学校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是为残障学生提供个性化教育服务的机构,其办学标准至关重要。
办学标准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更关系到学生的成长和未来。
因此,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体系。
这包括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根据学生的残障类型和程度,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同时,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特殊教育教师,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进行个性化的教学辅导。
其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学校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如残障学生辅助设备、多媒体教室等,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此外,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学校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另外,特殊教育学校还应当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职业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职业观,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同时,学校还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培养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生活能力。
最后,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与家长和社会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
学校应当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在家庭中的情况,制定更加贴近学生实际情况的教育方案。
同时,学校还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和交流活动,增强社会对特殊教育的理解和支持,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残障学生的权益,提高特殊教育的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体系、教育教学环境、学生个性发展和与家长社会的互动等方面,做到规范、科学、人性化,为残障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完整word)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生的学校。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
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
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
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九条办学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一、盲、聋校为9班、18班、27班,12人/班.二、培智学校为9班、18班、27班,8人/班。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一九九四年七月北京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内部发行)主编部门: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4年7月21日1994 北京前言由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基础教育司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局具体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业经国家教委于1994年7月21日以教计[1994]162号文批准为委颁标准,发布试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由编制组编写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一并予以印发,供使用时参考。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计司(1992)20号文件的精神,委托上海市教育局组成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在国家教委领导下组织编制的。
编制组遵照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教委制定的盲、聋、弱智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有关的建筑法规为依据。
通过对全国有关省市盲、聋、弱智学校校舍及教学设施的实地调研,认真听取了教育行政部门、校长及教师对校舍建设的要求和意见的基础上,分析整理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教委广泛征求意见。
在汇总了各省、市、自治区教委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和基础教育司联合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专家审定会,通过专家们的认真审查后原则通过。
会后,编制组又进一步修改后上报国家教委批准。
本标准将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盲、聋、弱智学校带共性的一些条文,归纳在总则中。
另外再按盲、聋、弱智三类学校分别编制建设标准,使各使用单位在执行中便于操作。
三类学校的建设标准均分成四章即:学校选址与规划、校园用地面积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校舍建筑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是为了满足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而设立的教育机构。
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对于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至关重要。
以下是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场地和建筑。
特殊教育学校的场地和建筑应当符合相关的建设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面积、教室数量、活动场地、无障碍设施等。
校园环境应当安全、整洁,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二、教学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配备适合特殊教育需求的教学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艺术工作室等。
这些设施应当能够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并且具有良好的可达性和可使用性。
三、教学资源。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教材、教具、教育技术设备等。
这些资源应当能够支持教师的教学活动,帮助学生进行个性化学习,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四、教育人员。
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特殊教育教师、心理辅导人员、康复治疗师等。
他们应当能够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五、教育管理。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设置、学生管理、教学评估等。
学校应当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六、家校合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家校合作,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教育。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家长会、家访等活动,促进家校合作,共同为学生的发展努力。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学校能够重视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为特殊教育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让他们在温暖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14_JGJ76-2003
张爱玲 周 典 张 锋 张定青
赵秀兰 马纯立 钟 坷
目
次
总则 术语
二 …
选址及 总平 面布置
1 校址选 择
一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巧
1 6 ···················· … ,···· ·············…
32 总平 面布置及用地构成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4 建筑设计
···· ·· ·········... . ···· · · ·······.... ···· · · · ·····....…… 7
6 层数,净高 ······· ··········…… 2 . 2 ····· ,··········· ··· ,··········· ·· 5
63 建筑 构造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交通与疏散 ·················· ·················· · ·,·············…… 2 7 8 室内 环境与建筑 设备········· ····· ··· ··········· 2 ··· ····· · ··…… 9
81 一般规定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9 a2 采光 83 隔声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一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3 0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为保障残疾⼈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建⽴了许多特殊教育学校,那么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是什么,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学校选址、⽤地与建筑设施(⼀)学校选址1.新建、改建学校应注重安全因素,选址应避开地震地段、近污染源处、⼭丘滑坡段、悬崖旁、泥⽯流地区、没有栏杆的河湖边以及⽔坝泄洪区等可能发⽣地质灾害的地段和不安全地段。
学校校门不能直接设置在交通繁忙的城市主⼲道和公路两侧。
2.学校选址应避开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噪声源等不利于学⽣学习、⾝⼼健康及学⽣安全的场所。
⾼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选址要充分照顾学⽣就学便利,选择交通便利,相对繁华、不闭塞的区域设置学校,⽅便学⽣接触社会。
4.学校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利⽤总体规划的要求,以⽅便学⽣就近⼊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地利⽤为原则,并结合残疾学⽣⽣活、教育的需要,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选址尽量符合社区化原则,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调整。
(⼆)学校规模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特殊教育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数规模)应控制在⼀定范围以内。
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
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规划建设。
表1学校适宜规模学校类型学制适宜规模班额盲校九年⼀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12⼈聋校九年⼀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12⼈培智学校九年⼀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8⼈综合学校九年⼀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根据三类校确定(三)校地⾯积与规划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执⾏。
【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一九九四年七月北京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内部发行)主编部门: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4年7月21日1994 北京前言由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基础教育司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局具体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业经国家教委于1994年7月21日以教计[1994]162号文批准为委颁标准,发布试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由编制组编写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一并予以印发,供使用时参考。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计司(1992)20号文件的精神,委托上海市教育局组成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在国家教委领导下组织编制的。
编制组遵照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教委制定的盲、聋、弱智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有关的建筑法规为依据。
通过对全国有关省市盲、聋、弱智学校校舍及教学设施的实地调研,认真听取了教育行政部门、校长及教师对校舍建设的要求和意见的基础上,分析整理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教委广泛征求意见。
在汇总了各省、市、自治区教委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和基础教育司联合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专家审定会,通过专家们的认真审查后原则通过。
会后,编制组又进一步修改后上报国家教委批准。
本标准将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盲、聋、弱智学校带共性的一些条文,归纳在总则中。
另外再按盲、聋、弱智三类学校分别编制建设标准,使各使用单位在执行中便于操作。
三类学校的建设标准均分成四章即:学校选址与规划、校园用地面积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校舍建筑标准。
JGJ76-2003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JGJ76-2003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ttt001制作word版本,网络首发,欢迎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告第204号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76-2003,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2(1)(2)(3)、4.3.4(3)、4.3.9(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1总则为适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需要,确保特殊教育学校设计质量,创造有利于补偿残疾儿童及青少年生理缺陷、康复身心健康,适合其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特殊教育学校。
1.0.3特殊教育学校应按残疾儿童、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及行为特征的特殊要求,遵循适用、安全、舒适和卫生的设计原则进行规划与设计。
1.0.4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特殊教育学校specialeducationschool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机构。
2.0.2儿童福利院childwelfare由民政部门在城镇设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收养城镇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残疾孤儿。
对他们由该机构所进行的保育和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帮助残疾儿童进行补偿缺陷的训练。
2.0.3特殊教育班specialeducationalclass附设于普通中小学校、医疗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所举办的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班。
2.0.4残疾人disabilty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
附件1: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为加快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提高全省特殊教育水平,为残疾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依据原国家教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教计〔1994〕62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学校设置1.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应设立1所接收听障和智障儿童就读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
较大的城市可以单独设立聋校、盲校或者培智学校。
市(行署)所辖的县没能力独立建校的,要以市(行署)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办一所或几所特教学校,为当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就学条件和服务。
2.特殊教育学校的位置应选择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比较完善、交通利于三残儿童出行、地势较高、平坦开阔的地段和环境。
公共设施配套比较完善,远离噪声和空气等污染源,避开较大的市场、工矿企业和娱乐场所。
3.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4.学校布局合理,区域划分清晰,校舍设计符合残疾学生特点,生均用地面积85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生均绿化面积10平方米以上。
学生活动区楼房一般不超过4层。
学校要预留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空间。
5.单独设置的特教学校必须符合原国家教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
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考虑听障和智障适龄儿童的比例和两类儿童数量的未来走向,合理确定教职工、教室、活动室、设施器材等比例。
6.在校学生不少于80人,人口较少县(市、区)的特教学校可适当下浮。
班额不大于12人。
二、办学理念7.坚持特殊教育的教育性、公益性、服务性,体现人道主义和时代要求,学校办学特色鲜明。
8.坚持以残疾儿童为本,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坚持教育教学和缺陷补偿、康复训练相结合,重视残疾儿童的特性及差异,分类教学,因人施教。
9.突出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注重学生的养成教育,坚持学校教育与学生现实生活和未来生存相联系,为学生依法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奠定基础。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生的学校。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
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
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
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
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0.18
•【文号】建标[2011]171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1]17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组织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特殊教育学校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是为了提供给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培养的学校。
建设这样的学校,必须考虑到特殊教育学生的不同需求,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适的教育环境和资源。
以下是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
首先,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应该要有适当的场地和建筑物。
校园面积要足够宽敞,以便能够容纳各种各样的活动,例如运动、游戏和实践活动。
此外,建筑物的结构也应该考虑到特殊教育学生的需求,例如提供无障碍通道、宽敞明亮的教室和适合特殊教育设备的实验室。
其次,特殊教育学校需要配备合适的教学设施和资源。
这包括教学用具、教学媒体、电子设备和特殊教育实验室等。
这些设备应该能够满足特殊教育学生的学习需求,例如有声图书、辅助通信设备和自助学习工具等。
第三,特殊教育学校应该要有合格的教职员工和管理团队。
教职员工应该是经过专业培训的特殊教育教师和辅导员,他们应该能够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和课程。
管理团队则需要具备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
最后,特殊教育学校应该要有配套的支持和服务,例如专业的心理咨询、康复治疗和社会工作服务等。
这些支持和服务能够提供给特殊教育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所需要的帮助和支持。
综上所述,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应该要考虑到特殊教育学生的个体差异和需求,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适的教育环境和资源。
这包括适当的场地和建筑物、教学设施和资源、合格的教职员工和管理团队以及配套的支持和服务等。
只有满足这些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才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培养。
特殊教育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建设标准是指一套用于指导和评估特殊教育服务质量的规范和指标。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和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特殊教育学生得到适当的教育和支持。
特殊教育建设标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教育目标和理念:明确特殊教育的目标和理念,包括尊重个体差异、提供平等机会、培养学生潜能等。
2. 建设管理与组织:规定特殊教育学校和机构的管理架构、师资队伍、资源配置等,确保专业化、有序和有效的教育服务。
3. 教育环境和设施:要求提供适宜的教育环境和设施,如无障碍设施、特殊教室、功能区等,以满足特殊教育学生的学习需要。
4. 课程与教学:规定特殊教育学校和机构的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要求个性化、差异化和针对性的教学,以满足学生的特殊需求。
5. 评估与监测: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和机构评估学生的方法和工具,建立有效的监测和评估体系,以评估学生的学习进展和教育服务的质量。
6. 家校合作与社会参与:要求特殊教育学校和家庭、社会各方面的合作与参与,建立良好的家校沟通机制和社区支持体系,
共同促进特殊教育学生的发展。
特殊教育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特殊教育服务的质量,促进特殊教育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融合。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殊教育建设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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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
教育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生的学校。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
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
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
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
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
建在县级城镇
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
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九条办学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盲、聋校为9班、18班、27班,12人/班。
二、培智学校为9班、18班、27班,8人/班。
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四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一、盲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直观教室、音乐教室、乐器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以及地理教室、小琴房。
二、聋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训小教室、律动教室及辅房、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以及语训小教室、职业技术教室。
三、培智学校:包括普通教室、唱游教室、心理疏导个训室、计算机教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家政训练教室、语训教室、劳技教室,以及律动教室及辅房、乐器室、情景教室。
第十二条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电教器材室、体育康复训练室、体育器材室。
盲校应增设风雨操场、心理咨询室、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