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分类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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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嘿,你知道吗?诺成合同就像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双方一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啦!比如买卖电脑,谈好价格,交易就生效喽!而实践合同呢,则像是需要先迈过一道门槛才能成立,像保管合同,得实际交付保管物才行呀!这分类多有意思呀,不是吗?
2. 哇塞,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分类真的很神奇呀!好比说借款合同就是个典型的实践合同,只有把钱给到借款人手里了,合同才真正生效呢,这就像盖房子得先打牢地基一样重要呀!而像租赁合同,双方一谈拢,就像打开了幸福的大门一样立刻有效啦,这就是诺成合同呀!你能明白不?
3. 呀,诺成合同就像是一阵及时雨,说来就来啦。
像货物运输合同,一签订就有效啦,多干脆!实践合同却像个慢性子,要等特定行为发生才生效呢。
就好比定金合同,不交定金合同就还没真正开始呢!这二者差别是不是挺大的呀?
4. 哦哟,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分类你可别小瞧呀!想想看,像承揽合同就是诺成合同,双方同意立刻就开启合作啦!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呢,那得钱交到手上才算数呀,这不就是实践合同嘛,多形象呀,是不是呀?
5. 嘿呀,诺成合同简直就是速度的代表呀!像买卖合同,谈拢了马上就有法律效力啦!实践合同呢,就像要经过一道关卡,比如定金合同,没付定金合同还不算生效呢!这分类是不是很容易理解呀?
6. 哇哦,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可明显啦!像赠与合同一般就是诺成合同,一说要给就生效啦。
但像借用合同,得实际借到东西才成呀,这就是实践合同呀!是不是挺神奇的呢?
我的观点结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分类让我们更清楚合同的成立方式,了解了它们就能更好地把握各种合同关系呀!。
中级经济法第5章合同法
中级经济法第5章合同法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判断题)(2018年)因借款而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是从合同。
( ) [单选题]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
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2.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
[单选题] *A.租赁合同B.借款合同C.买卖合同D.定金合同(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租赁、借款、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所以选择D选项。
3. (单选题)(2019年改)下列各项中,直接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范围的是( )。
[单选题] *A.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B.陈某与张某签订的收养协议C.赵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正确答案)D.王某与钱某签订的子女监护权协议答案解析:选项A,适用《劳动合同法》;选项BD,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4. (判断题)(2014改)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视为书面形式的合同。
( ) [单选题] *A.正确(正确答案)B.错误答案解析: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5. (单选题)(2013年改)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新一年的技术服务,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技术服务供应商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
乙公司等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按要求提交了投标书。
甲公司经过决标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下列各项中,属于发出要约行为的是( )。
[单选题] *A.甲公司发出招标书B.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投标书(正确答案)C.甲公司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答案解析: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 法律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法律第三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分类:财会经济中级经济师主题:202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基础知识)考试题库科目:经济基础知识类型:章节练习一、单选题1、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以分为()。
A.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B.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C.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D.主合同和从合同【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要约中,允许撤销的是()。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已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D.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且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A.企业法人B.某公立学校C.某公益社会团体D.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合同担保的形式中的保证。
此题适用排除法。
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A.合同订立前B.合同订立过程中C.合同履行过程中D.合同履行结束【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合同的订立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关于债权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A.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能转让B.债权人转让权利,不用通知债务人C.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D.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能转让【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有哪些合同是实践合同
有哪些合同是实践合同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合同,其中最常见的是实践合同,因为,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而.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实践合同,有哪些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及它的特征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大家带来相关信息以供参考。
一、实践合同的定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二、有哪些合同是实践合同1、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4、借用合同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
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
借用合同与借款合同虽同属借取,但区别在于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价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是无形的价值,一个是有形的价值。
2023年10月全国自学考试00230合同法试题答案
全国202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代码】:0023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以合同签订是否以约定将来订立合同为目的为划分标准,合同分为【B】A:附和合同与非附和合同B:预约与本约C: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D: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2: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B】A:买卖合同B:定金合同C:承揽合同D:行纪合同3:下列选项中,适用合同自由原则的情形是【A】A:甲自愿将其个人住宅赠与乙B:出租车司机自由选择乘客C:供电公司自由选择利用人D:甲乙订立合同后任何一方自由解除合同4:上海的甲于3月1日发出要约信函给北京的乙,特别说明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A:若乙于3月11日发出承诺,合同则不成立B:若乙于3月10日发出承诺信函,于3月11日到甲处,合同仍然成立C:若乙于3月7日以特快邮件发出承诺,但因投递人的过失于3月12日到达甲处,对此甲未予任何回复,则合同不成立D:若乙于3月7日发出承诺,于3月9日到甲处,但甲因外出3月15日才看到,则合同不成立5: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A】A:通常理解予以解释B:特殊理解予以解释C: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予以解释D: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予以解释6:某超市印发的某品牌香皂广告称:“某某香皂,今年20,明年18”。
甲在该超市购买了此款香皂10块,事后以未达广告效果,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买卖香皂的合同【B】A:无效B:有效C:可撤销D:效力待定7:甲为离婚时多分财产,与乙虚假订立借款合同一份。
该借款合同【A】A:因通谋虚假表示而无效B:因表示行为错误而无效C:因意思表示内容错误而可撤销D:因表示行为错误而可撤销8:关于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A:无效合同的当事人能左右其效力,而后者不能B:无效合同受除斥期间限制,而后者不受C:合同无效的后果需当事人提出,而后者不需要D:合同无效的确认无需经过诉讼或仲裁,而后者需要9: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付款,乙再交货。
什么是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的分类是怎样的?
什么是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的分类是怎样的?实践性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标的物的转移,而是时间的问题。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及时间符合诺成合同的条件,因此,买卖合同应该属于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
热门城市:旅顺口区律师嘉荫县律师抚顺律师铁东区律师东风区律师株洲律师铁西区律师郊区律师青海律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总会接触各式各样的合同。
可以说合同的种类是非常多的。
那么什么是实践性合同呢?今天请大家就跟着的小编我一起来学习了解关于实践性合同的相关知识吧。
一、什么实践性合同呢?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
使用借贷、保管、运送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二、实践性合同基本种类分为哪几类呢?(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合同。
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定金合同。
担保法第90条第2项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实践性合同的范围是什么呢?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相对,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实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实践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而诺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实物,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故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四、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到底有什么区别呢?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什么是实践性合同
什么是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的概念是在如今合同种类逐渐增加的背景下进⾏的⼀种特殊分类⽅式的结果。
实践性合同的数量也⽐较少,因为其不同于普通合同的成⽴条件,除了⼀般的合同流程以外,还需要完成物品交接或者其他⾏为才能成⽴并⽣效。
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什么是实践性合同以合同的成⽴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各⽅的意思表⽰⼀致即成⽴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称要物合同,是除双⽅当事⼈的意思表⽰⼀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定⾦、借⽤、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
随着现代化经济⽣活的发展,尤其是银⾏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当事⼈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的利益,因⽽银⾏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早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成为诺成性合同。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者成⽴的要件与当事⼈义务的确定不同。
所谓合同成⽴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要件,⽽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要件。
所谓当事⼈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违约责任;⽽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中国⼤百科全书法学》解释实践法律⾏为称:实践法律⾏为系“指除当事⼈意思表⽰⼀致以外还要交付实物或实施劳务,法律⾏为才认为成⽴,如货物运输。
”货物运输合同是否实践合同,查合同法第308条仅规定:“在承运⼈将货物交付收货⼈之前,托运⼈可以要求承运⼈中⽌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但应当赔偿承运⼈因此受到的损失。
”货物运输合同属于基于委托⽽⽣之合同,其前提条件是相互之间有信赖关系。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
定⾦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定⾦是⼀种担保⽅式,能够保证合同能够得到顺利履⾏。
如果双⽅当事⼈要成⽴民事合同,可以要求⼀⽅当事⼈交会定⾦。
合同是可以分为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那么,定⾦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定⾦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属于实践性合同,因为定⾦的交付就属于实践性。
⼆、定⾦合同的属性定⾦合同是⼀种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时它⼜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1、从属性。
定⾦合同属于从合同的⼀种,从属性质表现为:定⾦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效,定⾦合同必然⽆效,⽽定⾦合同⽆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效。
2、实践性。
定⾦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的交付为合同的成⽴要件。
3、要式性。
定⾦应当以书⾯形式约定。
《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当事⼈可以约定⼀⽅向对⽅给付定⾦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履⾏债务后,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权要求返还定⾦;收受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第九⼗条定⾦应当以书⾯形式约定。
当事⼈在定⾦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的期限。
定⾦合同从实际交付定⾦之⽇起⽣效。
第九⼗⼀条定⾦的数额由当事⼈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五条当事⼈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向对⽅给付定⾦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履⾏债务后,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权要求返还定⾦;收受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第⼀百⼀⼗六条当事⼈既约定违约⾦,⼜约定定⾦的,⼀⽅违约时,对⽅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
如果有违约⾏为的,需要适⽤定⾦罚则条款。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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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合同履行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工程建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除了少数的几类如定金合同等是实践合同,合同法中的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
热门城市:黄冈律师扬州律师辛集市律师怀来县律师盐山县律师新城区律师虎林市律师延吉市律师新河县律师既然签订了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就需要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承担起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履行流程执行相关约定,那么合同履行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就让来为您解答一下吧!一、合同履行流程是怎样的?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是要进行必要的准备的,没有必要的准备行为,往往就无法执行合同的具体义务。
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已充分注意到准备行为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并赋予合同当事人中止合同的权利。
理论上通常将这一表述称为英美法上的先期违约制度,但其从另一方面却表明了立法者对合同履行的动态过程的重视。
因此,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行为,也是合同履行制度的当然内容,了解合同履行制度,不能忽视这一阶段。
合同的履行过程就是由以上三个阶段组成的,这三个阶段中任一行为的发生,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
合同的履行制度,就是规范在这三个阶段中有关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制度。
它应包括合同履行在法律效力上的总体要求,确保合同履行的一般法律制度,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规则等等。
具体表现为: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等,由此构成我国合同法完整的合同履行制度。
我国合同法是将合同履行单独作为一章的,这主要是强调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性,更有利于人们重视合同的履行。
同时,也承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终止的最主要、最正常的原因。
合同的履行就是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一个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每一个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合同的履行的完整过程,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的完全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履行强调的是行为的过程,完全履行强调的是行为的结果。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考试-合同法复习点2
=合同法2五、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致使其债权实现遭受困难而采取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
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解析】1.合同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可能给债权人带来相应的损失,债权人可以对第三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2.措施针对的是第三人,因此合同的保全又称为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第一节课中,我们强调合同具有相对性,一般而言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找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找其他人。
这里是例外情况。
(一)代位权1.概念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后果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解析】1.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相应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相应债务人的债权。
2.如甲将自己的车子卖给张三,车子已经交付给张三,张三到期没有给甲10万元,这个案例中,甲是债权人,张三是债务人,王某欠张三10万元也到期,张三没有向王某要债,张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张三除王某的欠款外没有其他钱,此时对于债权人有一定影响,对甲造成损害符合代位权的要求,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王某,可以要回王某欠张三的10万元。
3.出题点:(1)债务人一定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诉讼和仲裁,只要债务人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要回到期债权,就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
考试中曾有王某欠张三10万元,张三请律师向王某发司法文书,催促王某还钱,自己也天天到王某家追债,张三也属于怠于行使债权。
(2)对债权人造成一定损害的:假如张三欠甲10万元,王某欠张三10万元,张三除王某欠钱外,家中还有100万,张三不向王某要债,对甲没有影响,考试中如果给出这些表述要注意,此时不适用代位权,如债务人还有其他的财产。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下面是整理的合同的类型分类,分享给大家!合同的类型分类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第六,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
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合同有效成立的5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互为有偿。
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怎样才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在经济交易越来越正规化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在交易达成时,会签订合同。
而在我国的交易大部分还是以实物交换为主,而实物交易涉及到的合同便是实践合同,那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呢,这些问题也引起了交易者们的关注。
小编为此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供大家了解。
一、实践合同的意思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二、典型的实践合同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三、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不同之处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1、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
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
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
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以及常见的种类
Humans cannot create opportunities, but they can seize those opportunities that have already appear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以及常见的种类导读: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一、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其一,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其二,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2、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3、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
由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
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相对,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实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实践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而诺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实物,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故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特点有什么?
诺成合同特点有什么?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劳动工伤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合同最基本的就是要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才能建立,同时还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去建立,合同中常见的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那▲诺成合同特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资料。
▲一、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含义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的对称。
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实践合同又叫要物合同,是指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如保管合同等。
▲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1、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
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
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
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3、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二建法规中实践合同
二建法规中实践合同咱今儿个就来唠唠这二建法规里的实践合同。
一、啥是实践合同呢?简单来说哈,实践合同就是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得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这就和那些诺成合同不一样啦,诺成合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想法,合同就成立了。
可咱这实践合同啊,你光嘴上说可不行,得真的把东西交出去才行呢。
比如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你光说我要借给你钱,那不算数,得真把钱给到对方手里,这个借款合同才算是成立啦。
这就像是谈恋爱,光说甜言蜜语可不够,得有实际行动,在实践合同里,这个实际行动就是交付标的物。
二、常见的实践合同类型。
1.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可有趣啦。
你想啊,你有个宝贝东西,想找个人保管。
你和保管人说好了,他来帮你保管这个东西。
但是呢,只有当你把这个东西交到保管人手里的时候,这个保管合同才正式成立。
比如说,你有个祖传的玉佩,特别珍贵。
你和邻居大哥说,大哥,你帮我保管下这个玉佩呗。
大哥也答应了。
可这时候合同还没成立呢,得你把玉佩真的放到大哥手里,那这个保管玉佩的合同才算是开始生效啦。
这就好比你答应把小宠物寄养在朋友家,得把小宠物送到朋友那儿,这个寄养的事儿才真正开始算数。
2. 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也是实践合同哦。
比如说,你想买个超级酷的摩托车,你和卖家商量好了,你先给卖家一笔定金。
你光说要给定金可不行,得真的把钱给到卖家,这个定金合同才成立。
这定金就像是一种承诺的保证金。
一旦你给了定金,就表示你对这个买卖很认真啦。
如果到时候你反悔了,按照规定,卖家可能就不会把定金退给你了。
就像你预定了一个超级难订的餐厅座位,交了定金,你要是不去,那定金可能就打水漂喽。
三、实践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实践合同的双方来说,那权利和义务也是很明确的呢。
1. 交付方的义务。
就拿保管合同里交付东西的一方来说,你得保证你交付的东西是合法的呀。
你不能把偷来的东西交给人家保管吧。
而且你还得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交付。
比如说,你和保管人说好了上午10点把东西交给他,你就不能拖到下午。
名词解释 实践合同
名词解释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
本文将介绍实践合同的定义、特点以及常见的几种实践合同类型。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4篇《名词解释实践合同》,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名词解释实践合同》篇1一、实践合同的定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一种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合同类型。
在实践合同中,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
在历史沿革的角度看,实践合同的范围在逐渐减少。
二、实践合同的特点实践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成立需要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的其他现实给付。
这种现实给付可以是交付标的物,也可以是完成其他特定的行为。
只有当这些现实给付完成时,实践合同才能真正成立。
因此,实践合同的成立具有一定的条件性。
三、常见的实践合同类型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偿协议是我国现行法上几种典型的实践合同。
在定金合同中,当事人需要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才能成立合同;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需要实际交付借款才能成立合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需要实际交付保管物才能成立合同。
四、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成立条件上的不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而实践合同则需要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完成特定的现实给付才能成立。
因此,实践合同的成立比诺成合同更加严格。
五、实践合同在法律中的适用实践合同在法律中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实践合同在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之前,当事人可以随时变更或解除合同。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实践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违约责任,则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实践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成立需要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的其他现实给付。
二建法规中实践合同
二建法规中实践合同咱们今天来唠唠二建法规里的实践合同呀。
一、什么是实践合同呢?实践合同啊,它和那些诺成合同可不一样呢。
实践合同是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得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哦。
比如说吧,你要和别人订立一个保管合同,光嘴上说“我给你保管东西”“好呀”,这还不行,得真的把东西交到保管人的手里,这个保管合同才算是成立啦。
这就像你答应给朋友带小零食,只有当你真的把小零食交到朋友手上的时候,这个关于小零食的小约定才算是真的开始生效啦。
二、常见的实践合同类型。
1.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就是刚刚咱提到的那种啦。
你想啊,假如你有个超级珍贵的小物件,想找个人保管。
你和保管人谈好了价钱,谈好了保管的各种小细节,但是如果东西还在你自己兜里呢,那这个保管合同就还没真正成立。
只有当你小心翼翼地把小物件放到保管人手里的时候,这个合同才算是呱呱坠地啦。
就好像小物件在说:“好啦,我到新地方啦,现在合同生效咯。
”2. 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也是实践合同呢。
比如说你要买个超酷的东西,你和卖家说好了,你要付定金来确定这个交易。
你光嘴上说“我给你定金”,卖家也说“好呀”,这还不够哦。
得真的把定金的钱给到卖家,这个定金合同才算是成立啦。
这定金就像是一个小承诺的保证金,一旦交出去,就表示你对这个交易很认真呢。
三、实践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1. 对于保管合同来说。
- 寄存人的义务呢,你得把东西的情况如实告诉保管人哦。
要是你的东西有什么特殊的地方,比如说很容易碎,或者需要特殊的保存条件,你就得和保管人说清楚。
不然要是东西出了问题,你也有责任呢。
这就好比你把小宠物寄养的时候,得告诉人家小宠物吃什么,有什么特殊的习惯一样。
2. 对于定金合同来说。
- 交付定金的一方呢,如果是你交付了定金,但是后来你又不想履行这个合同了,那对不起啦,这个定金你可能就拿不回来咯。
这就像是你自己反悔了自己的小承诺,得付出点代价呢。
- 收受定金的一方呢,如果他收了定金,但是他不想履行合同了,那他可就得双倍返还定金给你哦。
实际生活中实践合同有哪些
实际生活中实践合同有哪些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一般认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一、实践合同有哪些类型一般认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保管合同始自于罗马法。
罗马法把寄托分为通常寄托与变例寄托。
通常寄托是指受寄人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受托保管的原物返还寄托人,而变例寄托是指受寄人得返还同种类、品质、数量之物,包括金钱寄托、讼争物寄托及危难寄托。
前苏联民法不称寄托而称保管,其第422条规定:“依照保管合同,一方应当保管另一方交给他的财产,并完好地返还该财产。
”▲(三)借用合同1、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
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
借用合同与借款合同虽同属借取,但区别在于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价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是无形的价值,一个是有形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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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你好,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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