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修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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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元福集团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编写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2)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制定 (2)
第一节规章制度的起草 (3)
第二节规章制度的审核 (4)
第三节规章制度的审议与颁布 (5)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实施 (6)
第五章附则 (7)
附表:管理制度发布(废止)审批表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元福集团(下称“集团”)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规范集团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力求做到“制度高于一切、一切服从制度”,提高规章制度质量和权威性,促进集团战略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元福集团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元福集团章程,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
1.体现元福集团意志,维护元福集团权益。
2.统一制度,层级清晰,监管有力。
3.严格履行规章制度管理程序,保障规章制度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4.从实际出发,科学设计规章内容,合理确定元福集团管理机构、管理者和员工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定义
1.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元福集团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具有长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不适用于技术标准、其他应用公文及各级党群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2.规章制度等级
按照规章制度规制与调整的范围及重要程度,元福集团规章制度分为三级:
(1)核心管理制度
核心管理制度是规定元福集团基本运作规则、实现元福集团核心管控职能的制度;
(2)重要管理制度
重要管理制度是规定元福集团重要的全局性的管理职能实现方式的制度;
(3)一般管理制度
一般管理制度是对核心管理制度和重要管理制度进行解释、补充、支持、细化,指导元福集团具体业务开展的辅助性和可实施性的制度。
元福集团核心管理制度、重要管理及一般管理制度目录由集团决策小组制定,并根据元福集团管理环境变化随需进行必要调整。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分类
元福集团所有规章制度按照所属性质分类,可分为:组织决策类制度、职能类制度、业务类制度。
第六条各级规章制度的效力
元福集团规章制度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排列的顺序为:总经理组织制定核心管理制度和重要管理制度、各部门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等。
为了保证制度体系的完整性,下一等级的规章制度制定必须遵守上一等级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不得与上一等级的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七条最高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
总裁办公会是规章制度体系最高管理机构,由集团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元福集团制度体系规划,并审议各部门和单位制度建设年度计划。
2.负责元福集团核心管理制度及重要管理制度的审批与实施。
3.负责组织元福集团制度的执行与修订。
第八条综合管理机构和职责
行政部是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1.制订、修订规章制度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总裁办公会委托组织起草核心及重要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审核、会签各部门和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
4.组织有关部门对规章制度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执行冲突进行协调处理。
第九条分管机构和职责
元福集团各部门负责本领域、授权范围内的规章制度设计、论证、起草和组织实施工作。
1.行政部负责规章制度的总体执行监督工作。
2.人力资源部负责新员工或调换岗位的员工上岗前的规章制度学习培训。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十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元福集团规章制度的制定应按照起草、审核、审议与颁布程序进行。规章制度修改、废止程序,一般参考制定程序办理。
第一节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起草前的准备
规章制度起草应组成由起草部门负责人领导的工作组,对于业务、职责交叉的具体规章,应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并明确牵头起草部门。
规章制度起草前应事先对规章制度制定的必要性、调整范围和对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与现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部门职责划分和主管部门的确定等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其中对重要制度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当形成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依据和宗旨
●适用范围
●管理事项
●管理流程
●管理部门及职责
●违规责任
●颁布生效时间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格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名称规范并符合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
2.内容顺序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先后逻辑排列。
3.涉及管理事项范围广、内容多的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涉及管理事项范围窄、内容少的应直接分条、款、项、目。
4.具体规章的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款不需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5.分条描述部学合理、逻辑关系清晰,属于一个条文内的事项应采用款、项、目的体例。
6.文字准确、简练,容易引起歧义的名词须作出明确解释,不得使用没有定义的简称。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草案的意见征求
起草部门完成具体规章草案和论证报告后,应根据具体规章的内容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被征求意见单位应认真组织审查,提出修改意见。起草部门应将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出现的有争议事项或问题,起草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
第二节规章制度的审核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申报
起草部门应将修改完善后形成的送审稿及其说明,向行政部申报列入集团审议议程。
第十六条申报审议应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规章制度审议申报表。
2.规章制度送审稿。
3.规章制度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具体规章论证情况、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具体规章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各相关单位的意见。
5.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七条行政部在收到申报文件后,应组织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具体规章送审稿和起草说明是否符合本章有关规定。
2.具体规章送审稿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起草程序,对不同意见是否协商一致。
3.具体规章送审稿与其它规章制度的衔接情况,是否有与其他规章制度冲突的规定。
4.具体规章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章程和其上一等级管理制度的规定。
5.具体规章送审稿文件格式是否规范。
6.具体规章送审稿内容是否符合集团经营管理实际,能够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审核意见反馈
行政部应于收到具体规章申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原起草部门补充、修改。对重要的具体规章送审稿,行政部可视情况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