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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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
1.原告、被告身份信息。
2.原告诉称之前的土地合同书,内容包含该土地具体位置等信息,并提交相应证据。
3.本院对上述原被告所提交证据认定结果。
4.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5.本案相关费用的约定。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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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土地可能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不宜被利用的地区,这些地区农民没有办法处理,就可以把它们承包出去,这样就可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不过有时候可能一方想要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另一方又不同意,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就需要法律的帮助。那么▲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就为您解答。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市镇大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原告诉被告市镇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镇
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2月27日签订市镇村林场承包合同(包含了此前被告与第三人承包合同中的全部土地)。本合同附页内容第一条明确:第三人的合同到期后,应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合同内容要求无条件地移交给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早已到期,但第三人仍未将其非法侵占原告承包的林场归还给原告。原告曾因此提起诉讼,为照顾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又撤诉,但被告不顾及原告的让步,既不归还土地,又拒收原告的承包款。请求:
一、被告必须自觉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中向原告交付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的义务;
二、第三人必须立即归还非法侵占原告承包的林场土地,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市镇大
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依据。被告与第三人于1993年10月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5年,自1993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该合同未到期时,第三
人要求行使优先承包权,强烈要求继续承包。在此情况下,被告根据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关于优先承包权的约定,于2008年10月2日同意再与第三人续订4年合同。现续订的合同尚未到期。更为重要的是,原被告签订的合同附件第一条中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应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的约定为无效条款。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被告曾提起反诉,以合同签订后原告迟迟不交5000元的合同款,而且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私自砍伐约10亩左右的果木树和50亩左右的风景树,并在腾出的土地上栽种杨树骗取退耕还林款,严重违背了约定的发展旅游业的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向被告支付拖欠的承包款5000元;赔偿被告林木款10000元。审理中经多次做调解工作,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5000元赞助款和到期承包款,被告撤回了反诉)。
第三人
述称:1994年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约定到期后第三人有优先承包权;2002年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把第三人正在承包的土地全部并入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第三人的合同在先,且未到期,被告的承包合同在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侵犯了第三人的优先承包权。2008年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