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合集下载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全文细则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全文细则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全文细则为了更好地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际运作,财政部1月19日发布通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并同时发布了《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为科学规范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以下简称PPP)模式,现就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PPP合同管理工作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基于合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

“按合同办事”不仅是PPP模式的精神实质,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友好合作的重要基础,也是PPP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地方财政部门在推进PPP中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PPP合同管理工作。

二、切实遵循PPP合同管理的核心原则为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财政部制定了《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见附件),后续还将研究制定标准化合同文本等。

各级财政部门在推进PPP工作中,要切实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理。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依法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充分尊重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契约自由,依法保护PPP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

(二)平等合作。

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是基于PPP项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应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并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财金(2014)156号文

财金(2014)156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为科学规范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以下简称PPP)模式,现就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PPP合同管理工作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基于合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

“按合同办事”不仅是PPP模式的精神实质,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加强对PPP 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友好合作的重要基础,也是PPP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地方财政部门在推进PPP中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PPP合同管理工作。

二、切实遵循PPP合同管理的核心原则为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财政部制定了《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见附件),后续还将研究制定标准化合同文本等。

各级财政部门在推进PPP工作中,要切实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理。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依法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充分尊重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契约自由,依法保护PPP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

(二)平等合作。

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是基于PPP项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应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并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三)维护公益。

建立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架构,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

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

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

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一直是PPP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

在PPP项目中,合同起着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的作用,对项目的成败起着决定性作用。

国家财政部发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旨在为PPP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终止等阶段提供指导,倡导合同文本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对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1. 合同签订阶段在合同签订阶段,各方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签订前,应明确合同各方的主体资格、约定内容、风险分担等关键要素,确保未来合作的顺利开展。

2. 合同执行阶段合同执行阶段是PPP项目运行的核心阶段,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同时,应建立合同执行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障项目的正常推进。

3. 合同终止阶段合同的终止可能是由于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期满、合同出现严重违约等原因。

在合同终止阶段,各方应按照约定的终止程序,妥善处理未完成工作、确定权利义务转移等事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4. 合同管理与信息公开国家财政部强调PPP项目合同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各方对项目的监督和评估。

作为合同的管理方,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5. 案例分析与倡导在指南中,国家财政部还将列举一些成功的PPP项目合同案例,以供参考借鉴。

同时,倡导各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在签署PPP项目合同时,通过充分沟通、平等协商,建立诚信、友好的合作关系,推动PPP项目的健康发展。

结语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的发布,为我国PPP项目合同管理提供了有力指导,促进了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共赢。

各方应充分理解指南的要求,遵循合同的原则,共同推动我国PPP项目的稳步发展。

愿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成为PPP项目管理的精神支柱,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财金[2015]21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

(财金[2015]21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消息来源:中税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为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实施,保障政府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政部2015年4月7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指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PPP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条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政府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规范PPP项目财政支出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实现PPP可持续发展。

财金[2014]156号 附件 PPP项目合同指南

财金[2014]156号 附件 PPP项目合同指南

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PPP指南-国家发改委

PPP指南-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PPP项目的指导意见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2月2日目录一、充分认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意义 (1)二、准确把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原则 (1)(一)转变职能,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责定位 (1)(二)因地制宜,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 (1)(三)合理设计,构建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1)(四)诚信守约,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1)(五)完善机制,营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 (2)三、合理确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范围及模式 (2)(一)项目适用范围 (2)(二)操作模式选择 (2)1.经营性项目 (2)2.准经营性项目 (2)3.非经营性项目 (2)(三)积极开展创新 (3)四、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工作机制 (3)(一)健全协调机制 (3)(二)明确实施主体 (3)(三)建立联审机制。

(3)(四)规范价格管理 (3)(五)提升专业能力 (3)五、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范管理 (4)(一)项目储备 (4)(二)项目遴选 (4)(三)伙伴选择 (4)(四)合同管理 (4)(五)绩效评价 (4)(六)退出机制 (5)六、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保障 (5)(一)完善投资回报机制 (5)(二)加强政府投资引导 (5)(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5)(四)做好综合金融服务 (5)七、扎实有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5)(一)做好示范推进 (6)(二)推进信用建设 (6)(三)搭建信息平台 (6)(四)加强宣传引导 (6)附件1:PPP项目进展情况按月报送制度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促进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现就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5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5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5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大力发展我区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关于“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的要求,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建造、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以培育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为重点,依托技术创新和建设管理模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推动建筑业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

加强政府规划、引导和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市场需求,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PPP-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PPP-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促进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现就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意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准确把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原则(一)转变职能,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责定位。

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政府要牢固树立平等意识及合作观念,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和指导服务,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以及PPP项目的“监管者”。

(二)因地制宜,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

根据各地实际,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明确排他性约定等,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

加强项目成本监测,既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

(三)合理设计,构建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按照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诚信守约,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订立项目合同。

财政部ppp合同范本

财政部ppp合同范本

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PPP项目合同指南(PDF 145页)

PPP项目合同指南(PDF 145页)

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安排》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

《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安排》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

附件:2:《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安排》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一、关于本准则适用范围(一)不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特征的协议或安排,如建设-移交(BT)、租赁、无偿捐赠、政府购买服务等,不适用本准则,应当按照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通常情况下,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运作的PPP 项目,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应当适用本准则。

(三)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拥有-运营(TOO)方式运作的PPP项目,通常仅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一),但不满足条件(二)。

这种情况下,PPP安排中涉及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运营方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四)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二)、但不满足条件(一)的PPP安排中涉及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授予方按照租赁业务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五)采用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方式运作的PPP项目,不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PPP安排中涉及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授予方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进行会计处理。

(六)PPP安排中政府方对项目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七)运营方对PPP中PPP公共服务安排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

二、关于会计科目设置(一)授予方应当设置“1841 PPP服务资产”一级科目,核算按照本准则确认的PPP服务资产,并按照资产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PPP安排中涉及建造(包括改建、扩建)业务的,授予方应当在“PPP服务资产”科目下设置“在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建设过程中的PPP服务资产。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授予方应当将“PPP服务资产——在建工程”科目余额结转至“PPP服务资产”相关明细科目。

ppp项目投资协议书范本

ppp项目投资协议书范本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投资协议书范本甲方(政府方):__________人民政府乙方(社会资本方):_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述1.1 本项目位于__________,主要包括__________等内容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

1.2 本项目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由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甲方负责监管和协调。

二、投资金额及合作期限2.1 乙方同意对本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2 合作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本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计算。

三、投资回报方式3.1 乙方投资回报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3.2 投资回报率按__________确定,并根据__________调整。

四、项目公司的设立及管理4.1 甲乙双方同意在项目所在地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

4.2 项目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和财务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1 甲方权利和义务:(1)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2)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3)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投资回报;(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2 乙方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投资本项目;(2)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3)保证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财务状况;(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PP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PPP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附件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目 录使用说明 (6)第一章 总 则 (9)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9)第2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 (10)第3条 声明和保证 (10)第4条 合同生效条件 (10)第5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10)第二章 合同主体 (11)第6条 政府主体 (11)第7条 社会资本主体 (11)第三章 合作关系 (13)第8条 合作内容 (13)第9条 合作期限 (14)第10条 排他性约定 (14)第11条 合作履约担保 (14)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14)第12条 项目总投资 (15)第13条 投资控制责任 (15)第14条 融资方案 (15)第15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16)第16条 投融资监管 (16)第17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16)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16)第18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16)第19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17)第20条 前期工作经费 (17)第21条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17)第22条 前期工作监管 (17)第23条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17)第六章 工程建设 (17)第24条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18)第25条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18)第26条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18)第27条 工程变更管理 (18)第28条 实际投资认定 (19)第29条 征地、拆迁和安置 (19)第30条 项目验收 (19)第31条 工程建设保险 (19)第32条 工程保修 (19)第33条 建设期监管 (20)第七章 政府移交资产 (20)第35条 移交前准备 (20)第36条 资产移交 (21)第37条 移交违约及处理 (21)第八章 运营和服务 (21)第38条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21)第39条 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22)第40条 运营服务标准 (22)第41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23)第42条 运营维护与修理 (23)第43条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23)第44条 主副产品的权属 (23)第45条 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23)第46条 运营期的特别补偿 (24)第47条 运营期保险 (24)第48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 (24)第49条 运营支出 (24)第50条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24)第九章 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 (25)第51条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25)第52条 项目移交 (25)第53条 移交质量保证 (26)第十章 收入和回报 (26)第55条 项目运营收入 (26)第56条 服务价格及调整 (27)第57条 特殊项目收入 (27)第58条 财务监管 (27)第59条 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28)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28)第60条 不可抗力事件 (28)第61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28)第62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28)第63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28)第64条 法律变更 (29)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 (29)第65条 合同解除的事由 (29)第66条 合同解除程序 (29)第67条 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 (29)第68条 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30)第69条 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 (30)第十三章 违约处理 (30)第70条 违约行为认定 (30)第71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30)第72条 违约行为处理 (31)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31)第73条 争议解决方式 (31)第74条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31)第十五章 其他约定 (32)第75条 合同变更与修订 (32)第76条 合同的转让 (32)第77条 保密 (32)第78条 信息披露 (32)第79条 廉政和反腐 (32)第80条 不弃权 (32)第81条 通知 (33)第82条 合同适用法律 (33)第83条 适用语言 (33)第84条 适用货币 (33)第85条 合同份数 (33)第86条 合同附件 (33)使用说明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编制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财金(2014)113号文

财金(2014)113号文

财金(2014)113号文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政部2014年11月29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二)社会资本发起。

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七条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第八条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76号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76号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2014-12-05 10:07:25 来源:财政部网站作者: 【大中小】浏览:3898次评论:0条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发展的制度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当前,我国正在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要求,也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抓手。

立足国内实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提升经济增长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5年版)目录使用说明 (18)第一章总则 (21)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21)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2)2第3条声明和保证 (2)2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2)2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2)2第二章合同主体 (2)3第6条政府主体 (2)3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 (2)4第三章合作关系 (2)5第8条合作内容 (2)5第9条合作期限 (2)6第10条排他性约定 (2)6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 (2)7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2)7第12条项目总投资 (2)7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 (2)8第14条融资方案 (2)8第15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2)8第16条投融资监管 (2)8第17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2)8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2)9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2)9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2)9第20条前期工作经费 (2)9第21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2)9第22条前期工作监管 (3)第23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3)第六章工程建设 (3)第24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3)第25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3)第26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3)1第27条工程变更管理 (3)1第28条实际投资认定 (3)1第29条征地、拆迁和安置 (3)1第30条项目验收 (3)2第31条工程建设保险 (3)2第32条工程保修 (3)2第33条建设期监管 (3)2第34条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3)3第七章政府移交资产 (3)3第35条移交前准备 (3)3第36条资产移交 (3)3第37条移交违约及处理 (3)4第八章运营和服务 (3)4第38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3)4第39条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3)5第40条运营服务标准 (3)5第41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3)5第42条运营维护与修理 (3)6第43条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3)6第44条主副产品的权属 (3)6第45条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3)6第46条运营期的特别补偿 (3)7第47条运营期保险 (3)7第48条运营期政府监管 (3)7第49条运营支出 (3)7第50条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3)7第九章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 (3)8第51条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3)8第52条项目移交 (3)8第53条移交质量保证 (3)9第54条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3)9第十章收入和回报 (3)9第55条项目运营收入 (3)9第56条服务价格及调整 (4)第57条特殊项目收入 (4)第58条财务监管 (4)1第59条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4)1第十一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4)1第60条不可抗力事件 (4)1第61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4)1第62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42)第63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4)2第64条法律变更 (4)2第十二章合同解除 (4)2第65条合同解除的事由 (4)2第66条合同解除程序 (4)第67条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 (4)3第68条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4)3第69条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 (4)3第十三章违约处理 (4)4第70条违约行为认定 (4)4第71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4)4第72条违约行为处理 (4)4第十四章争议解决 (4)第73条争议解决方式 (4)4第74条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4)5第十五章其他约定 (4)5第75条合同变更与修订 (4)5第76条合同的转让 (4)6第77条保密 (4)6第78条信息披露 (4)6第79条廉政和反腐 (4)第80条不弃权 (4)6第81条通知 (4)6第82条合同适用法律 (4)7第83条适用语言 (4)7第84条适用货币 (4)7 第85条合同份数 (4)7第86条合同附件 (4)7使用说明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编制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5年版)》。

一、编制原则1.强调合同各方的平等主体地位。

合同各方均是平等主体,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互惠合作关系,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并保障权利义务。

2.强调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政府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3.强调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

鼓励社会资本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降低项目运作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获取合理投资回报。

4.强调公开透明和阳光运行。

针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关键环节,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发挥专业机构作用,提高信息公开程度,确保项目阳光运行。

5.强调合法合规及有效执行。

项目合同要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做好衔接,确保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6.强调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相结合。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总结国内成功实践,积极探索,务实创新,适应当前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需要。

二、主要内容项目合同由合同正文和合同附件组成,《合同指南》主要反映合同的一般要求,采用模块化的编写框架,共设置15个模块、86项条款,适用于不同模式合作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服务、移交等阶段,具有较强的通用性。

原则上,所有模式项目合同的正文都应包含10个通用模块:总则、合同主体、合作关系、项目前期工作、收入和回报、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以及其他约定。

其他模块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用。

例如,建设-运营-移交模式的项目合同除了10个通用模块之外,还需选用投资计划及融资、工程建设、运营和服务、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等模块。

三、使用要求1.合作项目已纳入当地相关发展规划,并按规定报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2.合同签署主体应具有合法和充分的授权,满足合同管理和履约需要。

3.在项目招标或招商之前,政府应参考《合同指南》组织编制合同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或招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4.社会资本确定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可就相关条款和事项进行谈判,最终确定并签署合同文本。

5.充分发挥专业中介机构作用,完善项目合同具体条款,提高项目合同编制质量。

6.参考《合同指南》设置章节顺序和条款。

如有不能覆盖的事项,可在相关章节或“其他约定”中增加相关内容。

四、其他1.各行业管理部门可参考《合同指南》,分别研究制定相应行业的标准合同范本。

2.各地要及时总结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细化、完善合同文本。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地的实践情况,及时对《合同指南》进行修订完善。

第一章总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简称“项目合同”),是指政府主体和社会资本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

本章应就项目合同全局性事项进行说明和约定,具体包括合同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声明和保证、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体系构成等。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为避免歧义,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

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

需要定义和解释的术语通常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名称与涉及合同主体或项目相关方的术语,如“市政府”、“项目公司”等。

(2)涉及项目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术语,如“服务范围”、“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等。

(3)涉及时间安排或时间节点的相关术语,如“开工日”、“试运营日”、“特许经营期”等。

(4)涉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术语,如“批准”、“不可抗力”、“法律变更”等。

(5)其他需定义的术语。

第2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为便于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项目合同,对合同签署的相关背景、目的等加以简要说明。

第3条. 声明和保证项目合同各方需就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履行合同的相关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并明确项目合同各方因违反声明和保证应承担相应责任。

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的声明。

(2)关于合同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的声明。

(3)关于合同签署人已获得合同签署资格授权的声明。

(4)关于对所声明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保证或承诺。

(5)关于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保证。

(6)其他声明或保证。

第4条. 合同生效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涉及项目合同生效条件的,应予明确。

第5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本条应明确项目合同的文件构成,包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等,并对其优先次序予以明确。

第二章合同主体本章重点明确项目合同各主体资格,并概括性地约定各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6条 .政府主体1.主体资格签订项目合同的政府主体,应是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

本条应明确以下内容:(1)政府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政府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承继方式。

2.权利界定项目合同应明确政府主体拥有以下权利:(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2)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

3.义务界定项目合同应概括约定政府主体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如遵守项目合同、及时提供项目配套条件、项目审批协调支持、维护市场秩序等。

第7条. 社会资本主体1.主体资格签订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主体,应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本条应明确以下内容:(1)社会资本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项目合作期间社会资本主体应维持的资格和条件。

2.权利界定项目合同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的主要权利:(1)按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

(2)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等。

3.义务界定项目合同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在合作期间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如按约定提供项目资金,履行环境、地质、文物保护及安全生产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

4.对项目公司的约定如以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实施合作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项目公司的设立及其存续期间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机制等事项,如:(1)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住所、组织形式等的限制性要求。

(2)项目公司股东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及决策机制安排。

(3)项目公司股权、实际控制权、重要人事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如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还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投资金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等;政府股份享有的分配权益,如是否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顺序上是否予以优先安排等;政府股东代表在项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安排,如在特定事项上是否拥有否决权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