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个险营销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10版)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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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分级管理制度

保险销售分级管理制度

保险销售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促进保险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保险销售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销售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以及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保险销售分级管理是指根据保险销售人员的业务水平、从业经验、专业知识等因素,对其进行分级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便提高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能力和业务水平,提升保险销售市场的竞争力和规范性。

第四条保险销售分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保险销售人员的个人性质,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保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销售分级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提升整个保险销售市场的风险防范和监管水平。

第二章保险销售人员分级标准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根据其从业经验、专业技能、销售业绩等因素,进行分级管理。

具体分级标准如下:(一)初级保险销售人员:指进入保险销售行业不满一年的人员,尚未获得相关专业资格认证,业务水平较低,需要持续培训和指导。

(二)中级保险销售人员:指从事保险销售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资格认证,拥有一定销售经验和业绩的人员,能够独立完成一般保险产品的销售。

(三)高级保险销售人员:指从事保险销售工作三年以上,拥有高级专业资格认证,拥有丰富的销售经验和良好的业绩,能够独立完成复杂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第三章保险销售分级管理措施第七条对初级保险销售人员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加强培训:加强初级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销售能力。

(二)定期考核:对初级保险销售人员定期进行业务能力和销售技巧的考核,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指导和纠正。

(三)设立导师制度:为初级保险销售人员设立导师制度,由经验丰富的中级或高级销售人员担任,进行指导和辅导。

第八条对中级保险销售人员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设立业绩目标:为中级保险销售人员设立具体的业绩目标,鼓励其提高销售业绩。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组织办法(2010版)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组织办法(2010版)
第十二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的 严重程度,依据《红、黄、蓝牌处罚制度》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渠道管理部、养老业务支持部、 养老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由有关部 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原《关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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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期限未回销的有价单证,属于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半 年内累计产生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 10 份(含)以内的
每件扣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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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期限未回销的有价单证,属于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半 年内累计产生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超过 10 份的
每件扣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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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赔案件处理中,不配合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故 意隐瞒线索的,导致保险事故不能认定的
每件扣 0.5 分
3 不回销保单回执的
每件扣 1 分
收到公司要求送达客户的反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 4 函、问题件函、批单、资料等,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客户, 每件扣 1 分
或未及时向公司反馈(回销),或反馈(回销)不真实
收到公司要求送达客户的反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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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问题件函、批单、资料等,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客户, 或未及时向公司反馈(回销),或反馈(回销)不真实,导
每件扣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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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帐户保费分配方式、公司向 客户收取的投资帐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
每件扣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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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 的其他利益;
每件扣 20 分
37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每件扣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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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 费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个险渠道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个险渠道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渠道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个险渠道产品说明会经营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行业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个险渠道(以下简称个险渠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产品说明会是指个险渠道组织的,以宣传或者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以讲座、会议为主要形式开展的经营活动,如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客户沙龙等。

第四条产品说明会由各省级分公司个险销售部进行管理和审批。

第五条省级分公司个险销售部负责制定产品说明会的标准流程和课件内容,并向总公司个人保险部备案。

第六条产品说明会须由各分公司个险销售部统一组织开展,除此之外任何团队或个人不得开展产品说明会。

第七条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在举办前向省级分公司个险销售部申报,申报材料包含拟召开产品说明会的以下内容:(一)召开时间、地点和举办单位;(二)会议议程、使用的课件及其他宣传材料;(三)会议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条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备案,备案内容除申报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签到簿、销售人员名单和现场签单情况说明;(二)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人员、主持人、讲解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内外勤人员名单;(三)全程录像的声像资料,声像资料应全程正面摄录讲解人及其讲解课件,不得人为删减、剪接和编辑,确保声像资料的画面和声音可清晰再现产品说明会的讲解情况。

第九条产品说明会的举办单位应合理选取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对象和邀请方式,避免邀请与销售产品不适合的群体,不得在邀请客户时对客户造成滋扰,邀请时应明确告知产品说明会召开的目的、形式与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

第十条各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总公司个人保险部统一制定和下发的标准流程、课件内容执行,课件中关于产品介绍的部分应与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讲解人员在进行课件演示时须向客户说明,课件演示的只是保险产品特色,具体内容应以保险合同文字表述为准。

保险五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保险五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加强保险行业人员管理,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保险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提高保险行业人员素质,增强保险服务能力;2. 规范保险销售行为,降低销售误导风险;3. 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4. 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三、人员分类根据保险行业人员的工作性质、职责和业务能力,将保险五类人员分为以下五类:1. 保险销售人员:负责保险产品的销售、咨询和理赔服务;2. 保险理赔人员:负责保险理赔业务的处理和审核;3. 保险核保人员:负责保险业务的核保工作,对保险风险进行评估;4. 保险理赔查勘人员:负责现场查勘、理赔调查和事故处理;5. 保险产品研发人员:负责保险产品的设计、研发和优化。

四、分类管理措施1. 保险销售人员管理:(1)建立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制度,根据其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标准进行分级;(2)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实行差别授权,明确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3)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2. 保险理赔人员管理:(1)建立保险理赔人员分级制度,根据其理赔业务处理能力、风险识别能力等标准进行分级;(2)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所属保险理赔人员实行差别授权,明确各等级保险理赔人员可以处理的理赔业务;(3)加强对保险理赔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3. 保险核保人员管理:(1)建立保险核保人员分级制度,根据其核保业务处理能力、风险识别能力等标准进行分级;(2)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所属保险核保人员实行差别授权,明确各等级保险核保人员可以核保的保险产品;(3)加强对保险核保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4. 保险理赔查勘人员管理:(1)建立保险理赔查勘人员分级制度,根据其现场查勘能力、事故处理能力等标准进行分级;(2)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所属保险理赔查勘人员实行差别授权,明确各等级保险理赔查勘人员可以查勘的事故类型;(3)加强对保险理赔查勘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6.09.05•【文号】保发[1996]227号•【施行日期】1996.09.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发(1996)227号1996年9月5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学习、贯彻好《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公司领导务必给予充分重视,认真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工作。

二、各级公司要加强系统管理意识,严格执行《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掌握评聘条件、标准,严肃纪律,不得在政策、规定之外另开口子。

三、各级公司人事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加深理解,增加工作透明度,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在学习及执行《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集团公司人事部反馈。

四、为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集团公司还制定了《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一);《关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二);《关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答辩实施意见》(详见附件三);《关于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四);《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详见附件五);《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六),请一并遵照执行。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2010 版)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2010 版)

每件扣 2 分
13 服务态度不好引起客户投诉
每件扣 2 分
14 未及时送达公司理赔决定,导致客户不满和投诉
每件扣 2 分
业务人员遗失有价单证,遗失责任人应立即向本机构单证管 理员汇报,遗失责任人未按如下规定办理的:在确认遗失后的 15 7 日内按规定填写《有价单证遗失处理单》,书面承诺承担 每件扣 1 分 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并在本地区发行量最大的主要报纸上 刊登遗失申明的
议书的
30 擅自向客户承诺保险责任、理赔结果或赔付金额的;
每件扣 10 分
31 擅自盗用公司或他人名义对客户进行诱骗投保;
每件扣 10 分
不实告知:1.协同客户隐瞒真相或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如
实声明,或不如实填写投保、保全、理赔等公司规定须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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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的文件,或不以其他方式告知公司,致使公司或客户利 益受损;2.协同客户提供不完整体检病史,或隐瞒客户提供
2
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2、银行专员: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
款 50 元,专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 20%,且扣款后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二、重大品质问题,指违反“诚信”原则,业务人员发生对 客户对公司不诚信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务人员违法违规或 违反公司制度引起的破坏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利益、媒体追踪报 道、同业通报、监管谈话或处罚、引发群体诉讼等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恶劣的各类案件。上述问题涉及日常业务问题,按照日常业 务品质问题标准进行对应扣分扣款处理,同时追偿对公司造成的 经济损失,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给与解除劳动合同、移送司法 机关的处理。
每件扣 0.5 分
3 不回销保单回执的
每件扣 1 分

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销售人员品质管理职责 (3)第三章主管品质管理 (6)第四章新人品质管理 (14)第五章业务品质管理 (15)第六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加强营销团队的日常管理和基础建设,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和运作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评”。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通过对营销员职责履行情况和业务品质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与其委托报酬挂钩的品质系数,从而调整其委托报酬发放标准,以激励营销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包括主管品质管理、新人品质管理和业务品质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销售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销售人员品质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人员在遵照《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外,须依照本办法完成公司交办事项,履行相应品质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级业务系列人员的品质管理职责(一)按时参加公司定期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二)积极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制式及非制式培训活动;(三)进行销售拜访、收集准客户名单、推销公司寿险产品,完成签约流程、递送保单流程,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提醒客户缴纳续期保费;(四)积极主动推荐新人;(五)依照公司要求填写工作日志,每日填写拜访记录,进行活动量管理,安排每日计划;(六)依照公司要求拟定个人年度计划和每月工作计划;(七)严格遵守诚信合规展业原则,主动防范非法集资和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问题;(八)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人员之一,他们通过推销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等服务。

为了确保保险营销员的工作质量和规范,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规定,以保证他们的业绩和形象。

本文将探讨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和如何有效管理他们。

一、保险营销员的招募与选拔保险营销员的选拔是保险公司管理的第一步。

公司可以通过招聘广告、校园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吸引有潜力和热情的人才。

在选拔过程中,公司需注重甄别应聘者的销售技巧、人际沟通能力、行业知识和潜在客户资源等方面的素质。

二、保险营销员的培训与技能提升一位优秀的保险营销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

因此,保险公司应提供系统全面的培训,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公司还可以组织定期的培训班、讲座和分享会,帮助营销员与同行交流心得,共同提高。

三、制定明确的业绩目标与激励机制为了确保保险营销员积极主动地开展销售工作,保险公司需设定明确的业绩目标。

这些目标既可以是销售额、保单数量等量化指标,也可以是客户满意度、增量业务等质量指标。

同时,公司还需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如提供奖金、晋升机会、培训机会等,激励保险营销员实现目标。

四、建立规范的销售流程和合规制度保险公司应制定详细的销售流程和合规制度,保证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

这些规定可以包括明确的销售流程、销售行为准则、合同签订要求、信息保护措施等。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保险营销员的业务操作,确保规范执行。

五、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和维护优质的客户关系是保险公司成功的关键之一。

因此,保险公司应鼓励保险营销员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资源。

公司还可以借助客户管理系统,跟踪和管理客户信息,及时回访、定期联系,增进客户黏性和满意度。

六、建立培养和晋升体系保险公司可建立完善的营销员培养和晋升体系,为有潜力和业绩出众的营销员提供发展机会。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是指保险公司对其营销人员的行为和责任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般来说,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培训与资格要求: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培训要求和资格认证要求,保证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行为规范: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禁止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推销,保护消费者利益。

3. 业绩要求: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销售目标和绩效要求,确保其以诚信、专业的态度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

4. 提成与奖励制度: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提成和奖励制度,激励其积极推销保险产品,同时要求合理与公平。

5. 考核与监督: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对其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 处罚与纠正措施: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保险营销人员的处罚和纠正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增强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升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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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保险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对于社会稳定和个人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保险行业中的重要一环,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和客户服务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提高他们的工作素质和业绩水平,制定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保险营销人员招聘与培训1.招聘标准:保险公司应根据岗位需求,明确招聘标准,包括学历、专业知识、能力和经验等方面。

招聘时应公开、公平、公正,并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和评估。

2.培训机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培训体系,包括入职培训、岗位培训、技能培训等。

培训内容应覆盖保险知识、销售技巧、法律法规等方面,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三、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1.工作目标设定:保险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战略目标,设定明确的销售目标和业绩指标。

目标应具体、可衡量、可达到,并与保险营销人员的薪酬绩效挂钩。

2.绩效考核机制: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包括定期的绩效评估和奖惩措施。

评估应客观公正,并激励保险营销人员提高销售业绩和服务质量。

四、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1.遵守法律法规:保险营销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规定,做到合规经营、诚信守法。

2.保密责任:保险营销人员应保护客户信息的机密性,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险合同内容。

3.诚信守约:保险营销人员应诚实守信,遵守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不得编造虚假信息和欺骗客户。

4.客户服务:保险营销人员应积极主动地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保险服务,及时解答客户疑问,处理客户投诉,并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

五、激励机制和职业发展1.薪酬激励:保险公司应设计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包括基本工资、提成、奖金等。

激励机制要公正、透明,能够激发保险营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2.职业发展:保险公司应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职业晋升渠道,鼓励保险营销人员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提供培训和岗位轮岗机会,使其具备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中国人寿基本管理制度

中国人寿基本管理制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基本管理制度(A类地区)二〇〇四年六月目录第一篇总则…………………………………………………3第二篇个人寿险组织结构和个人寿险运行机制……………9第三篇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制度…………………………14第一章业务人员岗位职责……………………………………15第二章业务人员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6第三章业务人员晋升、降级及异动管理规定………………21第四章业务人员薪酬及福利待遇规定………………………34第五章业务人员薪酬发放管理规定…………………………37第六章业务人员业绩考核与业绩查询规定…………………43第七章业务人员保荐管理制度………………………………47第八章业务人员合同管理制度………………………………54第九章业务人员从业证书管理制度…………………………68第十章业务人员考勤管理制度………………………………78第十一章客户管家协会章程……………………………………89第十二章业务人员行为规范……………………………………92第十三章业务人员办公职场管理规定…………………………94第十四章业务人员违规处理办法………………………………111第十五章业务人员离职及退职管理规定………………………116第四篇个人寿险业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23第十六章业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24第十七章行销总监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53第十八章见习行销总监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56第十九章专职讲师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58第二十章兼职讲师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631第二十一章行销总监招募办法……………………………………167第二十二章专职讲师招募办法……………………………………168第二十三章兼职讲师招募办法……………………………………173第二十四章特殊贡献讲师评选办法………………………………178第二十五章行销总监薪酬及福利待遇规定………………………182第二十六章见习行销总监薪酬及福利待遇规定…………………184第二十七章兼职讲师薪酬补充规定………………………………185第五篇个人寿险业务管理制度………………………………186第二十八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招募管理制度……………………187第二十九章个人寿险业务计划管理制度…………………………200第三十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行销管理制度……………………206第三十一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客户服务品质评价制度…………215第三十二章个人寿险客户资源分配管理制度……………………217第三十三章个人寿险预警制度……………………………………2282第一篇总则3一、公司《个人寿险基本管理制度》的设计原则(一)以公司核心价值观为制度设计的根本;(二)能够系统性地解决目前寿险市场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三)借鉴企业发展研究的最新成果,把握国内寿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四)遵循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五)能够集中体现中资寿险公司的本土优势;(六)实现公司运作的标准化要求。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共1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06年4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公布。

该《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64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该《办法》第36条决定,废止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1. 简介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完善的保险业务员管理办法,以提高保险营销员的绩效与服务质量,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

2. 职责分工2.1 销售任务和目标•为保险公司制定销售目标,并确保每位营销员清晰地了解和接受这些目标。

•根据销售目标,制定合理的销售任务和指标,并及时跟踪和评估营销员的销售业绩。

2.2 客户关系管理•负责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与客户建立信任和合作伙伴关系。

•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以增加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2.3 业务培训与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险产品和销售技巧培训,并持续提升营销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鼓励营销员参与行业学习和专业认证,以提高其专业知识和竞争力。

2.4 销售数据分析与报告•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销售数据,并根据数据结果提供有针对性的销售策略和建议。

•定期向上级领导提交销售报告,汇报销售情况和分析数据,以促进公司的决策制定和业务发展。

3. 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3.1 绩效指标•设定合理的销售指标和绩效考核体系,对营销员的销售业绩进行评估和排名。

•考核指标包括保险合同的销售数量、保费收入、客户满意度等,综合考量营销员的整体绩效。

3.2 奖励机制•根据营销员的销售业绩,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包括提成、奖金、晋升等。

•奖励应具有一定的激励性和公正性,既能激发营销员的积极性,又能维护团队的整体合作性。

3.3 处罚机制•对于未能完成销售任务或不履行职责的营销员,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如警告、降级、开除等。

•处罚决策应公正、公开,并充分考虑事实和情况,以保证营销员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

4. 管理支持与规范4.1 管理支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以确保销售活动的顺利进行。

•建立沟通渠道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营销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4.2 规范操作•制定明确的销售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营销员的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对销售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是指保险公司对其销售人员进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培训和资质要求:保险公司可以要求销售人员接受培训,掌握相关的保险知识和销售技巧。

他们可能还需要获得相关的资质证书或执业许可。

2. 销售行为规范:保险公司可能要求销售人员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如不进行虚假宣传、不向客户隐瞒重要信息等。

他们也可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

3. 业绩要求:保险公司可能会设定销售目标和绩效评估指标,对销售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和奖惩。

这旨在激励销售人员提高业绩,并保证公司的营销目标实现。

4. 客户隐私保护: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销售人员保护客户隐私,不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他们可能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数据安全和隐私政策。

5. 合规要求:保险公司可能要求销售人员遵守相关的合规要求,如反洗钱、反腐败等。

他们可能会接受监督和审计,以确保销售行为合规。

6. 奖励和福利政策:保险公司可能设定销售奖励制度,激励销售人员获得高业绩。

他们还可能为销售人员提供一些福利待遇,如保险福利、培训机会等。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保险销售行为的合规性,并促进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绩提升。

这样可以保证保险公司的良好声誉和客户满意度,进而增加销售业绩。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
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主要是针对保险销售人员的职业能力、业绩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分类管理,促进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专业成长,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

对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分类管理,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管理机制。

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业人员岗位设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初级销售员、中级销售员和高级销售员。

不同层次的销售员,其职责和能力要求也不同。

初级销售员主要负责业务拓展和客户开发,需要具备基本的销售技巧和客户管理能力;中级销售员负责维护和拓展客户关系,需要具备更高的营销技巧和综合能力;高级销售员则需要深入了解客户需求,提供更专业的保险方案并进行定制化服务。

除此之外,还有团队经理、市场经理等不同级别的销售管理人员,他们需要具备更高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技能,协调和管理团队的工作。

二、职业培训和评估
为了确保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绩水平能够不断提高,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定期的职业培训和评估。

职业培训包括销售技巧、产品知识和保险法律法规等方面,帮助销售人员更好地了解市场信息和客户需求;职业评估则是通过业绩考核、客户满意度等指标,对销售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价。

三、薪酬激励与晋升
对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薪酬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

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不同层次的销售人员,设置不同的薪酬体系,激励销售人员不断超越自己,提升自身能力和业绩水平。

同时,保险公司也会根据销售人员的表现和职业成长,为其提供晋升机会,让优秀的销售人员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空间。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业务人员行为,奖优罚劣,促进寿险业务健康发展,共建中国道德标准最高的保险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业务人员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录用条件,经公司委托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营销与收展系列人员。

第二章嘉奖第三条业务人员有下列各事项之一,且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的,将予以适当嘉奖:(一)有具体事例或言行维护公司形象、赢得荣誉,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的;(二)为维护公司利益或保护财产安全见义勇为的;(三)热心参与公益活动,对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做出贡献的;(四)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对提升公司经营绩效做出贡献的;(五)经常协助推动公司各项训练活动,对业务同仁的工作绩效有长期助益的;(六)服务品质良好、业绩优秀且在公司服务年限长的;(七)其他特殊优良事迹。

第四条业务人员有上述各项情形之一者,“业评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一) 书面奖励;(二) 颁发奖状或奖牌;(三)颁发奖金;(四)提供培训机会;(五)受邀参加年度表彰大会,并接受优良事迹表彰;(六)其他适当奖励。

第三章罚则第五条业务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根据该行为性质,予以警告、记过、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等处分。

第六条代签名在投保书、新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保险资料上公司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亲笔签名却非客户本人签名的,业务员有过失的,警告一次;业务员代客户签名的,记过一次;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误导客户(一)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或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擅自提高、减低保险费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二)向客户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三)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账户保费分配方式、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投资账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银保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银保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

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银保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目录总则 ...................................................................................................................................... - 3 - 第一章个银保险业务组织架构................................................................................... - 3 - 第一节理财顾问 ...................................................................................................... - 3 - 第二节渠道经理 ...................................................................................................... - 4 - 第二章个银保险业务人员人事管理........................................................................... - 5 - 第一节职业生涯规划 .............................................................................................. - 5 - 第二节招聘管理 ...................................................................................................... - 5 - 第三节入职管理 ...................................................................................................... - 6 - 第四节异动管理 ...................................................................................................... - 6 - 第五节解除劳动合同 .............................................................................................. - 6 - 第三章个银保险业务人员薪资福利........................................................................... - 7 - 第一节个银保险业务人员福利津贴....................................................................... - 7 - 第二节个银保险业务人员薪资体系....................................................................... - 7 - 第四章个银保险业务人员考核办法........................................................................... - 9 - 第一节考核期的确定 .............................................................................................. - 9 - 第二节业务人员类别套转..................................................................................... - 10 - 第三节个银保险业务人员考核指标..................................................................... - 10 - 第五章附则 ................................................................................................................ - 11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银保险渠道业务管理,完善销售队伍组织架构,构建优势薪资体系和积极灵活的考核机制,打造新形势下具行销支持力与团队作战能力的个银保险业务队伍,实现个银保险业务的差异化、突破性快速发展,特制定《ⅩⅩ人寿个银保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3版)》,以下简称《基本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05-02 【字体:】【】【】保监发〔2013〕40号各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改建。

(一)改建申请已经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电话销售中心进行改建,并向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提出改建申请,向呼入地保监局报告。

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1.改建申请书,应明确机构名称、专用号码、所在地、销售区域等;2.改建报告,应说明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各项标准;3.改建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等。

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合作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并向合作机构呼出地保监局备案,向呼入地保监局报告。

备案材料参见本办法第十七条。

(二)改建审批和备案关于电话销售中心改建的,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批准改建的,颁发专属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改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备案的,保监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可视情况对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为统一监管标准、提升监管效率,各保监局应根据本办法修订完善现有关于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2013年4月25日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鼓励新兴渠道专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部分基本管理…………………………….………………5-47 第一章总则……………………………………..………………5-9 第二章业务人员的招募及异动………………….……………9-21 第三章业务人员的职责………………………………………21-24 第四章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24-34 第五章业务人员品质管理……………………………………34-43 第六章组织归属………………………………………………43-47 第二部分业务人员的福利………………………...…………48-55第一章业务人员的四项基本福利………………….………48-49 第二章养老公积金………………………………….………49-55 第三章基本养老补贴…………………………………………52-53 第四章长期服务奖……………………………………………53-55 第三部分业务人员的待遇…………………………………56-96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 ………56-58 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58-71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71-84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84-96第四部分业务人员的考核…………………………………97-138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97-101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01-114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14-126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26-138第五部分综合开拓业务的待遇和考核规定……………139-142第一章综合开拓业务的待遇……………………………139-140第二章综合开拓业务的考核………………………………140-142第六部分附则…………………………….………………143-143 第七部分附件…….………………………………….……144-153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招募入司、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福利保障、品质管理、待遇、业务考核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事项,满足营销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人保健康险基本法宣导 共37页PPT资料

人保健康险基本法宣导 共37页PPT资料

C1 0.0% 0.8% 1.2% 1.6% 2.0%
区季度月均首年度佣金 5000以下
5000元(含)-15000元 15000元(含)-30000元 30000元(含)-60000元
60000元(含)以上
C1 0.0% 1.0% 1.2% 1.4% 1.6%
《基本法》概况介绍
主管系列人员的收入
28800元(含)-36000元 88400元(含)-110000元
36000元(含)以上
110000元(含)以上
职务津贴 1760元 2640元 3520元 4400元
《基本法》概况介绍
(四)管理津贴
管理津贴=当月本处(区)首年度佣金(含本人)×C1×C2
营业处主任
C1
营业区经理
当月本处首年度佣金 5000元以下
《基本法》概况介绍
(三)职务津贴(资深营业区经理) 本人月首年度佣金不得低于300元或通算月均首年度佣金不得低于300元,
方可依据本区当月首年度佣金(含本人)情况,按下表发放职务津贴:
当月本区首年度佣金
季度通算标准
9600元(含)-21600元
30800元(含)-66800元
21600元(含)-28800元 66800元(含)-88400元
或推荐营业处主任所辖团队当月首年度佣金,按下表核发“养成津贴”,直至两 者任一方转任为业务系列人员或晋升为营业区经理时停止发放;(更高职级同上)
项目 第一年
第二年及以后
直接养成津贴 12% 8%
二代养成津贴 3% 3%
《基本法》概况介绍
主管系列人员的收入
(六)晋升奖 客户顾问及以上职级的业务系列人员晋升为营业处主
客户顾问 或以上职 级人数( 含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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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0版)A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为加强对个险营销员的管理,塑造诚信、专业的销售队伍,促进我司个险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个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用以明确个险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职责、收入、特别保障及考核办法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员”,是指符合公司营销员的招聘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从事个人健康保险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营销员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分公司设立个险销售部,是分公司个险营销员管理的归口部门,接受总公司个险营销部和分公司总经理室领导,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根据业务规模需要设立若干营销服务部,构成分公司个险的基本营销单位。

营销服务部依次下辖营业区和营业处,营销服务部由部经理履行管理职责;营业区由营业区经理或资深营业区经理履行管理职责;营业处由营业处主任或资深营业处主任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个险业务组织架构同分公司。

第三章营销员管理第一节营销员构成第八条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

(一)业务系列:共分六个职级,包括客户顾问、资深客户顾问、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客户总监和资深客户总监;(二)主管系列:共分四个职级,包括营业处主任、资深营业处主任、营业区经理、资深营业区经理。

第二节营销员招聘第九条业务系列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二)具有中专以上(含)学历或同等学历;(三)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六)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且持有《暂住证》或《居住证》。

第十条主管系列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二)具有中专以上(含)学历或同等学历;(三)有相应的销售、管理工作经历;(四)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七)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且持有《暂住证》或《居住证》。

第十一条营销员的来源为社会招聘和其他营销员推荐。

第十二条营销员的选拔需经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培训、考试、综合测评后录用。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招聘为公司营销员:(一)曾触犯刑法的;(二)有其他违法行为,并被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因违反规定被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及《展业证书》的;(四)有关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五)有其他不适宜从事保险销售工作情形的。

第十四条待录用营销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个险营销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申请表》;(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五)公司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营销员录用程序:(一)填写《营销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登记表》,由公司审核确认;(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新人育成培训,通过新人育成培训考试;(三)除其增员人(或直接主管)提供担保外,待录用的营销员还需另一名具有本地户籍的保证人(除本公司营销员之外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对其提供担保;(四)待录用的营销员需持《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后,由公司核发《展业证书》。

(五)待录用的营销员应向公司缴存500元单证保证金,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并办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手续,结清其同公司的所有款项和持有的单证后,公司无息全额返还保证金。

(六)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应按照《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三节营销员工作职责第十六条营销员工作职责(一)各级业务系列人员工作职责:1.宣传健康保险知识,传播公司企业文化;2.进行业务拜访,收集准客户名单,销售公司的产品,完成业务考核指标;3.积极主动增员;4.陪同客户体检、初步核保等工作;5.协助客户办理转账、缴纳保费等手续;6.递送保单,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7.负责处理客户投诉事宜;8.负责市场培育及公司各项活动的宣传事项;9.完成公司指定客户的各项服务工作;10.按时参加公司的早会、夕会和其它有关会议、培训等活动;11.拟定年度计划和每月工作计划,每日填写拜访记录,进行活动量管理;12.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13.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二)各级主管系列人员工作职责:1.同业务系列人员工作职责;2.所辖人员的辅导、培训、陪同展业等工作;3.对所辖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业务策划、激励、活动管理、考勤管理等;4.传达、执行公司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5.制订所辖组织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安排落实;6.完成公司对其所辖组织的工作考核指标;7.进行组织发展,提升营业绩效;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对未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各级营销员,公司将按规定扣除其相应责任津贴和职务津贴,取消晋升资格,给予降级处理。

第四节营销员组织隶属关系第十七条为培养一支高素质、高绩效的个险营销员队伍,公司鼓励各职级人员推荐新的营销员,分以下五种情况:(一)业务系列人员推荐新营销员,推荐人享受增员利益,但与被推荐人不形成隶属关系,被推荐人归属于推荐人直属主管。

当推荐人先晋升为主管时,与被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二)营业处主任及资深营业处主任推荐新业务系列人员,推荐人享受增员利益,同时与被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当被推荐人转为主管系列人员后,推荐人继续享受增员利益,同时享受被推荐人所辖团队的组织养成利益,但与被推荐人不形成隶属关系;当推荐人先晋升为营业区经理及资深营业区经理后,推荐人继续享受增员利益并与被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同时终止享受组织养成利益;(三)营业区经理及资深营业区经理推荐业务系列人员,推荐人享受增员利益,同时与被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当被推荐人转为营业处主任及资深营业处主任后,推荐人继续享受增员利益并与被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当被推荐人晋升为营业区经理及资深营业区经理后,推荐人继续享受增员利益,同时享受被推荐人所辖团队的组织养成利益, 但与被推荐人不形成隶属关系;(四)位于同一层级(业务系列、营业处、营业区)的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到上一层级,则与其推荐人的隶属关系中断,但推荐人继续享受增员利益并且与被推荐人的推荐关系仍然存在;(五)公司统一招聘产生的业务系列人员,或公司安排异动到其他主管所辖的业务系列人员,由公司安排进入业务团队,并与其主管形成隶属关系,但该主管不享受增员利益。

第四章收入与特别保障第十八条个险营销员所享有的收入如下表所示:第一节业务系列人员收入第十九条客户顾问的收入:(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三)岗位津贴:客户顾问根据当月首年度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四)晋升奖:客户顾问晋升为资深客户顾问,可于晋升次月领取500元晋升奖。

降级后再次晋升,不再核发晋升奖;(五)增员奖:客户顾问具名推荐营销员,自被推荐人首个考核月起12个月内,公司将计提其当月首年度佣金的10%,作为推荐人的增员奖金。

增员奖每月核发一次,核发时以被推荐人在职为条件。

(六)季度奖:根据季度内个人累计首年度佣金,按下表比例核发季度奖;季度奖=当季个人累计首年度佣金×C1×C2(七)续期服务奖:客户顾问根据当月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按下表比例核发续期服务奖。

续期服务奖=当月领取的第二年度续年度佣金×续期服务奖比例第二十条资深客户顾问的收入:(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三)岗位津贴:资深客户顾问根据当月首年度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四)晋升奖:资深客户顾问晋升为客户经理,可于晋升次月领取500元晋升奖,降级后再次晋升不享有晋升奖;(五)增员奖:同客户顾问;(六)季度奖:同客户顾问;(七)续期服务奖:同客户顾问。

第二十一条客户经理的收入:(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三)岗位津贴:客户经理根据当月首年度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四)晋升奖:客户经理晋升为资深客户经理,可于晋升次月领取500元晋升奖,降级后再次晋升不享有晋升奖;(五)增员奖:同客户顾问;(六)季度奖:同客户顾问;(七)续期服务奖:同客户顾问。

第二十二条资深客户经理的收入:(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三)岗位津贴:资深客户经理根据当月首年度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四)晋升奖:资深客户经理晋升为客户总监,可于晋升次月领取500元晋升奖,降级后再次晋升不享有晋升奖;(五)增员奖:同客户顾问;(六)季度奖:同客户顾问;(七)续期服务奖:同客户顾问。

第二十三条客户总监的收入:(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三)岗位津贴:客户总监根据当月首年度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四)晋升奖:客户总监晋升为资深客户总监,可于晋升次月领取500元晋升奖,降级后再次晋升不享有晋升奖;(五)增员奖:同客户顾问;(六)季度奖:同客户顾问;(七)续期服务奖:同客户顾问。

第二十四条 资深客户总监的收入:(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 (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 (三)岗位津贴:资深客户总监根据当月首年度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四)增员奖:同客户顾问; (五)季度奖:同客户顾问; (六)续期服务奖:同客户顾问。

第二节 主管系列人员收入第二十五条 营业处主任的收入:(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 (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 (三)职务津贴:营业主任本人月首年度佣金不得低于300元或通算月均首年度佣金不得低于300元,方可依据本处当月首年度佣金(含本人)情况,按下表发放职务津贴:季度末依当季所辖团队季度通算标准进行通算,若通算值大于当季领取的职务津贴之和,发放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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