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操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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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操作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3.12.26

【实施日期】200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

规定》),强化本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于审判监督庭。违法审判责任

追究委员会办公室由主管审判监督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审判监督庭庭长、监察室主任

任副主任,另配备三名专职工作人员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违法

审判线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整理,向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报告工作。监察室与违

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对属下办公室报送的违法审判材料进行审查,讨论认定是否属于违法审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认定为违法审判的,提出意见并将违法审判材料移交监察部门。

第四条建立违法审判线索联络员制度。本院各庭处室负责人兼任所在庭处室违法审判线索联络员,负责收集、汇总和报告违法审判线索,配合监察部门开展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联络员应在收集和汇总有关的违法审判线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违法审判线索书面向监察部门或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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