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2018)
四川省农村能源办公室
四川省农村能源办公室
川农能函…2012‟2号关于认真组织做好户用沼气规划类
CDM项目基准线调查的通知
有关市、县(市、区)农村能源办公室:
根据成都智联绿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我省十三市(州)“四川农村中低收入户用沼气建设规划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工作进度安排,需要对十三市(州)户用沼气规划类 CDM项目基准线调查。
前一阶段,在各市、县农能办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了2011年CDM项目农户、2009年对照项目农户以项目村为统计单元的统计数据上报,经项目公司数据整理,编制样本框,随机抽样,已确定了需要开展基准线调查的项目村样本。
为了做好户用沼气规划类 CDM项目基准线调查工作,我办与项目公司共同制定了“四川省户用沼气规划类CDM项目基准线调查区域培训总体方案”,现下发给你们,望各市州县按照总体方案具体时间、任务要求,认真组织完成好CDM项目基准线调查,确保我省CDM项目顺利进行。
附件: 四川省户用沼气规划类CDM项目基准线调查区域培训总体方案.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十三五”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十三五”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8.06
•【字号】川财投〔2018〕134号
•【施行日期】2018.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十三五”农村水电增效扩容
改造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川财投〔2018〕134号
有关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加快完成我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任务,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第四批)的通知》(财建〔2018〕271号)和《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请求下达2018年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中央资金预算的函》(川水函〔2018〕1142号),现将四川省“十三五”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2018年中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给你们(见附表),项目代码:Z145110010021,预算科目列“2111201,可再生能源”,经济科目列“31005,基础设施建设”。
请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及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加强资金监管,
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成计划工程量,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四川省“十三五”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中央补助资金表
2018年8月6日。
关于我县农村能源建设情况的视察报告
关于我县农村能源建设情况的视察报告三台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为促进农村能源(沼气)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农村能源的建设和管理,3月22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蜀光带领常委会副主任宋先国、达建川、董黎明、康定源及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县政府办、县农能办负责人的陪同下,深入到建平镇、乐安镇沼气建设工程现场和农户家中,视察了农村能源(沼气)建设及使用情况,听取了县农能办主任杨明杰关于我县农村能源建设的情况汇报。
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一、农村能源(沼气)建设成效明显近年来,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将农村能源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农村沼气建设作为民生工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努力克服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影响,积极争取沼气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大力实施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工程,“十一五”期间,我县农村沼气建设呈现出建成数量增长最快、中央、省、市补助资金规模最大、新建沼气池农户享受实惠最多的良好局面。
农村能源(沼气)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我县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明显改善。
(一)户用沼气数量大幅增长。
“十一五”期间,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大力争取中央、省、市沼气建设项目和资金补助,共争取国债沼气项目、投资扩大内需沼气项目、灾后重建基金沼气项目、退耕还林沼气项目、省级沼气项目、市级沼气项目等19个沼气建设项目,到位项目补助资金9873.39万元,项目补助建设沼气池55245口,引导农户自建沼气池13000口。
全县“十一五”时期共建成沼气池68245口,比“十一五”初增长74.3%,占全市50万口总量的32%。
(二)农村能源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基层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县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在大力推进沼气项目建设的同时,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制度,着力规范管理。
一是实行目标责任制,项目任务,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与项目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民生工程实施和考核,明确了部门和镇乡责任。
二是实行了沼气建设农户申请、项目申报、政策公示、施工职业准入、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配套物资政府采购(省市统一采购)、项目资料一户一卡、项目信息管理录入等一系列规范管理制度。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8年第8号
2018-10-01
27
NB/T34073-2018
太阳能低温热利用工质丙二醇型
2018-06-06
2018-10-01
28
NB/T34074-2018
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技术规范
2018-06-06
2018-10-01
29
NB/T34075-2018
户用及类似用途热泵系统安装集成装置
2018-06-06
2018-10-01
33
NB/T42154-2018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试验导则
2018-06-06
2018-10-01
34
NB/T42155-2018
高原用交流40.5kV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最小安全距离
2018-06-06
2018-10-01
35
NB/T42156-2018
配电网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
2018-06-06
2018-10-01
18
NB/T32047-2018
光伏发电站土建施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2018-06-06
2018-10-01
19
NB/T33030-2018
国民经济行业用电分类
2018-06-06
2018-10-01
20
NB/T34066-2018
户用及类似用途空气源热泵采暖机组
永磁风力发电机变流器技术规范
NB/T31015-2011
2018-06-06
2018-10-01
7
NB/T31017-2018
风力发电机组主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NB/T31017-2011
2018-06-06
2018-10-01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的决定(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的“经济合作组织”修改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论证评估认定后,方可推广。
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估认定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
引进农村能源技术、工艺、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农村能源项目设计、施工、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质量安全和所提供的服务负责。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农村能源项目设计、施工、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进行信用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农村能源建设施工、安装、维修、管护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
人民日报2010年9月20日摘录
截至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批准的碳交易项目有3000余家企业,但在联合国注册的仅有400家左右。包钢生产部环保科科长杜有录是包钢另一个CDM项目——三套干熄焦CDM项目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在他看来,环保技术不是十分成熟稳定、风险较大的CDM项目才好交易。也就是说,碳交易在额外获利的同时,也存在着高风险。
2006年6月,包钢规划发展部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将燃气轮机项目申请为CDM项目。至此,包钢正式涉足碳交易。2008年3月,联合国在官方网站上正式批准包钢燃气轮机成为CDM项目。“我们先与英国CAMCO公司签订了燃气轮机项目的咨询协议,然后由该公司起草燃气轮机项目设计文件,并由德意志银行和该公司共同购买包钢燃气轮机项目成为CDM项目后所产生的碳指标。”在张宏文看来,最麻烦的是向联合国申报的程序,“要上报一系列资料,走很多程序,而且能不能审批下来还是未知数。我们通过买方英国CAMCO的积极运作,才顺利地拿到了这个项目。”
包钢的这两个碳交易项目都将在2012年完成第一个计量。虽然从碳交易中赚了钱,也赚了管理经验,但是日后包钢的碳交易将何去何从还不得而知。杜有录说,他个人还是希望交易继续进行下去,但他和张宏文也都表示出同样的担忧:中国签署了哥本哈根的协议,这表示中国要承担二氧化碳的减排任务,一旦中国的企业都把碳指标交易出去,万一日后发展需要增加碳排放量,就可能得花更高的价格来购买碳排放指标。
政府护航碳交易(经济热点·政府部门)
本报记者 魏 贺《 人民日报 》( 2010年09月20日 17 版)
●今年7月23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草案)》中写道:“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碳交易工作。”这是国内首次将碳交易内容引入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建设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五章电价与电费第六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018年全国地热能供暖政策汇总
2018年全国地热能供暖政策汇总1.山东省——《山东省供热条例》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
要求市级财政将加大对农村供暖工作的支持力度,按照“一户一改一补”的原则,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拨付补助资金。
市级财政承担的农村供暖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不高于40%,其中农村供暖试点村每户最高补助1000元、每处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最高补助10000元。
各区市财政资金补贴按不少于市级1:1比例配套。
2.山东济南——《全市城乡建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新能源供热,提升城乡供热水平。
力争到2018年底增加集中供热面积900多万平米,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及生物质能等清洁采暖方式,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供热比例。
到2018年底,建成区、县城和农村新型社区基本实现清洁采暖全覆盖。
通过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参与集中供热比例,济南市最终实现2020年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比例达到15%。
3.山东威海——《威海市2018年农村供暖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底,威海市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卫生室、养老院、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全部实现冬季清洁供暖。
鼓励各区、市探索以地热能、太阳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为热源的供暖方式。
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冬季供暖问题。
对农村供暖试点村每户最高补助1000元、每处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最高补助10000元。
4.河南省发改委等《关于开展地热能清洁供暖规模化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通过规模化开发模式,探索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新型能源管理技术和市场运营模式,促进地热能利用技术升级和成本下降,增强地热能清洁供暖的市场竞争力。
河南省将根据地热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情况,用2-3年时间,以县为单元釆取特许经营模式,通过整县推进的方式,选择将地热能清洁供暖利用较好的县(区)作为首批启动的试点区域。
河南省坚持市场化运作,择优选定经济实力强、技术含量高、社会责任强的大型专业企业,作为地热开发利用战略合作伙伴,实施地热开发特许经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川办发[2012]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12]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我省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电(以下简称“小水电”,不含装机容量2.5万千瓦的小型水电)资源丰富。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规划、有序开发小水电,符合我国能源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增加农村能源供应、改善农村能源结构、保护环境以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省政府高度重视小水电的科学发展,先后制定出台了支持小水电科学发展的政策和加强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经过多年努力,小水电已经成为我省农村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和盆周山区的主要电源,有力支撑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但在小水电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规划指导、审批程序、建设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为促进小水电健康科学发展,实现小水电在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的有序开发,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小水电规划管理(一)加强小水电所在河流的水电规划管理。
任何具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河流,均应按照“先规划后设计”原则编制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并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小水电项目所在河流的水电规划,执行《河流水电规划编制规范》(DL/T5042-2010),同时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未编制河流水电规划或与河流水电规划不符的小水电开发项目,不得批准开展前期工作、不得审批核准建设。
小水电项目所在河流的水电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的决定(2017)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能源
条例》的决定(2017)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7.27
【实施日期】2017.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的决定》(NO:SC112482)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的决定
(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的“经济合作组织”修改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川农函〔2019〕580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有效防范化解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按照“清单制责任制”方法,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试行)》,已经2019年第2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当前,正值汛期,即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庆,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农业安全生产的政治站位,切实强化行业管理、业务指导,落实属地和主体安全监管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要结合农业行业特点,重点做好农机作业、变型拖拉机运输、渔船捕捞、农(兽)药生产、沼气池出料、农场系统水库以及休闲农业游乐设施等行业领域重点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
要抓住时间节点,在9月底之前,着力贯彻省政府“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关于印发〈迅速集中开展农业农村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19〕285号)要求,统筹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涉及的安全大排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要强化应急值守,做好应急保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
各地、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省政府“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工作情况,于2019年9月29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安委会办公室。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农业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农业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川农函〔2023〕353号•【施行日期】202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农业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3〕353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单位: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精神,根据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系列职称制度的意见》(川农〔2019〕46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农规〔2023〕2号)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决定开展2023年度农业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答辩和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一)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员范围为:全省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或其他非公有制组织中从事农艺、畜牧、兽医等相关工作,且具备晋升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只针对长期在县乡及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副高级职称申报人员范围为:省级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从事农艺、畜牧、兽医等相关工作,且具备晋升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川农〔2019〕46号文件要求,农业系列副高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各市(州),目前尚未建立完善高评委等组织机构的市(州),如需委托农业农村厅高评委会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由当地市(州)人社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农业农村厅职改办出具委托函。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川财建〔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22〕82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法》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8日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全省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及《四川省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川办发〔2021〕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城乡建设及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及分配方式,下达预算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抽查,参与专项工作考核;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退出机制和资金使用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根据《四川省乡村振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2〕16号)、《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4〕13号)要求,省级财政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先进市县乡村奖补和星级园区奖补等工作。
为指导各地做好2024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一)乡村振兴先进市县乡村奖补。
根据《四川省市县党政和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试行)》(川委办〔2021〕5号)、《四川省县(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分类考评激励办法》(川农领〔2021〕17号)要求,对省级乡村振兴先进市、县、乡、村给予财政奖补。
各地要聚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行动方案》(川委发〔2022〕29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查漏补缺原则,资金重点用于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乡村产业发展、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等方面。
(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奖补。
根据《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考评激励方案》(川委厅〔2018〕5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2023年度四川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的决定》(川府函〔2024〕31号)要求,对省政府命名的83个2023年度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给予奖补。
各地要大力实施“天府粮仓·千园建设”行动,对照省星级园区分类创建标准,围绕园区主导产业,按照全链条开发、全环节升级,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实际,对标补短。
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现状反思立法之不足
部等部门通过了 《 清洁发展机制项 目行管理办法》 不
啻 为 中国碳 排放 权交 易 立 法 的一 个 发端 。2 1 0 0年 1 0月 6
日,国家 发改委 在联合 国气候 变 化谈 判 天津 会 议 上透 露 ,
《 中国温室气体 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 ( 暂行 ) ( 》 以 下 简称 《 办法》 目前 已基本成 熟 ,将 “ ) 争取 尽快 出台 ” 。
对 自愿减 排的碳排 放权 交易市 场进行 规范化 管理 ,将为 中 国实施强 制性 减排市 场提供 可操作 的市场 经验 。
此外 ,地 方政府也 在积极 展开 行动 。于 2 1 年 1月 1 01
日正式施行的 《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 首次将碳排放权
交 易纳 入地 方 性 法 规 ,规定 “ 省人 民政 府 农业 行 政 主管 部 门按职 能会 同有 关 部 门建 立 农 村 温 室气 体 排 放 管 理 制 度 ,组织 开展 农村能 源碳排 放权交 易工作 ” 。
我国 自 愿减排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应用有限,其 价值并 没有完 全显 现 出来 。我 国还 未 实行 总 量 控 制交 易 ,
[ 文章编号]10 — 42(0 1 9— 1 — 2 0 5 6 3 21 )4 06 0 4
1 我 国碳 排放权 交易 的现状
自从 《 都 议 定 书》 生 效 以来 ,我 国 的碳 排 放权 交 京 易 的有 益探 索和尝 试从 未停滞 ,进步 明显 ,成果喜 人 ,但 严格 意义上说 来 ,还只是 雏形 。
1 中国成为 C M机制的踊跃参加者但利用程度有限 . 1 D 在 《 都 议定 书》 的框 架 下 ,作 为 世 界上 最 大 的 碳 京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职能部门配合)(二)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加强政策衔接,协调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中医药产业全链条发展,重点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产业发展的最大效应。
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为中医药产业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落实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省级财政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对列入名单的重点企业、产品、基地探索产业链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引入金融创新服务。
(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扶贫开发局、省经济合作局、省林草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四川银保监局配合)(三)推进统计体系建设。
贯彻国家统计标准,制定中医药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方法体系、核算体系和统计制度,依法审批后组织实施。
依托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构建中医药产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不断夯实统计基础,加强统计工作领导和队伍建设,推动统计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规范公布统计数据,推进统计信息共享。
(省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扶贫开发局、省经济合作局、省林草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配合)(四)加强人才培养。
加强中医药产业链人才体系建设,提高中医药产业链涉及到的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制造、产品研发、健康服务等各环节各层级人员就业素质。
加强对中药材生产种植和精深加工行业人才发展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
加强产品研发创新人员培养。
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校企、院企等多种方式合作培养。
(省中医药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药监局配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推进评估机制。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1.30•【字号】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能源的利用应当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利用效率的方针;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技术进步、降耗增效、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节能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设区的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的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节能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节能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供应和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减少煤炭、石油消耗,增加电力消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专项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
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
无
【期刊名称】《四川政报》
【年(卷),期】2002(000)031
【摘要】《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2页(P)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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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重新印发《核发<四川省草种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草种经营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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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的通知 [J],
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修订印发《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20号) [J],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办法》《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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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201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07.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7.27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节能管理
正文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
(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
省农村能源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农村能源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条例所指农村能源产品,是指沼气及其他生物质燃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农村能源制成品和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节约所使用的设备、器材等。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农村能源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的行政主管部门,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的组织、推广和安全管理教育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农村能源资源调查与评价,编制农村能源发展规划;
(三)指导、监督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实施;
(四)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五)组织开展农村能源技术、工艺、产品的试验、示范、推广;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扶持服务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将农村能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农村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与能源总体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节能规划相衔接,并与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项目安排、创新奖励等方面支持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村能源建设。
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及个人参与投资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节约。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能源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下列地区开发利用农村能源:
(一)农村贫困地区;
(二)少数民族地区;
(三)生态环境脆弱地区;
(四)畜牧业发展重点区域。
第十条列入国家和省农村能源发展规划的、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农村能源开发
利用节约和技术推广,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利用沼气发电、沼气和秸秆气集中供气以及应用秸秆气化、固化、碳化、液化技术的项目所购置的设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农村居民住宅利用太阳能供水供热或者购买使用省柴节能炉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利用荒山、荒坡或者边际土地发展能源作物,利用农作物秸秆、农业废弃物等生产生物质能的支持力度。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能源公益性服务网络,并在具备条件的乡、镇设立农村能源服务站,在政策咨询、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安全检查、维修维护等方面为用户提供服务。
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及个人参与农村能源工程的经营和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用户提供维修维护、技术指导、安全培训等服务。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研究开发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对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工作中有重大创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能源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推广下列农村能源技术:
(一)沼气池、沼气工程及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
(二)农村和城市污水管网不能覆盖的乡镇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
(三)农作物秸秆生物气化、热解气化、固化、碳化、液化等能源化利用;
(四)农村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利用;
(五)农产品初加工、农房建设和炊事节能;
(六)其他农村能源技术。
第十六条鼓励在农村新建、改建、扩建农宅、公益设施和办公场所时,优先采用集中供气、太阳能利用等新能源利用和节能技术,其相关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农村建设统一规划。
鼓励在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排放的有机废弃物时,优先采用沼气工程技术。
第十七条农户利用自留地、住宅周围空闲地建设户用沼气池,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能源建设,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能源产品开发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国家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经济主体、个人合作进行农村能源建设或者能源产品开发,所需土地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碳交易工作。
第三章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能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无以上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农村能源产品及工程按照标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或者因为其它原因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排除,达不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应当报废。
具体报废条件、程序及处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论证评估认定后,方可推广。
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估认定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
引进农村能源技术、工艺、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的农村能源产品,应当检验合格。
纳入国家能效标识管理的,应当加贴能效标识;纳入国家公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应当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农村能源产品。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村能源项目设计、施工、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质量安全和所提供的服务负责。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农村能源项目设计、施工、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进行信用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使用农村能源设施的单位应当制定、遵守有关安全管理、使用制度;使用农村能源设施的个人应当遵守相关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立项、安全评价、招标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防雷、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法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从事农村能源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从事农村能源建设施工、安装、维修、管护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
第二十六条下列农村能源工程,政府投资或补助兴建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非政府投资或补助建设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单池容积5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和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
(二)日产气量5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沼气工程和秸秆气化工程;
(三)日产5吨以上的生物质固化工程;
(四)非公共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的1千瓦以上5千瓦以下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和5千瓦以上10千瓦以下风力发电站;
(五)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热水系统,5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暖系统,10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干燥系统;
(六)其它按规定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备案的农村能源建设和农
村节能工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能源安全运行管理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沼气安全综合保险。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核或者未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能源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