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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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安全,提高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销),均应按本规定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之前,需向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或其他具有同等资格、资质的机构申办数字证书;再按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设置要求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业务.
商品房现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前款取得数字证书,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进行销售。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如实填写销售项目用地、报建情况及楼盘明细表中每单元(套)的情况.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网上备案系统中楼盘明细表所列内容填写房屋预测和实测面积,并将测量数据报市房地产测绘机构备案.
楼盘明细表单元号、房屋编号、房屋功能、面积发生变更的,需由市房地产测绘机构予以确认。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市国土房管局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网上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情况;
(二)商品房的楼盘明细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回迁安置情况;
(四)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五)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六)商品房的成交数量、面积、金额及未销售的情况;
(七)其它需公布的信息。
第七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保证购房人的需求.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传送至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网上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申请。
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签字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少于2份交于购房人收执。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手续.预售商品房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10日内,可以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款首期款入账凭证及其身份证明文件等其它材料,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手续。
商品房现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其它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房地产权证.
第十一条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手续或者房地产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买卖双方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注销合同网上备案和撤回登记申请的手续。
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办理注销网上合同备案的,除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
外,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委托方身份证原件。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2日内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许可证上确认的预售款专用账户提交给预购人。
开发企业不得提供其它银行账户,一经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的,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如实申报、填写该商品房项目情况,有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赋予的权限办理各项业务;不得公开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财务信息;不得违反本规定于本系统外办理相关业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其他类型的房屋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