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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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XX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XX 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2月17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不须再单独领取工程咨询证书。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协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审查和本部门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具体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管理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丙、丁级单位的资质管理。

资质等级和标准第六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其中《工程设计证书》包括《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工程设计资质按行业或工程性质分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勘察设计能力和业绩。

第四条勘察设计资质申请、核定、变更、注销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利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现代化的勘察设计技术和设备,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勘察设计业务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包括办公场所、设备、人才、资金等。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技术素质培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准则。

第三章资质申请、评审和核定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人事档案等证明文件;(三)业绩清单、实际出资情况、公司财务状况报告等资料;(四)申请资质所涉及的各类技术和资质证书等;(五)其他与勘察设计资质审查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的甲、乙、丙级资质评审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请人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业绩清单,并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的甲、乙、丙级资质评审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一)企业规模、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二)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三)工作质量、安全绩效和信誉度;(四)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资质评审通过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并定期进行复审。

复审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时,应当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不得夸大业绩、冒用他人资质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3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3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____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____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____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第六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第七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1年7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第六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机构和勘察设计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经过相应的注册和认证程序。

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资质对应着不同等级的工程项目设计能力。

第四条勘察设计资质应当按照综合评价得分来确定,评价内容包括经济实力、技术实力、人才素质等方面。

第五条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准入资质和继续资质两类。

准入资质是指勘察设计单位获得资质后,可以承接相应级别的工程项目;继续资质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后,继续保持资质的有效性。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相应级别的工程项目。

不得超出自身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评估。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差错等情况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暂停或取消其资质。

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和认证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九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证明文件;2. 勘察设计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3. 勘察设计单位的经济和技术实力证明;4. 勘察设计单位的过往项目经验和成果。

第十条勘察设计资质的认证程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认证结果将根据评审意见和综合评分得出。

第三章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机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对勘察设计资质的准入和继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资质的有效性。

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质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修正版)发表日期:2015年8月31日出处:住房保障处(政策法规处)【编辑录入:牛小杰】(2007年0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范本(2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范本(2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水平和质量,保障工程勘察设计的安全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并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各类资质的申请和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基本资质和专业资质两个层次。

第四条基本资质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人员组成、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等。

第五条专业资质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特定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水平要求。

第六条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申请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性待遇。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和管理应当便于申请人的申请和资格审核。

第二章基本资质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基本资质是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前提条件,没有基本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基本资质,应按照下列条件规定:(一) 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二) 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组成,包括具备相应的职称和执业资格的人员;(三) 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场地设施;(四) 具备相应的信息化建设基础;(五) 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业绩。

第十一条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基本资质,应提供以下材料:(一) 申请书;(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四) 注册资本证明;(五) 职称和执业资格证明;(六) 办公场地和设施证明;(七) 信息化建设情况说明;(八) 勘察设计业绩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材料提交给国家或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基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建设部第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第六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2月17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不须再单独领取工程咨询证书。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协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审查和本部门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具体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管理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丙、丁级单位的资质管理。

资质等级和标准第六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其中《工程设计证书》包括《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工程设计资质按行业或工程性质分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在建筑领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效益。

为了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我国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不是一件小事,它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投入、人员安全以及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

如果没有严格的勘察设计资质管理,一些不具备专业能力和经验的单位或个人随意参与,就可能导致勘察设计结果不准确、不合理,从而给工程项目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比如,可能会出现建筑物结构不稳定、基础不牢固、消防设施设计不合理等严重问题,这不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甚至可能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那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其一,明确了资质的分类和等级。

勘察设计资质按照不同的专业和领域进行分类,比如岩土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等等。

每个专业又分为不同的等级,等级的划分通常与企业的规模、技术实力、业绩等因素相关。

一般来说,高等级的资质意味着企业在该领域具有更强的技术能力和更丰富的经验。

其二,规定了资质申请的条件和程序。

企业要申请勘察设计资质,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包括具备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等等。

申请程序通常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可能还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等环节。

其三,对资质的维护和管理提出了要求。

获得资质的企业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按时进行资质的年检和续期。

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再满足资质条件,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资质进行降级、吊销等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企业来说,资质是其参与市场竞争的“入场券”。

拥有高等级的资质,企业能够承接更大规模、更高难度的项目,从而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接受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权益,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的秩序和竞争公平。

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第五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核、评定、监督和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建设部门是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三章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审核和评定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勘察设计资质。

第九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表格;(二)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四)技术力量和技术设备;(五)在建工程情况及结构设计、地基处理、监测等技术方案;(六)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资质审核和评定,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资质申请情况,审核其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业绩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资质,确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对于资质审核不通过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在作出不通过决定后的一定时间内,出具不通过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申诉。

第四章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对已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财务状况的检查;(二)项目质量和安全情况的检查;(三)技术能力的检查;(四)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的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一、引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审核和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二、资质管理范围1.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划分根据勘察设计企业的规模和能力,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包括甲级、乙级和丙级。

不同级别将对应不同等级的勘察设计项目。

2. 资质的申请与审核勘察设计企业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主管部门将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对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并给予相应的等级认定。

三、资质管理要求1. 企业的综合实力评价主管部门将对企业的经营能力、人员素质、技术设备以及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

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同时在勘察设计项目中具有一定的经验。

2. 资质认定的有效期限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认定将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

在有效期限内,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质维护和管理,包括定期检查和技术能力提升等。

3. 资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主管部门将对已认定的勘察设计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在勘察设计项目中的工作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资质管理的意义1. 提高勘察设计质量通过资质管理,可以筛选出具备一定能力和经验的勘察设计企业,提高勘察设计项目的质量和可行性,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2. 加强行业自律资质管理的实施可以推动勘察设计企业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提升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3. 维护公共利益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资质管理,可以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维护公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

五、总结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推动勘察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科学的资质管理制度,可以优化勘察设计资源的配置,促进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进步。

同时,对企业的约束和监督也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提高社会信任度。

只有建立健全的资质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勘察设计企业的发展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相一致。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维护行业竞争的公平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人员,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三条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勘察设计范围。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遵循科学性、科学社会主义性、合理性、创新性、经济性和可持续性原则。

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批与管理第五条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综合类资质的审批要求包括:(一)具备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满足要求;(二)具备与承担项目规模和难度相对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三)有一定的设计和技术管理能力;(四)通过资质审查和实地考核。

第七条专业类资质的审批要求包括:(一)具备与承担项目规模和难度相对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二)有丰富的设计经验和能力;(三)通过资质审查和实地考核。

第八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包括:(一)定期审核和评估资质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降级或撤销;(二)建立勘察设计人员的注册制度,对注册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相关资质信息和业绩情况;(四)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日常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三章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第九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二)具备一定的设计经验和技术能力;(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条勘察设计人员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勘察设计任务,确保设计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课程,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资格考核,确保持有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依法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不同的等级,主要包括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实行准入制和退出制。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经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申请和备案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二)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三)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验;(四)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

第十条勘察设计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二)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技能和经验;(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申请者)或身份证明(个人申请者);(三)申请资质等级和类别的证明文件;(四)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五)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验的证明文件;(六)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的证明文件;(七)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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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随着建设项目的增多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率,以及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于xxxx年起正式实施。

本文旨在对该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和单位有所帮助。

一、总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勘察设计企业的运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该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勘察设计行业,包括各级别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管理规定的实施主管机关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负责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及资格进行审核和注册。

二、资质等级
1.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等级的划分根据企业的综合实力、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

具备较高的资质等级的企业在投标时将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2.申请资质评定时,企业需要提交一系列的资料,包括企业注册证明、项目经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等。

资质评定机构将根据这些资料以及其他评估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资质等级。

三、人员要求
1.勘察设计企业必须配备一支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团队。

其中,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背景,并通过相应的考试或资格认证。

2.勘察设计企业应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员工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以提升专业水平。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在工程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技术创新、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

四、资质管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将对企业进行定期的资质审核,包括对企业综合实力和工程质量的评估,以及对企业运营规范性和财务状况的审查。

2.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或未能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或撤销资质,清理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工程的质量。

五、监督与处罚
1.对于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企业,将进行相应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资料、违反工程质量标准、存在财务
问题等。

2.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将
依法进行处理,并公示相关处罚结果。

同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将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六、奖励与激励
1.对于在勘察设计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
奖励和激励政策,包括荣誉称号、资金支持等。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将加强与行业协会和高校的合作,共同推动勘察设计人才的培养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总结: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保
障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和管理,可以有效
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
该规定还为优秀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一定的激励和奖励,鼓励他们在
勘察设计领域中不断创新和进步。

我们相信,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
质管理规定的指引下,行业将迎来更加繁荣和发展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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