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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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界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特点:二、强制措施的体系我国的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形成了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的体系。

(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的界定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方式: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方式(2)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案例:据了解,徐某是因人举报其涉嫌职务侵占,2009年被镇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举报罪名,徐某利用职务之便,股权转让以公司名义多给转让方10万元、用公司钱给私宅修补约6万元和冒名补习英语3000多元等,合计金额约为16万元。

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案后,分别在2010年7月12日,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

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2011年7月18日,镇江警方还是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更改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2012年1月18日,镇江警方再次使用仍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镇江警方侦查期间,两次以职务侵占送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均认为此案“证据不住,事实不清,当事人主观无犯罪动因”退回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引言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目标,在特定情况下对被行政行为主体采取的强制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运用,涉及到公共权力的行使、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民权益的保障等重要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包括了确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条件、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全面了解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相关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类型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根据实际需要所采取的具体手段和方式。

各国各地区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型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行政警告: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向违法行为主体发出警告,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如果不改正将采取进一步的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罚款: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主体一定金额的罚款,以达到惩罚和预防违法行为的目的。

3.行政拘留: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主体采取强行拘禁的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强制其配合接受调查、采集证据等。

4.行政查封、扣押: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的财产、场所等进行查封、扣押,以确保其不再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5.行政强制撤销:行政机关撤销违法行为主体的某项权益,以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合法秩序。

6.行政强制清除: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的违法建筑、设施等进行拆除、清除,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生态环境等。

7.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特定情况和实际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措施,如行政限制、行政停产停业等。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条件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条件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需要满足的一些法定条件。

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保护被行政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条件包括:1.合法性依据: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合法性依据,即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范围和权限进行行政强制。

2.事实依据: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行政行为主体存在违法行为。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强制措施具有明确的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扭送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扭送不是强制措施。

三、拘传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别关注:传唤不是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诉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不行)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传应由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引言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违反卫生法规、妨害公共卫生安全等行为采取的强制手段。

为了有效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及其相关要求。

实施条件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法律依据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依据通常包括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地方性卫生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相应的强制措施。

2. 公共卫生风险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存在公共卫生风险。

当某种疾病或传染病威胁到公众健康时,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来防止和控制疾病的传播。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可以实施强制隔离、封控、检疫等措施。

3. 相关证据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需要有充分的相关证据支持。

这些证据可以是医学专家的诊断报告、实验室检测结果、流行病学调查数据等。

只有依据科学证据,才能确保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 制定合理方案在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制定合理的方案和操作规程。

这些方案应包括具体的措施内容、执行标准、时限要求等。

还需要考虑到不同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5. 保障公众权益在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尊重个人隐私、提供相关信息和知情权、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等。

卫生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尽量减少对公众的不便和负面影响。

6. 审批程序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

这些程序可以包括申请、审查、批准等环节。

在执行措施之前,必须确保相关程序已经合法合规地进行。

结论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是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础。

只有在明确的法律依据下,根据公共卫生风险和相关证据,制定合理方案并保障公众权益的前提下,才能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确保整个过程合法、透明、公正。

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二、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刑事强制措施使用的条件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或者是犯罪事实,就应当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传这五种。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这就是逮捕的条件。

三、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65条。

6、刑诉第133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24小时以内。

7、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24小时以内。

8、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9、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民事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呢

民事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呢

民事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呢一、民事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5种。

拘传是对被告采取的强制措施,其条件是:1、被告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

2、被告拒不到庭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用简便方法传唤不算合法传唤。

3、被告拒不到庭必须无正当理由。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对不到庭的被告予以拘传。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隐藏、毁灭证据;2、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5、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6、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

上述6种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只按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已经构成犯罪的,既要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又要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如果诉讼程序还没有开始或者诉讼程序已经结束,都不能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2、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对过失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如当事人持有的书证在诉讼中失火焚毁了,就不能认为是毁灭证据,采取强制措施。

3、必须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发生,不能在行为前预先采取强制措施。

三、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在中国,训诫、具结悔过是批评教育的一种方法,凡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采取的,只需记明笔录,不必经院、庭长批准。

拘传、罚款、拘留等较严厉的强制措施,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无权决定,采取这种措施,必须经本法院院长批准。

冻结强制措施由法律规定(3篇)

冻结强制措施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具。

冻结强制措施作为法律手段之一,旨在对涉嫌违法的资金进行控制,防止其被非法转移或处置,从而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冻结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实施意义、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冻结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这一规定为冻结强制措施提供了宪法依据。

2. 刑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财物,依法可以采取冻结、扣押等措施。

”此规定明确了冻结强制措施在刑法中的适用。

3. 刑事诉讼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财物采取冻结措施。

”此规定对冻结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4.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1条规定:“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二、冻结强制措施的实施意义1. 保障案件顺利进行冻结强制措施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隐匿、变卖涉案财产,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2. 维护国家利益冻结强制措施有助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国家利益。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冻结强制措施可以防止当事人因财产损失而遭受不公平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4. 提高司法公信力规范实施冻结强制措施,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法治权威。

三、冻结强制措施的程序规范1. 审批程序冻结强制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收藏丨刑事强制措施种类及期限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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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刑事强制措施种类及期限规定⼀览表刑事强制措施从轻到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种类法律规定条件及规范拘传主体:公检法均可以决定和执⾏对象:未被羁押的嫌疑⼈、被告⼈,不包括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程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执⾏:辖区外应当通知当地机关协助,⼈员不得少于两⼈,出⽰拘传证。

抗拒的可使⽤械具,强制到案。

时限:拘传应当⽴即询问;⼀次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不得超过24⼩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般不得少于12⼩时。

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公检法分阶段均可决定或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保证⾦数额。

执⾏机关:⼀律由公安机关负责执⾏。

适⽤情形:《刑诉法》第六⼗五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申请主体:嫌疑⼈、被告⼈;法定代理⼈;近亲属;辩护⼈。

决定主体:按阶段分别由公检法机关决定。

期限:12个⽉。

三个机关可以分别计算12个⽉,同⼀机关再次决定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取保候审⽅式:保证⼈保证或保证⾦保证。

1.保证⼈⽅式担任保证⼈的条件:与本案⽆牵连;有能⼒履⾏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由没有被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

保证⼈的义务:监督被取保⼈的义务;被取保⼈违反规定时及时报告义务。

保证⼈的责任:⾏政责任:罚款1000-20000元。

刑事责任:协助逃匿、明知藏匿地点⽽拒绝提供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保证⾦⽅式⾦额:起点为1000元,上不封顶。

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的需要,被取保候审⼈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的经济状况等。

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规定(3篇)

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查封扣押冻结是法律上的一种强制措施,用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防止涉案财产的转移、隐匿、损毁,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

在我国,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文件中。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认为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审判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涉嫌犯罪的财产,认为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审判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中,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财产,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1.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主要包括涉案财产,即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涉案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房产、车辆、土地等不动产;(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动产,如现金、金银首饰、珠宝等;(4)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资料等。

2.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财产除了涉案财产外,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财产,也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四、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1.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提出。

申请应当载明查封扣押冻结的理由、范围、期限等内容。

2.查封扣押冻结的决定查封扣押冻结的决定由有权机关作出。

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决定,应当依法进行,并通知当事人。

刑法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法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法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在当前社会中,刑法是⽤来打击违法犯罪⾏为,维护社会和谐秩序的重要依据,公检法单位可依据是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那么在刑法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刑法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1、拘传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先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检察院检察长或法院的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证后⽅可执⾏。

执⾏⼈员不得少于2⼈,并要向被拘传⼈出⽰拘传证。

⼀次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2、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种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适⽤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

当犯罪嫌疑⼈、被告⼈找不到保证⼈也不能交纳保证⾦时,采⽤监视居住的⽅法。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4、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犯或者重⼤嫌疑分⼦,采取暂时限制其⼈⾝⾃由的⼀种强制措施。

5、逮捕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为防⽌犯罪嫌疑⼈、被告⼈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社会危害性,⽽依法暂时剥夺其⼈⾝⾃由的⼀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种。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六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被告⼈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行政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维权。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常用的手段之一。

本文将就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的概念、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与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达成行政目的,直接对行政对象采取强制手段进行强制实施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是带有强制性质的命令、决定或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办法。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首先需要行政机关进行立案,确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和内容,制定强制执行计划。

其次,行政机关需要依法告知行政对象,予以期限限制,要求其履行相应的行政义务。

如果行政对象未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如财产查封、扣押、拍卖等,以实现行政目的。

最后,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保护行政对象的合法权益,如提供救济措施、听取其申诉等。

二、强制措施的类型和条件强制措施是指为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手段。

根据行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措施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约束或限制自由等。

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合法性: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范围。

2.必要性: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是达到行政目的的必需手段,不能过度限制行政对象的权利。

3.适当性: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相适应。

4.程序性: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履行告知、听证、听取申辩等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的注意事项在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需注意以下几点:1.依法行使权力: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的权力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滥用职权。

2.平衡权益: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手段时,应兼顾行政目的的实现和行政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合理。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新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新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规则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规则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规则一、引言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采取的强制手段,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为了保障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需要制定一系列规则来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规则。

二、明确法定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必须能够找到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理,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

三、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应符合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

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设定强制措施时,必须考虑到行政行为的目的、对象和方式,并合理地选择和确定措施的种类和程度。

必要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设定强制措施时,必须确保其他手段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或效果不明显,才能采取强制措施。

四、适用范围和条件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应明确适用范围和条件。

行政机关在设定强制措施时,应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和条件,确保只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强制措施。

这样可以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

五、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必须符合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要求。

行政机关在设定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履行程序规定,包括听证、公告、听取意见等程序,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理,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六、设定标准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标准必须明确和可操作。

行政机关在设定强制措施时,应明确标准和量化指标,以便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能够准确理解和操作。

这样可以避免主观随意和不确定性,保证行政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可预期性。

七、权力的限制和监督机制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应设立权力的限制和监督机制。

行政机关在设定强制措施时,应设立相应的权力限制和监督机制,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理,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

这样可以保障行政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八、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和补偿机制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应保障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和补偿机制。

第九章 强制措施

第九章 强制措施


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 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 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 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 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




被告人王某,男,26岁,某厂工人。由于不满自己 的妻子叶某生下一个女儿,经常对其打骂,终于叶某不堪 忍受丈夫对自己的虐待和羞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双方离婚。 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王某。王某 恼羞成怒,更是变本加厉,无奈,叶某跑到法院寻求保护。 承办此案的审判员谢某见状,十分气愤,于是,决定立 即拘传王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警告。为此,谢填 发了拘传票,由法警张成将王拘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 的被告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审判员谢某对王某进行了 审问、批评,在王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不再殴打妻子后, 将其释放。 【问题】该拘传措施哪些地方不合法?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种 类
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 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 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进行暂 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适用机关:法定的 专门机关 适用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强制 措施有以下 几个特征
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刑诉解释》第69条)

(1)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在担保期间的义务


①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 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 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干涉和制约。

本文将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特点和常见类型进行探讨,并重点关注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性原则与限制原则。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和特点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依法对违法行为主动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其目的在于从违法行为者手中收回违法所得、制止违法行为、排除违法后果,确保法律的效力和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1. 强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强制性的,行政机关有权强制违法行为主体执行或停止特定行为。

2. 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即行政机关采取这些措施的时间一般是暂时的,可以根据情况调整。

3. 集中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集中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行政机关有权通过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来保护公共利益。

4. 依法性: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进行,且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二、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型1. 行政罚款: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罚款,以强制迫使其停止违法行为或消除违法后果。

2. 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的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般限于轻微违法行为。

3. 行政吊销许可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违法行为主体的相关许可证,限制其继续从事相应的活动。

4. 行政强制清除: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清除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妨碍或污染。

5. 行政强制查封扣押: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财产、文件、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以便保全证据或限制其使用。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性原则与限制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且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法定性原则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原则。

刑诉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

刑诉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


二、强制措施与扭送的区别 扭送——公民将具有法定紧急情形的人强制送 ——公民 扭送——公民将具有法定紧急情形的人强制送 到公、 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到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63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63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现行犯或在逃犯 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1、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三)拘传的程序
县级以上公安、 县级以上公安、 司法负责人 申请 签发 部门负责人审核 部门负责人审核 呈请拘传报告书》 拘传证》 1、《呈请拘传报告书》 《拘传证》 案件经办人

(五)文书实例 五 文书实例


三、留置盘问 留置盘问—— ——指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留置盘问——指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员,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发现有以下法定情 经过当场盘问、检查, 形时,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 形时,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留置盘问的适用期限为24小时, 24小时 留置盘问的适用期限为24小时,特殊情况经批准 可以延长至48小时。 48小时 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第八章 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强制措施是指公 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为了有效地同犯 罪行为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罪行为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 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 所采取的暂时 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 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程序
• 监视居住的决定 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 视居住,应当有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 法院院长批准 • 监视居住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 • 监视居住的撤销或解除 • 监视居住的期限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公、检、法机关对同一对象可以重复采取监视居 住措施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取保候审的方式
• 保证人保证的条件: 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2.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 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5.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又是附带民事诉 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有代偿能力
拘传的特征
• 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 讯问的强制方法。
• 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进行讯问,可随时进行,不需要拘传。
• 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 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 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 是强制到案 • 适用对象不同,传唤适用所有当事人, 拘传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传唤并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公 安 机 关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 察 机 关
刑事拘留
• 羁押与拘留、逮捕的关系: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羁 押"一词,是指将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人关押于看 守所进行严格监管,使其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它 是执行拘留、逮捕的结果,是拘留、逮捕应有的 内容,而不是与拘留、逮捕相并列的独立的强制 措施。 • 拘留的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 2)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办法 3)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刑事案件的顺利侦查、审判和执行,通过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准确进行的一种手段。

在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和限制都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进行详细解读。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限制出境、拘留、逮捕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这些强制措施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1.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活动和审判阶段保持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逃避追究责任,并保证案件正常进行。

取保候审通常需要提供保证金,并限制被告人的住所、出行等行为。

2.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定点居住,并委托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对其进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需要遵守指定的住所和时间限制,并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监视居住的使用主要是为了便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动进行监控,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3. 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禁止出境的一种强制措施。

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出,并通知边防机关。

被限制出境的人员不得擅自离境,否则可能构成拘留罪。

限制出境的措施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追究刑事责任。

4. 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性强制措施。

拘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但依法可以延长到六个月。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通知近亲属、委托辩护人等。

拘留通常适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有逃避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的情况。

5. 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涉嫌犯罪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逮捕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被逮捕人送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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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活动中,运用较多且执法效果最好的措施之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涉案特种设备实施的查封和扣押。

查封和扣押都是对涉案特种设备的封存,只是封存地点不同。

查封是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而扣押则是防止涉案特种设备被转移、藏匿和损毁等情形而采取的异地封存保管的强制措施。

它是国家法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职权。

目的与作用
1.消除特种设备因使用而形成的危险状态,及时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行为的发生或延续。

2.行政执法要求对涉案的特种设备采取控制措施,以利调查取证,防止设备设施等相关物证因被转移、藏匿和损毁等情形而消失。

强制措施的运用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执法人员基于涉案特种设备所处的危险状态情况以及今后调查取证和处理是否有利的判断,可在现场检查时立即采取措施,也可以在调查确定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等情形后再采取措施。

为了充分履行职责,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以及顺
利调查和处理,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一般应在现场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现在,我们来分析说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下述三项条件:
1. 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情形
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原则性的具体化和可操作化。

它是指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及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各项强制性规定。

规范文书一般使用规程、规则、导则、细则和技术要求等名称,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等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特种设备什么情形才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呢?顾名思义,是指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颁布实施的现行各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现象,势必导致不安全状态的发生。

因此,应当通过强制措施解除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

现实的质监执法人员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了解一
般是在法律层面上,即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对于种类、数量繁多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知之甚少,难于胜任此责。

那应当由谁来担当确认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职责呢?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分为A、B两类,其中A类安全监察员从事包括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资格要求等等)和安全技术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等等)。

因此,从执法人员的职责、条件、知识和经验上讲,持有A类安全监察员证的执法人员才具备认定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的资格。

2. 严重事故隐患情形
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明确指出,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3.达到报废条件及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存在上述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情形。

由于存在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各种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明显下降,不能达到最基本的经济技术指标和安全要求,即使通过改造维修后,性能指标也不符合要求。

2)超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

例如,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了按本标准制造的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设计参数包括“推荐使用寿命”等情形。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情形,提出了限定条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
可继续使用。

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3)检验检测判废特种设备。

通过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缺陷和问题,依据检验规程作出判废结论,提出检验报告。

查封(扣押)的具体做法
通过实施查封扣押活动,中止和解除违法行为,以获得安全稳定的生产状态以及有利于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序开展。

在生产环节,查封涉案特种设备,中止其生产活动,制止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延续。

在使用环节,停止涉案特种设备运行使用,解除其危险状态,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强制措施对于当事人具有震摄效果,利于配合调查及后续执法处理。

如何实施现场查封扣押并取得实效呢?在执法实践中,我们常采用以下做法:
1.停止涉案设备的生产和使用
1)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生产环节,停止当事人对涉案特种设备的施工和作业活动。

2)在使用环节,一般由当事人配合操作。

对于承压类设备,切断电源、能源、动力源和介质等来源,处理或排空设备容器内介质(介质是指容器内容物,主要指气态、液化气态介质),确认其工作压力为零,解除其危险状态。

包括停止锅炉设备的电源、燃料及其他能源供给,切断压力容器
的介质源,关闭介质流通的管道阀门。

对于机电类设备,将设备停靠在安全位置,关闭运行开关和电源开关等控制源,确认设备处于关停状态。

2.查封(扣押)要求
对于不易移动和拆迁的固定式设备一般运用查封措
施。

对于锅炉,将封条贴在炉门或燃料供应闸门(阀门)上,对于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封条贴在介质进出管道阀门上,对于机电类设备,封条粘在电控操作柜(机件开关)和电源箱,电梯的层门部位以及设备的行走运动和作业机构。

在上述部位实施就地封存,当事人一旦擅自使用或移动被查封的设备,必然会造成封条破损。

对于移动式设备或者外形尺寸较小,且容易被转移藏匿的设备,如气瓶、设备部件、安全附件等,应当采取扣押措施。

擅自改变被查封(扣押)设备现状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几项要求
1.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含延期查封)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已经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已经接受行政处罚,交清罚款,且案件不涉及取缔、没收涉案设备产品等情形的,才予解除查封(扣押)进行安全事项整改。

3.解除查封完成整改前仍不准使用
解除涉案物品的查封(扣押)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对涉案物品进行整改,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前仍不准擅自使用。

4.整改确认
完成涉案设备安全整改后,应当进行现场整改确认,并最终完成案件的结案文书制作与归档。

七.行政强制措施文书
1.案件办理报批书
为执法办案内部文书,应当由承办人申明报批事由、理由、和请批意见,承办机构负责人出具意见,再提交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

2.查封(扣押)决定书
对于涉嫌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三种情形来填写,明确当事人涉嫌的具体违法行为。

对于物品现状的填写问题,由于设备产品涉案,按常规书写“完好”似不妥,建议改写为“完整”或其他用词,较能表达其形态。

3.涉案物品清单
应当完整准确地填写物品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为了准确锁定涉案物品,建议在备注档填写涉案物品所处位置及其产品编号。

4.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对于被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种设备如何作出处理,应当完整地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填写相关事项,包括责令限期要完成的整改内容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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