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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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活动中,运用较多且执法效果最好的措施之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涉案特种设备实施的查封和扣押。查封和扣押都是对涉案特种设备的封存,只是封存地点不同。查封是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而扣押则是防止涉案特种设备被转移、藏匿和损毁等情形而采取的异地封存保管的强制措施。它是国家法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职权。

目的与作用

1.消除特种设备因使用而形成的危险状态,及时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行为的发生或延续。

2.行政执法要求对涉案的特种设备采取控制措施,以利调查取证,防止设备设施等相关物证因被转移、藏匿和损毁等情形而消失。

强制措施的运用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执法人员基于涉案特种设备所处的危险状态情况以及今后调查取证和处理是否有利的判断,可在现场检查时立即采取措施,也可以在调查确定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等情形后再采取措施。为了充分履行职责,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以及顺

利调查和处理,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一般应在现场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现在,我们来分析说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下述三项条件:

1. 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情形

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原则性的具体化和可操作化。它是指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及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各项强制性规定。规范文书一般使用规程、规则、导则、细则和技术要求等名称,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等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特种设备什么情形才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呢?顾名思义,是指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颁布实施的现行各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现象,势必导致不安全状态的发生。因此,应当通过强制措施解除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

现实的质监执法人员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了解一

般是在法律层面上,即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对于种类、数量繁多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知之甚少,难于胜任此责。那应当由谁来担当确认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职责呢?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分为A、B两类,其中A类安全监察员从事包括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资格要求等等)和安全技术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等等)。因此,从执法人员的职责、条件、知识和经验上讲,持有A类安全监察员证的执法人员才具备认定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的资格。

2. 严重事故隐患情形

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明确指出,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3.达到报废条件及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存在上述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情形。由于存在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各种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明显下降,不能达到最基本的经济技术指标和安全要求,即使通过改造维修后,性能指标也不符合要求。

2)超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例如,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了按本标准制造的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设计参数包括“推荐使用寿命”等情形。《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情形,提出了限定条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

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3)检验检测判废特种设备。通过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缺陷和问题,依据检验规程作出判废结论,提出检验报告。

查封(扣押)的具体做法

通过实施查封扣押活动,中止和解除违法行为,以获得安全稳定的生产状态以及有利于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序开展。在生产环节,查封涉案特种设备,中止其生产活动,制止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延续。在使用环节,停止涉案特种设备运行使用,解除其危险状态,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同时,强制措施对于当事人具有震摄效果,利于配合调查及后续执法处理。如何实施现场查封扣押并取得实效呢?在执法实践中,我们常采用以下做法:

1.停止涉案设备的生产和使用

1)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生产环节,停止当事人对涉案特种设备的施工和作业活动。

2)在使用环节,一般由当事人配合操作。对于承压类设备,切断电源、能源、动力源和介质等来源,处理或排空设备容器内介质(介质是指容器内容物,主要指气态、液化气态介质),确认其工作压力为零,解除其危险状态。包括停止锅炉设备的电源、燃料及其他能源供给,切断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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