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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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冬季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冬季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冬季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大政发[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冬季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8]7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自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实施以来,我市城市供热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

但随着今年煤炭价格的大幅持续上涨和供需矛盾的日益突出,城市供热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难。

为切实做好冬季城市供热工作,保证供热质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认清当前城市供热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把做好城市供热的各项准备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作为城市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组织协调煤源,确保本辖区今冬正常供热供暖和社会稳定。

市政府将与各区市县政府签订责任状,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因领导不力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供热问题的,将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城市供热工作。

市建委要统筹兼顾,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城市供热的各项工作。

市国资委、经委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供热企业的组织领导,确保供热质量。

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城市低收入群体取暖补贴先期支出。

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供热企业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市环保局要处理好城市供热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确保今冬供热顺利进行。

市城建局(行政执法局)要加大对城市供热行业的行政执法力度,同时为供热企业的工程建设提供方便条件。

市公安、交警及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供热企业煤炭运输车辆提供方便条件。

市政府金融办要积极协调各金融单位解决中小供热企业的融资问题。

大连取暖费补贴标准

大连取暖费补贴标准

大连取暖费补贴标准气温已经降了,供暖的话题也热了。

而大连市采暖补贴标准也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单位有没有发放取暖费”也成了大家见面谈论的话题。

下面是XX整理的大连市采暖补贴标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深化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通知》(大政发(2006)85号)精神,进一步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家庭冬季采暖,市政府对现行的《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文件印发)进行了适当调整。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一)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其他困难居民家庭。

包括: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下同)双失业家庭,大龄丧偶、未婚独身在企业就业后失业的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子女虽成年但仍在全日制学校(本科以下)读书的失业人员家庭。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具备上述条件的困难居民家庭,可申请采暖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以家庭为单位予以补贴。

(一)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采暖费补贴标准:居住暖气房的,按60平方米住房标准予以补贴,住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予以补贴;居住无暖气房的,给予600元采暖补贴。

(二)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其他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补贴标准:居住暖气房的,按42平方米住房标准予以补贴,住房面积不足42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予以补贴;居住无暖气房的,给予400元采暖补贴。

三、认定程序(一)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采暖费补贴认定程序:1.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到街道办事处低保科,申请并领取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章的《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采暖费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持《申请表》到居住地供热单位登记并签章,供热单位对已登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采暖费暂不收缴。

3.申请人将供热单位签章的《申请表》及相关证件送交街道办事处。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大人社发[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152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不统一、发放渠道多元化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失业后退休军转干部及正常退休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参照户籍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同职级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二、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渠道(一)正常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渠道户籍所在地已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专项资金,且企业已参加采暖费社会化发放的,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专项资金解决,由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发放;户籍所在地未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专项资金或未参加采暖费社会化发放的,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失业后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渠道户籍所在地已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专项资金的,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专项资金解决,由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发放;户籍所在地未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专项资金的,由各区市县处理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企转办)在每年采暖期前统计并发放,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市县解决,市财政全额补助(先导区除外)。

(三)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渠道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由各区市县企转办在每年采暖期前统计并发放,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市县解决,市财政全额补助(先导区除外)。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政发[2010]4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政发[2010]4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政发[2010]4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供暖体制改革,缓解因煤价上涨对供暖行业的影响,促进供暖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冬季供暖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价格管理政策法规,本着“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适当调整”的原则,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区供暖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3元调整为28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继续按每平方米 33元执行。

上述价格中,每平方米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企业负责投保,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二、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

三、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赠送面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应予收费,无供暖设施的不予收费,具体标准为:1.室内净高在2.7米以上,按房屋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收费;2.室内净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2.2米以上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90%收费;3.室内净高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0%收费;4.经供暖企业同意,用户自行安装供暖设施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收费。

5.与居民住宅一体的车库、仓房有供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

四、非居民住宅供暖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含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9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夏德仁二○○六年九月十五日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供热体制改革需要,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费补贴,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城区部分)内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具有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按照以支定收、用人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专项用于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专门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和补贴发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来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保值增值收入;(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其他收入.第六条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2%。

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税前列支.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企业离休人员、市属企业本办法施行前已退休人员、已改制市属企业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及区、街属企业本办法施行前已退休人员,由企业按照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第八条破产、清算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死亡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费补贴的遗属,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可从企业资产变现等收入中解决。

退休职工有取暖费吗

退休职工有取暖费吗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退休职工有取暖费吗北方的天气比较寒冷,到了冬季气温降到零度以下,有些单位就会给职工发放取暖费。

退休职工也会有退休工资,有些退休职工也关系取暖费的问题,那么退休职工有取暖费吗?就退休职工是否有取暖费赢了网小编为你详细讲解。

退休职工有取暖费吗?有些人有些人没有。

退休职工有取暖费的话应由原单位或社保部门发放。

具体的金额要看各地的政策。

按照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依据中科院、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决定按照新标准对中心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取暖费,新标准为在采暖季(每年四个月)按150元/人·月计发。

【相关延伸】北京退休职工取暖费发放最新标准1、按照《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职工购房补贴申领办法(暂行)》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确定物业费、取暖费的面积标准如下:正处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0平米;副处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高级工人技师:85平米;正副科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师及25年以上工龄的职工:70平米;科级以下及25年以下工龄的职工:60平米。

2、夫妻双方均为我局职工,供暖费、物业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3、供暖费补贴以职工已购住房所居住小区的供热形式,按北京市现行规定标准发放。

职工所购住房采取分户供暖形式的,可以比照我局建东苑住房供暖费标准执行。

4、职工在京外自购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按当地普通住房物业费、供暖费标准依照办法计算补贴费,冬季不供暖地区不发放供暖费补贴。

5、原住房面积未达标,现已自购普通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职工物业、供暖费的补贴方法为:(1)物业补贴数额=(个人住房标准面积原分配住房面积)×自购房物业标准;(2)供暖补贴数额=(个人住房标准面积原分配住房面积)×自购房供暖标准新郑退休职工取暖费发放最新标准按照要求,我市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分五个月进行发放,发放范围是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待遇正常发放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包含离休和薪金制建国前退休人员,标准为每人480元。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

大連市職工采暖費補貼辦法大政發[2005]76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職工采暖費補貼辦法》和《大連市困難居民采暖費補貼辦法》の通知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現將《大連市職工采暖費補貼辦法》和《大連市困難居民采暖費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大連市職工采暖費補貼辦法根據《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2號)の規定和《關於印發<遼寧省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采暖費隨職工工資發放方案>の通知》(遼建發〔2005〕42號)精神,我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以下簡稱職工)の住房采暖費將實行“暗補變明補”,單獨列項以補貼の形式隨職工工資按月發放給職工個人。

具體補貼辦法如下一、采暖費補貼の目の和原則補貼の目の:按市場經濟要求,實行誰用熱誰交費,單位將采暖費以補貼の形式隨職工工資發放給個人,由個人直接向供熱企業繳納采暖費,明確供用熱雙方權利與義務。

補貼の原則:一是供熱收費制度改革要充分考慮居民の經濟承受能力;二是按個人住房面積標准承擔の采暖費計發采暖補貼の標准;三是采暖費由單位全部承擔改為由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四是現住房面積超過補貼標准部分の采暖費全部由個人承擔。

二、采暖費補貼對象補貼對象包括:市內四區(含大連高新園區市內部分)機關、社會團體、事業、企業(含三資企業、民營企業等其他經濟形式の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の在職及離退休人員。

三、采暖費補貼標准按照《遼寧省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意見》(省房委字〔2000〕9號)文件規定の各職級、各類人員住房面積標准計發職工采暖費補貼。

補貼標准:根據職工の職務(職稱)確定采暖費補貼額。

計算公式:〔住房面積標准(平方米)×采暖費標准(元/平方米)×70%〕÷12=月補貼額(元)黨政機關公務人員、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人員住房面積標准:局級140平方米,處級105平方米,科級和科級以下85平方米。

大连取暖费发放标准

大连取暖费发放标准

大连取暖费发放标准随着寒冷的冬季来临,取暖费的发放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大连市作为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个重要城市,取暖费的发放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取暖费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我们特地整理了大连取暖费发放标准,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首先,大连市的取暖费发放标准主要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

根据相关规定,大连市将取暖费标准分为居民取暖费和企业取暖费两部分,针对不同的对象制定不同的标准。

对于居民取暖费,大连市根据居民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取暖需求,制定了相对合理的取暖费用标准。

一般来说,大连市的取暖费标准会根据居民家庭的人口数量、居住面积、取暖设备等因素进行测算,并给予相应的补贴和补助。

市民只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便可享受到相应的取暖费用补贴。

对于企业取暖费,大连市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和标准。

一般来说,大连市会根据企业的类型、规模、产能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取暖费用标准。

同时,市政府也会对企业的取暖设备和能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取暖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发放。

除了以上的取暖费发放标准外,大连市还对取暖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市政府会定期对居民家庭和企业的取暖设备和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存在违规行为和浪费现象的,将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总的来说,大连市的取暖费发放标准是合理、公正的。

市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政策,确保广大市民和企业能够在寒冷的冬季得到适当的取暖补贴和支持。

同时,市政府也会对取暖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取暖费的合理使用和发放。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对于大连市的取暖费发放标准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希望大家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合理使用取暖费,共同营造一个温暖和谐的生活环境。

大连采暖费补贴标准

大连采暖费补贴标准

大连采暖费补贴标准随着气温的逐渐降低,大连市的居民们开始为了温暖的冬季采暖费而忧心忡忡。

为了解决居民们的采暖问题,大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采暖费补贴政策,以确保市民们温暖过冬。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大连市的采暖费补贴标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并享受这一政策。

首先,大连市的采暖费补贴标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城市居民家庭采暖补贴,另一类是农村居民家庭采暖补贴。

对于城市居民家庭,根据居民家庭的人均采暖面积和采暖季实际供暖天数,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补贴。

而对于农村居民家庭,采取了不同的补贴标准,主要是根据实际耗煤量和采暖季供暖天数来确定补贴金额。

其次,大连市政府对于城市居民家庭的采暖费补贴标准是根据居民家庭的人均采暖面积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每平方米的采暖面积对应的补贴金额是固定的,而且根据不同的供暖方式和能源类型,补贴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此外,大连市政府还对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给予额外的采暖费补贴,以确保他们能够温暖过冬。

再次,对于农村居民家庭的采暖费补贴标准,大连市政府主要是根据实际耗煤量和采暖季供暖天数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农村居民家庭的采暖费补贴金额与实际耗煤量成正比,同时也会考虑到当地的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此外,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家庭的利益,大连市政府还对采暖设施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安全供暖。

总的来说,大连市的采暖费补贴标准是根据居民家庭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确定的,旨在帮助居民们度过寒冷的冬季。

市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补贴政策,以确保居民们能够享受到更好的采暖服务。

希望居民们能够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一政策,过一个温暖舒适的冬季。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

具体补贴办法如下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大连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大连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用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扶持供热用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节能环保供热用热技术,推行新能源供热、集中供热和计量用热,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提高供热用热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限制并逐步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

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热第六条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能减排、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用热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用热规划的修改,按照制定供热用热规划的程序执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供热用热规划,并报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条建设供热工程应当先确定供热单位。

供热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与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个供热用热期。

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工作由供热单位负责。

第九条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使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热量表)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21年)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21年)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热第三章用热第四章供热与用热的共同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用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扶持供热用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节能环保供热用热技术,推行新能源供热、集中供热和计量用热,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提高供热用热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限制并逐步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资金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资金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资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大政办发[2010]166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资金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16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采暖补贴发放,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政发 [2010] 48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资金标准调整如下:一、企业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采暖费专项资金标准,由每人2万元提高到2.8万元;事业单位撤销或转企前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由每人2.5万元提高到3万元。

二、企业为1997年12月31日前死亡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补贴的配偶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标准,由每人1.5万元提高到2万元。

三、按照1.5万元资产预留安置费的市属改制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按每人1.2万元标准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四、离休人员由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按照10万元标准预留安置费的改制企业,按每人1万元标准缴纳;按照15万元标准预留安置费的改制企业,按每人2万元标准缴纳;其他企业按每人2万元标准缴纳。

五、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企业,不再抵扣企业已经发放的采暖费补贴。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政办发 [2006] 140号及大政办发 [2007] 12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标准不再执行。

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采暖费政策

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采暖费政策

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采暖费政策
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采暖费政策,是指大连市针对企业职工提供的一项社
会保险制度,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冬季采暖费用的政策。

该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增进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满意度。

根据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采暖费政策,企业在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时,将需
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职工的采暖费用。

具体比例和费用标准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市场价格等因素制定,并在一定周期内进行调整。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企业职工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解决了冬季采暖费用的
问题,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

由于采暖费用是由企业缴纳,职工可以在保证正常生活的同时,将更多的收入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提高生活品质。

其次,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采暖费政策也提高了企业的福利待遇。

良好的
员工福利是留住人才、提高员工忠诚度的关键因素之一。

企业通过为职工提供采暖费用,不仅增加了员工的工作满意度,还促进了企业内部的和谐氛围。

最后,这一政策对大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减少职工的
经济压力,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得到提高,进而推动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增长。

同时,这也有利于稳定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总之,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采暖费政策的实施,为企业职工提供了温暖的
冬季采暖,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提升了职工福利待遇。

这一政策既符合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4
•【字号】大政办发[2008]65号
•【施行日期】2008.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6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过全面清理,确认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193件。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范围和内容,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市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电子文本可以登录“中国大连”网站()和“大连法制网”()查询。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

采暖费补贴办法

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连采暖相关问题一、.采暖问题:1.标准是大连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 ,08年七月份开始的标准是2353*2%=47.06,按月缴费。

2.单位缴费,本人不缴费。

3.单位交的这部分费用是保障员工退休以后的采暖费补贴待遇的,现阶段取不出来。

单位缴费的话在社保有缴费记录,不存在个人帐户的问题。

4.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一项是大连独有的政策,由缴费范围内的企业为大连市内四区和旅顺金州城镇户口的员工缴费。

外地户口的人不在这个政策范围内,再说了,外地户口的将来在不在大连退休都不好说呢,不在大连退休的话根本就没有这块待遇,所以才会规定外地户口的不交采暖专项资金这项费用。

5.采暖费住宅23元/平米,商用25元/平米二、《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

具体补贴办法如下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至2006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至2006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至2006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10•【字号】大建委发[2005]251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至2006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大建委发[2005]251号)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05年至2006年度城市供热工作,改善供热质量,提高供热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切实加强对供热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供热工作责任制市政府成立今冬明春“供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供热工作的统一领导。

今年的供热工作实行市区两级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

因此,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供热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要亲自抓、负全责,并指定一名领导具体抓落实。

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供热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其它具体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对自己分管的系统和单位,要明确责任,严格管理,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各项保障制度,确保供热工作的健康运行。

二、认真做好供热准备工作,切实保证供热质量各供热单位在10月15日前要完成锅炉、换热站、室内外管网等供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改造,确保设备完好率达100%。

11月5日前,储煤率要达到55%以上,居民住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和新建工程要完成竣工验收和系统调试。

温炉试运行要提前进行并达到供热条件。

11月15日开栓率要达到100%,确保按时供热。

从今年采暖期开始实行连续性供热,供热单位必须确保居民住宅居室温度不低于18℃。

全面实行供热单位与采暖单位和住户的合同管理,全市供热单位都必须与采暖住户签订供热合同。

就管理范围、管理责任、服务方式、供暖费缴纳等内容要达成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5〕1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5〕1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5〕1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拓宽创业就业渠道,提升社会保障整体水平,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调整政策稳定就业(一)继续实施企业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有效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

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政策,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企业,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不裁员、少裁员的给予稳岗补贴。

(二)提出我市支持中介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工作意见,以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和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为目标,以扩大就业规模和改善就业结构为重点,促进我市中介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为青年劳动者创业就业提供支撑。

(三)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不断完善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等具体政策措施,继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专项活动。

二、强化培训促进就业(四)全力推进政府补贴职业培训,确保高质量培训3.6万人。

结合我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重点做好职工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

助推企业化考评,激发企业培训内生动力,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五)完善公共实训基地培训功能,满足劳动者对技能培训的需求,重点推动在校大学生结合专业开展实训。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9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大开管发〔1998〕67号
91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大开管发〔1998〕72号
92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宅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开管发〔1998〕73号
93
关于调整大连开发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大开管发〔1998〕81号
94
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8]39号
21
关于印发大连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8]32号
22
关于印发大连开发区规划类设计项目设计委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9]12号
23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讯管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9]27号
24
大连市金州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大开管办发[2007]9号
115
关于调整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7]16号
116
关于公布大连开发区临时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7]61号
117
印发关于大连开发区开展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8]11号
118
转发国土局关于2008年房屋征收动迁安置计划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9]37号
123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大开管发[2009]35号
124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金劳字[2002]1号
32
关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大金劳字[2002]8号

大连取暖费收费标准

大连取暖费收费标准

大连取暖费收费标准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发〔2003〕148号)、省建设厅等10厅局《关于加快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5〕63号)文件和市政府2005年12月6日会议精神,结合我市集中供热现状,现提出供热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的实施方案;今天店铺将与大家分享:大连取暖费收费标准;大连2015供暖费标准: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调整为23元。

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

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中小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2015年大连取暖费多少钱?日前市建委透露,大连市建委透露每平方米拟下调2元左右;市物价局将召开听证会,可报名旁听从2013年以来,有关大连市将下调供暖费的传言便屡次出现,不久前,更有传言称全国多个城市将下调供暖费。

那么大连市将作出怎样的反应呢?日前市建委透露,大连拟下调每平方米供暖费2元钱左右。

据了解,市物价局即将召开降低主城区供暖价格听证会,听证报名时间截至10月10日16时,最终调价幅度将以听证会结果为准。

两年两会提及供暖费下调随着近年来国内煤价持续下跌,有关供暖费下调的传言不绝于耳。

自2013年以来,几乎每年都有相关的传言。

而在去年夏季,一条传闻更称,省政府发文下调,供暖费将下调至每平方米19元钱。

后经警方追查,对18人传播“供暖费调整”谣言进行了查处。

其中,一名大连网友发布该条谣言,被行政拘留。

就在不久前,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再度爆发了全国多个省市将下调供暖费的传言,有传闻称,哈尔滨等城市每平方米供暖费将下调10元之多,后经证实为谣言。

虽然相关传闻多为谣言,但有关供暖费下调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并引起了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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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政发[2005]7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

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
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
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初、中级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

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

四、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群体补贴办法
1.离休人员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补齐;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由离休单位全额补贴;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领取该补贴,直至去世为止。

2.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3.经市政府批准,并向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缴纳安置费的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给予补贴。

4.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5.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列专项资金解决,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执行。

6.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中尚未得到安置的职工和已列入市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采暖费补贴的管理
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

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年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2006年以后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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