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大政办发[2013]65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6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保障水平,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全市社区建设工作深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社会保险、采暖费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范围和对象本通知所称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含社区民政联络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
在社区工作的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适用本通知。
二、生活补贴的构成和标准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由基本补贴、职务补贴、职业水平补贴、奖励补贴四部分构成。
(一)基本补贴: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基本补贴指导标准,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8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100元。
(二)职务补贴:职务补贴执行全市统一指导标准,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月2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每月100元。
(三)职业水平补贴:凡通过国家组织的培训考试,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150元和100元的职业水平补贴。
(四)奖励补贴:奖励补贴以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依据,并与个人年度综合考评等级挂钩,由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和街道(乡镇)根据自身财力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发放。
大连取暖费补贴标准
大连取暖费补贴标准气温已经降了,供暖的话题也热了。
而大连市采暖补贴标准也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单位有没有发放取暖费”也成了大家见面谈论的话题。
下面是XX整理的大连市采暖补贴标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深化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通知》(大政发(2006)85号)精神,进一步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家庭冬季采暖,市政府对现行的《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文件印发)进行了适当调整。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一)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其他困难居民家庭。
包括: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下同)双失业家庭,大龄丧偶、未婚独身在企业就业后失业的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子女虽成年但仍在全日制学校(本科以下)读书的失业人员家庭。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具备上述条件的困难居民家庭,可申请采暖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以家庭为单位予以补贴。
(一)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采暖费补贴标准:居住暖气房的,按60平方米住房标准予以补贴,住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予以补贴;居住无暖气房的,给予600元采暖补贴。
(二)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其他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补贴标准:居住暖气房的,按42平方米住房标准予以补贴,住房面积不足42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予以补贴;居住无暖气房的,给予400元采暖补贴。
三、认定程序(一)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采暖费补贴认定程序:1.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到街道办事处低保科,申请并领取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章的《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采暖费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持《申请表》到居住地供热单位登记并签章,供热单位对已登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采暖费暂不收缴。
3.申请人将供热单位签章的《申请表》及相关证件送交街道办事处。
大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1995.09.12•【字号】大价发[1995]68号•【施行日期】199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大价发[1995]68号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各供热、用热单位:近年来,由于受国家电、运价格调整、煤炭市场价格放开等因素影响,供热成本增加较快,同时收费率逐年大幅度下降,致使供热行业出现了亏损。
为促进供热行业发展,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社会安定,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决定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具体通知如下:一、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含锅炉及热电联产供热下同)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调整为17元。
二、非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调整为19元。
三、对中、小学校舍及教师住宅(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给予适当照顾,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调整为15元,其差额部分由供热单位自行消化。
四、上述收费标准,以室内设计层高三米三为限,每超过三十公分加价百分之十,不足三十公分按三十公分计算,超高的加价不得高于百分之三十(中、小学除外)。
五、调整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10元;锅炉供热含1.60元的锅炉及其管网设施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热电联产供热含二次管网资金1元,三次管网资金1.40元,供热调节资金1元。
供热调节资金由各热电联产单位上交市供热办,供热办按季上交市财政,年终结算,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物价局统筹安排,用于专项补助。
六、集中供热工程补助资金,根据大政办发[1992]63号文件的精神,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城市有供热设施的民用住宅、公共建筑均在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供暖收费价格的基础上加收1元(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中、小学校除外)。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9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二○○六年九月十五日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供热体制改革需要,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费补贴,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城区部分)内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具有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按照以支定收、用人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专项用于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专门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和补贴发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来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保值增值收入;(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2%。
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税前列支。
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企业离休人员、市属企业本办法施行前已退休人员、已改制市属企业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及区、街属企业本办法施行前已退休人员,由企业按照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第八条破产、清算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死亡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费补贴的遗属,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可从企业资产变现等收入中解决。
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各市建委、房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委)、经委、财政局、人事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2号)的规定,我们起草了《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民政厅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目的和原则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职工个人,由用热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责任,实行供需见面,提高采暖收费率和供热质量,保证冬季供热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必须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与个人享受的采暖补贴相适应;三是城市供热由单位全部负担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职工采暖费标准实行属地化管理,中央和省属单位按单位所在地采暖费标准执行;五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规定住房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二、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对象)享受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企业),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职工工资中已经含采暖费的除外)。
《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2019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
各市建委、房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委) 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经委、财政局、人事局、物价局、劳动和
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 152 号)的规定,我们起草了《辽宁省机
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 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民政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
应; 三是城市供热由单位全部负担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四是职工采暖费标准实行属地
化管理, 中央和省属单位按单位所在地采暖费标准执行; 部 五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规定住房标准
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二、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对象)
享受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包括: 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三资企业、 民营企业、
85 平方米。
③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
25 年以下(含 25 年)工龄的
普通工人 60 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 25 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 85 平方米,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 105 平方米。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党政机关住房面积标准,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3.采暖费标准调整时,要根据采暖费调整全额和执行时间,从当月起相应调整采暖费补 贴标准。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系统条例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需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后,方可建设。
经批准的供热工程,相关供热单位应参与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
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散锅炉房并网供热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1]75号)
15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工程所需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地方及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用户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所需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用户融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转让、移交和放弃供热设施。
新建供热设施投入运行后,实行两年保修期,供热设施工程质量由建设单位负责。供热单位应参与供热系统调试,保证供热质量。保修期满,经双方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19
第十七条
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供热单位热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和分散锅炉及其他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供热单位热源的单位和个人。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0.05•【字号】大发改价格字[2005]548号•【施行日期】2005.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大发改价格字[2005]548号)各供、用热单位:近年来,由于用水、用电价格和人工费的上涨,特别是燃煤价格的大幅上涨,使供暖企业出现全行业亏损,不仅影响了企业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供暖质量。
为保证供暖行业健康发展,保证供暖质量,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调整为23元。
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
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中小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单位负责投保。
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三、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
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供暖期每年自11月15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
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全天连续供暖,保证室温不低于18℃ 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实行退费。
五、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
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3‰的滞纳金。
退休职工有取暖费吗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退休职工有取暖费吗北方的天气比较寒冷,到了冬季气温降到零度以下,有些单位就会给职工发放取暖费。
退休职工也会有退休工资,有些退休职工也关系取暖费的问题,那么退休职工有取暖费吗?就退休职工是否有取暖费赢了网小编为你详细讲解。
退休职工有取暖费吗?有些人有些人没有。
退休职工有取暖费的话应由原单位或社保部门发放。
具体的金额要看各地的政策。
按照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依据中科院、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决定按照新标准对中心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取暖费,新标准为在采暖季(每年四个月)按150元/人·月计发。
【相关延伸】北京退休职工取暖费发放最新标准1、按照《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职工购房补贴申领办法(暂行)》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确定物业费、取暖费的面积标准如下:正处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0平米;副处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高级工人技师:85平米;正副科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师及25年以上工龄的职工:70平米;科级以下及25年以下工龄的职工:60平米。
2、夫妻双方均为我局职工,供暖费、物业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3、供暖费补贴以职工已购住房所居住小区的供热形式,按北京市现行规定标准发放。
职工所购住房采取分户供暖形式的,可以比照我局建东苑住房供暖费标准执行。
4、职工在京外自购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按当地普通住房物业费、供暖费标准依照办法计算补贴费,冬季不供暖地区不发放供暖费补贴。
5、原住房面积未达标,现已自购普通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职工物业、供暖费的补贴方法为:(1)物业补贴数额=(个人住房标准面积原分配住房面积)×自购房物业标准;(2)供暖补贴数额=(个人住房标准面积原分配住房面积)×自购房供暖标准新郑退休职工取暖费发放最新标准按照要求,我市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分五个月进行发放,发放范围是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待遇正常发放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包含离休和薪金制建国前退休人员,标准为每人480元。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63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大劳险字[1996]263号)
近年来由于煤炭价格的放开,我市城镇民用燃料价格也随之不断增长,根据这种实际情况,对居住房屋无暖气设施的职工(含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下同),1996年度冬季取暖补贴费按如下标准发给:
一、大连地区,每住房只有一名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费的,由所在单位发给300元,每住户有两名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费的,每位职工发给150元;每住户有三名及三名以上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费的,每位职工发给100元。
二、住单位独身宿舍,家住享受冬季取暖补贴地区,并无他人领取冬季取暖补贴的职工,发给职工照顾补贴150元。
三、其费用在原开支渠道列支。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结束——。
大连取暖费发放标准
大连取暖费发放标准随着寒冷的冬季来临,取暖费的发放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大连市作为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个重要城市,取暖费的发放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取暖费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我们特地整理了大连取暖费发放标准,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首先,大连市的取暖费发放标准主要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
根据相关规定,大连市将取暖费标准分为居民取暖费和企业取暖费两部分,针对不同的对象制定不同的标准。
对于居民取暖费,大连市根据居民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取暖需求,制定了相对合理的取暖费用标准。
一般来说,大连市的取暖费标准会根据居民家庭的人口数量、居住面积、取暖设备等因素进行测算,并给予相应的补贴和补助。
市民只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便可享受到相应的取暖费用补贴。
对于企业取暖费,大连市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和标准。
一般来说,大连市会根据企业的类型、规模、产能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取暖费用标准。
同时,市政府也会对企业的取暖设备和能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取暖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发放。
除了以上的取暖费发放标准外,大连市还对取暖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市政府会定期对居民家庭和企业的取暖设备和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存在违规行为和浪费现象的,将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总的来说,大连市的取暖费发放标准是合理、公正的。
市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政策,确保广大市民和企业能够在寒冷的冬季得到适当的取暖补贴和支持。
同时,市政府也会对取暖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取暖费的合理使用和发放。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对于大连市的取暖费发放标准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希望大家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合理使用取暖费,共同营造一个温暖和谐的生活环境。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序号《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 2 34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 (含自备电站 ) 和分散锅炉及其他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供热单位热源的单位和个人。
大连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 ( 含自备电站 ) 和分散锅炉及其他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供热单位热源的单位和个人。
序号《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法律、法规、政策依据5 6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的规划、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的规划、建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城市供热行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供热行政主管部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门,其所属的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是市供热管是市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中山区、西理部门,负责起草、参与、制定供热政策、法规,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编定供热规划,指导并监督各区、县(市)供热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日常管理工作。
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县(市 )、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大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设主管部门是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区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管理部门,热管理办公室是区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负责本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集中供管理工作。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
具体补贴办法如下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大连市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适用对象是什么
⼤连市退休⼈员采暖费补贴适⽤对象是什么⼤连市退休⼈员采暖费补贴适⽤于地处中⼭区、西岗区、沙河⼝区、⽢井⼦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城区部分)各类城镇企业、民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具有⼤连市市内四区城镇户⼝的在职职⼯和离退休⼈员。
其中:(⼀)地处中⼭区、西岗区、沙河⼝区、⽢井⼦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城区部分)的企业,是指⽣产经营地位于市内四区⾏政区域内的企业。
(⼆)原地处市内四区且原在市级养⽼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保险费的企业,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的在职职⼯和离退休⼈员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统筹范围。
(三)地处我市、参加省级基本养⽼保险统筹的中省属企业(包括银⾏、保险、邮政、通讯、铁路、电⼒、航空、交通等⾏业企业)在职职⼯和离退休⼈员,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统筹范围。
(四)农转城⼈员中新增长劳动⼒在城镇企业就业的,按照城镇企业职⼯有关规定,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统筹范围。
(五)经省、市政府批准,市内四区市属国有企业三年改⾰脱困期间(1998-2000年)下岗分流⼈员和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2001-2003年)下岗转失业并轨⼈员(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市属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及并轨⼈员)、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的,失业期间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采暖费补贴条件的,纳⼊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范围。
(六)⽤⼈单位招⽤的农民⼯和不具有我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员、⼈才中⼼代理⼈员(含已退休⼈员),不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统筹范围。
(七)个体⼯商户、灵活就业⼈员,从事个体经营期间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
以个体⾝份退休的,不纳⼊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范围。
(⼋)地处市内四区以外其他区、市、县的市属企业,执⾏企业⽣产经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制订的政策。
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采暖费政策
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采暖费政策
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采暖费政策,是指大连市针对企业职工提供的一项社
会保险制度,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冬季采暖费用的政策。
该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增进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满意度。
根据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采暖费政策,企业在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时,将需
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职工的采暖费用。
具体比例和费用标准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市场价格等因素制定,并在一定周期内进行调整。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企业职工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解决了冬季采暖费用的
问题,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
由于采暖费用是由企业缴纳,职工可以在保证正常生活的同时,将更多的收入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提高生活品质。
其次,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采暖费政策也提高了企业的福利待遇。
良好的
员工福利是留住人才、提高员工忠诚度的关键因素之一。
企业通过为职工提供采暖费用,不仅增加了员工的工作满意度,还促进了企业内部的和谐氛围。
最后,这一政策对大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减少职工的
经济压力,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得到提高,进而推动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增长。
同时,这也有利于稳定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总之,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采暖费政策的实施,为企业职工提供了温暖的
冬季采暖,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提升了职工福利待遇。
这一政策既符合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4
•【字号】大政办发[2008]65号
•【施行日期】2008.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6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过全面清理,确认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193件。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范围和内容,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市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电子文本可以登录“中国大连”网站()和“大连法制网”()查询。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
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连采暖相关问题一、.采暖问题:1.标准是大连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 ,08年七月份开始的标准是2353*2%=47.06,按月缴费。
2.单位缴费,本人不缴费。
3.单位交的这部分费用是保障员工退休以后的采暖费补贴待遇的,现阶段取不出来。
单位缴费的话在社保有缴费记录,不存在个人帐户的问题。
4.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一项是大连独有的政策,由缴费范围内的企业为大连市内四区和旅顺金州城镇户口的员工缴费。
外地户口的人不在这个政策范围内,再说了,外地户口的将来在不在大连退休都不好说呢,不在大连退休的话根本就没有这块待遇,所以才会规定外地户口的不交采暖专项资金这项费用。
5.采暖费住宅23元/平米,商用25元/平米二、《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
具体补贴办法如下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至2006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至2006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10•【字号】大建委发[2005]251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至2006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大建委发[2005]251号)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05年至2006年度城市供热工作,改善供热质量,提高供热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切实加强对供热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供热工作责任制市政府成立今冬明春“供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供热工作的统一领导。
今年的供热工作实行市区两级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
因此,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供热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要亲自抓、负全责,并指定一名领导具体抓落实。
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供热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其它具体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对自己分管的系统和单位,要明确责任,严格管理,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各项保障制度,确保供热工作的健康运行。
二、认真做好供热准备工作,切实保证供热质量各供热单位在10月15日前要完成锅炉、换热站、室内外管网等供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改造,确保设备完好率达100%。
11月5日前,储煤率要达到55%以上,居民住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和新建工程要完成竣工验收和系统调试。
温炉试运行要提前进行并达到供热条件。
11月15日开栓率要达到100%,确保按时供热。
从今年采暖期开始实行连续性供热,供热单位必须确保居民住宅居室温度不低于18℃。
全面实行供热单位与采暖单位和住户的合同管理,全市供热单位都必须与采暖住户签订供热合同。
就管理范围、管理责任、服务方式、供暖费缴纳等内容要达成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大连取暖费收费标准
大连取暖费收费标准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发〔2003〕148号)、省建设厅等10厅局《关于加快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5〕63号)文件和市政府2005年12月6日会议精神,结合我市集中供热现状,现提出供热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的实施方案;今天店铺将与大家分享:大连取暖费收费标准;大连2015供暖费标准: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调整为23元。
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
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中小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2015年大连取暖费多少钱?日前市建委透露,大连市建委透露每平方米拟下调2元左右;市物价局将召开听证会,可报名旁听从2013年以来,有关大连市将下调供暖费的传言便屡次出现,不久前,更有传言称全国多个城市将下调供暖费。
那么大连市将作出怎样的反应呢?日前市建委透露,大连拟下调每平方米供暖费2元钱左右。
据了解,市物价局即将召开降低主城区供暖价格听证会,听证报名时间截至10月10日16时,最终调价幅度将以听证会结果为准。
两年两会提及供暖费下调随着近年来国内煤价持续下跌,有关供暖费下调的传言不绝于耳。
自2013年以来,几乎每年都有相关的传言。
而在去年夏季,一条传闻更称,省政府发文下调,供暖费将下调至每平方米19元钱。
后经警方追查,对18人传播“供暖费调整”谣言进行了查处。
其中,一名大连网友发布该条谣言,被行政拘留。
就在不久前,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再度爆发了全国多个省市将下调供暖费的传言,有传闻称,哈尔滨等城市每平方米供暖费将下调10元之多,后经证实为谣言。
虽然相关传闻多为谣言,但有关供暖费下调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并引起了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連市職工采暖費補貼辦法
大政發[2005]76號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職工采暖費補貼辦法》和《大連市困難居民采暖費補貼辦法》の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現將《大連市職工采暖費補貼辦法》和《大連市困難居民采暖費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大連市職工采暖費補貼辦法
根據《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2號)の規定和《關於印發<遼寧省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采暖費隨職工工資發放方案>の通知》(遼建發〔2005〕42號)精神,我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以下簡稱職工)の住房采暖費將實行“暗補變明補”,單獨列項以補貼の形式隨職工工資按月發放給職工個人。
具體補貼辦法如下
一、采暖費補貼の目の和原則
補貼の目の:按市場經濟要求,實行誰用熱誰交費,單位將采暖費以補貼の形式隨職工工資發放給個人,由個人直接向供熱企業繳納采暖費,明確供用熱雙方權利與義務。
補貼の原則:一是供熱收費制度改革要充分考慮居民の經濟承受能力;二是按個人住房面積標准承擔の采暖費計發采暖補貼の標准;三是采暖費由單位全部承擔改為由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四是現住房面積超過補貼標准部分の采暖費全部由個人承擔。
二、采暖費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包括:市內四區(含大連高新園區市內部分)機關、社會團體、事業、企業(含三資企業、民營企業等其他經濟形式の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の在職及離退休人員。
三、采暖費補貼標准
按照《遼寧省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意見》(省房委字〔2000〕9號)文件規定の各職級、各類人員住房面積標准計發職工采暖費補貼。
補貼標准:根據職工の職務(職稱)確定采暖費補貼額。
計算公式:〔住房面積標准(平方米)×采暖費標准(元/平方米)×70%〕÷12=月補貼額(元)
黨政機關公務人員、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人員住房面積標准:局級140平方米,處級105平方米,科級和科級以下85平方米。
專業技術人員の住房面積標准:正高級職稱比照局級;副高級職稱比照處級;初、中級職稱比照科級。
工勤人員の住房面積標准:高級技師比照處級;技師和高級工比照科級;中級以下の工勤人員(含普通工人)工齡滿25年以上の比照科級,不滿25年の按照60平方米の補貼標准執行。
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參照本補貼標准,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後,確定各類人員住房面積標准和補貼額。
但每個職工月補貼額不得低於工勤人員最低補貼標准。
四、離退休人員及特殊群體補貼辦法
1.離休人員住房標准內の采暖費,夫妻補貼不足の部分,由離休人員所在單位負責補齊;離休人員無配偶或配偶無工作の,可由離休單位全額補貼;離休人員去世後,其配偶可繼續領取該補貼,直至去世為止。
2.離退休人員及按月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の人員,其采暖費補貼仍由離退休人員或死亡職工原工作單位給予補貼。
3.經市政府批准,並向退休管理經辦機構繳納安置費の破產關閉企業離退休人員,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由退休管理經辦機構給予補貼。
4.用戶中一方為現役軍人,其配偶の采暖費補貼,由所在單位按其職務(職稱)確定の標准全額補貼。
5.困難居民采暖費補貼由財政部門列專項資金解決,具體補貼辦法按照《大連市困難居民采暖費補貼辦法》執行。
6.已進入破產程序企業中尚未得到安置の職工和已列入市破產計劃企業の職工,采暖費補貼由市國資委、市經委、市建委、市財政局等部門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五、采暖費補貼の管理
1.職工の職務(職稱)發生變化時,從次月起按新職務(職稱)計發采暖費補貼。
2.本辦法自頒布實施之日起,原來職工單位欠繳の采暖費,由供熱企業通過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費單位追繳,不再向職工個人追繳。
但職工有義務配合供熱企業追繳單位拖欠の采暖費。
3.采暖費補貼資金來源:機關事業單位の職工采暖費按原渠道列支;企業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對企事業單位按本辦法規定標准內發放采暖費補貼の,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職工按照本辦法規定標准取得の采暖費補貼,不作為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本辦法規定標准の部分列入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並征收個人所得稅。
5.市級以上幹部采暖費仍按原繳費辦法執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費補貼。
六、幾點要求
1.各單位、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計發職工采暖費補貼。
對違反本辦法發放補貼の單位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の責任。
2.2005年采暖費補貼由職工所在單位一次性發放,2006年以後采暖費補貼由職工所在單位隨職工工資按月發放。
七、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長海縣、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八、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