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118号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的通知及解读
2009年增值税改革相关后续政策变化详解
2009年增值税改革相关后续政策变化详解核心提示:1.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一、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与衔接1.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等产品和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包括旧货);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应该说,财税[2009]11号文与财税[2006]117号文的精神并无大的变化,只是在个别政策上存在微调:(1)在“供热企业”的具体界定上,两个文件存在些微区别。
财税[2009]11号文规定文件中的供热企业均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其中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一、增值税优惠的基本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增值税具体优惠政策(一) 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二) 农业生产资料1、饲料: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1]121号)2、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摘自财税[2001]113号)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7]83号)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8]56号)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8]]157号)四、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7]92号)五、供暖自2011年至2015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11]118号)六、起征点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15日附件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热力减免增值税实施案例
向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实施总结 北京热电分公司作为热电联产企业,享受向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从2003年至2009年供暖期我公司已办理六年,共计免征增值税4642万元。
历年免征增值税额200400600800100003-04年04-05年05-06年06-07年07-08年08-09年一、政策依据:本项政策的实行目前已到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
后又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继续免征增值税。
第三个阶段在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向居民供热收取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1、第一阶段政策1)财税[2004] 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件规定了“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财税[2004]2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件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第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
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三、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实现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按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其已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抵减。
3)京国税发[2004]15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明确规定了“免税期间为“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1.我们是热力产品经营公司,我们向电厂购买热力产品,电厂可以给我们开免税发票吗?那价格是不是就应该比非居民供暖价格便宜,应为原来的不含税价,在此之前我们取得的全为专票。
答:按照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因此,电厂应根据经营公司免税比例计算其免征的增值税,对免税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
免税的居民供暖收入原则上应为相关部门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收取的供暖收入。
2.热力生产企业给热力经营企业同时开具免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票,免税发票的金额是专票的价款部分。
是否正确?答:应以政府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和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为主要依据。
对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对非居民供暖收入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请问老师,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吗?答:按照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但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额需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进项税转出比例,年底清算,是按全年开具的居民供暖发票占比来计算的么?答: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财税〔2009〕11号,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10字体:【大】【中】【小】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25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
X1 0 2对 沼气发 电或供热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 ,财税 研磨阶段掺兑废 渣数量 +其他材 料数量 ) 0 % ;. 外购 熟
掺兑废 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 【 0 16 2 91 3号 文件 明确 规定 垃 圾 发 电或供 热 中 包括 沼 气 。沼 气 发 料经研磨 工艺生产水泥产 品的企业 , 0 电或供热享受增值 税即征即退, 需要满足沼气用量 占发 电燃料的 掺兑废渣比例 =熟料研 磨过程 中掺 兑废渣数量 ÷( 熟料数量 + X1 0 财税 比重 不 低于 8 % , 且 生产 排 放 达 到 GB 3 2 — 0 3第 1时段 熟料研磨过程 中掺 兑废 渣数量 +其他材料数量 ) 0 % . 0 并 12 3 2 0
2 1 . 0 2 CHI 0 NA CEM ENT
一
在计算公式上 , 财税[0 81 6号第三 条第 五项 规定 :. 2 0 15 1对 例计 算公式为 : 掺兑废渣 比例 = 生料烧制 阶段掺 兑废 渣数量 + ( 熟料研磨 阶段掺 兑废 渣数 量 ) 生料数量 +生料烧 制和熟 料 ÷(
“ 关于 财税 2 0 15 ] 文 中修 改 水泥 废 渣计 算 方法 的 建议 ”并 当 经生料烧 制和 熟料研磨 工艺生产水泥产 品的企业 ,掺兑废渣比 0 81 6 号 ,
标 准 或 者 GB 4 5 2 0 1 8 — 0 1的 有关 规 定 。 8 同时 需 要注 意 , 于 享 受 【0 91 3号 文件更为科学 、 对 2 0 16 合理 , 将第 1个 公式 中的 “ 生料 数 即征 即 退政 策 的 纳 税人 , 必须 向主 管税 务 机 关提 出 申请 。 时 间上 从 自 2 0 0 8年 7月 1日起 实 施 。
常用增值税减免代码表
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2001/7/20
80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01103220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2013/1/1
2017/12/31
第二条
81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01103222
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01129999
其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011213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第二条第六、七项,第八项第1、2款
营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011299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2011/1/1
2015/12/31
101
邮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01129926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2014/1/1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十七款
102
其他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七项免征增值税
2001/7/1
40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01064009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2008/7/1
解读2009-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成文日期:2009-03-12 【重要提示】:本解读由中拓正泰解释,供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解读】:本条款对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进行了税收定义,明确其政策适用范围,如非政策性搬迁并取得处置收入,不适用此规定。
收入项目分为三类:政府补偿收入、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土地使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解读】:本条款表明本规定是对搬迁或处置收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进行规定,对收入涉及的流转税、其他税费等,应参照其他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土地增值税政策性搬迁由国家收回土地可以免土地增值税,但要经税务机关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供热企业常见税务问题
最近几个月经常接到客户,咨询有关供热企业税收问题,像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立费,在流转税上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收入?热电联产企业是享受还是放弃向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自产暖气或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涉税问题?热电联产企业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这些问题都是供热企业财务人员比拟关心的问题,局部问题税收政策规定尚不明确,让人感觉无所适从,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供热企业的涉税问题做一下梳理。
一、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2011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就“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出明确: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1]118号根本上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的有关规定,局部供热企业在执行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时出现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 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开场,供热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
按照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的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一般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供热的售价偏低,局部供热企业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多缴纳税款。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京国税发[2004]155号•【施行日期】200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55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对我市供热企业在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凡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供热企业应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供热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准确划分其享受免征增值税采暖收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照如下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本期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免征增值税的采暖销售额/本期全部销售额)四、凡享受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供热企业,应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增值税免税申报表》(一式两份,样式附后,由各局自印),并在相应的供暖期开始前30日内和结束后30日内各报送一次。
附件:1.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增值税免税申报表(略)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略)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
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6、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问:《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请问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
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无法取得发票的,有关收据、凭证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7、有合法票据的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问:企业向与企业无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8、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问:企业因资金原因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物业公司收取供暖、制冷费用的税收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物业公司收取供暖、制冷费用的税收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对小区物业采用实行集中供暖和制冷,并对小区业主按面积收取供暖和制冷费用,那么对物业公司收取的供暖和制冷费用,增值税上该如何处理呢?一、受托代理方式物业公司不提供供暖、制冷服务,而是接受专业供暖、制冷销售单位委托收取相关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第5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即对于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属于代收转付行为,物业公司代为收取的费用不征税。
但对物业公司代收费用过程中取得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自营方式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代收转付条件及由物业公司直接提供供暖、制冷服务的,应按照物业公司直接销售货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第四条规定,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第五条规定,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02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0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7.09•【文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02号建议的答复姜希猛代表: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建筑安装光伏与建筑节能措施协同的创新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制定相关退税政策并完善建筑能效认证体系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先后出台《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对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从事建筑安装光伏和建筑节能措施等领域的纳税人,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国家能源局积极支持太阳能和建筑深度融合发展,重点推动可利用屋顶面积充裕、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好的工业园区、大型公共建筑等发展“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议出台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光伏的标准,鼓励现有公共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或者太阳能热利用设施。
我部重视建筑节能评价和能效认证相关工作。
2011年发布《节能建筑评价标准》(GB/T50668-2011),对能耗较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综合节能性能进行评价,鼓励进行能耗统计、分析和公示。
2012年发布《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JGJ/T288-2012),提出了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内容与方法,对建筑能效测评和建筑能效实测评估进行了规定。
2015年发布《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2015),将供暖空调全年负荷相比节能设计标准降低比例作为创新项评分标准。
2019年发布《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将能耗作为判定建筑达到近零能耗建筑或超低能耗的指标之一,引导相关工程标准和产品标准的逐步提升。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发布,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区域为“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计17个省(市)。
二、优惠企业及期限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增值税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一年内仅对供暖期内,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实在非供暖期内,供热企业也不会取得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
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虽然没有供暖期的限制,但是供热企业在按照“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比计算免征额时,免税金额会随着“采暖费收入”占比的降低而变小,直至为零。
三、优惠税额核算方法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单独核算。
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供暖的,按照实际核算数额免征增值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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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问题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黑国税发﹝2005﹞43号
【发文日期】2005-05-12
【实施时间】2005-05-12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注释:
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被以下法规废止: 参见:黑龙江省国税局关于如何确定供热企业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8﹞16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
税﹝2004﹞2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第二条要求,提出免税收入比例的计算方法及相关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和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销售收入占全部供热收入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免税收入比例=居民住宅供热面积/供热总面积×;100%
由于各市、地供热单位计算热费的方式不同,公式中的“供热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或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具体由各市、地国税局确定。
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和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免税销售额=免税收入比例×;热力产品销售额
三、各市、地国税局对企业的财务核算要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划分企业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界限,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
财税实务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风险--进项税额转出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风险--进项税额转出【案例分享】
大华供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度11月收取居民取暖费339万元,商业取暖费226万元,入网费41.2万元,以上收入均为含税。
取得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万元,取得电费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4万元。
增值税期初无留抵。
根据以上业务及数据,如何做出涉税处理及依据,并计算2016年11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法理依据】
《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第(1)小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财务管理:大型综合商场所取得的用于供暖的燃气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大型综合商场所取得的用于供暖的燃气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问题描述: 大型综合商场(一般纳税人)所取得的用于供暖的燃气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问题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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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1]118号
成文日期:2011-11-24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本条所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011年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就“三北”地区15省市自治区、2个市计划单列市和1建设兵团的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作出明确,继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的主要内容
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注意点
1、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的免税收入比例,由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
2、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三北”地区的供热起始时间有所不同。
4、供热企业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这与《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保持政策衔接。
5、“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建设兵团,这与财税[2009]11号规定的范围是一致的。
三、其它方面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与以前政策充分衔接。
财税[2009]11号免征结束时间是2011年6月30日,财税[2011]118号开始时间是2011年7月1日,政策未出现断档。
2、企业从供热企业购买暖气给职工使用时,应在销售合同中特别注明是专门用于单位职工个人使用的,只有这样注明,供热企业销售的暖气才可以免增值税的,否则不可以免增值税。
自产暖气和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的处理不同。
企业自产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当然是免税的),这部分采暖费收入相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而对于外购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则属于《增
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第一款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存在是否免税的问题,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作抵扣处理。
3、“三北地区”增值税免税期间,地税部门应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属于免征。
由于这一期间的增值税缴纳数额为0,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0,所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免征。
4、企业接受供热企业的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一般纳税人,其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给供热企业的费用,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而非一般纳税人没有此项优惠。
但需要注意,对于企业用于内部福利部门的取暖费,要做增值税的进项转出。
对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生的此项费用,如果是用于职工取暖,要列入“职工福利费”处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但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如果超过,则要在明年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5、个人采暖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是对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对于个人接受单位为其支付的采暖补贴,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的采暖补贴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6、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应以居民的名义开具发票,与单位统一结算时,可用收款收据结算,不要以单位名义开具供热发票,避免带来无法准确确认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