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残疾人联合会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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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党章》、《公务员法》、《党内监督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第二条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以维护领导干部的公众形象和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盯住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着重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副科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各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副科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
部;本局各股室负责人;下属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五条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行为。
2、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参与民间结社组会等行为。
3、参与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等行为。
4、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行为。
5、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或搞官商勾结“傍大款”的行为。
6、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或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行为。
7、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钱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8、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
9、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等其他营利活动的行为。
10、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11、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场所的行为。
12、不遵守社会公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等行为。
13、不顾家庭基本伦理,对父母老人不孝敬等行为。
14、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欠缴住宅物业费、水电费等行为。
15、不遵守社区、宿舍守则,邻里相处不融洽等行为。
16、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或参加其他高消费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17、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违反社会道德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18、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问题。
第六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报告和考核制度。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
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主要领导的述职述廉报告和其他领导干部的书面述职述廉材料中,必须报告“八小时以外”活动表现情况。
第八条认真受理群众通过网络、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等途径投诉的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违纪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新闻媒体通过内部反映和公开报道等形式,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违纪问题,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十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依托社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与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联系,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及廉洁自律、社会交往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的监督作用,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加强与领导干部家属的沟通。通过召开领导干部家属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入户走访等方式,及时向家属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情况。
第十三条建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单位党政“一把手”对班子成员负有监管职责,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对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了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班子成员出了问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发生的苗头性问题,发“提醒通知书”,提醒其注意;对够不上党政纪处分但明显存在问题的,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对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