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管理办法及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令253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或配备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
本规定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自行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对自己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二)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
代理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对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代理运行、维修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社会化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其社会投资或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为企业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自行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
污染物产生企业自行运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
企业委托运行的,在实施委托运行之前,必须由SHE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运营商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和能力等。
在相关委托文件中明确受委托操作运行的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职责(一)企业SHE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所属分厂(车间)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三)企业财务部门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并监督资金合理使用;第二章 设施投入运行的有关要求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投入运行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物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二)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三)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件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四)必须进行开车前检查,确保设施处于正常稳定状态;(五) 符合地方政府对环保管理的要求。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作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其运行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治理效果和环境质量。
为了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稳定运行和高效治理,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行管理规范至关重要。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分类与作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种类繁多,常见的有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
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格栅、沉淀池、生物处理池、消毒池等,其作用是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使污水达到排放标准。
废气处理设施如除尘器、脱硫脱硝装置、活性炭吸附塔等,能够减少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的排放。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包括垃圾焚烧炉、填埋场、堆肥厂等,用于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
二、运行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排放标准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确保设施的运行合法合规。
2、安全性原则运行过程中要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要确保设施本身的安全稳定运行,避免因故障导致污染物的泄漏和扩散。
3、稳定性原则保持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减少因设备故障、工艺调整等因素导致的污染物排放波动。
4、经济性原则在满足治理效果的前提下,优化运行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设施的经济效益。
三、运行管理的人员要求1、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环保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原理和工艺流程,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行管理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设施的操作技能和维护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同时,要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应对突发情况。
3、维修人员维修人员应熟悉设施的设备结构和性能,具备设备维修和保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及时排除设备故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运行管理的制度建设1、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确保设施的运行管理有章可循。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环境,管控环境风险及产品环境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
第三条公司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环境管理的方针是“预防污染、防治结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发包谁负责”。
第四条环境管理的主要任务(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集团公司关于环境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环境管理制度及相关技术规则。
(二) 工艺研发选型、工艺过程设计优先考虑环保材料和环保工艺。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执行防止污染设施与其他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三) 优化业务流程,规范操作规程,彻底杜绝乱扔、乱放、乱堆等现象。
(四) 对环保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安全运行,科学检修,使环保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环保设备纳入公司设备管理中,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相应制度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管理机制与措施,将管理落实到位,倡导勇于创新。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环境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资产能源管理部是公司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单位必须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产能源管理部主要职责(一) 宣传贯彻环境法律、法规,普及职工环保法律知识;进行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的环保政策贯彻、指标分解。
(二) 整理、统计公司各项环保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向公司决策层反馈公司环境工作现状;提出可行性建议,制定公司环境管理工作方案,为公司建设项目和工艺改进提供环保技术支持。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2017.6.5印发)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关于加快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36号)、《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需求,对我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评价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与振动以及污染修复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五个专业类别。
第四条能力评价是针对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会员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能力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能力评价不收取评价费用。
第六条能力评价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三种等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三)具备承担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四)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申请能力评价甲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5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20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20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四条【资质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管控并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环境污染预防、监测、治理等管理。
第三条术语解释(1)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二)负责组织、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公司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三)制定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章预防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收购及退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公司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四)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环境污染治理是当今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在积极探索有效的治理方法。
而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就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应当包括一系列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
在技术要求方面,应当明确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
同时,还需规定相应的治理技术和设备要求,确保治理效果达标。
在管理规定方面,应当规定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要求,包括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等。
其次,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应当与环境监管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治理体系。
环境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并建立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同时,对于未达标的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障环境质量。
此外,还应当建立环境治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对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违规企业进行惩罚,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再者,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应当注重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政府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提升治理技术和设备水平。
同时,还应当引导企业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先进的治理技术和设备,推动环境治理产业的国际化发展。
通过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环境污染治理的效率和水平,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最后,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应当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形成多方共治的局面。
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关注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同时,还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促进治理工作的公开透明。
只有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才能够真正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应当充分体现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与环境监管制度相衔接,注重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市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以下简称“设计能力”)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设计能力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及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工程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及工程的配套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协会会员单位,可申请设计能力评定,经评定合格后,由协会颁发《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及图签章。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计能力评定工作,以及《设计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业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设计证书》的申请、评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的原则。
第二章证书类别和等级第六条《设计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项(具体证书类别、业务围的选择见附件1)。
1、水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中水回用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包括锅炉烟气治理、工业炉窑烟气治理、油烟气雾治理、有机废气治理、空气净化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3、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包括一般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含医疗废弃物、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4、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噪声、震动、电磁污染治理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5、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水体修复、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湿地修复、矿山修复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6、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工程: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自动监控系统、大气污染治理工程自动监控系统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第七条《设计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基本符合甲级、乙级条件的可申请临时证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的监督和执法,保障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许可、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对象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涉及环境治理的污染处理设施。
2.涉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在申请、更新或变更资质许可时,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定义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指用于处理、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各类设施和设备。
2.资质许可: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依法申请并符合相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后获得的运营资质。
3.变更许可: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因经营需要,依法办理资质变更手续,获得新的资质许可。
第二章许可申请第四条许可申请条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污染治理的规定。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方式进行申请。
第五条申请流程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完整的相关材料。
2.环保部门应在申请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初审,通知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3.环保部门在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后,对合格的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0个自然日。
第六条许可结果1.环保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和公示结果,对符合资质许可要求的申请,予以核准,并颁发许可证书。
2.环保部门对不符合资质许可要求的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不符合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的时间和条件。
第七条许可有效期1.资质许可证书的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5年。
2.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向环保部门提交资质更新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监督义务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有义务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正常运营和维护设施,并对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报告。
环境保护部令第27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令第2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7.04
•【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27号
•【施行日期】2014.07.0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令
第27号
《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4年6月16日由环境保护部2014年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7月4日附件
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我部决定对2012年4月30日发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0号)予以废止。
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我省环境污染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规范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设计市场,推动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设计市场的健康发展,参照《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0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工程设计为省级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工程设计,包括:(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工艺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和相应的建构筑物等配套工程设计;(二)废物资源化工程设计;(三)环境生态工程设计。
第三条凡在浙江省境内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书》(已持有国家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证书的除外),凭认可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
第二章资质申请应具备的条件、材料和申报程序第四条申请浙江省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临时证书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二)具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办公室自动化、电脑制图及基本的实验室装备;(三)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四)具有相应数量的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的设计技术人员;申报的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工程设计每一单项至少须有一名本专业的高级职称工程设计人员,其中,固废或噪声单项的须有一名本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单项不少于8人、两项不少于12人、三项以上不少于15人。
(五)主要技术人员要求:废水:必须涵盖废水主要工艺设计、给排水、化工、建筑结构、自动化等专业设计人员;废气:必须涵盖废气主要工艺设计、暖通、化工、建筑结构、自动化等专业设计人员;固体废物:必须涵盖固体废物主要工艺设计、建筑结构、自动化等专业设计人员;噪声与振动:必须涵盖噪声与振动主要工艺设计、机械、自动化等专业设计人员;环境生态:必须涵盖生态修复主要工艺设计、生物、给排水、自动化等专业设计人员;(六)主要技术人员必须要有一定的工程设计经验和工程业绩。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正文:----------------------------------------------------------------------------------------------------------------------------------------------------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洋、放射性、电磁辐射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在发展中落实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促进发展,实行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任期内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环境质量水平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环境污染防治,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向,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保障对环境污染防治的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污水处理资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04-30 14:38 【大中小】【我要纠错】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发布日期:2012-4-30执行日期:2012-8-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四条【资质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评定实施细则《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评定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评定管理办法》执行,细化具体要求可按以下执行:一、正式资质证书1、甲级(1)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2)会籍:理事以上,且入会3年以上;(3)技术人员要求:具备3名以上从业时间超过10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职高级工程师、6名从业时间超过5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的专职工程师;(4)业绩要求:两项以上单个业绩合同额达到500万以上(或处理量达到大型工程规模,或中型以上项目业绩累计合同额达到2000万以上)且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污染治理项目;(5)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具备一项以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科技成果;(6)具备完善的保证项目完成和技术研发的设备:具备可以与所申报专业相关的实验仪器,并具备独立的实验室与专职实验化验员;(7)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14000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乙级(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2)技术人员要求:具备2名以上从业时间超过10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职高级工程师、4名从业时间超过5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的专职工程师;(3)业绩要求:两项以上单个业绩合同额达到100万以上(或处理量达到中型以上,或累计业绩超过300万)且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污染治理项目;(4)具备与申报专业相关实验化验能力:具备可以与所申报专业相关的实验仪器,如无专门的实验室,可与有资格提供检验服务的实验室签订委托化验协议或合作协议;(5)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能力:公司有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并能按规定执行。
3、丙级(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2)技术人员要求:具备1名以上从业时间超过10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职高级工程师、2名从业时间超过5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的专职工程师;(3)业绩要求:两项以上单个业绩合同额达到20万以上(或累计业绩合同额达到50万以上)且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污染治理项目;(4)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能力:公司有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并能按规定执行。
污染场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场地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场地的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三条污染场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评估、分类治理;(三)责任明确、依法监管;(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染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污染场地管理协调机制,将污染场地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场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染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染场地调查第七条污染场地调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调查:根据污染场地管理需要,对可能存在污染的场地进行立项调查。
(二)现场调查:对已立项的污染场地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三)风险评估:对调查结果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污染场地的风险等级。
(四)报告编制:编制污染场地调查报告,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污染场地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场地基本信息:场地名称、地址、面积、用途等;(二)场地历史使用情况:场地建设、使用、废弃、修复等情况;(三)污染源:场地内及周边可能存在的污染源;(四)污染物质:场地内及周边土壤、地下水和空气中的污染物质;(五)污染程度:污染物质浓度、污染范围、污染持续时间等;(六)风险评估: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七)治理修复建议:针对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方案。
第九条污染场地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调查目的、依据和程序;(二)场地基本信息;(三)场地历史使用情况;(四)污染源、污染物质和污染程度;(五)风险评估;(六)治理修复建议;(七)结论和建议。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项目处理水量3000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二、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
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
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3)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3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说明:所有从事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目录一、总则二、组织机构和职责三、环保宣传教育四、办公区域环境管理五、采购管理六、施工噪声管理七、易燃易爆物及化学品管理八、固体废弃物管理九、能源、资源管理十、污水排放管理十一、施工扬尘管理十二、有毒有害气体控制十三、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十四、环境经费计划管理十五、监督检查十六、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十七、奖励处罚一、总则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或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满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2、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是: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上级的有关规定;设计文件;3、环境保护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过程控制”的原则,实施“纵到底,横到边”的管理体系;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在公司总工领导下成立生产技术部,设立一名专职环境岗位,具体负责施工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2、公司总工职责:负责环境保护领导工作;制定环境保护方针和目标、指标;审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重大污染源的治理方案进行研究,做出决定;评估环境保护整体状况;保证环境保护资源配置;对环境保护做出显着成绩和贡献的员工做出表彰奖励决定;负责确定有关人员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环境事故;生产技术部通报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分析研究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效果,并做出进一步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决定与要求,制定下一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和目标、指标;3、生产技术部负责传达贯彻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起草修订,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治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参加重大环境保护事件调查;4、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范围,收集国家、地方政府、行业环境保护的信息及行业标准,并负责贯彻落实,针对特殊施工环境、关键过程、特种作业设备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管理制度、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及检查落实情况同时做好记录;三、环保宣传教育1、对环境知识和意识的培训、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将环境培训教育计划纳入员工培训教育计划;2、侧重对分公司、项目部领导、环境保护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教育工作;3、负责对员工和劳务工进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地政府和项目部的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学习教育,进行岗前环保知识教育,使全体员工熟悉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掌握本岗位的环境影响和环境因素,提高环保意识;4、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控制的技能培训;5、基地和施工工地进行必要的标语、图片、文字宣传,教育员工和劳务工树立“爱护地球、保护自然生态、环保从我做起”的思想;6、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紧密结合企业环境保护的形势,广泛深入环保活动和宣传教育活动;7、各项环保活动要安排具体、目标明确、力争实效,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8、建立员工个人环境知识和意识培训教育档案;四、办公区域环境管理1、为维护公司、分公司办公场所环境卫生和员工健康卫生,特制定本制度;2、办公场所采光必须良好,空气能够充分流通,在特定的季节里有设备或措施保持适宜的温度;3、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荣誉室及走道、楼梯等内均须保持整洁,确保窗明几净,不得堆积有碍卫生的垃圾、污垢;4、严禁随地吐痰,贴有禁烟标志的区域禁止吸烟;5、提倡节约用水,生活废水应有专用管道引送与市政管网相连;6、清洗物品时使用无磷洗涤剂,严禁将茶叶残渣及其他污染物倒入下水道;7、办公场所不得大声喧哗,如因装潢施工或其他原因可能出现噪声污染时,应尽量安排在正常上班以外时间进行;8、办公垃圾分类存放,并在垃圾桶箱上贴有明显标记;9、提高节电意识,在保证照明情况下,减少照明灯具或降低总能消耗,下班时及时关闭用电设备的电源;10、加强消防意识,各区域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在使用汽油、柴油、液化气、电器等易燃、易爆品时应严格执行说明书的规定;五、采购管理1、物资采购: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要把好物资进场检验关,着重检验物资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技术指标、包装储存是否符合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挖掘机、推土机、打夯机、打桩机、电钻、电锤、空压机、切割机、混凝土振动棒等主要施工设备,主要检验噪声的排放,以及设备使用燃料的管线密封性是否符合要求;对沙、石、水泥等建材,主要查看产品包装、运输是否合格,要制定方案控制该物资进场使用时粉尘的排放;对油漆、油料、化学材料等物资,主要检验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是否稳定,产品的使用说明、包装运输是否详尽规范,物资储存是否有特殊要求,要制定方案确保该物资进场使用中不得泄漏;采购其他物资时,均要求对设备或材料的耗能作比较选择,原则上首先选购节能低耗、环保少污的产品;材料采购时要求供方提供符合环境要求的有关证明;2、劳务采购:把好劳务输入关,按劳务分包相关规定执行;检查相关的证明,如资质、单位诚信度等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六、施工噪声管理1、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布局作业机械,妥善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2、建筑施工作业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项目部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向对该项目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为环保部门提出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施工进度和安排;建筑施工场所和作业机械;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拟采用的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场环保联络员姓名和联系;3、对于当地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在施工现场生产混凝土的,应使用商品砼;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生产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报环保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在现场生产混凝土;4、施工现场禁止使用产生强烈噪声的设备如柴油发电机等,若因条件所限,确需使用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后,方可使用;5、对确因技术条件所限,通过治理排放的噪声仍不能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应采取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减少对周围居民造成的影响,同时在环保部门主持下,与受影响居民协商解决;6、在城市建成区内,项目部必须遵照法定的施工时间,禁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企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符合条件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经建设部门预审后向环保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施工噪声许可证后,方可施工;7、有下列情况的,可申请连续施工作业: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一般为地下室和顶层封顶部分,以及大型裙楼的转换层;较大型桩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因道路阻塞原因,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白天无法清运的;其他特殊情况;8、重大节假日,严格按环保部门和主管部门所限定的施工时间进行施工;七、易燃易爆物及化学品管理1、易燃易爆物及化学品的定义: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的易燃品有:汽油、煤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木材及制品、竹材、油毛毡、电器及设备;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的易爆品有: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钢瓶、油桶;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的化学品有:油漆、涂料、防水材料、有机溶剂;2、易燃、易爆物及化学品采购时,由项目部材料员向供方索取性能常数,并根据供方提供的性能常数当供方未提供性能常数时,应查阅资料,填写“易燃、易爆化学品性能常数表”;3、对于明确规定要求且数量较大的化学品的运输,应选择有资格的专业公司进行,装货时对碰撞、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物品不能混装;对遇热、受潮时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运输中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化学品的运输应包装完好,防止洒漏;4、易燃易爆及化学品出入库管理:项目部材料员负责易燃、易爆及化学品的进场检验;项目部仓库保管员负责易燃、易爆及化学品的台帐建立,尽可能做到限额领用;项目部仓库保管员每半月负责仓库易燃、易爆及化学品的检查,必要时做好记录;5、由仓库保管员对易燃、易爆及化学品分类堆放、标识,并保持安全距离,储存环境应符合规定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器具,特别是对温、湿度反应敏感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助燃气不得与可燃气同放一处,并与明火保持10m以上距离;6、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及化学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使用过程中防止挥发及洒落;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或采取隔离措施,不得曝晒;施工现场、生活、工作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满足要求;安全员对操作过程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7、紧急情况的处置:一旦发生泄漏或洒落时,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正确的方法及时进行清理,按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执行;八、固体废弃物管理1、固体废弃物:是指在施工生产、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2、固体废弃物按固体废弃物清单进行分类3、废弃物的标识:不可回收废弃物:制作标牌悬挂于废弃物堆放处,并标明不可回收及名称;可回收废弃物:制作标牌悬挂于废弃物堆放处,并标明可回收及名称;有害废弃物:单独放置在密闭容器内或对其进行全封闭,并注明“有害”字样;4、废弃物的收集:废弃物应放在指定地点,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使用有盖容器或全封闭,单独存放,防止再次污染;易燃废弃物的存放应注意防火,必要时设置消防器材;5、废弃物的运输与处置:由专门人员负责将废弃物运输到指定存放地点,并分类堆放,在运输过程中,确保不撒漏、不混放;对有毒有害废弃物,利用密闭容器储运;对于分公司施工、生活、办公中产生的废弃物,需要委托外运处置的应签订废弃物清运协议书,并相应负责监督;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能力进行调查,并索取资质证明;6、废弃物处置的实施及跟踪检查:责任部门在废弃物处置时,做好可回收的废弃物和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统计,包括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处置方向;7、对于产生危险废物的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日常检查;危险废物定义: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九、能源、资源管理1、工程开工前及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施工现场相关人员,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在施工方案中制定水电及施工材料的使用控制计划;2、用水、用电的控制措施:宣传节水意识,人走关闭水龙头,杜绝常流水;尽量采用再生水浇水、降尘、冲洗车辆及冲地;水龙头、阀门、水管漏水应及时修理;清洗餐具等用品尽量避免流水冲洗;在保证照明情况下,减少照明灯具或降低总能消耗;采用节能型灯管;宣传节点意识,杜绝常明灯,及时关闭设备的电源;采用环保低能耗办公、施工设备;3、施工方案中施工材料使用控制计划应包括:预算用量及预订节约指数;制定符合工程情况的材料消耗计划;对应制定相关控制措施,即对材料采购、运输贮存及发放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对应制定施工过程中材料使用的管理控制措施及技术处理方案;确定责任及督促检查的部门人员;严格对各道工序加以控制包括交底、检查及验收;4、能源、资源的运行控制: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工程师必须根据所管理控制内容、目标对相应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工程施工中质检员应随时检查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必要时报项目工程师进行研究分析及调查;计划措施结束后由主任工程师或项目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十、污水排放管理1、施工现场的污水有雨水、生产污水、生活污水;2、施工及生活区域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分开设置,保证向市政雨水管排放未经污染的雨水;3、生产污水管理:项目部必须建立与市政管网相连接的污水管网;凡需要向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排污申请登记注册的,应在工程开工前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项目部负责办理;对含有泥沙的污水要分类处理;对含有泥沙残渣的污水,可在污水的出口处设立沉淀池,沉淀后排入污水管道,并定期对沉淀物进行清理;严格将油漆、油料等倒入管网;4、生活废水管理:提倡节约用水,减少生活废水的排放;食堂、餐厅应设置废油桶,严禁食物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及剩饭菜倒入下水道;清洗餐具使用无磷洗涤剂,污水出口处设立隔油池或沉淀池并及时清理;生活洗涤不得使用含磷产品;施工现场临时厕所,应设置相配套的化粪池;生活废水应由专用管道引送与市政管网连接;严禁在生活污水管线中倾倒化学品及其他污染物;十一、施工扬尘管理1、施工垃圾应分类堆放,专人负责,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在建筑施工时,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洒;2、水泥等粉细散装材料,应采用室内存放或严密遮盖,卸运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3、现场临时道路及频繁活动区域面层必要时应铺设细石、焦渣、沥青、砂浆、混凝土等,防止道路扬尘,有条件时,可采取临时绿化达到降尘美化环境的效果;4、施工时,应设专人或设备采取洒水降尘措施;5、在市区工程施工时,应尽量采用商品砼;在现场搅拌时,应搭设防护棚;同时可实行三级沉淀,二级排放;6、现场使用的锅炉等设备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严禁使用敞口锅熬制沥青;7、对可能产生较大扬尘的活动,施工前技术负责人应进行技术交底或编制作业指导书;8、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卫生,随时洒水防尘;十二、有毒有害气体控制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在施工作业现场和室内严禁烧木头杂物取暖,一是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排放,二是避免人员中毒;3、不准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油棉纱、废油漆、木头等废弃物,避免造成大气污染;4、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和防火安全交底制度,严格执行防火措施并指定防火责任人,确保防火安全和环境控制;5、在室内、地下通廊及管道内进行焊接、油漆、防腐作业,要采取强制通风,戴防毒口罩,安排专人监控等措施,严防作业人员中毒;6、采购部门对采购的焊条、油漆、防腐材料等物资应选购无毒无害气体或采用新技术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和对人体的伤害;7、焊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在煤气管道、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措施方案进行施工作业;8、焊工或动明火作业的其他人员下班时,应严格检查作业现场有无火种和火灾隐患,确认无隐患后方可下班;9、购买或大修汽车和厂内机动车辆及发动机等设备时,应检验设备、车辆排放尾气是否达标,不达标的不准购买和出厂;驾驶员、操作工和车辆、设备管理部门应经常查看尾气排放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修理;10、运输、加工、使用、保管易燃、易爆、化学品部门应严格履行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报批、报检手续并严格执行;11、现场对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库、分类存放,不得超贮;12、在易燃、易爆危险作业场地和存放库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建立紧急预案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13、施工现场应采用水冲式厕所,防止恶臭污染;十三、环境因素识别、评价1、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公司环境因素识别、更新与评价及运行控制工作,并进行汇总、分析,确定公司重要环境因素;组织编制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上报公司领导审核、发布;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技术、环保、材料、机械人员,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工艺流程图所确定的工序,共同识别、评价出施项目部域的重要环境因素和施工过程的重大污染源,未进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十四、环境经费计划管理1、本着满足环境保护需要的原则,必须注重施工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经营投入;环境保护的投入归生产术部管理,实行年度计划管理;2、环境保护的重点、难点及重要环境因素,要重点研究环境技术措施、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测算相关费用,纳入环境投入计划;3、使用环境资金时,经办人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单据,财务部门方可列帐;财务部门要优先安排,保证环境投入的资金供给,并建立辅助帐项;十五、监督检查1、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各部门都对环境保护负有检查、督促、指导的责任和义务,都应通过各自业务工作的开展,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2、环保组织机构依法对违反环境法规、构成重大环境、事故隐患和环境危害,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3、生产技术部是环境保护检查监控的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定期的环境大检查,并负责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制止,督促整改;4、各级、各类检查均应做好记录,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十六、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1、凡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由事故单位逐级上报到公司,并按规定向地方有关部门报告,组成事故调查组,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2、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3、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由各主责部门实施,归口生产技术部管理;十七、奖励处罚1、对环保作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造成环境事故和事件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经济处罚;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部写出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资料、证书、文件的复印件报公司,公司经审核批准给予奖励;获得总公司、市、省、部、国家级环境保护荣誉称号的单位、部门、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理论、方法、实践等方面卓有建树者;及时排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者;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环境保护受到业主或地方政府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单位;因环境保护事故、事件,给企业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责任者;rm3LKxtG6SF7。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
合金钢铁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金钢铁厂(以下简称:钢铁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营造山青、水绿、天蓝的生存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钢铁厂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钢铁厂各层级领导干部、全体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监督、批评和控告。
第四条钢铁厂按照统一领导、层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对下辖分厂、部室(以下简称各单位)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逐级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合金钢铁厂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第六条环境保护网络机构合金钢铁厂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图第七条 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钢铁厂成立环保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委会),统一领导公司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主要任务是研究、筹划、协调、指导钢铁厂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方面的重大事项,钢铁厂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室负责人、钢铁厂工会副主席、钢铁厂纪委副书记均为安委会成员,相关环境保护职责见钢铁厂《关于成立合金钢铁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钼钢铁厂发[2018]23号)。
第三章 “三废”管理第八条 废气管理1.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各自职责有效管控大气污染源,确保大气治理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尾气达标排放。
2.各分厂应及时有效管控生产工艺、设备,对辖区内在线监测数据及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负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检查为目的的临时性停产。
禁止私设大气污染排放旁路,进行稀释排放或非紧急情况下以逃避监测为目的旁路排放。
3.各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有效管控物料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
4.各单位应主动开展工艺设备查漏堵漏工作,对各类大气污染物进行有效管控,杜绝无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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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行为,促进我市环保企业在环境污染治理中更有效地发挥作用,促进环保工程的投资效益的不断提高,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环保企事业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资质能力开展评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
主要包括污染治理技术工艺设计、调试运营、监测控制以及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四条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二年。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专业(见附件一)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种等级。
持丙级《资质证书》单位有能力承担工程投资1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50万元及以下);持乙级《资质证书》单位有能力承担工程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100万元及以下);持甲级《资质证书》单位有能力承担工程投资不
限额度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第六条申报甲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一)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大型(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聘用6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六年及以上的专职高级工程师和12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三年及以上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三)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或专利技术或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行业推广的技术,并具有一定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四)具有较完备的试验、化验条件;
(五)有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申报乙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一)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中型(总投资100-500万元及以下)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聘用3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六年及以上的专职高级工程师和6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三年及以上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三)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领域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或专利技术或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行业推广的技术;
(四)具有一定试验、化验条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申报丙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一)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小型(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下)污染治理工程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聘用1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六年及以上的专职高级工程师、2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三年及以上的专项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三)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领域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章申请及评定程序
第九条申请单位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二)并附下列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送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一)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持有能支持完成其申报业务的一项以上关键技术的有关材料。
包括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有关部门或行业的推荐证书或获奖证书;
(四)所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及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证明材料;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
(五)本单位质量、安全劳动管理规定;
(六)试验、化验条件的证明;
(七)能证明其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能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八)一个以上同专业的工程项目验收证明材料。
包括项目合同、设计方案、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意见、项目业主意见等;
无环境污染治理业绩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临时《资质证书》(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
上述申请材料第(八)款变更为项目合同(或委托书、协议)及项目设计方案。
市外环保企业申请《资质证书》,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尚须提供国家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省级及以上)的相关资质或能力评定证明。
第十条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型式审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专家及管理人员进行评定(视情况可将现场核查与评定同时进行),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二条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经评定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资质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是环保企、事业单位已具备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的证明,在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及广告宣传中使用。
持《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接到环境污染治理业务时,应按《合同法》的规定与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获证单位不得涂改、租借、转让或买卖《资质证书》,否则将撤消《资质证书》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获证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若从事环境污染治理
的能力明显降低,协会将降低其《资质证书》的等级或取消《资质证书》的使用权;若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协会将取消其《资质证书》的使用权并在行业内通报。
第十六条《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申请复评。
复评申请要求同第九条,但工程项目应是在持证期内获得的业绩。
第十七条获证单位在同一领域内获得了二个专业的《资质证书》,可申请转换成该领域的污染治理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地址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发生改变,须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一
环境污染治理业务领域与专业分类
一、业务领域
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分为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与辐射及生态保护等6个领域。
二、专业分类
(一)废水专业分类(二)废气专业分类
1.生活污水 1.烟尘
2.电镀废水 2.烟气二氧化硫
3.医院废水 3.工业粉尘
4.电力废水 4.酸雾
5.食品废水 5.有机废气
6.造纸废水 6. 无机废气
7.采矿废水7. 金属废气
8.建材废水8. 餐饮业油烟
9.含油废水9. 机动车尾气
10.纺织废水10.其它废气(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11.冶金废水(三)固体废弃物专业分类
12.制药废水 1.危险废物
13.化工废水 2.生活垃圾
14.酸碱废水 3.工业固体废物
15.电子废水 4.电子固体废物
16.重金属废水 5.其他固体废物(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17.畜禽养殖废水
18.其它废水(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附件二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申报单位负责人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
填报日期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印制
表一单位基本情况
表二单位人员组成情况
注:主要负责人含行政、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
2-1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业绩情况
注1、“工程规模”栏,填写工程投资金额(单位:万元)。
2、“承担工作内容”栏,填写“主持设计”或“承担设计”或调试运行或监测控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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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固定资产情况
表四环保技术产品及业绩1、环保治理技术持有情况简表:
2、产品生产情况简表:
3、业绩
表五审核结果
申报要求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报送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办公室。
(一)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
(二)固定的工作场所证明。
(三)申报乙级、甲级证书的单位应提供试验、化验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持有能支持完成其申报业务的一项以上关键技术的有关材料。
包括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有关部门或行业
协会的推荐证书或获奖证书。
(五)所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及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证明材
料,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培训证明。
(六)本单位质量、安全、劳动管理规定。
(七)能证明其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能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八)一个以上工程项目的验收证明材料。
包括项目合同、设计方案、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意见、
项目业主意见等。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服务协议。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