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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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表

说明:1.本表仅针对2015年3月1日前已取得除《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之外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文件,因方案调整需重新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项目,包括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文件对应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

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3.工业厂房中的生产车间及附属设备用房,以及与居住区项目一并申报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拆分至“无需核算人防面积指标部分”填写。

4.表中数据除人防面积总计一栏须四舍五入为整数外,其余数据均保留2位小数。

5.申报材料中不需附加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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